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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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篇: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在划分林种的基础上,按照提高森林综合效益的原则,实行森林分类经营,是我国林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并已初步形成了法律制度。
一、划分林种类型规定做法
《森林法》将森林划分为五种林种,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薪炭林。
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岸林,护路林;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林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
为了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
二、依照法定程序林种审批权限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为了防止任意改变林种,法律规定,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三、改革传统森林经营管理体制。
在完成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按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要求,逐
步做到管死一块、管活一块。
对生态公益林(含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要管死、不允许商品性采伐,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其任务主要是发挥生态和社会效益,由各级财政和社会力量建设,依靠法律、行政手段管理,以追求最大的生态、社会效益为目标。
对商品林(含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要管活,允许按经营规划和市场要求采伐,商品林除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给予扶持外,主要靠市场调节,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市场需要组织采伐生产,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标。
四、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由于生态公益林主要是为社会提供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优化环境、物种保护等社会生态服务功能,提供的生态效益是为全社会所共同享用的,其造林、护林的投入不能通过市场交换得到回收和补偿,经营者积极性不高。
因此,《森林法》规定,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国家应当依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款用于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这是妥善解决经营、管护生态公益林经济投入的有效途径。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加快林业发展步伐
第二篇:森林分类经营基础知识
、森林法概述
(一)关于森林
森林的法律概念。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学关于森林概念:“森林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物群落。
也是一个以树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森林覆盖率。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森林法所称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各种生态系统中,森林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影响最直接、最重大,也最关键。
森林是自然界最丰富、最稳定和最完善的碳储库、基因库、资源库、蓄水库和能源库;森林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减少污染等多种功能;森林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森林是人类进化的摇篮,也是人类文明的摇篮。
人类的祖先由森林动物中的一员,逐渐演化成今天的“人”,森林为原始人类提供了生活生存条件,森林是他们栖息、取食、劳动,甚至也是御敌的场所,从而成为人类繁衍进化的发源地。
离开了森林的庇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失去依托。
人类的生活方式走过了一条“完全依赖森林→逐步走出森林→迫切回归森林”的道路。
森林锐减导致六大生态危机。
最近一百多年,人类对森林的利用和破坏达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
人类文明初期,地球陆地三分之二被森林覆盖,约为76亿公顷;二十世纪末期又减少到34.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下降到27%。
从全球角度看,森林锐减直接导致了六大生态危机。
1.土地严重沙漠化;2.严重水土流失;3.严重干旱缺水;4.严重的洪涝灾害; 5.大量动植物物种灭绝; 6.温室效应加剧。
从这六大生态危机可以看出,破坏森林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
科学家断言,假如森林从地球上消失,陆地90%的生物将灭绝;全球90%的淡水将流入大海;生物固氮将减少90%;生物放氧将减少60%;同时将伴生许多生态问题和生产问题,人类将无法生存。
我国森林的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62%,人均占有森林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0%,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2%。
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38%,沙化土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8%,15—20%的动植物物种濒临灭绝。
近年中国生态
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14%。
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森林的培育、管理和保护的森林法规,是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后,民国政府制定的“林政纲要”。
在“林政纲要”的基础上,民国政府于1914年颁布了《森林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森林法),共六章三十二条;1915年颁布了《森林法施行细则》和《造林奖励条例》。
1932年民国政府又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森林法》,共十章七十七条。
2、现行森林法的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森林立法工作成绩卓然。
1950年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条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山、大荒地……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之。
”这一规定,是我国森林资源全民所有制建立的重要法律根据。
此后,国家根据不同时期对林业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法律、法规、法令。
共和国第一部森林法规,是1963年制定的《森林保护条例》。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部单项经济法律。
在《森林法(试行)》施行5年的基础上,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经过修改的《森林法》,即现行的《森林法》。
3、森林法的基本任务和原则
现行的《森林法》共7章4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共7章48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四章植树造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森林法的基本任务。
森林法开宗明义指出,本法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根据这一宗旨,森林法的基本任务是:(1)维护林权;(2)鼓励造林;
(3)保护资源;
(4)改善环境。
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森林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其全部内容,指导其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根本准则,是每一个具体条文的依据和灵魂。
我国森林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1)生态效益优先原则;
(2)遵循森林资源自身规律原则;(3)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4)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重点保护原则。
二、森林法主要管理制度概述
现行森林法,设定了一系列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大类:1.林权制度; 2.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3.植树造林制度; 4.森林保护制度; 5.森林采伐制度。
(一)林权制度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简称林权。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即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使用者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森林法设定的林权制度主要规范有以下四项:
1、林权之物权保护规范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林权的种类和发证规范。
①按照《森林法》规定,林权法定的种类为6类,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②按照森林法规定,林权权利人的权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
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2、林权纠纷处理规范
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林权纠纷处理的主体、救济程序和有关规范。
①林权纠纷处理的法定主体是人民政府。
这是一个行政裁决前置的规范。
森林法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②林权纠纷处理的救济程序。
森林法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发生林权纠纷时保护林权人权益和森林资源的规范。
森林法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果违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林权流转规范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林权流转的条件和有关事项。
1998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修改森林法时规定了林权流转有关政策,主要规范:
一是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二是林权流转的条件,林权权利人拥有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实质是放开商品林的流转,限制公益林的流转。
三是规定了预防流转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措施,林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4、权益保护规范
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规定了林权的保护措施和减轻林农的负担等。
①关于林权的保护措施,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
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②关于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③关于减轻林农负担,森林法规定,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就是根据森林的经营目的和主导利用不同,将森林进行分类,并实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以实现森林经营的目的。
森林分类经营理论将森林划分为两大类——公益林和商品林。
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是零散的,但是基本的框架是清晰的。
1984年森林法,规定了森林基本分类规范,以及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设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1999年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公益林区划规范等。
森林法关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规范归纳起来为四个方面:
1、森林分类基本规范
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用于提供生态效益,属于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主要用于提供有形林产品,属于商品林。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范
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设立,补偿的对象和范围,以及使用规范。
①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1998年修改森林法时,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这是对森林法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完善。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我国在森林经营和生态建设过程中一次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单纯以木材生产利用为唯一目的的林业经营体制,标志着森林在生态
建设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对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②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此外,森林法强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与森林分类经营相对应的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森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林木采伐管理规范。
①关于商品林采伐规范——主要是用材林采伐规范。
森林法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②关于公益林采伐规范。
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4、公益林区划规范《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益林区划主体、批准程序,以及面积控制标准。
①国家重点公益林(原文是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②地方重点公益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③其他公益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三)植树造林制度
植树造林是培育、增加森林资源的根本性措施。
《森林法》关于
植树造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林业建设方针、科技扶持、经济扶持、义务植树制度、植树造林规划、植树造林任务及封山育林等六个方面。
1、确立了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建设方针
《森林法》第五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方针。
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是指要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
所谓“普遍护林”,是指要求社会各方面都要认真、切实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
所谓“采育结合,永续利用”,是指要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结合,在不断扩大森林面积基础上,有计划地采伐,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达到源源不断地满足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永续利用实际上就是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鼓励林业科学研究和推广
《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科教兴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之一,林业发展需要科技的支持。
在林业的发展中,科技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是通过科技进步,可以提高林木种苗的质量;二是通过科技进步,可以提高森林的防病虫害、防火、防灾水平;三是通过科学进步,可以提高森林经营水平,进而提高林分质量和林业生产力。
3、扶持植树造林政策措施
《森林法》第八条对植树造林扶持政策措施做了规定。
鉴于林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弱质产业,又是一项公益事业,森林法对扶持植树造林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主要是:
①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②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育林费,就是从木材等林产品的销售收入中,征收一定数额的资金,用来造林,也称育林基金。
③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④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林业基金由国家对林业的投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育林费、捐赠款,以及其他资金等组成,主要用于植树造林。
⑤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4、义务植树规定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关键措施,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
为此,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倡导,颁布施行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森林法》第十一条对义务植树做了进一步重申。
义务植树是法律规定的,没有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义务性劳动。
“义务植树”有三性:一是法定性,二是义务性,三是强制性。
5、关于植树造林的分工与责任
《森林法》第二十六条对植树造林规划、任务落实和部门责任等做了规定。
①规定植树造林规划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指导植树造林工作的蓝图。
森林覆盖率的多少,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森林资源的多少和实现绿化程度。
②关于植树造林任务的落实。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一项需要动员全社会和各行各业都参加的工作。
为保证植树造林规划任务的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和领导工作。
各部门、各系统、各单位要按照植树造林规划,各负其责,认真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同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把造林绿化工作作为考核各级行政领导,特别是县、乡行政领导行政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③关于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规定。
为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
积,森林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
属于集体所有宜林荒山荒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造林。
同时,规定宜林荒山荒地实行承包造林。
实行宜林荒山荒地承包造林,可以调动单位或个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加快荒山荒地的绿化进程。
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 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可以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这是国家鼓励林业发展的特别政策性规定。
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开发的积极性,我省200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的通知》,目前全省社会办林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在今年全省植树造林,由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下岗工人等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进行荒山造林开发面积占一半以上。
④关于铁路、公路、江湖等部门区域造林的规定。
搞好铁路、公路两旁、江河、湖泊周围和工矿、机关、学校用地以及农场、牧场等区域的植树造林,有利于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
按照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原则,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属的区域组织或者负责造林。
如铁路、公路两旁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组织造林。
学校、部队等由该单位负责造林。
6、封山育林
《森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就是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在有条件的山区,定期封山,禁止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经过封禁和管理,使森林植被得以恢复的育林方式。
封山育林用工少、成本低、效益大,是加快林业发展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改善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