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办理排污许可证行业名录食品
环保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监测[2017]86号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规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我部制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名录信息报送我部。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鑫电话:(010)84943162 84943136(传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郭佳星电话:(010)66556973 66556824(传真)邮箱:******************.cn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5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印发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同一家企业事业单位因排污种类不同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重点排污单位。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明确所属类别和主要污染物指标。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本规定的筛选条件,每年商有关部门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一、粮食加工品1.1 小麦粉1.2 大米粉1.3 挂面1.4 其他粮食加工品二、食用油、油脂制品2.1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2.2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2.3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三、调味品3.1 酱油3.2 食醋3.3 味精3.4 鸡精调味料3.5 复合调味料3.6 调味油3.7 食盐3.8 其他调味品四、肉制品4.1 热加工熟肉制品4.2 发酵肉制品4.3 预包装熟食肉制品(火腿、香肠等)4.4 腌腊肉制品4.5 其他肉制品五、乳制品5.1 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5.2 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牛初乳粉)5.3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等)六、饮料6.1 包装饮用水6.2 碳酸饮料(汽水)6.3 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6.4 茶(类)饮料6.5 咖啡饮料6.6 植物蛋白饮料6.7 风味饮料6.8 其他饮料七、方便食品7.1 方便面7.2 其他方便食品(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方便粉丝等)八、饼干8.1 酥性饼干8.2 焦香饼干8.3 焦饼干8.4 韧性饼干8.5 发酵饼干8.6 曲奇8.7 夹心(注心)饼干8.8 威化饼干8.9 其他饼干九、罐头9.1 水果罐头9.2 蔬菜罐头9.3 其他罐头(肉类、鱼类等)十、冷冻饮品10.1 冰淇淋10.2 雪泥10.3 雪糕10.4 冰棍10.5 食用冰10.6 其他冷冻饮品以上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仅为参考,具体分类及内容可能根据地方政策和法规有所调整。
在生产及销售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3版)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17版)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17版)第一章农副产品加工企业1.谷物、豆类加工企业1. 大米加工企业2. 小麦加工企业3. 玉米加工企业4. 高粱加工企业5. 大豆加工企业6. 小豆加工企业2.水果、蔬菜加工企业1. 果蔬罐头加工企业2. 果蔬汁加工企业3. 果蔬干加工企业4. 果蔬酱加工企业3.肉类、禽肉加工企业2. 熟肉制品加工企业3. 火腿加工企业4. 鸡肉加工企业5. 鸭肉加工企业6. 猪肉加工企业7. 其他肉类加工企业 4.水产品加工企业1. 淡水水产品加工企业2. 海水水产品加工企业3. 水产制品加工企业 5.奶制品加工企业1. 制酪厂2. 奶制品加工企业3. 其他乳制品加工企业 6.酒类加工企业1. 白酒酿造企业3. 啤酒酿造企业4. 水果酒酿造企业5. 植物酒酿造企业7.饼干、糖果及巧克力制造企业1. 饼干制造企业2. 糖果制造企业3. 巧克力制造企业8.调味品及其他食品加工企业1. 食用油加工企业2. 酱油、醋制造企业3. 酱类制造企业4. 味精制造企业5. 香辛料加工企业6. 其他调味品加工企业第二章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生产企业 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1. 防腐剂生产企业2. 抗氧化剂生产企业3. 色素生产企业4. 调味剂生产企业5. 增稠剂生产企业6. 甜味剂生产企业7. 酸味剂生产企业8. 其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调味品生产企业1. 酱类调味品生产企业2. 香辛料调味品生产企业3. 调味油生产企业4. 其他调味品生产企业第三章食品包装及容器生产企业 1.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1. 塑料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2. 纸质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3. 金属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4. 玻璃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5. 陶瓷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6. 其他食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 2.食品容器生产企业1. 塑料食品容器生产企业2. 金属食品容器生产企业3. 玻璃食品容器生产企业4. 陶瓷食品容器生产企业5. 其他食品容器生产企业第四章餐饮服务企业1.快餐服务企业2.中式餐饮服务企业3.西式餐饮服务企业4.日式餐饮服务企业5.韩式餐饮服务企业6.其他特色餐饮服务企业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生产许可证:指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由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用于合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准入许可证。
关于排污许可证中涉VOCs辅料使用或排放的行业梳理
关于排污许可证中涉VOCs辅料使⽤或排放的⾏业梳理排污许可申报和登记过程中,在排污许可申请模块的“补充登记信息”和排污登记模块中均要求“使⽤VOCs辅料1吨/年以上的⾏业” 填报VOCs辅料使⽤信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规定的⾏业类别中,哪些⾏业涉及VOCs辅料使⽤?1、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VOCs物料是指VOCs质量占⽐⼤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VOCs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VOCs 废料(渣、液)等。
挥发性有机物(VOCs)值参与⼤⽓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甲烷总烃(以 NMHC 表⽰)作为污染物控制项⽬。
2、《重点⾏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案》明确提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业和攻坚重点,要求从源头减排、⽆组织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和治理。
重点⾏业:⽯化⾏业、化⼯⾏业、⼯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和涉VOCs排放的⼯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重点攻坚领域:(1)重点排查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化学助剂、合成⾰、橡胶轮胎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业;(2)⽯化、化⼯、制药、农药、电⼦、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船舶修造等⾏业为主导的⼯业园区;(3)使⽤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彩涂板、电⼦元器件、汽修、包装印刷、⼈造板、⽪⾰制品、制鞋等⾏业为主导的企业集群。
4、根据《重点⾏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案》和《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案》明确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业和重点攻坚领域,现阶段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包括:⼀是涉及存储、使⽤、⽣产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产型企业,以⽯化、化⼯⾏业为代表;⼆是涉及使⽤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消费型企业;三是消费领域油品储运销⾏业,包括储油库、加油站等。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3版)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3版)第一章引言本目录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食品生产监管实践,对食品生产许可进行分类管理。
本目录旨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目录结构本目录按食品生产企业的类型和产品的类别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大类:1. 农作物及其副产品加工企业2. 畜禽及其产品加工企业3. 水产品及其副产品加工企业4. 非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企业5. 食品添加剂及其预混合物加工企业6. 餐饮服务企业每个大类下再根据具体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细分,详细分类目录如下:1. 农作物及其副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产品:谷物加工品、干豆加工品、油料加工品、蔬菜加工品、水果加工品等主要许可事项:谷物加工、粮食仓储、油脂加工、糖料加工、饲料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等2. 畜禽及其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产品:肉制品、乳制品、蛋制品等主要许可事项:畜禽屠宰、蛋鸭加工、肉制品加工、乳制品加工等3. 水产品及其副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产品:鱼类制品、虾类制品、贝类制品、海产品等主要许可事项:水产品养殖、捕捞加工、水产品处理加工等4. 非食用农产品及其加工企业主要产品:棉花加工品、油料加工品、植物纤维加工品、皮毛加工品等主要许可事项:植物油脂加工、棉花加工、纤维制品加工、皮毛制品加工等5. 食品添加剂及其预混合物加工企业主要产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预包装调料等主要许可事项:食品添加剂生产、调味品生产、预包装调料生产等6. 餐饮服务企业主要服务:餐饮服务、快餐服务、外卖服务等主要许可事项:餐饮服务经营、快餐服务经营、外卖服务经营等第三章许可流程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监管流程详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第四章后记本目录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实践经验和食品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分类和归类,但仍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本目录能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30.3—201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
剂制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Convenience food manufacturing industry, food and
feed additives manufacturing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9-08-13 发布
生态环境部
2019-08-13 实施 发布
目次
前 言 .............................................................................................................................................................................. ⅱ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 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15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 19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2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24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 28 10 合规判定方法 ............................................................................................................................................................ 30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33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35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 ............................................... 36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7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止。
部长李干杰2019年12月20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2.12•【字号】•【施行日期】201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乳品制造等14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现就2019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申领范围2019年共有14个行业大类21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14个行业大类为:畜牧业03(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下同),食品制造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通用工序。
21个细分行业详见附件。
二、核发机关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申请时限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申领程序(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名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四)核发机关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 3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 至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 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正式版)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一、畜牧业 03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1 牲畜饲养 031,家禽饲养 032
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
/
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2 其他畜牧业 039
/
/
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061,褐煤开采
3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其他﹡ 其他﹡
15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137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
16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
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 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 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及以上玉米、0.1 万吨及以上薯 类或豆类、4.5 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 粉生产、年产 0.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 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 品)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 —2—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 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 登记表。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 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 态环境部确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2
3.5 生产期 production period 指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i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排污许 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 范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 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 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 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2 月 28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申 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 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 行技术参考要求。
排污许可名录解读
相关说明
全部进行简化管理的行业(8个中小类)
植物油加工133
不含单纯分装、调和植物油的 2020年
纸制品制造223
有工业废水、废气排放的纸制品制造企业 环统2017年、2020年
中成药生产274
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生产
2020年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
2020年
玻璃品制造305
以煤、油和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 2020年
2017年
农副食品 加工工业
2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
毛麻丝17纺纺 绢4,织织 纺化及及 织纤染染 及织整整 印造精精 染及加加 精印工工 加染11工77精23,,含 以造等前及工处含序理洗的、毛染、色麻、脱印胶花、、缫整丝理、工喷序水的织,
/
含前处理、染 色、印花工序 纺织印染 的2017年,其 工业 他2020年
➢ 覆盖主要污染源的原则
《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对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按行业进行分析,针对现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化学需氧量、氨氮等5个主要污染物,将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按行业分别进行由大到小排序,筛选各污染物总产 生量和总排放量约占前80%的行业作为重点行业,并将其纳入《排污许可名录》。
/
防治条例》执行)
年加工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
年加工能力1万吨及以
(不含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 上5万吨以下的
实施时限
2019年 2020年
适用排污许可行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
名录内容
特点
1. 明确管理范围、行业设置突出重点
➢ 2020年共有32个大类78个中类和小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4个通用工序。同时,从排放量的角度提 出兜底性条款确保全覆盖性,已被环保部门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量达到规定数量,也应纳入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编制说明
附件5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项目统一编号:2018-3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编制组二〇一九年九月目录1 项目背景 (1)1.1 任务来源 (1)1.2 工作过程 (1)2 行业概况 (2)2.1 发展情况 (2)2.2 主要生产工艺与产排污分析 (3)2.2.1 饲料加工 (3)2.2.2 植物油加工 (5)2.2.2.1 浸出法工艺 (5)2.2.2.2 压榨法工艺 (6)2.3 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 (7)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9)3.1 落实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需要 (9)3.2 规范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需要 (9)3.3 加强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的需要 (9)4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10)4.1 标准制订的原则 (10)4.2 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 (10)5 国内外相关标准 (12)5.1 主要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相关标准 (12)5.2 国内相关管理文件和标准 (13)6 标准框架 (16)7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17)7.1 适用范围 (17)7.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7)7.3 术语和定义 (18)7.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18)7.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22)7.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24)7.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4)7.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25)7.9 合规判定方法 (26)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工作部署。
受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牵头编制食品制造加工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项目编号2018-34。
2020年4月30日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33个行业
2020年4月30日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的33个行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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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注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
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注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
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6.造纸行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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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最新)
附件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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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2. 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3. 按照“其他食品”类别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其标注名称应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一致。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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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业类别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
实施时限
适用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13
2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有发酵工艺的
/
2020年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
3
植物油加工133
/
不含单纯分装、调和植物油的
2020年
4
制糖业134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酱油、醋等制造
其他(不含单纯分装的)
2019年
10
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
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有提炼工艺的方便食品制造、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和分装的)
/
2019年
四、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
11
酒的制造151
啤酒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酒精制造、白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
/
2019年
酒精、饮料制造工业Fra bibliotek12饮料制造152
含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饮料制造
/
总氮、总磷控制区域2019年,其他2020年
除实施重点管理的以外,其他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的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
2018年
三、食品制造业14
8
乳制品制造144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的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等)制品制造(不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
其他
2019年
食品制造工业
9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其他
2017年
5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肉牛1万头及以上、肉羊15万头及以上、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
其他
2018年
6
水产品加工136
年加工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不含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
年加工能力1万吨及以上5万吨以下的
2020年
7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能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含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