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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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居民住宅区

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黑龙江省邮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管理和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保障] 居民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建设应当纳入各级城镇发展与建设总体规划,并保障实施。

第四条[行政分工] 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及邮政网点布局要求,将信报箱群(间)配套建设纳入新建居民住宅区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居民住宅区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施工图审查,监督信报箱群(间)配套建设,并督促物业企业做好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建居民住宅区工程信报箱群(间)建设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工作,做好信报箱群(间)日常维护及居民通邮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责任] 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建设单位须严格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组织信报箱群(间)设计、建设和验收,并承担工程费用。

第六条[新建标准] 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的信报箱(间)设计、建设没应当严格执行《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行业标准,数量应与该居民住宅区户数相等,设置型式应满足下列标准:

(一)单体多层居民住宅楼房应安装单元式信报箱群;

(二)中型居民住宅区每300-600户应设置一间信报箱间;

(三)大型居民住宅区每600户应集中设置一间信报箱间或信报箱亭。

第七条[新建验收]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信报箱(间)建设工程纳入居民住宅区整体工程验收范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建设主体,邮政管理部门参加,履行法定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新建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信报箱群(间)建设工程纳入居民住宅区新建工程总体质量验收范围,其相关建设资料应作为工程基础资料存档。

第九条[在建小区补建] 在建居民住宅区信报箱间(群)建设,应当按照新建居民住宅区信报箱间(群)建设标准及工程验收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补充设计、建设、验

收,并承担工程费用。

第十条[既有小区补建主体] 既有居民住宅区未按标准建设信报箱群(间)的,应由原建设单位进行补建。

原建设单位丧失经营条件的,由该居民住宅区物业企业负责补建和管理、维护信报箱群(间),并承担相关费用;

原建设单位丧失经营条件且未施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补建和管理、维护信报箱群(间),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既有小区补建要求] 既有居民住宅区补建信报箱间(群)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居民住宅区住户总数的25%,建设型式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通过住建、邮政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管理维护主体] 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信报箱群(间),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企业负责管理、维护;未施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投递使用权利] 信报箱群(间)由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寄递企业无偿使用,邮政管理部门应保证居民住户及时、准确的通邮。

第十四条[业主权利] 居民住宅区房屋产权人有权无偿使用信报箱群(间)。

第十五条[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第十二条规定,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并由规划、住建、邮政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罚则]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住建、邮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定义解释]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民住宅区,是指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后,开工建设的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房及其他居住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民住宅区,是指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房及其他居住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在建居民住宅区,是指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开工建设但未竣工的居民住宅楼房、住宅小区、商住综合楼房及其他居住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附则]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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