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规范给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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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规范给药规定

一、给药要求

(一)由获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护理人员核对药剂科发放的药品,按给药时间分别放置、标识明确。

(二)护士给药时应携带口服药单或输液单,核对患者身份、药物过敏史,确认药品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时间,并在口服药单或输液执行单上记录每次给药时间并签全名。

(三)患者对药物提出质疑,护士应重新核查医嘱,确定无误后方可给药,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给药时,患者外出,护士应将药品放回原处(需冷藏的药品放入药品冰箱),并做好交接班,不可将药物放于患者床旁。

(五)给药后,要注意观察药品的疗效、不良反应。如果出现不良反应,汇报医生并及时正确处理,同时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的要求上报。

(六)使用后剩余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及其他对他人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药品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残余药品管理制度》处理。

(七)自理药、自备药、高警讯药按照药剂科相关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八)鼻饲患者给药:按照鼻饲操作规范执行。详见《鼻饲操作规程及评分标准》。

二、给药时间

遵照《处方和药物医嘱管理制度》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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