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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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根据你的要求以及给定的题目,以下是2000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的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建筑物及其他与建筑活动相关的行为。

同时,适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以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高质量建设、环境友好、审慎运营、安全可靠的理念。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应当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加强文物保护和传统建筑的保护。

第二章建筑规划和设计第五条建筑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

建筑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六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责任意识,严谨细致地完成设计工作。

第七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图纸、施工图纸等内容。

设计文件应当清晰、准确、简明,具备明确的指导作用和操作性。

第八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结果。

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便利。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第九条建筑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等规定进行管理,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第⼋⼗三条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型房屋建筑⼯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

依法核定作为⽂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范围问题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法第⼆条的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进⾏的各种房屋的建造活动,都应当适⽤本法,但本条对⼏种特殊的房屋建筑⼯程的法律适⽤作了特别规定: 1.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型房屋建筑⼯程,参照本法执⾏。

“参照”不同于“依照”,有着可以部分执⾏以及根据情况予以变通的含义。

本法有关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些规模很⼩的房屋建筑(如⽐较简易的平房建筑)来说,难以全部适⽤,要求参照执⾏,⽐较符合实际。

⾄于可以参照执⾏本法的⼩型房屋建筑的具体标准,本法授权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予以确定。

2.依法核定作为⽂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建筑的修缮,与⼀般的房屋建筑⼯程有较⼤的不同,除了“必须遵守不改变⽂物原状的原则”(《⽂物保护法》第⼗四条)等特殊要求外,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本条规定,对依法核定作为⽂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应当依照⽂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

这⾥所说的“依法核定作为⽂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是指依照《⽂物保护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机关按法定权限和程序确定作为⽂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

《⽂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窟寺、⽯刻等⽂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物保护单位。

”“县、⾃治县、市级⽂物保护单位,由县、⾃治县、市⼈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

”“省、⾃治区、直辖市级⽂物保护单位,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化⾏政主管部门在各级⽂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物重点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施工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它们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规范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它对建筑施工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包括了施工许可的程序、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建筑施工的安全要求等。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建筑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指导原则,例如:1. 严禁用违法建筑材料进行施工;2.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3. 明确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责任和权益;4. 规定了项目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进行的前期步骤,它的规范性影响着整个建设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项目招标的程序,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评标的程序以及合同的签订等。

此外,招标投标法还明确了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公共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基本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加强施工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方在施工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规范,例如:1.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防护设备和培训;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监督;4. 严禁违规作业、超负荷作业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对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起到了保障作用,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施工事故的发生率。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法规。

在建设工程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非常重要。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修改、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分为两款,分别对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作了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对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的规定。

1.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3.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即承揽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4.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指有关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即由承包方按期完成发包方交付的特定工程项目,发包方按期验收,并支付报酬的协议。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个总概念,它包括建筑工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由建设单位与一个总承包单位订立总承包合同,然后由总承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订立分包合同,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分别与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签订合同。

在建筑活动中,要求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法律保障其实施,对于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5.本条所说的“依法”,是指依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

其中适用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的规定和《经济合同法》,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1、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当地百姓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属违法行为)2、《建筑法》在建筑施工许可方面有哪些规定答: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行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都不要重复办理。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答: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语气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几乎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在建设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除外。

如: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木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对从事建筑活动主题从业资格有哪些要求答: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法律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造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建造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建造物,是指经人工修筑或者改变自然地形而具有地上或者地下连续完整空间、可以供人居住、工作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使用的房屋、构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条 建造活动应当按照经济合用、安全、节能、环保、保护文化遗产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建造物中应用节能技术和设备,提高建造物的节能水平。

第五条 建造活动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建造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二)符合工程技术和经济技术指标;(三)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条 建造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和颗粒物飞扬。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施工安全标志,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建造物所有人、使用人有保护建造物、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维护规范,爱护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义务。

第九条 建造施工单位应当对建造物进行安全评估,掌握建造的安全技术信息。

建造物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建造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造许可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文件完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建造物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造活动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造活动进行综合规划和管理,促进城市和农村建设的有机协调发展。

第十四条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消防救援部门、文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组织协调。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这部法律,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一些重要概念和条款进行了解释。

本文将逐条解释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理解建筑法的各项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建筑活动的规范进行,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二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进行建筑活动时,必须遵守本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这意味着,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建筑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所有的建筑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这意味着在进行建筑活动之前,需要对建设区域进行规划,确保建筑活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建筑活动必须考虑环境保护,并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这为可持续建筑发展提供了指导原则,促进了绿色建筑和环保意识的普及。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施工安全,保障工程质量。

建筑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以确保施工安全,并保证工程质量。

这意味着在建筑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条:建筑主体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从事建筑主体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这是为了确保建筑活动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建筑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第四⼗四条建筑施⼯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产的管理,执⾏安全⽣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伤亡和其他安全⽣产事故的发⽣。

建筑施⼯企业的法定代表⼈对本企业的安全⽣产负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企业及其法定代表⼈在建筑安全⽣产管理等⽅⾯应当履⾏的义务的规定。

⼀、建筑施⼯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建筑安全⽣产管理。

建筑施⼯企业加强企业安全⽣产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安全,是国家对企业的⼀贯要求,也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项基本原则。

在建筑施⼯活动中,有不少建筑施⼯企业重视安全⽣产管理⼯作,严格贯彻执⾏国家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

但是,也有些建筑施⼯企业对建筑安全⽣产缺乏应有的重视,安全⽣产管理⼯作薄弱。

⽐如,有的不按照规定建⽴健全企业的安全⽣产的责任制度,安全⼯作⽆⼈负责;有的⽚⾯强调完成⽣产任务和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检查和布置安全⽣产的⼯作,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有的不但不积极解决保证⽣产安全所需设备、设施,反⽽将安全技术措施费⽤挪作他⽤;有的对所发⽣的安全事故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屡次发⽣安全事故等等。

为了依法加强建筑施⼯企业的安全⽣产管理⼯作,减少和避免建筑安全事故的发⽣,本条对建筑施⼯企业加强安全⽣产管理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包括: 1.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产的管理。

每个建筑施⼯企业都必须依照有关安全⽣产的法律、法规办事,加强对建筑安全⽣产的管理,建⽴健全企业安全⽣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执⾏。

对企业的安全⽣产管理应当做到责任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并做到奖罚分明。

应当针对建筑施⼯活动中不安全因素多、作业危险性⼤的特点,经常对企业职⼯进⾏安全教育,提⾼全体职⼯的安全⽣产意识,把保证⽣产安全⼯作真正落到实处。

对发⽣的安全⽣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并找出事故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等。

2.执⾏安全⽣产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二条

第⼗⼆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建筑⼯程是百年⼤计,其勘察、设计、施⼯的技术要求⽐较复杂,建筑⼯程的质量更是直接关系到⼈⾝和财产安全。

因此,对从事建筑活动,包括从事建筑⼯程的施⼯、勘察、设计和⼯程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在资⾦、技术、装备等⽅⾯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有不少国家在其建筑⽴法中都对从事建筑活动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从我国⽬前实际情况看,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突出表现,就是⼀些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的单位和个⼈,通过不正当⼿段进⼊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承揽建筑⼯程.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建筑⼯程质量隐患甚⾄导致发⽣重⼤⼈⾝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恶性事故。

为建⽴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进⼊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准⼊规则,本条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程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定的条件。

⼆、按照本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程监理单位在进⾏建筑活动过程中必须拥有⾜够的资⾦,这是这些企业和单位进⾏正常业务活动所需要的物质保证。

⼀定数量的资⾦是设⽴建筑施⼯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程监理单位的前提。

根据本条规定,建筑施⼯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这就是说,建筑施⼯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程监理单位在申请设⽴注册登记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数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按照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活动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是指直接在建筑⼯程的勘察、设计、施⼯⼯艺、⼯程监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作的技术⼈员。

建筑⼯程技术要求⽐较复杂,其质量问题直接涉及公众⼈⾝、财产安全,关系重⼤。

因此,本条特别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按照本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本条所说的“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前,法律尚未有这⽅⾯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于1995年颁发了《中华⼈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对取得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条件、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员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政法规,还需另⾏制定。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员。

该条例对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条件、程序,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按照本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程任务,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

没有注册的专业技术⼈员,不能执⾏相应的业务。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规定,注册建筑师分为⼀级注册建筑师和⼆级注册建筑师,⼀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程复杂程度的限制,⼆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程复杂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左军淑强贾静雷目录第一编绪论第二编中华人民国建筑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

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建筑安全,扶持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技术进步,发展建筑业,维护社会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建筑工程应当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计划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降低建筑工程投资和使用成本。

第四条在建筑工程中,应当尊重人类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培育优秀的建筑文化并促进其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建筑工程的规划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原则,建立健全的规划及其实施和调整机制,合理分配城市空间资源,保证城市内部和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节约用地,保障公共利益,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集体经济发展需要。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采取节能环保的建设方式和技术措施,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

第八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障历史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设计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合理确定房屋结构、外形和功能布局,具有良好的空间效果、适宜的居住环境和较高的美学价值。

第十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节能环保,采用新型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技术和新型节能技术,提高建筑物的绿色性能。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生态环境特点和建筑物所在区域的气候条件,采取合理的绿化、雨水利用、清洁能源利用等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保证历史建筑和文物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建筑工程的施工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科学施工,严格施工管理,防止施工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采用优质材料、劳动保护设备和先进的施工技术,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2020年整理).pdf
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 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 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当是依据 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 有这样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 动正常进行,所以,制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并依 法加以调整。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 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 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 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 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 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 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 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 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 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总则法律“总则”一章的内容,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要原则问题的规定,对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本法总则共六条,除了对本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对全国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第六条)分别作了规定外,还对建筑活动必须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筑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合法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第五条),以及国家采取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的方针(第四条)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宗旨是: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与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共同构成国民经济的五大物质生产部门。

建筑业通过自己的生产活动,即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店、体育场(馆)等各类建筑,为社会创造财富。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十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建筑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建国初期,我国有组织的建筑施工队伍仅有20多万人,到1995年底,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已达3200多万人。

“八五”计划期间,全国建成竣工的房屋面积达64亿平方米,其中城市住宅达45亿平方米。

建筑业在为其他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建筑业每完成1元产值,可以带动相关产业完成1.76元产值),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中主体行为不规范,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者将承揽的工程进行层层转包、层层扒皮,一批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所应有的资质条件的包工队通过“挂靠”或其他违法手段承包工程,留下严重的建筑质量隐患,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低劣,以至频频发生房倒屋塌的恶性事故,社会反映强烈;有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对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旨在全面、系统、深入地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法律制度及其立法精神,帮助广大读者理解和掌握建筑法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

本书还针对建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建筑法进行全面的解释和阐述,旨在提高建筑行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一本权威的建筑法释义,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本书的编写团队由资深建筑法专家和学者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准确、全面地解释建筑法的各项条款。

其次,本书采用注释、案例、图表等多种形式,对建筑法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使得读者能够更加直观、深入地理解建筑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最后,本书还针对建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为读者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是一本权威、全面、实用的建筑法释义,对于广大建筑行业从业者、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研究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建筑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

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

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它表现在招标发包时存在着的是竞争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中国国家法律之一,主要为规范和促进城乡建设,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等方
面做出了规定。

该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活动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安全风险,防止基础设施设备落后、产生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等情况。

2. 建筑项目群体利益的维护,要求开放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各利益群体之间协
调合作,建立建筑领域多元化、多层次的互联网数据共享平台。

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规范建筑管理流程等,保障工人劳动安全和健康,减少
施工过程中的事故率和责任,推进精细化施工。

4. 公共建筑、城市绿化、文化场馆等特殊建筑的审批流程和管理要求,从根源上保护
公共利益,强化保障措施。

该法律的出台,将对中国现代化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确保城市化进程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第⼋⼗⼀条本法关于施⼯许可、建筑施⼯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程发包、承包、禁⽌转包,以及建筑⼯程监理、建筑⼯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于其他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的某些规定适⽤于其他专业建筑⼯程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条的规定,适⽤本法的建筑活动范围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其他专业建筑⼯程,如铁路、公路、机场、港⼝、矿井、⽔库、通信线路等的建筑活动,由于各有其特点和技术上质量上的要求,建设管理上也各有其主管部门,本法难以完全适⽤和解决对它们的监督管理问题。

但这些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与各类房屋建造的建筑活动⼜有其共同性,都是⼴义上的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其共性⽅⾯,应当遵守共同的基本准则。

本法对房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的⼀些基本⾏为规范的规定,可以作为适⽤于各类建筑活动的基本准则,既适⽤于各类房屋的建筑活动,也适⽤于各类专业建筑⼯程的建筑活动。

⼆、本条列举了本法适⽤于各专业建筑⼯程建筑活动的有关规定,包括: 1.本法关于施⼯许可的规定。

本法第⼆章第⼀节关于建筑⼯程施⼯许可规定的原则,适⽤于各类专业建筑⼯程。

即:各专业建筑⼯程在开⼯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许可⼿续;申请办理施⼯许可⼿续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批准开⼯后因故不能按期开⼯超过⼀定时限的,应当申请延期;属于按国务院规定批准开⼯报告的建筑⼯程,不需另办施⼯许可⼿续等。

⾄于专业建筑⼯程施⼯许可的审批机关,应按有关法律及国务院的规定执⾏。

如《公路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公路建设项⽬的施⼯,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2. 本法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规定。

本法第⼗⼆条和第⼗三条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规定,适⽤于从事各类专业建筑⼯程建筑活动的企业。

即:从事专业建筑⼯程的建筑企业,也应当具备本法第⼗⼆条所列的法定从业条件;并应依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专业建筑⼯程的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佚名
【期刊名称】《新华月报》
【年(卷),期】2011()3
【摘要】(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总页数】9页(P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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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

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

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

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

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

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它表现在招标发包时存在着的是竞争中获取合同,材料供应中存在着的是利益与责任不能分离,工程监理中存在着的是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的监督,等等。

这种一系列的不同内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应当依据法律所确定的规则形成,对这种关系的调整也应当是依据公认的有权威的规则,而不应当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是某一个部门单方面的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动正常进行,所以,制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并依法加以调整。

3.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必须立法建筑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它的秩序如何,直接关系到建筑业能否健康发展,建筑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当然,更严重的是建筑市场的秩序混乱,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甚至会造成惨重的后果。

近几年来以多种形式反映出来的:建筑领域中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发生;在一些地区,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中有关建筑的占有相当比重;一大批不够资质条件或者就根本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对建筑工程项目倒手转包,层层盘剥,严重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致使建筑工程中问题百出;出卖证照,乱借名义,滥收费用,串通勾结,越级设计、施工,强行分包,违规指定建筑材料供应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随意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等等。

对于这些违法违规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必须整顿治理,其强有力的手段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市场规则,建立建筑市场的法律秩序,并以严格执法为前提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这一切都表明必须制定建筑法,以建筑法为基本规范,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

这样,对建筑业自身,对人民群众,对国家都实属必要。

4.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要由法律作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长远来说是百年大计,人们特别重视,殷切地希望能获得满意的质量,在一个比较安全的环境中从事生产和进行生活;从当前情况看,人们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备加关注,这是由于近几年来连续发生或者暴露出多起建筑质量与安全事故,尤其是频频坍楼,多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惨象,惊醒了亿万人。

比如,一九九四年六月,深圳龙岗一幢宿舍楼倒塌,十一人死亡,七人重伤;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川德阳一幢楼房倒塌,十七人死亡,六人重伤;一九九七年三月,福建蒲田一幢宿舍楼倒塌,三十二人死亡,七十八人重伤;一九九七年七月,浙江常山一幢宿舍楼倒塌,三十六人死亡,三人重伤,这些不幸事件以及其他的一些类似事件,都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映,此外还有大量存在的质量通病也经常引起人们的不满和忧虑,从而在社会上普遍地要求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防止质量事故,保障用房者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手段是必须采用的手段,而且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所以,不但应当制定建筑法,并且在立法中要把重点放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上。

5.对建筑活动必须依法管理在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中,都必须对建筑活动实行依法管理,这就首先要求有法可依,要求在建筑领域中有一部反映国家意志的建筑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在管理建筑活动中作为依据,包括管理的权力,管理的范围,管理的体制,管理的条件,管理的程序等,都依法行事,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尽职尽责地管好,而法律未作授权的则应防止管理上的随意性,造成不适当的干预。

应当在法律的保障之下,使建筑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向前发展。

上述五点是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当然这只是主要之点,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可以更有力地证明,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建筑活动更为重要的今天,制定建筑法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已不仅仅是建筑业本身的需要,而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大众利益的迫切需要,应当将这种需要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二、立法指导原则建筑法是一部重要的产业立法,在这部法律中所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所要适应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所要确立的是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的秩序,因此建筑法的立法指导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发展在建筑法的第一条中就以明确的语言表明了制定这部法律的宗旨,或者说是立法的出发点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它是指要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要将建筑活动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依法进行管理,并切实有所加强;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就是肯定建筑活动是一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市场的规则,有秩序的进行,不允许有破坏市场、扰乱秩序的行为,否则就要受到限制和惩处;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这是促进发展的前提。

总之,在建筑法中,所集中体现出来的宗旨就是要使建筑业健康地向前发展,这里所以指明是“健康地”,一个用意是建筑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正确的方向,用正确的方法、正确的手段去追求发展,而不能走入歪门邪道,以不正当的手段,对待建筑活动,那样是难以实现发展的;另一个用意是建筑业中不健康、不正当的现象应当坚决排除,即为法律所不允许。

因此,了解和运用建筑法,就应自觉地使建筑活动步入健康的轨道,而这个轨道正是依照建筑法而规范的。

2.合理确定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这部法律中的规定在什么范围内产生效力,或者说,就是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包括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对什么行为起调整作用。

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确定,主要是根据立法的需要,调整对象的特点,在立法上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

关于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是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后确定的,具体规定在建筑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中,首先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建筑法;而对建筑活动则具体界定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所以这样界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建筑法中的建筑一词,如果是指建筑物的,则应当是指房屋建筑,或者说建筑活动的成果就是各类房屋。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对建筑物也作了类似的界定,即建筑物的特征是上面有顶,中间有柱子,周围有墙,这分明就是各类不同的房屋而已。

二是建筑一词除了是指建筑物外,还表示是一种营造活动,或称营建活动,在建筑法中则称为建造、安装活动,它和建设一词是有区别的,建设可以从投资立项开始,直到竣工使用,发挥效益。

而建筑则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就是建造那一个阶段。

三是建筑一词是从日语引入汉语的,在汉语中是一个多义词,在法律中只能根据所界定的范围使用,而不应超出法律所确定的含义对法律作任意的解释,否则就要引起对法律的误解或曲解。

四是各类房屋建筑是指民用房屋建筑、工业用房建筑、公共用房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中的独户住宅、多户住宅;工业建筑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水塔、烟囱等;商业建筑中的旅店、银行、冷藏库、客运站等;文教卫生建筑中的学校、医院、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以及办公楼、会议厅、火车站等,都应当列为各类房屋建筑范围之内。

五是各类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都是指进入房屋或者与房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能够表明是以房屋为主体的,而不是指那些与房屋没有什么联系的,可以独立存在的那些设施、装备等。

3.坚持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立法的重点建筑法的制定是植根于实际的需要,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它要求在这部法律中体现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强烈愿望,即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将建筑产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要有百年大计的考虑;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不高的问题要充分重视,并制定出有的放矢的法律规范。

因此。

建筑法的立法重点就应落脚在质量和安全上,建筑工程的质量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表现于建筑活动的过程中,即按照建筑程序进行的各个阶段的活动;二是表现于建筑产品上,即建筑活动成果的状况。

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既要使建筑活动的整个过程,又要使建筑的产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的安全、使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特别要强调的是建筑工程中,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是强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这是必须执行的。

因此,在建筑法的总则中专门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这个规定体现了立法的目的,也直接决定或者影响了这部法律中许多条款的内容,使之反映了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以法律的规范保护各类房屋使用者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这样也会有力地推动当前存在问题的解决。

4.立足于扶持建筑业走向更高的水平这是指建筑业在发展中要达到更高的水平,走向现代化,因此在建筑法中就此作出了基本规定,主要是确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在建筑业的发展过程中,应当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在建筑活动中,要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在发展建筑事业,以及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在建筑业中,应当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推行现代管理方式;这些内容,虽然是在总则中作了规定,但是它却对整部建筑法发挥影响,引导着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决定着许多有关的条款,人们在进行建筑活动时应当遵循这些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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