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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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范招标评审行为,提高招标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使用及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审活动的人员。招标评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审、评标、异议与投诉处理等。
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库是指由集团公司统一建设、为招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支持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级管理、统一建库、随机抽取、动态维护,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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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组织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培训等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内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推荐、审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负责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入库和信息维护;
(三)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使用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承担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的审核、入库、培训、.
信息维护等工作;
(三)负责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推荐;
(四)协调解决本单位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招标人、招标专业机构负责招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履职评价工作。
第十条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应当支持被抽取专家参加招标评审工作,保障评标时间,并为专家报销差旅费用。
第二章专家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入选招标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招标评审专家分为所属企业管理和总部管理两级,分别经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入库。
第十二条申请或推荐入选招标评审专家库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及.
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对于特殊、稀缺专业,专家学历、工作年限、职称或年龄等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向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
(三)工作简历;
(四)招标评审专家信息登记表。
专家在申报评审专业时应当根据专业特长,按照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选择一个主评专业和至多四个辅评专业。
退休专家、集团公司外部专家也可直接向集团公司招标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推荐为总部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二)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技能专家等;
(三)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较深专业造诣的专家。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对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申请、推荐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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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招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招标管理部门取消其招标评审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入库:(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年度内履职评价结果中有效存疑累计达到两次的;
(三)年度内连续3次不参加评标工作的;
(四)因评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当取消其招标评审专家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专家和专家库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信息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日常维护;所属企业管理招标评审专家信息由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组织日常维护,其中招标评审专家常住地、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更后,可由专家本人登陆专家库系统自助维护。
第十八条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负责组建,其中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应当为集团公司专家库内专家,其余成员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相关业务,并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评标委员会中来自同一部门或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当从随机抽取的专家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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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二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负责组建,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在开标前72小时内(遇节假日向前顺延),依据“专业对口、地域就近”的原则,从集团公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家。
抽取3次后仍不满足需要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重新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在专家库中直接选取或另行确定预选名单,并按管理权限报招标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将参加评标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要求通知到专家本人。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需书面回复原因,由招标人或招标专业机构在专家库中予以记录,并从专家库中补充抽取专家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应当为专家库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审查及其他评审活动从专家库中抽取使用专家的,参照本章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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