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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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沪市监特种〔2020〕554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2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现就本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助力智慧电梯建设;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检验检测质量,有力保障电梯安全。

通过改革试点,营造技术先进、质量可溯、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环境,促进电梯运行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主要措施(一)规范企业自行检测。

强化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测主体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

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

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

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索取号AB4302807-2010-002载体类型纸质发布机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编号沪建交联〔2009〕1577号记录形式纸质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关键词内容描述
沪建交联〔2009〕157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工程电梯安装专业工程市场秩序,同时更好地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现就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本市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工作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审批电梯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电梯安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本市电梯安装施工企业取得质量技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电梯安装管理和作业人员取得市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安装维修)》即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安装活动。

三、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同时具备A级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资质生产企业的人员报考建造师资格,并为其注册等提供便利。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沪质技监特[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1〕212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年”的要求,并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1〕26号,详见附件一)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及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彻查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当前安全工作形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

面对当前严峻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质检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抓,主要领导全力抓,落实责任集中抓。

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依法监察、依法施检以及按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程序要求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全力以赴查处安全隐患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增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一要集中力量,加大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场所、重点设备、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察,及时消除监察盲区和死角,排摸整治安全隐患。

二要突出重点,加大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执行定期检验制度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特种设备无证使用和超期未检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场(厂)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焊工、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假证(本市发证的可上网查询)上岗作业行为,严防证书项目与实际作业不相符和超期未经复审等现象发生。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沪建建[2002]第0369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建[2002]第036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最近,市政府明确将加强大型吊装设备安全管理,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六大重点之一。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吊装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制定执行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制度进入起重吊装阶段,施工企业在吊装前,应严格按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工况条件,编制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对方案中的技术要求必须进行专门计算和严格复核,方案须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施工方案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进行。

二、加强起重吊装施工现场指挥和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施工警戒区域,按规定进行清场,加强现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区域。

大型吊装作业,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该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三、加强起重设备使用管理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商检,并有相关证明。

要严格起重设备使用年限管理。

其中达到设计规定使用年限的应予报废。

无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塔式起重机年满20年,其他起重设备满15年的,企业应每年组织检测评估,符合使用标准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继续使用;企业无能力自行检测评估的,可委托市级以上建设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要严格起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使用之前,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电梯检规号修改单有关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电梯检规号修改单有关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电梯检规2号修改单有关意见的通知文件编号:沪质技监特〔2017〕386号产生日期: 2017-09-12发布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各电梯检验机构,各有关单位:近期,质检总局颁布了《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含TSGT7001/7002/7003/7004/7005/7006)的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新版检规),为了做好上述规则的实施工作,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868号)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版检规定期检验实施时间自2017年10月1日起,检验机构应依据新版检规实施电梯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指导检验机构开展新版检规的宣传工作,对新的检验内容和要求,要提醒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前联系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在定期检验前落实整改工作。

二、关于新版检规监督检验实施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办理安装告知的电梯(包括已经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实施的意见》(质检特函〔2016〕22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备案的电梯),申请单位应提交符合《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要求的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证书,检验机构应依据新版检规进行检验。

三、关于“制动试验”项目的定期检验时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使用5年及以上的曳引与强制式乘客电梯、消防员电梯,按照新版检规中“制动试验”项目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对2017年9月30日(含)前,已经使用5年及以上的,最迟在2020年9月30日(含)前完成相关检验。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制动试验”定期检验计划,具体如下表:四、关于“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和“制动试验”的现场确认新版检规要求现场确认的“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制动试验”检验项目,可以在定期检验前由维保单位约请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在按规定开展维保或自检时一并进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有关处室: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11月11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质检办监函〔2015〕106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以量大面广,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品为监管重点,集中开展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动员全市监管执法力量,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促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水平,营造老百姓买得放心、用得安心的消费环境。

二、专项整治重点1.重点产品:媒体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纸巾纸、卫生巾、卫生纸、洗衣粉、洗衣液、蚊香、餐具用洗涤剂等;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较多的儿童玩具、童车、儿童家具、学生用品等消费品。

2.重点对象:假冒伪劣、无证生产销售、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三无”标注等质量违法行为和制假黑窝点。

三、专项整治措施(一)摸清消费品生产企业底数。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摸清生产企业底数,完善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档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质监〔2009〕234 号
市特检院、各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使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
第 549 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 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下称“《规则》”),保障我市 电梯安全运行,根据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 察工作的通知》(粤质监[2009]137 号)精神,现将有关要求 通知如下:
三、市特检院应依法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履行技术把关 责任。一是要加强检验工作质量的管理,强化检验人员责任 意识,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客观、公正、准确、及 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二是要按照区域覆 盖的原则,认真落实电梯检验覆盖率和检验质量;三是在检 验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立
五、各单位应对照上述相应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切 实落实安全责任。请各电梯安装维修单位在 2009 年 9 月 30 日前将《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报送 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所在区质监分局。
六、我局将于 2009 年 10 月起对各单位遵规守法和安全 管理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我局将依 法予以处理。
一、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安全 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活动,并对所安装、 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一是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 系,按相关规定要求配备充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 员;二是要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记录;三是要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开展电梯日常维保工作; 四是要设立 24 小时维保值班电话,并保证在接到故障通知 后及时赶赴现场予以排除处置,防止引发事故;五是要切实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 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六是要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 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七是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及 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及时消除,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群众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明确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核心,强化系统化思维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日常维保、改造更新、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综合防范等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社会化,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单位等。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街镇(管委会)应监督、指导各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所有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各街镇(管委会)和房管部门应当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无物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各街镇(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出租场所的电梯,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约定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各街镇(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各行业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出租场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在电梯安装施工期间,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装完成尚未移交给产权所有者的,其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区建住局,各街镇(管委会)、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新建、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

1.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2.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沪质技监特[2007]270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7〕270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市政府转发通知意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四个“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特种设备实际,决定自即日起至2007年12月20日,对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特种设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分工和责任,切实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努力协同各单位和部门,通力合作,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

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定自查自纠方案,要发动广大员工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设备本体状况和技术规范等各个环节认真细致地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通过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消除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建立本市重大危险场所和重点特种设备登记和现状评估制度,完善重大危险场所和重点特种设备监控机制,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市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二、排查治理重点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四个“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特种设备特点和现状,本次隐患排查治理要重点围绕人口密集场所、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和冶金石油化工行业等单位和行业来开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沪市监特种〔2024〕310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全面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2024年以来,全市发生多起电梯事故和重大舆情事件,导致多人受伤,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暴露出本市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事件教训,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排查整治电梯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市局决定即日起至2024年底,在全市范围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针对当前电梯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深入开展电梯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切实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行为,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行为,坚决清退一批低质失信企业,着力规范电梯行业秩序,有力推动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全力保障本市电梯安全运行。

二、工作任务(一)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的对象是全市所有在用电梯,要重点对以下电梯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轨道交通、商场超市、医院、展览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投入使用满15年的老旧电梯,特别是投入使用满15年的老旧住宅电梯;故障较多、投诉举报较多的电梯;近两年被列入本市电梯维保质量与信用评价较差的单位所维护保养的电梯。

(二)排查整治内容。

1.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排查电梯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配齐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制定完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沪市监特种〔2021〕346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经委),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认真吸取今年本市商业公共场所连续发生的电梯安全事件教训,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安心乘梯守护行动”等专项工作,切实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心乘梯,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商业公共场所(含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展览馆等)电梯安全各方责任,全面推进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积极推广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电梯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违法查处,严厉打击电梯使用管理、维保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电梯使用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意识,营造安全乘梯、安心乘梯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使用安全管理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各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全面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全力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要结合本场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持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加大日常巡查频次,每天巡查频次不低于2次,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为确保2006年上海旅游节、“十一”黄金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及秋冬季节转换期间特种设备的安全,保证各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结合本市开展码头吊、土电梯、汽车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以及推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

现就本次安全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内容及时间安排(一)从即日起至9月底前,开展本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如公园、车站(包括机场和码头)、大型购物场所、宾馆饭店、旅游和娱乐等公共场所,以及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场所的在用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

(二)2006年10月起至12月底,针对秋冬季节转换期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点,重点整治“五小企业”的“土锅炉”以及“土电梯”等安全隐患。

(三)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按我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的要求,对承压汽车罐车充装单位进行专项整治(有关汽车罐车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我局另行发文,下同)。

(四)积极有效地开展码头吊、“土电梯”专项整治工作。

二、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的要求(一)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和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区域和本行业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制订相应的检查方案和措施,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教育警示,切实落实安全检查责任。

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尤其对易造成群死群伤场所的锅炉、电梯、大型游乐设施以及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气瓶等,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二)开展现场安全监察,重点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即检查特种设备是否存在超期未检情况、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8〕580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电梯生产单位:《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已经2008年11月1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电梯改造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电梯改造行为,加强电梯改造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改造及其相关的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国家对电梯改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改造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改造定义)本规则中的电梯改造是指改变电梯的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输送能力)、驱动方式、拖动系统和控制系统、提升高度、倾斜角度、名义宽度、防爆等级,或者变更电梯主要部件,以及改变电梯的轿厢质量、层站数、变更或加装安全保护装置并引起系统发生变化等。

第五条(质量责任)电梯的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类型和级别许可的电梯制造单位或改造单位进行。

电梯改造单位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第六条(标准适用)改造后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改造方案)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制定改造方案,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改造前、后电梯的技术参数和状况,如: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输送能力)、轿厢质量、提升高度、层站数、倾斜角度、名义宽度、防爆等级等技术参数,以及控制和拖动系统及驱动方式、安全保护装置等状况;(二)改造涉及的有关图纸、设计计算书、校验书和选型说明书,如:顶部和底坑空间、悬挂绳安全系数、曳引力、导轨和轿厢承载能力等的计算,电动机及其供电装置的容量、电梯系统发生变化影响井道壁和底面及顶板强度、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搭接楼板强度等的校验,以及主要部件和制动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的选型;(三)提供拟改造或更换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技术资料及其说明书,包括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四)改造前、后电梯能耗状况分析;(五)提供改造后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2月27日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规划、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保险)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采用先进技术)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行业协会)本市电梯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开展以下工作:(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信用方案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二)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三)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四)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量[2010]294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量[2010]294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

习 《出租汽 车计价 器 》检 定规程 ,准确 掌握规 程相 关要 求 。
出租车 营运 单位 要建 立健 全计量管理制度 ,强化从业人 员的 法制计量 意识教 育和培训 ,加 强对计价 器的 日常检查和 对 出 租车驾驶员的管理 ,坚决杜 绝利用计价器作弊的行 为。 二 、各 出租 车营运单位新投放 的车辆 必须选用 可以安装
放 ,对 不 符 合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证 考 核 规 范要 求 的 企 业 ,不
得 发 放 制 造 许 可证 。 三 是 加 强 型 式批 准 和 制 造 许 可 的后 续 监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 监量 [ 0 0 9 2 1 ]2 4号
管。重点监 督热量表 生产企业是 否按 照批 准的型式组 织生产 , 是否持 续保 证与制造许 可相适应 的生产条件 ,对不 满足要 求 的企业 ,要 责令立 即整 改。四是组织 开展辖 区内热量表 等供

进一步提高对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进 一步提 高对供 热计量监督 管理工作重要性 和紧迫性的认 识 ,切 实加 强组 织领 导,认真贯彻 落实 1 号 文件 中的相 关要 4
求 , 并 结 合 当地 实 际 制 定 具 体 工 作 方 案 , 明确 工 作 目标 , 落
实工作 责任 ,及 时解决供 热计量监督 管理工作 中出现 的各种
授 权的热量表 型式评价 实验 室进 行型 式评 价,对不符合要 求 的热量表 不得 予以型式批 准。二是按 照 《 制造 、修 理计量 器
信 息 公 开属 性 :主 动公 开 上 海 市 交 通运 输 和 港 口管理 局 办公 室 2 1 年 5月 1 00 0日印 发
具 许可监督 管理 办法 》的规定 ,严格 热量表制造许 可证 的发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电梯已经成为了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电梯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律依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境内的所有电梯,包括住宅电梯、商业电梯、公共电梯、工业电梯等。

三、管理要求1.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拆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

2.电梯的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3.电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禁止超载、超速、乱按楼层等不规范操作。

4.电梯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电梯故障和事故。

5.电梯的维修、保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维修保养合同履行义务,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四、责任追究1.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拆除等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电梯故障和事故,对电梯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3.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必须按照维修保养合同履行义务,对电梯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4.电梯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对事故的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五、安全管理措施1.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电梯故障和事故。

2.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必须按照维修保养合同履行义务,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4.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沪质技监特〔2012〕610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12〕610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第四条、第五条要求,为规范本市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进一步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特对本市有关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作如下授权与委托授权:一、授权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开展以下范围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工作:1.本市长输(GA类)(含长输管道调压站内的工业管道)、动力管道(GD 类)安装监督检验;2.本市公用燃气管道(GB1级)安装监督检验(奉贤、崇明、浦东新区原南汇地区除外);3.本市含有设计压力大于2.5MPa管道的城镇热网内热力管道(GB2级)安装监督检验;4.本市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石化分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不含金山、奉贤两分区)内企业的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5.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位于闵行区吴泾地区所属单位内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6.洋山深水港上海盛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上海冠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上海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LNG)3家公司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7.本市中心城区(杨浦、虹口、闸北、静安、黄浦、徐汇、普陀、长宁区)及浦东新区部分地区(见《关于调整浦东地区市所与区所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范围的通知》(沪质技监特处〔2002〕75号)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8.首次取证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试安装项目的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试安装项目的压力管道开工告知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办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新《电梯使用标志》实施工作的通知(2013)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新《电梯使用标志》实施工作的通知(2013)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新《电梯使用标志》实施工作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新《电梯使用标志》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和《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8号)要求,为切实予以贯彻落实,现就做好本市新《电梯使用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具体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更换新标志。

在实施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时要按新标志上将标识的信息要求进行认真核对,电梯检验合格后,由检验机构打印新标志并核发给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在此之前已核发且未到定期检验日期的原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仍然有效。

新标志中“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为承担电梯管理责任的所有权人、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维保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向检验机构提供的电梯维保合同中书面确认的单位;“应急救援电话”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书面确认的固定值班电话。

2.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市特检院)要组织人员对检验系统进行相应调整,确保满足打印新标志并实施信息化管理的需要。

其中,电梯二维识别码应包括新标志内的具体内容,并要实现手机识别查询功能。

3.新标志由市特检院统一采购,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根据实际需求向市特检院申领。

市特检院要协助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系统改进、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

4.为进一步普及电梯安全乘用知识,提高市民安全意识,规范乘梯行为,市质量技监局决定统一规范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样式和内容,并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保单位配合进行清旧换新,以保证电梯内张贴物的整洁、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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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安全监
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3.17
【实施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近年来,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电梯数量以每年1万台左右的速度迅速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电梯安全状况总体良好,处于安全平稳运行状态。

绝大部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为电梯行业的持续良好发展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但是,仍有一些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管理不严、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不高,造成电梯事故、困人事件时有发生。

为提高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安全管理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抓起,严把行政许可准入关;加强证后监管,完善行政许可退出机制
1.各电梯鉴定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许可规则的规定,贯彻实施相关项目的鉴定评审细则,把好源头关。

对出具假评审报告和提供与事实不符材料的,监察机构一经发现查实,将依法严肃追究评审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建议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评审资格。

2.各区、县监察机构要派观察员参加鉴定评审工作,加强对评审工作过程的监管。

3.各区、县监察机构要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电梯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确保100%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切实落实生产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要加强证后监管,检查生产单位的设备设施、人员等基本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并对施工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缺陷的单位要责令限时整改;对基本条件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等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及时上报,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要建立档案,保存对生产单位的年度检查记录和见证材料,作为许可证换证鉴定评审的内容之一。

二、进一步规范施工告知工作,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监管
1.施工单位要如实、规范的填写施工告知。

各级监察机构要按照规范、便民的原则完善施工告知工作。

坚决杜绝层层转包、转借资质证书、提供虚假材料等现象。

对于不诚信、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根据告知情况制定抽查计划,开展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工作。

要针对检查情况,约请生产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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