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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2012年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2]45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06
【实施日期】2012.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泉州市2012年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
业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年3月6日泉政办〔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的《泉州市2012年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泉州市2012年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实施方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我市2012年“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2012〕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着重通过“一个完善、两个落实、三个提高、四个加强”,即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落实职能部门职责、落实业主委员会职责,提高物业企业竞争能力、提高物业小区服务水平、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物业承接查验、加强物业小区环境巡查整治、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加强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提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推动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一个完善”:即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建设。
市级、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以及各街道和有物业管理小区的乡镇均要明确具体的机构承担物业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干部专职或兼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已经配备人员的要确保在岗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机构、有人员负责。
二是安排物业管理专项资金。
各地要建立物业管理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把规范提升物业管理工作列入财政年度资金安排。
2012年,鲤城区、丰泽区财政各安排不少于100
万元,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财政各安排不少于80万元,其他县(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各安排不少于50万元,作为整治、提升物业管理和奖励工作到位、成绩突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个人的专项经费,以后应逐年提高财政预算金额。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加强物业管理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出台规范物业管理和扶持行业发展的规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民生工作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听取属地内物业管理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属地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属地内物业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存在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强化行业规范管理。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认真调查研究,制订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物业管理小区的乡镇政府负责建立并落实街道(乡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牵头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及时有效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矛盾、纠纷。
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物业管理普通纠纷由社区、街道一线及时调处化解,并上报区级主管部门;严重的矛盾由区相关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各职能部门及时靠前处置。
四是推进老旧小区整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