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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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已经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新规实施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39号公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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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时间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免税收入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 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1、推倒重置税务处理:以前有两种理解: 例如,房屋价款1000万,提取了折旧600万元,摊余净值400万元。 第一种:将剩余价值400万元计入新建固定资产成本 第二种:将400万元净值在“营业外支出”处理 会计:摊余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税收:并入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差异:在计入损益的当年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但在以后使用期间,由于会计固定资产原值与计税基础不同,须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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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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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和《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关于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 8、《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9、《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10、《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 11、《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1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13、其他政策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 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但个人在解禁后转让这部分股票时,则要按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企业将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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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己制作或委托其他企业定制,只要按照统一标准定做或购买的服饰都可以认为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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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单纯在市场上购买给职工使用,不是统一着装?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扣除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
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 税务处理
减资取得的资产少于初始成本,差额作投资损失处理;
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如果撤资、减资分回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双方均要按公允价值计算所得。 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的盈亏不影响投资方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不确认投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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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对该资金及其支出单独核算。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公告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一)企业转让收入计税,根据情况,确定计税方式: 1、能提供完整、真实原值凭证的,据实扣除: 企业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不能提供完整、真实原值凭证的,采用核定成本方式扣除: 企业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 或=转让收入×(1-15%) 两种计算方式影响着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给予企业选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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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确定问题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 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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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费用扣除条件:由企业统一制作,在工作时统一着装。
能够提供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正式文件明确专项用途资金的名称、时间、用途、金额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相应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职工持股会或企业工会组织代持股
临时税务登记,单独就此所得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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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税务登记证----市总工会发社团证,不是民政部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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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持个人限售股转让完税后,转付给实际所有人(个人)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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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企业将股份还原给所有者(个人),企业不视同转让,不须纳税;
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不追溯纳税调增,只追溯纳税调减2011年度,对企业有利,便于操作
例一某企业在2010年统一定制工作服100套,支付10万元,取得发票,计入福利费,年度汇算清缴时,因其超支,调增所得额10万元。根据34号公告,可直接税前扣除,在2011年汇缴时纳税调减10万元.
例二某公司房屋原值10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600万元,净值400万元,2010年10月推倒重置,入“营业外支出”经审批作损失在税前扣除。根据34号公告,需要将400万元计入新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相比之下2010年少缴了税款,但无需追溯调整。
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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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39号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职工持股会或企业工会组织代持股
1:追溯调整至2010年,申请退税25万元。
方法2:直接在2011年扣除,年度申报作调减处理。 一般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但因此造成避税的除外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
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初始成本部分一步一步计算股息所得、转让所得。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 税务处理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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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同推倒重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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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尚可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否则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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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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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 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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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内 容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01
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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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为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提供了政策依据。 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企业会计利润征税,即使没有及时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有效凭证,也可凭会计凭证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无论成本项目,还是费用项目必须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有效凭证。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跨期取得发票的后续处理。
2010年发生了一笔费用100万元,截止2011年5月31日之前,仍未取得发票,企业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笔费用作了纳税调整处理。2011年8月该企业取得了100万发票,那么这10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呢?
02
企业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模式:
权,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条例》第11条及财税【2009】60号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分配的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配,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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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确定问题
提供资料的时限: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按照目前的管理,企业可在汇算清缴前提供该说明。
季度预缴按利润总额计税,利息超标暂不作纳税调整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利率,又可以参照对某企业贷款的个案利率。
税政二处
2011年度 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11]70号)
《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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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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