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种植工程规范(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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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种植工程施工规范(承包商必需遵守)(使用北方地区)

一通则

二土壤, 肥料, 农药, 支架, 用水及其它

三植物材料

四种植前的植物处理

五灌木, 乔木及树苗种植

六地被植物种植

七草类种植

八养护

九植物临时性保养苗圃

第一章通则

1.1 图则效力

本工程所有图样与本施工说明书及其所附之特订条款, 均为工程合约之一部分, 所有设计图应与说明书及特订条款相互为用。如有不符, 应遵景观设计师之解释或修正图办理; 如有不详尽之处, 得由景观设计师决定。

1.2 图纸与规范之意旨

提供图纸中所包括的植物种植规格及种植范围。植物必须健康,具有生长活力,且随时可供发包方使用。不论在规范中是否特殊提示,图纸中所必需的项目,也被认为是工作的一部份。景观顾问有权为确保景观设计与工地实际情况,在工地进行一些设计调配。

1.3 工地清洁与安全

1. 本工程范围内之工程临时用地, 在施工期间, 由甲方拨借承包商使用, 一经

完工后, 承包商应即清理归还, 承包商于施工期间应随时注意工地及运料道

路之清洁, 完工后并应清除工地与附近地方所有之废物, 垃圾及所有之工具,

设备与剩余材料, 直至工地工程师满意为止。

2. 施工中承包商并应随时保持运料道路路面之清洁, 且为防止路面遭受损坏,

散落在路面之表土与污物应尽速清除。车辆之轮子应注意清洁, 避免将污

物带到道路, 人行道及其它铺砌地之表面。

1.4 工程标志

承包商应负责保存工地上施工所需之标记, 不可损坏及移动。如因疏忽而有移动或损坏时, 应立即重新装置, 费用由承包商负担。如因此而发生错误, 所造成损失均属承包商责任。

1.5 公私物损坏

承包商在工作进行时对于工地附近之公私建筑物, 应切实负责防护, 如因疏忽而导致损失, 应由承包商负责。

1.6 保险

本工程施工及养护期间发生之变故, 承办单位应于订约后, 自行办妥一切人工意外

等保险事项, 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承包商亦不得藉词要求增加合约单价。

1.7 变更设计

在工程进行期中, 景观设计师有权将工程计划, 或工程数量, 予以变更, 承包商应按

照有关变更设计图, 施工说明书及景观设计师之指示施工, 并由双方协议后附入合

约中。

1.8 工地会议

在开始工作前,景观承包商 / 发包方代表 / 建筑师 / 景观设计师及所有相关方

面应在工地举行会议,对本部所涉及工作进行审查。在正式开会前一星期,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

1.9 工程质量

A.替代植物:除非经景观设计师书面确认外,任何植物均不可替代。如果找不

到某种指定的植物,景观承包商则需要提交替代植物的建议。这个建议可以

是相同种类,不同大小或相似种类的植物。如使用大型树木或灌木,则球根

应依比例增加而扩大。在开始此工作前,需以书面通知建筑师 / 景观设计师,

并取得其批准才可进行。

B.施工守则:按照现有的法律、章程及规定,在管辖此项工作的机构要求下进行

工作。对植物材料装饰、运输、设置等,提供当地机构所需之巡视审查及许

可。

C.样品及测试:景观设计师在任何时间都有权力对材料样品进行评估,审核,巡

视及确认。被拒受的植物材料应立即从基地移出并更换景观设计师许可之植

物材料。更换的费用将由景观承包商支付。

1.10 恶劣天气

避免在恶劣的天气下工作, 对天然灾害, 如台风, 大雨, 干旱等情况, 应采取所有可

能的方法, 以确保工程免受损害或减少损失。

1.11 测试证书

对于指定之按国际标准或其它标准制做之材料, 厂商应提供质量证书或测试证书以

向景观设计师显示其材料符合标准。

1.12 专承建商工程

在指明处, 一些工程将由专业承建商负责, 其公司名称应在合同中许可专业承建商名单内。

1.13 专门材料

在指明处, 承建商须向另一公司自购专门材料, 其公司名称应在合同中许可专业承建商/供货商名单内。

1.14 单一材料来源

当某一材料的全部数量须向单一厂商购置时, 或在材料抵运时考虑替换另一供应来源时, 须得到建筑师许可。

1.15 材料选择

当材料允许有类型或尺吋大小的选择时, 对于相同位置的所有工程, 承建商应选用相同类型及尺寸的材料。

1.16 材料样品

请按照景观设计师所需提交材料样品, 在未得到许可前不可自行确认, 保存由景观设计师批准使用之样品, 并与施工工程中所用材料相比较, 所用材料必须与许可之样品一致。当材料, 颜色, 质感有选择, 须提交样品并取得许可。

1.17 定位

在种植前, 按景观设计师之旨意对所有区域进行准确定位, 承建商应自行负责改正错误之费用, 在图则与实际情况不符之情况下, 需在开工前通知景观设计师。

1.18 完成工作样品

按指明或工程师所需提交完成工作之样品, 并且在开工前得到许可, 需将样品保留在地盘以供比较。

1.19 测试

A. 在进行任何一项种植工程前, 需向景观设计师与发包方代表提供一份书面的施

工计划。

B. 在开始工作最少一个月之前, 需提交下列项目给建筑师 / 景观设计师审核。

◆施工用植物, 主要树木相片, 并附实物尺寸比例

◆地面土壤之质地分析报告 (碎石、沙、淤泥及黏土的成份)

◆合成土之质地分析报告

◆泥碳土的化学分析报告, 应包括下列的测试:

- 氮含量(N)(‘KJELDAHL’方法)

- 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 氧化钾(K2O)含量

- 有机物含量(干重)

- 有机碳含量

- 密度(干重)

- 酸碱值

- 水的含量(干重)

- 碳:氮比例

◆合成土样品一千克

◆泥碳土样品一千克

C. 苗圃巡查

景观设计师保留于施工前到景观承包商之苗圃作植物巡查的权利。所有树木

及大部份灌木,地被植物或指订之植物材料必需贮存在同一苗圃内,并注明其

来源地及按时提供相片, 以供审查。

1.20 测试费用

所有测试与水, 土壤泥炭土, 地面覆盖物相关之费用须包括在承建商标书内。

1.21 工程进度

1. 承建商须于工程开始前之30天递交所有工料之样本, 来源地, 化学报告及有

关之制造商数据给工程师批核方可使用。

2. 所有工程上所用之植物须在工程开始前之60天由承包商递交照片作初步验

证。所有照片之植物须在附有量度尺之状况下拍摄以证明货品规格。

3. 承包商须于工程开始前之30天递交工程进度之施工计划。

4.承包商在工程的每一阶段必须由景观设计师验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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