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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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

引言概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将原本由国家全资或主导经营的企业,通过改革措施使其转变为市场化经营的企业。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是一个重要的议题,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需要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就业机会。

本文将通过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正文:一、职工安置政策的现状及问题1.员工安置政策的现状分析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多数都有职工安置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再就业创业、培训教育等方面内容。

存在的问题是政策执行不到位,职工安置效果不佳。

职工安置政策主要由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共同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缺乏统一标准,各企业执行差异较大,职工安置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有待提高。

2.职工安置政策存在的问题职工安置中的劳动力市场问题:许多企业在职工安置时将其视为一种“摆脱”而不是转岗再就业,导致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困难。

职工安置中的失业风险问题:由于就业岗位不稳定和经济下行压力等原因,职工安置后的失业风险较高,丧失工作保障。

二、职工安置的重要性与挑战1.职工安置的重要性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合理安置可避免大量失业和社会难题的产生。

职工安置也是实施国企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尊重和关怀。

2.职工安置面临的挑战基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企业可能会对职工安置政策的执行持谨慎态度,导致职工安置的困难增加。

再就业机会不足以满足全部职工的需求,造成职工安置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三、职工安置政策的改进措施1.制定统一标准国家应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制定统一的职工安置政策标准,确保政策的实施结果公平公正,减少不同企业之间执行差异。

2.加强职工培训针对改制企业的职工,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为其转岗再就业提供有力支持。

3.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加强与外部用人单位的合作,确保改制企业的职工能够找到稳定、适合的就业机会。

4.建立安置基金针对改制企业的职工,成立安置基金,以补贴职工安置费用,确保职工安顿稳定,减轻其经济负担。

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晋政发〔1986〕7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86.09.13【实施日期】1986.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1986年9月13日晋政发〔1986〕77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待遇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属于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不含工资性补贴)的百分之三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在企业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并在扣除后的七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逾期不缴者,要按每延期一日加收未缴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利息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导语】国有企业建⽴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那么企业改制如何制定⼀个员⼯安置⽅案呢?以下是⽆忧考整理的企业改制职⼯安置⽅案,欢迎阅读!【篇⼀】企业改制职⼯安置⽅案 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鹭⽂具⼚进⾏国有企业改制⼯作。

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了新的变化。

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切实维护⽤⼈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2000]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2001]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交、商贸企业改⾰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安置⽅案。

⼀、企业职⼯情况 1、截⾄2004年5⽉30⽇,企业职⼯⼈数为255⼈。

2、离退休⼈员109⼈,全部为退休⼈员。

3、在职职⼯146⼈,其中在岗⼈员107⼈,不在岗⼈员39⼈。

其中1986年9⽉30⽇前参加⼯作的职⼯113⼈,1986年9⽉30⽇后参加⼯作的职⼯33⼈。

4、内退职⼯5⼈。

5、特殊职⼯1⼈,是⼯伤职⼯。

6、职⼯遗属3⼈。

⼆、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略 三、职⼯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 (⼀)安置的原则 职⼯安置实⾏充分尊重职⼯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

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主体发⽣变化,原企业与职⼯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付经济补偿⾦;新企业与原企业职⼯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政主管部门进⾏鉴证。

(⼆)安置的思路 1、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实⾏双向选择,对不进⼊改制企业的职⼯,由企业按国家规定⽀付职⼯经济补偿⾦、⽣活补助费或⼀次性安置费,原企业依法与职⼯解除劳动关系。

对进⼊改制企业的职⼯也要调整劳动关系,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可在职⼯⾃愿的基础上转为对改制企业的债权或股权。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doc 7页)(正式版)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实施办法(doc 7页)(正式版)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晋人社厅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精神,妥善解决在民营企业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依据《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在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经与民营企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再就业,涉及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依据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国有企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有欠费记录的,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告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及国有企业需分别补缴在国有企业个人欠费及相应年份的单位欠费本金后,可直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补缴期间的滞纳金在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暂缓征收,转移后由参保(转出)地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向原国有企业清理。

·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提供的转移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为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改制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工安置方案,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有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过度扩张、效益低下、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中国采取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优化国有企业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但由此也导致了一大批职工失去工作,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为保护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以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措施1. 再就业补贴为了鼓励企业接纳改制职工,并提供就业机会,国家制定了再就业补贴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先优先录用改制职工,再招收其他人员。

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职工人数,再就业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

补贴标准通常以月为单位,补贴的期限在1年至3年不等。

2. 职业培训为了帮助改制职工提升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国家制定了职业培训政策。

改制职工可以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

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培训费用补贴,以降低职业培训的负担,让更多的改制职工能够受益。

3. 退休安置如果改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果改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致残或职业病受害,企业还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补贴。

4. 创业支持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创业支持政策。

政府设立了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支持,帮助改制职工创业就业。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发放股权和分红,让改制职工分享企业成果,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引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然而,国有企业改制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职工安置问题,如何妥善安置职工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方案。

一、背景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能力。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大量的人员流动,甚至可能会出现职工失业的情况。

因此,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成功至关重要。

二、职工安置的原则1. 公平性原则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坚持公平性原则,确保每个受到影响的职工都能够公平地得到安置。

不论是管理层还是基层员工,都应当平等地享受到职工安置的待遇。

2. 尊重职工意愿原则职工安置方案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并给予职工足够的选择空间。

不同职工有不同的能力和兴趣,应当充分尊重职工的个人选择,使其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

3. 帮助职工转岗原则在安置方案中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能力和特长,帮助职工进行转岗安置。

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职工再就业的机会,减少职工的失业风险。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1. 培训和继续教育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

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

可以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培训班和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专业能力。

2. 置换岗位和内部调整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可以考虑将一些职工置换到其他部门或企业,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

另外,内部调整也是一种常见的安置方式,通过调整职工的岗位,使其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3. 创业支持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可以提供创业支持。

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和专业指导,帮助职工成功创业,实现就业自主。

4. 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对于无法在原企业内安置的职工,可以提供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

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推荐。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晋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根据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晋发〔2014〕3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做强做大国有企业,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推动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实现山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公有制实现形式进一步丰富。

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深化股份制改革,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

加强产权代表管理,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建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企业也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内退。

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从劳动关系性质上讲,内退职工仍然是企业职工,与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制度,就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办理等制订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晋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7日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实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目标,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各级人民政府直接出资或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不含金融、文化企业)。

长期停业歇业、资不抵债、低效无效的企业和僵尸企业不在改制范围,由其出资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出清。

二、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列入改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三、改制方式改制可采取独立改制、重组、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等多种形式进行。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

四、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1. 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改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但在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成为一项重要考虑的因素。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应当制定。

2. 目标和原则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目标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能够顺利转岗、安置和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以职工的利益为核心,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依法平等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安置方案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灵活多样原则,针对不同职工提供个性化的安置解决方案;- 社会化安置原则,鼓励各方共同参与职工安置。

3. 安置方式国企改制职工的安置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和能力水平,可以选择以下安置方式:3.1 转岗安置国企改制后,可以将一部分职工安置到其他企业或机构中。

根据职工的岗位需求、技能水平和意愿,对职工进行培训和调查评估,匹配合适的岗位,实现职工的职业转岗。

3.2 创业安置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国企改制可以提供一定的创业支持和创业资金,帮助职工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创业。

3.3 职业培训安置针对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职工,可以通过职业培训提升其技能和能力,增加再就业机会。

3.4 退休安置对于年龄较大或不适应工作转移的职工,可以提供退休安置方案,确保其福利待遇和生活稳定。

3.5 公益岗位安置对于部分职工,可以安排在公益岗位上工作,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保障其基本生活。

4. 安置程序和补偿在职工安置过程中,应当明确安置程序和相应的补偿机制,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的安置程序可以包括以下环节:1. 职工信息收集和调查评估;2. 安置需求和岗位匹配;3. 安置方案的公示和征求意见;4. 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5. 实施安置方案和岗位调动;6. 监督和评估职工安置效果。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进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国有企业改制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而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二、目标本方案旨在为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供应合理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同时供应重新就业的机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进展。

三、安置原则1. 公正公正原则:安置方案应公正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优先就业原则:优先考虑职工的就业需求,供应多样化的就业机会,挂念职工重新就业。

3. 公共资源优先利用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资源,为职工供应就业、培训、创业等服务。

4. 配套服务原则:为职工供应相应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培训等配套服务,有效保障职工的权益。

第1页/共4页四、安置内容1. 就业安置(1)优先内部转岗安置。

对于具备相应素养和技能的职工,企业应优先考虑内部转岗,将其安置到其他部门或岗位。

(2)供应就业创业培训。

针对需要转岗或创业的职工,供应相关的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就业力量和创业阅历。

(3)合理梯度降薪安置。

对于无法在原企业内就业的职工,依据其年龄、工龄和技能等状况,合理支配岗位和薪酬,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4)引导就业创业。

与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合作,为职工供应就业创业信息和引导,挂念他们成功就业或创业。

2. 社会保障(1)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职工参保年限未满15年的,依据参保年限赐予相应的社保补贴。

(2)享受失业保险。

对于失业的职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享受工伤保险。

对于因工致残或工相关伤亡的职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供应职工生活和医疗救助保障。

对于生活困难的职工,供应相应的救助和挂念,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3. 进展机会(1)供应再就业指导。

与相关部门合作,为职工供应就业指导和询问服务,挂念他们重新就业。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落实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壮大一批、转制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重大举措,为省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成本,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关闭破产等改革成本不足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来源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

第四条省属国有资本处置等收益。

1.省属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

由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或持股的省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股份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产(股)权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收入的20%部分。

2.省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

省属国有企业整体退出,其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

3.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统一处置改制企业移交的不良资产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收入。

4.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抵顶收入(包括省、市、县三级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中央规定用于耕地开发的30%部分的收入)。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化,职工安置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合理、公平地安置职工,是一个涉及到政策、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职工安置机制。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建立起职工安置的长效机制,明确安置的原则、政策和程序。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公平、公正的安置机会。

其次,我们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职工安置。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内部调整、转岗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支持等。

通过多种方式的安置,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职工的需求,为他们提供更多元化的安置选择。

此外,我们将加强职工安置的政策支持。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为职工安置提供支持和保障。

这包括加大再就业培训的投入、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建立职工安置的信息平台等。

通过政策支持,可以更好地帮助职工顺利实现安置。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职工安置的监督和评估。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职工安置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

通过监督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我们将通过建立健全的安置机制、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加强政策支持和加强监督评估等措施,为职工安置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职工安置工作贡献一份力量,实现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的双赢局面。

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

2020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实施方案_企业改制员工安置方案经太原市迎泽区委、区政府的批准,太原白鹭文具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

为了推动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指导意见》(并政发[2000]81号)及其实施细则(并经[2001]56号)、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工交、商贸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发[2004]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职工安置方案。

一、企业职工情况1、截至2004年5月30日,企业职工人数为255人。

2、离退休人员109人,全部为退休人员。

3、在职职工146人,其中在岗人员107人,不在岗人员39人。

其中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13人,1986年9月30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33人。

4、内退职工5人。

5、特殊职工1人,是工伤职工。

6、职工遗属3人。

二、安置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依据并发[2004]1号文件、并政发(2000)81号和市经委并经(2001)56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国有资本和职工全民身份“双置换”,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三、职工安置的原则、思路及形式(一)安置的原则职工安置实行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企业友情操作、区别合理对待的原则,做到服从分配有岗位,置换身份有补偿,内部退养有保障。

改制后的新公司应负责安置原企业职工。

在改制中由于资产重组,用人主体发生变化,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企业代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重签劳动合同,负责续接各种保险,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证。

(二)安置的思路1、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对不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由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原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2、将第二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2、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2、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1]4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5【实施日期】2011.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山西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根据国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对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的统一部署,201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方筹集、落实资金、完善手续、平稳衔接、分期分批、全面解决的原则,各统筹地区(单位)2011年4月30日前,将国有企业(包括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2011年11月底前基本实现上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和待遇支付项目(一)将参保企业在参保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现发布《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一九九四年三月六日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拓宽就业渠道,发展第三产业,搞活多种经营,组织生产自救,扩大劳务输出,搞好转业训练,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

第四条企业应当利用多余或闲置的固定资产,扶持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

对扶持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可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为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提供咨询服务。

符合条件的,要为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六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其他企业富余职工,应同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对待,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企业对富余职工进行转业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批准,可从待业救济基金中适当补助。

补助数额,最多不超过企业上年上缴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对职工可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因病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工作,由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允许提前退休。

退休后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职工要求辞职的,应当办理辞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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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经济史》
研究生课程教学提纲
(2010年春季学期)
课程名称:外国经济史
课程代码:310560
课程序号:0833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学分:3
总学时:51
授课时间:星期三下午18:00—30:35
授课地点:武川路校区4308室
主讲教师:孙林
电子信箱:sunlin@
办公电话:65902947
办公地点:经济学院楼317室
答疑时间:周二下午13:00——15:00
参考教材:
Cameron, Rondo E. and Larry Neal.,A Concise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World: from Paleolithic Times to the Present (4th ed.).,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中译本:
[美]龙多·卡梅伦:《世界经济史:从旧石器时代至今》,徐柏熹、徐正林译,河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美]龙多·卡梅伦、拉里·尼尔:《世界经济简史——从旧石器时代到20世纪末》,潘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

高德步、王珏:《世界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阅读书目:
1、樊亢、宋则行主编:《外国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樊亢、宋则行等主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简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宋则行、樊亢:《世界经济史》上、中、下,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

4、[英]安格斯·麦迪森著:《世界经济千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意〕卡洛·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6、夏炎德:《欧美经济史》,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版。

7、刘云龙编著:《欧美近代经济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8、高德步、王珏:《世界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穆良平:《主要工业国家近现代经济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萧国亮、隋福民:《世界经济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美〕W.W.罗斯托著:《从起飞进入持续增长的经济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2、[美]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 North)、罗伯特·托马斯(Robert P. Thowmas):《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中文版。

13、[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中文版。

14、厉以宁著:《资本主义的起源——比较经济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课程概述:
外国经济史是经济史专业研究生的必修课程。

本课程将系统介绍主要工业国家经济发展和变迁的历程,总结各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与教训。

同时,本课程还将介绍外国经济史研究的基本文献资料和国内外研究状况,阐述经济史研究的方法论。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国经济史概论,各国经济演化的背景,西欧中世纪经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经济史。

本课程教学以经济史、论的讲解为主,同时指导阅读相关专业文献,并结合课堂讨论、期中专题交流和学期课程论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能系统掌握经济史的方法论,对主要工业国家经济发展历史进程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深刻理解各国工业化进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从理论上掌握西方经济史学的一些最新发展趋势和特征,同时能够比较完整地了解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并且结合英、美、法、德、日、俄等国家的近代经济发展历程,形成一定以经济理论分析经济事实的能力,培养观察问题的深厚历史感,为今后的研究工作打下必要的基础。

成绩评定:
课堂讨论20%
期中考核20%
学期论文60%
学期论文主要有首页,正文和参考书目这三部分构成。

在首页上,提供文章题目,作者名字,通讯地址和论文摘要。

正文主要有简介,文献回顾,对问题的研究和论证,结论。

学生通过学期论文将展现其研究能力和思考能力,并且获得对学术研究的初步了解。

论文采用WORD格式,用A4纸打印,字数为6000字以上。

相关要求
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未经批准不得缺课。

上课期间,请将手机关闭。

认真准备和参与课堂讨论。

认真完成课程论文。

你可以和同学讨论课程论文,但是不可以抄袭。

一旦发现,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

课程论文必须在指定日期之前提交。

课程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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