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百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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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百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
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百企业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民办百企业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档案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二)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归档和分类;
(三)负责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四)负责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和统计工作;
(五)负责档案的销毁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
(一)企业内部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
(二)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往来文件、合同、协议等;
(三)企业内部各部门、子公司报送的各类报表、数据、分析报告等;
(四)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等活动形成的材料;
(五)企业获得的荣誉证书、奖状、专利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
(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规范要求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准确、真实;
(三)对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四)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二)档案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规范要求进行存放;(三)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
(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及时、准确的原则;(二)档案利用人员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档案销毁
第十条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
(二)档案内容已无保密性;
(三)档案已过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程序:
(一)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二)档案管理部门编制销毁清单,报企业负责人审批;(三)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销毁档案,确保档案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民办百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档案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