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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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规范我市畜禽养殖行为,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取缔畜禽养殖粪污直排行为,改变畜禽养殖环境“脏、乱、差”的状况,提高城乡面貌整洁度和美化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到年底,全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基本完成关停取缔,限养区、适养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基本实现粪污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处理利用率以上。

二、整治范围
各镇街(园区)划入禁养区、限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区);适养殖区内畜禽粪污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区);村庄内及周边从事畜禽养殖的场(户)。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

对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不得新
建任何形式的畜禽养殖场(区)。

严格控制限养区畜禽养殖规模,健全完善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区)治污设施。

对那些治理、治理效果差、治理后仍然无法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区)实施强制关闭。

(二)落实环评准入制度。

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区),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建成后,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配套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改进畜禽养殖方式。

畜禽养殖场(户)要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一控两分三防两配套一基本()建设”(一控:控制用水量,压减污水产生量;两分:雨污分流、干湿分离;三防:防渗、防雨、防溢流;两配套:养殖场配套建设储粪场和污水储存池;一基本:基本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要求进行场舍改造,减少粪污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否则予以关闭或搬迁。

畜禽养殖小区要积极推广粪污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

同时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畜禽生态养殖,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发展模式,促进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实现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机制,大力发展
生物有机肥生产和应用。

扶持有机肥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处理粪污能力,最大限度实现畜禽粪便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应用。

制定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的补助政策,实现土壤结构改善、快速培肥地力的目标,进一步拓宽种养结合层次,提升粪污资源利用空间。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月日月日)
、宣传发动。

市委、市政府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各镇街(园区)也要及时召开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迅速展开工作。

工作方案要注重实效和可操作性,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推进措施,明确时间节点、每月完成比例。

工作推进计划和工作方案要及时报送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部门将按照上报的工作推进计划和方案进行督查考核。

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公告等平台,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调查摸底。

各镇街(园区)要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区)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按照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分类汇总,报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管理局备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月日月日)
、禁养区域整治。

禁养区域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年月底前完成搬迁、转产或关停。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实施到位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园区)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于月底前完成拆除。

、限养区域整治。

限养区内一律不再审批新的养殖场(区);各街道、园区内属于违法建设的,按照《诸城市深入开展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依法予以拆除。

、适养区域整治。

适养区域内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再继续扩大畜禽养殖规模,对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项目必须报经环保、畜牧、国土部门备案审批,擅自建设并进行畜禽养殖的视为违法用地项目,由相关部门予以拆除,造成环境污染的对其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对现有养殖项目要严格按照环保要求配套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例如沉淀池、沼气池、遮粪棚等污染防治设施,不进行粪污设施改造或改造后验收仍不达标的一律关停或拆除。

、村庄区域整治。

村内禁止养猪、貂和狐狸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行为,居民散养的牛、羊、鸡、兔等家畜家禽要实行圈养,不得随意排放粪污,不得占用村内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养殖;凡不进行粪污无害化处理或处理后仍不达标的一律关停。

(三)检查考核阶段(年月)
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镇街(园区)整治工作检查验收。

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按权重计入镇街(园区)年度科学发展考核总成绩。

(四)巩固提高阶段(年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各镇街(园区)要做好集中整治的后
续工作,纳入规范管理,防止反弹。

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明确监督职责,对本辖区所有养殖场(户)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环保部门。

五、职责分工
镇街(园区):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区、户)进行全面清查。

组织力量依法对辖区内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区)进行关闭、搬迁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畜禽散养户的监督管理与规范整治。

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畜牧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严查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区)的违法行为;严查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养殖场(区、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畜牧部门:负责编制并指导落实全市畜禽养殖规划,对新建和改、扩建养殖场进行把关,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畜禽规模化养殖项目,不予养殖备案登记;负责养殖场(区)粪污综合处理利用技术服务,指导养殖场(区、户)配套建设养殖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城管部门:配合镇街(园区)对违反城乡规划、私搭乱建的畜禽养殖场(区)进行拆除,对散养畜禽养殖粪污肆意堆积行为进行取缔、清理。

国土部门:负责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用地手续办理,依法查处违章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区)及其违法占地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相关资金的保障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做好畜禽粪肥还田的组织与引导工作,推动种养结合技术推广;做好畜禽养殖场(户)转产指导工作。

水利水产部门:配合做好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区、户)的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受到阻碍及时介入,对涉及犯罪的进行立案查处。

督查部门:负责对养殖粪污整治工作进度进行定期督查,掌控好时间节点,每周五向市委、市政府报工作进度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市委、市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镇街(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切实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整治工作。

(二)规范引导,做好服务。

各镇街(园区)、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各类适合本地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示范工程建设,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镇街(园区)、相关部
门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总结先进典型和经验。

宣传部门要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四)加大投入,强化督导。

财政部门要将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开展的相关资金及时到位。

要加强整治工作督查力度,每周通报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召开分析会议,研究工作推进措施。

附件:诸城市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技术模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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