郭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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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雇 佣郭某 从事 拆除工 作 。
1 1月 1 日郭 某 在 工 作 中 摔 9
伤 ,陆 某 支 付 了郭 某 住 院 期
间 的 医疗 费 和 生 活 费 。2 0 09 年 9月 ,乙公 司与 陆某 之 间 的工 程款 已结 清 。2 0 0 9年 1 0 月 1 t 8 E,郭某 向朝 阳 区劳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会 申请 劳 动 仲 裁 , 要 求 确 认 与 乙 公 司 于
说 法
郭某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案
◎ 张文 林 张 连峰
条 约 定 :出现 安 全 事故 ,由
与原 告之 间存 在劳 动关系 。
案 情 回 放
20 0 8年 l 月 , 乙 公 司 O ( 建 筑 工程有 限公 司)从 甲 某 公 司 承 包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一 处
乙方 ( 陆某) 承担 事故 责任 。
将 工程 转包 给没 有 相 关 资 质 的陆某 ,陆某招聘 其 为工 长 ,
在施 工 中被 告 摔 伤 ,原 告 应 该 承 担 用 工 主体 责任 ,被 告
司之 1是 承 包关 系 .陆 某 与 " -  ̄ 1
原 告 乙 公 司之 间 是 非 法 的 承 包 关 系 . 陆 某 与 郭 某 之 间 是
厂 房的拆 除工程 。 1 0月 2 9 日,乙公 司将 该 厂 房拆 除 工 程发 包 给陆 某 。 l O月 3 1日 ,
包 的 工程 中工 作 ,并 非 原 告 直接 招 用 郭 某 从 事 劳 动 ,但
陆某 作 为 自然 人 不 具备 用 工 主体 资 格 ,因此 由具 备用 工
20 0 8年 l 0月 至 2 0 0 9年 9月
体 责 任 ,故 对 原 告 要 求 确 认 与 郭某 之 间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的诉 讼 请 求 ,理 由不 当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 综 上 ,依 照
《 厂房拆 除协议 书》 是一 种合
同关 系 ,因此 合 同 的存 在 隔 断 了原 告 与郭 某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 原告 和 郭 某 之 间 无 劳 动合 同 和劳 动 关 系 的 任何 协 商 过程 。 以陆 某 为 自然 人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格 , 而认 定
主 体 资 格 的 原 告 承 担 用 工 主
告 和郭 某 不存 在 劳 动关 系 ” , 郭 某对此证 明真实 性认可 。 郭 某 和 陆 某均 承认 二 者 问 的 用 工 劳 动关 系 ,其 二 者 问 的 用 工 劳 动关 系是 否 合 法 与 原 告 无关 ,应 由陆 某 和 郭某 承 担 相应 后 果 。原 告 与 陆某 的
原 告 与 郭某 之 间 不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案件评析
本 案 中 . 乙 公 司 从 甲 公
司 处 承 包 了厂 房 拆 除 工 程 .
后 乙 公 司 将 该 项 工 程 转 包 给
被 告 郭某 辩 称 ,原 告 作 为一 个 有 资 质 的建 设 公 司承 包 钢 结 构 厂房 拆 除 工 程 ,又
雇佣关系 根 据 《 动 和 社 劳
^
工 会博览 ・0 1 5 上旬刊 21 ・
说 法
路某起诉三被告承担医疗赔偿案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确 立 劳 动 关
系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劳
社 部 发 【0 5 2 号 ) 中 20 】1
的 第 4 条 规 定 . 、 筑 施 建 工 、 矿 山 企 业 等 用 人 单 位
◎曹 蕾
议 , 因工 程 款 未 及 时 到 位 ,致 使
案情回放
3 9岁 的路 某 在 工 地 打 杂 工 时 被 吊车 撞 伤 , 致 其 骨折 。 某 将 导 路 承包 商 北京 某建 设 工程 公 司 、 包 分 商 四川某 建 筑 劳务 开发 公 司 、 包 分 商项 目负责 人王 先 生告 上法 庭 , 要 求 其 连带 赔偿 医疗 费 、误工 费 、 精 神损失 费等共 计 45万 元 。 . 路 某 诉 称 , 20 0 9年 l 1月 l 9 日其 受 雇 于被 告 王 先 生 从 事 工 地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动法》 第 2条 第 1款 之 规 定 ,判 决 确
认 原 告 乙 公 司 与被告 郭 某 自 20 0 8年 1 0月 3 1日至 2 7日 ,仲裁 委作 出裁 决
9月存 在劳动关 系 。
原告 已将 全 部拆 除 费用 支 付
给 陆 某 。 陆 某 出具 证 明 : “ 陆某 雇 用郭 某 干 活 ,工 资 、
审 理 结 果
通州 法 院经 审理 后认 为 ,
医 药 费是 由陆 某 支 付 的 ,是
陆 某 和 郭 某 的 劳 动 关 系 ,原
郭 某 通过 陆某 雇 佣 在 原 告 承
陆 某 . 陆 某 雇 佣 郭 某 从 事 厂
房 拆 除 原 告 乙 公 司 与 甲公
相 识 ,更 不 存 在 劳动 合 同和 劳 动关 系 0 0 8年 1 20 0月 2 9 日原 告 与 陆某 签 订 《 厂房 拆 除协 议 书》,由陆 某承包 一处 厂 房 的拆 除 工 作 ,协议 第 五
书 ,裁 决 郭 某 自 20 0 8年 1 0
月 3 1日至 2 0 0 9年 9月 与 乙 公 司存 在 劳 动关 系 。乙 公 司 对 裁 决 不 服 ,向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提起诉 讼 。 原 告 诉 称 , 其 与 郭 某 不
和原 告 之 间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无 法 律 依 据 。 故请 求 法 院 确 认
将 工 程 f 务 ) 或 经 营 权 业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组 织 或 自 然 人 . 对 该 组 织 或 自然 人 招 用 的 劳 动 者 . 由 具 备 用 工 主 体 资 格 的 发 包 方 承 担 用 工 主 体 责 任 。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关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