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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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在法律中有许多法律词语是包含很多层意思的,其中就包含禁止令,禁止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禁止你做什么事情,那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系统的为大家介绍禁止令的司法解释。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一、禁止令,法律学术语1、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2、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定义:1、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本州。

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2、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

在传统救济中,主要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属性质,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二、分类:从颁发时间的先后来看,禁令可分为在诉讼前颁发的临时禁止令、在诉讼后和判决前颁发的中间或初步或暂时禁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最终或永久禁令;从被告在颁发前是否被告之,又可分为单方禁令和双方禁令。

TRIPS协议第44第就是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的禁止措施,主要指最终禁令。

参看禁令救济。

三、禁止令的宣告程序: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正当性程序作保障。

对于禁止令的宣告,一般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但也不排除控辩双方的参与。

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建议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联系。

辩护人认为,从法理上讲禁止令并非必须,建议法院不适用禁止令,而公诉人则表示,禁止令只是一种限制,并非惩罚措施。

法院接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并宣告禁止令。

诉讼参与人的加入有利于司法的公开、公正,也能够保证诉讼平衡,能够促使法官审时度势,对禁止令宣告的准确适用。

中国禁网令制度的建构:从美国司法实践谈起

中国禁网令制度的建构:从美国司法实践谈起

关键 词 : 网络犯罪 ; 刑 法修正案 ;禁网令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3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 - - - 4 4 4 4 ( 2 0 1 5 ) 0 5 - - - 0 0 6 8 - - 0 6
2 0 1 1年 5月 1日 , 我 国刑 法修 正 案 ( 八) 第 1 1 条新增 有关 对判 处 管 制 、 宣告 缓 刑 的犯 罪 分 子 实 行 禁止令 的相 关 规 定 。为 确 保 其 得 到 正 确 适 用 和 执 行, 最高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 公 安部 、 司法 部
我国禁网令司法实践可以考虑采取针对纯正的网络犯罪行为适用单处或并处禁止上网或禁止进入网吧的禁止令和针对非纯正的网络犯罪区分适用禁网令的司法裁量规则同时在立法上扩大禁网令适用范围增加针对假释犯罪人可以决定适用禁网令的相关规定
第3 l卷第 5期
2 0 1 5年 l O月










( 社 会 科 学 版)
中国禁 网令 制 度 的建 构 : 从 美 国司 法 实践 谈 起
吴 沈括 , 董 妍
( 1 .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 究院, 北京 1 0 0 8 7 5 ; 2 . 意大利米兰大学 法学 院,米兰 2 6 1 2 2 )

要: 面对我国网络 资源逐步普及 , 上 网地 点与上 网工具呈现 多元化 的现 实情 况, 我 国禁 网令 司法 实践裁 判情 况并未体现该 制度设计 蕴含 的针对性原则 。我 国禁 网令 司法 实践可 以考虑采取“ 针 对纯正 的网络犯 罪行 为适用单处或并处禁止 上网或 禁止进入 网吧 的禁止令” 和“ 针 对非纯正的 网络犯 罪区分适用禁 网令 ” 的司 法裁量规则 , 同时在立 法上扩 大禁 网令适 用范围, 增加针对假释犯 罪人 可以决定适用禁 网令的相关规定。

对“禁止令”的一点思考

对“禁止令”的一点思考
刑 而执 行 原 判 刑罚 。 此在 法 律 效 果上 , 止令 具 有 强 因 禁 制 性 的 内在 属 性 .如 果 拒 不 履 行 禁 止令 中所 规 定 的义
施的有力革新举措 。最高人 民法院 、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 司法 部 有 关 负 责 人 就 《 于 对 判 处 管 制 、 告 关 宣
正视 对 管 制 犯 、缓 刑 犯 实 际 执 行 中所 存 在 监 管 乏 力乃
再 次 , 法律 效 果 上 。 止令 具有 强 制 性 。禁 止令 在 禁 在本 质 仍 然是 对 罪 犯 所 苛 求 的一 项 法 律 义 务 , 据 《 根 刑
至 缺位 等 问题 的 背景 下 .而 采 取 的对 具 体 执 行 监 管措
刑 罚 的保 障 与惩 罚 机 能 相 结 合 的思 想 。同 时更 是 在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的背 景 下 .社 会 管 理 制 度 创 新 的
首先 . 在适 用 条 件 上 , 止令 不 具 独 立 性 。禁 止令 禁 不 是在 刑 法 中新创 设 的独 立 刑 罚 .而是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罪 犯 在 被 判 处 管 制 和宣 告 缓 刑 的 同 时 所 附 加 适 用 的 .
对“ 禁止令 ” 的一点思考

文◎ 云 峰 杨 晓 亮 李
20
人 。”

1 年 5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1 刑法 修 正 案 ( ) 八 》 第3 8条 、第 7 2条 规 定 :判 处 管 制 或 宣 告 “
循 的义 务作 出 了具 体 规定 .这 是 所 有 被 判处 管 制 或 者
缓 刑 . 以根 据 犯 罪 情况 , 时禁 止 犯 罪 分子 在 执 行 期 可 同 间从 事 特 定 活 动 .进 入 特 定 区域 、场 所 ,接触 特 定 的

社区矫正题库

社区矫正题库

社区矫正知识竞赛题库1、什么是社区矫正?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做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帮助罪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3、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答: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裁定假释的;四是被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社区矫正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刑事制裁性、非监禁性、社区参与性、惩罚缓和性。

5.社区矫正有哪些功能?答:惩罚功能、教育功能、塑造功能、感化功能、治疗功能、控制功能。

6、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有哪些相同点?答: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都是对罪犯的矫正,都是刑罚的执行,在最终目的和功能上是一致的,都是致力于对罪犯的改造,使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7、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有哪些不同点?答:一是环境不同。

监禁矫正是在监狱中进行矫正,它将行刑对象与社会相隔离;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

二是矫正的理念不同。

监禁矫正的报应惩罚色彩比较浓重,而社区矫正的重塑人格、感化教育等人性化色彩比较浓厚。

三是矫正主体不同。

监禁矫正的主体是监狱机关和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专业工作者,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四是矫正对象不同。

监禁矫正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行 , 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安 部 、 最 最 公 司法 部 联
合 发 布 了《 于对 判 处管 制 、 告缓 刑 的犯 罪 分子 适 用 关 宣 禁 止 令 有关 问题 的 规定 ( 行 ) ( 试 》 以下 简 称 《 规定 》 , )自
21 0 0年 5月 1日起 施 行 。现 就 《 定 》 规 的制 定 背 景 、 经
二 、规 定 》 草 过程 中的 主 要考 虑 《 起

是《 定 》 规 的起 草 原 则 。考 虑 到 禁止 令 系刑 法 修
正 案 ( ) 设 的新 制 度 . 乏 足 够 的立 法 背 景 资料 和 八 增 缺
可 资 借鉴 的 司法 经验 .有关 国外 立 法 中 的类 似 制 度也
过 及 主要 内容 介 绍 如下 。
026

应1 用_ ¨ 。 3 2 。
《 关于对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 禁止令有关问题 的规定 ( 试行 )的 》 理解与适用
文/ 胡云腾 周加海 喻海松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 ( )新 增 了有 关 对 八 》 判 处 管 制 、 告 缓刑 的犯 罪 分 子 。 民法 院可 以根 据 犯 宣 人
三 是对 于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已 经 明确 禁 止 的 内容 , 不
体情形 。 三是 禁 止 令 的 期 限 、 量建 议 、 判 文 书 、 行 裁 裁 执 机 关 、 行 监 督 、 反禁 止 令 的法 律 后 果 、 更 程 序 等 执 违 变
告缓 刑 的 犯 罪分 子 宣 告 禁止 令 、 体 宣告 何 种 禁 止令 。 具
0 7 2
二 是 禁 止 令 的 具 体 内 容 .即 明确 了禁 止 “ 事 特 定 活 从 动 ” “ 入 特 定 区域 、 所 ” “ 触 特 定 的人 ” 、进 场 、接 的常 见 具 分 子 的正 常 生 活 。 如 , 能 作 “ 止 进 入 公 共 场所 ” 例 不 禁 的决 定 。

201X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1X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及解析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试卷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

本页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的,以考试试卷为准;本页试题的题序或选项顺序与考生使用的试卷不同的,以试题选项内容为准。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项选择、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局部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成心失踪。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

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

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

关于此案,以下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表达了立法效劳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表达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部答案】D【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答案解析】此题实属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壳考查考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掌握。

A项、B项、C项表述,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均不中选。

?刑法?第276条之1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当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显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并非“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D项错误,中选。

2.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作者:陈昱雯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作为“外来和尚”的禁止令制度逐渐被广泛地在基层法院及社区矫正机构中适用和执行。

有人说,我国司法机关适用禁止令制度是基于目前世界刑法轻缓化和非监禁化发展大趋势下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司法体制发展和进步的体现。

然而,实践中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却认为:禁止令制度的超前性使其在我国适用与执行的过程中面临“水土不服”之困境。

针对这一情况,本文试图对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之问题加以分析。

关键词:禁止令;适用;执行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26-02作者简介:陈昱雯(1990-),女,辽宁大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执行面临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质疑。

据笔者调查,以上海市为例,除徐汇、浦东法院等禁止令适用“大户”以外,几年来上海市多数区县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屈指可数,且多发生于刑修八刚出台之际,于是上文所述“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质疑似乎不言自明了。

究其源头,禁止令制度到底是何种性质,学界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是执行监管革新说,认为禁止令并不是刑罚种类的创新,而是专门就管制犯与缓刑犯加强监管的一种手段创新——该学说直接来源于官方对增设禁止令制度的解说。

第二种观点是保安处分说,认为禁止令制度与外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性质相同,即都是刑事司法处分的一种,它是由刑法规定的,由法院予以裁量宣告而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且属于限制自由性质的保安处分。

第三种观点是综合性处遇措施说,认为无论是禁止令法律内容还是禁止令的法律功能都体现出复合性特征——“禁止令本身是行政措施与刑法措施的复合体”,其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执行的绳索与缓刑考验的规则综合,间接功能则表现为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

刑事禁止令的基本问题

刑事禁止令的基本问题

的侥幸心理 。 规定》 《 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 了修正后刑
法 关 于禁 止 令规 定不 明确 的 问题 , 是有 些 内容 还 需要 通 但
过在实践 中摸索以法律解释的方式作 出更加明确 的规定 。 ( ) 一 对从事特定活动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规, 公民本应遵 守的规定 、 本应履行的义务
质、 保安处分性质、 义务性质的观点之争。关于禁止令的适用原则也有不 同观点, 总括起来有必要性原则、 关联性原 则、 均衡 性原 则 。被 判处 管制 和缓刑 的 犯 罪分子 违反 禁止 令 的法律 后 果不 同 , 种 不 同是 否 失衡 也是 有争 议 的。 这 【 关键词】 禁止令; 管制; 缓刑
是 一种 新 的刑 罚 , 是新 刑 种 , 是 对 管制 犯 、 刑 犯 具 体 不 而 缓 执 行监 管措 施 的革 新 这 一性 质 。0
犯、 缓刑犯应 当遵守的义务也不应当是特定活动的内容。 这个特定活动应 当是原本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 子可以从事 , 由于与其犯罪行为紧密相关容易诱发再次 但 实施犯罪行为而被特别要求遵守的义务。
不 应 当是 禁 止 从事 的特定 活 动 的 内容 , 原本 刑 法 规 定 管制
原则, 作为新刑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据此 , 有人认为 , 禁
止 令不 是 一种 新 的刑 罚 , 是 新 刑种 , 适 用 的对 象 是 被 依 不 其
法判处管制 、 缓刑两类 非监禁刑 的犯罪分子, 是对管制、 缓 刑犯的刑 罚执行过程中具体监管措施的重大创新。 也有 学者认为, 司法判决通过借用禁止令这一立法规定 , 已经将 刑罚和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一并使用 了, 出了禁止令不 超
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 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对判处管

新世纪社区矫正研究综述

新世纪社区矫正研究综述

年 1 0月, 首都师范大学社 区矫正与社 区发 展研 究中
心 与北 京司法局在北京主办 了“ 社 区矫正研究一 2 0 0 6 年北京 国际论坛” ; 2 0 0 7 年1 1 月, 最高人 民检察 院与 挪威议 会在杭州举办 了 “ 社 区矫正 体制及 其监督和
・ 9 0 。

彦: 新世 纪社 区矫 正研 究综 述
海市委 政法委 、 上海市司法局 、 上海 大学法 学院等单
定, 即“ 社 区矫正 是非监 禁刑罚执行方式 , 是指将符
合法定条件 的罪犯 置于社 区 内,由专 门的 国家机关 在相关社会 团体 、 民间组织和 社会 志愿者 的协助下 ,
位在上海举办了“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 2 0 0 4 年 8月上海 市徐汇区举办 了中美社 区矫 正工作交流
新 世纪社 区矫正研 究综 述
鼋 诱
( 中国政法大学 刑 事司法 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 摘
要】 介绍 2 0 0 0 年 以来我 国社 区矫 正 的研 究概 况 , 从社 区矫 正概 念 、 社 区矫 正 性质 、 社 区矫 正 对 象范 围、 社 区
矫 正执 行 主体 、 社 区矫 正评 估 、 社 区矫 正 具 体措 施 、 禁 止令 、 社 区矫 正立 法 以及 社 区矫 正 比较研 究九 个 方 面梳 理 社 区 矫 正 的研 究成 果 , 总结我 国社 区矫 正研 究的特 点 。 【 关键 词 】 新世纪; 社 区矫 正 ; 研 究综 述
会; 2 0 0 5 年 7月 由司法部和美 国马里兰大学共 同举
在判决 、 裁定或决定确定 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 和行为恶 习,促进其顺利 回归社会 的非监禁刑罚执

“禁止令”关键在执行

“禁止令”关键在执行

“禁止令”关键在执行孙瑞灼【摘要】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5月3日,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规定》时表示,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

(《京华时报》5月4日)【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1(000)010【总页数】1页(P20-20)【关键词】禁止令;《京华时报》;犯罪分子;公安部;司法部;负责人;可行性;判处【作者】孙瑞灼【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5月3日,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规定》时表示,禁止令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不能根本无从执行,也不能妨害犯罪分子的正常生活。

(《京华时报》5月4日)刚通过不久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是我国法律中的新生事物,它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依附于管制和缓刑。

四部门出台的《规定》,是对适用禁止令的条件、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等作出明确说明,属于配套的司法解释。

禁止令的设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例如,犯罪分子是因长期在网吧上网,形成网瘾,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可作出禁止其进入网吧的决定;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后有滋扰证人行为的,可作出禁止其接触证人的决定。

再比如,某个人如果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那么,他在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期间,就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禁止令的价值在于,用法官的具体判断弥补法律一般规定的不足,通过法官确定的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来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学习培训 ppt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学习培训 ppt

(三)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行为规范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 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 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 业指导活动。(32) 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 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 职务的权利。
二、日常管理的任务和工作程序
(一)日常管理机构和人员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 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3)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 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罪犯所在单位、 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 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四)矫正工作方案和档案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罪犯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罪 犯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 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 教育和帮助措施。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9)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罪犯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 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 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 文书。 (10)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 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 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三)调查评估的工作要求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 或者罪犯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 托机关。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后果和影响; 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 1.注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隐私,减少和防止被告人 或监护人的对立情绪,达到信息获取快捷、准确的目的。 2.以基层组织为主要渠道,减小影响面。就是通过村(社 区)组织、社区警务室,在一定范围展开调查,避免大张旗 鼓,要控制社会负面因素对被告人今后工作生活造成的影响。 3.对未成年被告人要搞好衔接。就是要做好与监护人、就 读(就业)学校(单位)的衔接工作,减少调查环节中的排 斥性和负面影响。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解读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解读

定》 )并 于今年 5月 1日起 施 行 。为 了正确 理解 和 二 是禁 止令 的具 体 内容 , ”, 即明 确 了禁 止 “ 事特 定 从
、进 、接 的 执行 禁止 令 制度 , 就《 现 规定 》 的制 定背 景 及 主要 内 活 动 ” “ 入 特 定 区 域 、场 所 ” “ 触 特 定 的人 ” 容进 行解 读 。

常 见具 体情形 。三是禁 止令 的期 限 、 量建 议 、 判 裁 裁
文 书 、 行 机 关 、 行 监 督 、 反 禁 止 令 的 法 律 后 执 执 违 果 、 更 程 序 等 相 关 问题 。 变

《 定 》 草 过 程 中 的 主 要 考 虑 规 起
在《 定 》 草过 程 中 , 规 起 特别 考 虑 了如 下 两个 问
尽 可 能 把 能 够 想 到 的 、 方 面 认 识 比较 一 致 的 内 容 犯 罪 情 况 , 为从 促进 犯 罪 分 子教 育矫 正 、 各 认 有效 维
写 出来 , 以切 实发 挥《 规定 》 的指 导作 用 ; 一 方 面 , 护 社 会 秩 序 的 需 要 出 发 , 有 必 要 禁 止 其 在 管 制 执 另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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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修 正 案 ( ) ( 下 简称 不 是 一 种新 的刑 罚 , 八 》以 而是 对 管 制犯 、 刑 犯 具 体 执 缓 “ 刑法 修 正 案 ( ) ” 新 增 了对 判 处 管 制 、 告 缓 行 监管 措施 的革 新 。 因此 ,规 定 》 涉及 禁止 令 的 《 八 》) 宣 《 未

刑法“禁止令”:求解与质疑

刑法“禁止令”:求解与质疑
简称《 规定》 , )对禁止令 的内容进行 了细化 , 《 但 规 定》 的内容仍显笼统与原则 , 仍有许 多问题与争议 挥 之不 去 。

象、 内容 、 限等多个角度加以论证 , 期 但只要指出两 点, 就足以证明禁止令不属于保安处分。其一 ,保 “ 安处 分所依 据 的是 一 个 人 所 表 现 出来 的违 反刑 法 的极 大 可 能 性 ” [4 相 反 , 止令 则 是 以假 定 一 , ]0 3 禁 个人不会再犯罪为适用前 提的。二者 的适用前 提 完全 迥异 。其 二 , 安处 分 多是在 排除 刑罚适 用 的 保 情况下才予以适用 , 而禁止令恰恰相反 , 必须附随 刑罚而适用 , 不可以单独适用 。 ( 禁止令 系为增强预防效果 而采取的强 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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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 止 令 ”: 解 与 质 疑 禁 求
孙 建保
( 华东政法大学 , 上海 [ 摘 要] 刑法禁止令是一种 配合刑 罚起 辅助预防作用 203) 0 0 1
在 于预 防犯罪 人重 新犯 罪 。
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 一 定程度上反 映 了刑 法功能 的扩张 在
[ 收稿 日期 ]0 1 8 1 2 1 —0 —0
根据全 国人大常委会 《 关于<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 (k ( / )草案) 的说 明》 ) 中所释 明的,管 “ 制是限制人身 自由但不予关押 的刑罚。有些人 大 代表提出, 需要根据新的情况 , 对管制 的执行方式 适时调整 , 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 行 必 要 的行 为管束 , 以适 应对 其改 造和 预 防再 犯 罪 的需要。据此 , 建议规定 : 对判处管制的罪犯 , 根据 其犯罪情况 , 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具体有哪些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具体有哪些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具体有哪些导读: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具体有适用的条件以及对于禁止令的执行期限做出明确的解释,以及刑事禁止裁量的建议,裁决文书的表达形式的规定,但是会有不少的问题,所以自己学会积极的应对,只要自己处理得当就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自己需要的努力面对。

一,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规定具体有哪些(一)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刑事禁止令、具体适用何种刑事禁止令、是适用一项还是多项禁止令等等。

根据刑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作出刑事禁止令,而不是一律必须宣告刑事禁止令;(二)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期限,即明确了禁止的事项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常见的具体情形的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另外还明确了刑事禁止令的禁止时长: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三)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裁量建议、裁判文书、执行监督、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四)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关及撤销刑事禁止令的情形,即刑事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有发生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宣告刑事禁止令。

人身禁止令法律规定(3篇)

人身禁止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人身禁止令,是指法院在判决中或者裁定中,针对特定人实施的禁止性措施,以预防或者制止某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人身禁止令法律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

禁止令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者接触特定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采取禁止令。

禁止令应当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者接触特定的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对禁止令的适用范围、期限、执行、解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适用范围1. 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

2. 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3.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4. 暴力性犯罪案件,如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

5. 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其他犯罪案件。

四、禁止令的种类1. 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如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参加特定的社会活动等。

2. 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如禁止进入学校、医院、住宅小区等。

3. 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如禁止接触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五、禁止令的期限1. 期限从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 禁止令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禁止令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六、禁止令的执行1. 人民法院应当将禁止令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发[201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日期】2011.04.28【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11〕9号自2011年5月1日生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

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方向

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方向
(二)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的成因 笔者认为,刑法规定违反管制中的禁止令与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的差异化 制裁模式主要是由以下几点原因造成的: 第一,管制与缓刑的性质差异是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的根本原因。 两种制裁模式的根本差异在于管制犯违反禁止令不会改变刑法对行为人的刑 罚 层次和力度,也就是说既不会为行为人增加新的刑罚,也不会增加管制的刑期, 而缓刑犯违反禁止令的则可能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状态由执行缓刑转变为执行实刑,这将对行为人造成重大影响。此种差异化制 栽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管制是法定的刑罚种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已经由管 制予以实现,即使在管制过程中违反禁止令的,只要不发生新的犯罪行为的, 自然不会改变己有的刑事责任判决;缓刑却有所不同,缓刑是法定的刑罚裁量
禁止令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依附于管制和缓刑。管制本身是一种

种,而缓刑虽然是刑罚裁量措施,但是适用缓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与三年以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我们可以说禁止令依赖于现有刑法的刑种与刑度,
但是禁止令本身既有刑法的成分也有非刑法的成分,它只能说是对犯罪分子

综合性处遇措施。
禁止令是针对犯罪分子的法律义务,而且是禁止性的法律义务。在认识
权利,限制行动自由,应严格遵守政府法令和各种管制规则,积极参加劳动改
造。”(10)管制在教育改造反革命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方面发挥了重


用。但是进入上世纪 80 年代,计划经济逐步解体、人口流动性加大,个人开
二、差异化制栽模式折射的法律性质:对犯罪分子的综合性处遇措施
禁止令依附于管制和缓刑,这给判断禁止令的法律性质造成了一定困难,
认清禁止令的法律性质既有助于更好地适用这一制度,也有助于为今后的进

论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周静
【期刊名称】《甘肃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3(0)6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引进了一项全新的制度——对于被判处管制或
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此谓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为了规范禁止令的适用,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具体内容、期限、裁量建议、裁判文书、执行机关、执行监督、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变更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禁止令制度作为我国刑罚领域一项全新的制度,对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具有深远的意义,文章试图通过探讨禁止令制度的相关内容,明晰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对禁止令未来的立法与司法愿景作出展望.
【总页数】5页(P135-139)
【作者】周静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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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第六条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九条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

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第十一条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
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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