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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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文广影视[2004]163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11.10
【实施日期】2004.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建
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文广影视[2004]1636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规定,文化部于2002年11月19日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以下简称《规范》)。
为了落实《规范》,市政府拨专款投资建设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我局按照《规范》要求,已完成了组织开发系统管理软件,并将实施安装。
为了做好系统管理软件的安装和
调试,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