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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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检发办字[2014]6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
见(试行)》的通知
(苏检发办字[2014]62号)
各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院2014年第7次检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4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有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至判决生效前,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羁押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认为无羁押必要性的,作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决定,或者书面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活动。
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障诉讼与合理羁押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严格贯彻羁押合法性和必要性原则。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情况的监督,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提出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四条对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由作出批准(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工作由办理案件的公诉部门负责。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死刑复核全过程开展羁押
必要性审查工作。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确保相关信息共享,规范审查程序和案件流转,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阶段,应当根据审查逮捕掌握的情况,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跟进案件侦查取证、刑事和解、财产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