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宪法之令狐文艳创作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之令狐文艳创作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令狐文艳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
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日本宪法1
C、美国得益,将因此而加强其借重于日本的东 亚战略力量。美国认为,修改宪法第九条,就可 以在东亚或世界的武力冲突中不受现在“和平宪 法”的限制,使日本与美国一起并肩作战,行使 集体自卫权。而不必仅仅局限于现在日本对美军 的后方支援上。因此,从中短期来看,日本修宪 以后,美国将因此而受益,有利于加强美国操控、 美主日从的东亚战略力量。但这同时也是一把双 刃剑。美国促使日本修改宪法第九条,就像打开 了潘多拉盒子一样,当日本强大到足以和美国抗 衡的时候,日本有可能从美国的铁杆盟友而蜕变 为美国的威胁力量。最后,连美国自身对日本也 难以驾驭。
与明治宪法相比较,和平宪法突出的变化是, 改二元君主立宪制为议会内阁制,改君主主 权为国民主权,改形式上的权力分立为实质 上的三权分立,改臣民的权利义务为国民的 权利义务,改形式上的法治为实质上的法治, 改有限选举制为普遍选举制等。 (二)宪法的修改:必须经各议院全体议员 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 提出,经特定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 进行投票,半数以上通过者,方能生效。 1947年来,没有修改过。
第四节 内阁
一、内阁的地位与权能 (一)、地位 宪法65条规定:行政权的享有者与 行使者
(二)权能 1、执法 2、外交 3、缔约 4、掌管有关官吏 5、编制并提出预算 6、行政政令权 7、决定大赦 8、任命最高法院院长权,以法官等
二、内阁组织 (一)成立 1、任命内阁总理 2、总理组阁 (二)总辞职 1、倒阁权 2 2、内阁总理大臣缺位时(总理大臣死亡或丧失 国会议员资格而必须辞职) ,内阁必须总辞职。 3、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后,首次举行新一届国会 会议时,上届内阁必须总辞职。 (三)总理的地位权限 (四)内阁组织机构
宪法第七条,根据内阁的建议与认可,为 了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行为:公布宪法 修正案、法律、政令和条约;召集国会; 解散众议院;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大选; 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吏的任 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认 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以及 恢复权利;授予荣典;认证批准书以及法 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接受外国大使与 公使;举行仪式。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第一节日本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大日本帝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
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明治宪法》概述该部宪法,兼具立宪主义和国体论的要素,一方面基于立宪主义确立了议会制度,但另一方面议会的权限也受到国体的制约和限制。
(一)立宪主义的要素帝国宪法中具备如下一些立宪主义的要素。
1、宪法第2章保障臣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及秘密通信等权利,但其前提是上述权利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留。
上述权利,是天皇恩赐给臣民的权利。
但在日本国宪法中,这些权利是永久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
此外,旧宪法中规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或“在法律范围内”,上述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法律保留”或“安定秩序”的概念。
这一点也与日本国宪法不同,后者仅仅规定了“社会公众的福利”是限制基本人权的唯一要素。
但是,也有一种学说认为,日本现行宪法根据“社会公众的福利”对人权的限制也是一种根据法律的限制,因此与旧宪法相比,只是限制程度有差异,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从这种立场出发,旧宪法作为一国基本大法,明文规定了基本人权,这一点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也可被认为是相当超前的。
2、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立法权由帝国议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掌控,司法权由法院支配。
3、宪法第3章规定设立帝国议会,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
帝国议会具有法律的同意权,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等带有法律保留的内容,未经帝国议会同意不得变更。
另外,帝国议会也有法案提出权和预算同意权,可以通过审议预算来监督行政权力。
“跨越边界”的平成文学
World Culture Book Story“跨越边界”的平成文学文 吴艳在明治维新开启的日本“近代”长达150年的历史长河中,比起漫长(64年)而惊心动魄的昭和年代,刚刚跨入第31个年头就落下帷幕的“平成”似乎乏善可陈,缺少了些许存在感。
然而,对于文学来说,30年是足以使其完成定型并明晰脉络走向的时间维度。
文学的近代以来,孕育了46年历史的明治文学体现了明治年代特有的与旧时代决裂的“文明开化”和“脱胎换骨”。
这一时期产生的浪漫主义彻底告别了古典主义,而作为西欧舶来品的自然主义又被赋予了本土特质,衍生出的“日本式自然主义”给日本近代乃至现代文学都留下了“难以治愈的后遗症”。
其后,积淀不过仅15年的大正文坛,被理想主义、现实主义与社会主义各自割据一方,革命的文学与文学的革命分庭抗礼,大家辈出。
及至昭和文学,在战前出现短暂的文艺复兴与繁荣后,历经战争时期的文坛沦陷与战后的负重前行,文学整体显现出的实验性与摸索性,政治性与社会性以及前卫性,也只能属于那个跌宕沉浮的时代。
与以上三个时代相比,横跨两个世纪的平成文学呈现出的则是截然不同的风貌。
在笔者看来,“跨界”似乎成为平成文学自带的符号。
跨越国界:从本土化走向全球化在全球化的大环境里,平成文学首先表现出的是它的国际化。
随着昭和末期相继出现的“村上春树现象”和“吉本芭娜娜现象”,日本文学开始发生了由“内”向“外”的“外在变化”。
村上春树和吉本芭娜娜的作品被译成多国语言,在国际上拥趸众多。
“现象”之外的岛田雅彦、辻仁成、江国香织、桐野夏生、东野圭吾等小说家的作品在世界范围内也都受众广泛。
然而比起日本文学的这种“外在国际化”,更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文学的“内在国际化”。
其实,早在昭和后期,文坛就已经出现了“海外派”。
在日本近代化的进程中,工业化的发展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1970年代开始的大量劳动力持续向城市流动。
这种人口迁移在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使市民社会日趋稳定成熟。
如何妥善处理繁体字的学习和使用之令狐文艳创作
如何妥善处理繁体字的学习和使用.txt爱情是彩色气球,无论颜色如何严厉,经不起针尖轻轻一刺。
一流的爱人,既能让女人爱一辈子,又能一辈子爱一个女人!如何妥善处理繁体字的学习和使用令狐文艳编者按:1956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公布〈汉字简化方案〉的决议》,中国大陆开始全面推行简化汉字,但并没有废止或者消灭繁体字,也没有要求在所有场合都不准使用繁体字,只是把繁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50年来,简化字已在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新闻出版和其他公共交际领域占据了主导地位,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但繁体字在教学、研究、出版、文化、商业等领域及一定的人群中还有学习使用需求,在古代历史文化研究、书法艺术创作等领域具有独特价值,在港澳台地区和部分海外华人社区也仍为主体用字,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在一定范围内被保留或使用。
在坚持简化字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繁体字的学习使用,关系语文生活的和谐,影响到教育、文化、经济、对外交流等事业,是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政策和策略问题,备受海内外关注。
近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在京召开关于汉字应用有关问题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文化、教育、出版界的专家、学者及教育部直属机构的有关人员结合各自的工作和研究情况,就如何正确认识繁体字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否提倡“用简识繁”、应如何妥善处理繁体字的学习和使用等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本刊特将有关内容摘要刊发如下。
近日,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在京召开关于汉字应用有关问题研讨会。
与会专家学校就如何正确认识繁体字在传统文化传承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否提倡“用简识繁”、应如何妥善处理繁体字的学习和使用等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一200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同时也明确了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的范围:(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法律的特征之令狐文艳创作
法律的特征,含义,特殊性:令狐文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的本质: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我国法律的本质:我国法律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特点::平等性广泛性真实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利、批评和建议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等基本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等公民的权益和义务的关系怎样?1、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3、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4、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公民怎样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一、二)公民怎样依法行使权利?(公民行使权力应该怎么办?)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不能谋取非法利益。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维权。
公民应当怎样自觉履行义务?1、凡是宪法和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要积极去做。
2、凡是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提出具体要求的,就必须去做。
3、凡是宪法和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坚决不做。
青少年在权力义务方面应当怎么做?青少年要学法、守法、护法、增强法律意识,2、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3、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权法律在公民生活的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1、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
2、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法律正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行为的。
日本の庭园(にほんのていえん)
日本庭園日本庭園(にほんていえん)とは、日本の伝統的な庭園である。
和風庭園(わふうていえん)ともいう。
目次∙ 1 特徴∙ 2 庭園史o 2.1 平安期以前o 2.2 平安期以後o 2.3 中世o 2.4 近世o 2.5 近現代∙ 3 日本三名園∙ 4 著名庭園o 4.1 中世o 4.2 近世o 4.3 明治・大正期o 4.4 昭和期∙ 5 日本国外への影響∙ 6 関連項目∙7 参考文献∙8 出典∙9 外部リンク特徴日本庭園は寺院にあるものや、大名屋敷の庭園(庭園跡)などがあり、そのほかでは近代日本の政治家・実業家の邸宅(邸宅跡)の他に、公共施設やホテルの敷地に造られたものもある。
構成としては池を中心にして、土地の起伏を生かすか、築山を築いて、庭石や草木を配し、四季折々に鑑賞できる景色を造るのが一般的である。
滝を模し水が深山から流れ出し、大きな流れになってゆく様子を表現する手法や、石を立て、また石を組合せることによる石組表現、宗教的な意味を持たせた蓬莱山や蓬莱島、鶴島、亀島などに見立てる手法が多く用いられる。
庭園内には灯籠、東屋(あずまや)、茶室なども配置される。
また枯山水と称される、水を用いずに、石、砂、植栽などで水流を表現する形式の庭園も作られた。
白砂で水の流れを象徴するところに特徴があるが、これは庭園には水が不可欠のものであるという考えがひそむ。
庭園のことを山水といったのもそのためである。
室町時代以降には枯山水は禅宗の思想と結びつき、禅寺などで多く作られていく。
江戸期以降になると庭園内のみならず庭園外の景色を利用する借景という手法も広く用いられる。
日本の庭園様式の変遷をひもとけば、建築様式の変化や大陸からの宗教や思想の影響が庭を変化させている。
磯崎新は日本の庭園が特に海などをメタフゔーにすることにつきるように思われるのは「見立て」というメタフゔー発生装置を作り上げたためだと述べている。
作庭記の記述も池泉やそれらを表現するための石組みなどでもうみなど、自然をメタフゔーとして表現し、見立てによって縮景を行う作庭手法を伝聞する。
日本宪法中制度的移植范文
日本宪法中制度的移植祁琪(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重庆 )就制度移植而言,日本制宪史上的明治宪法和日本国宪法,前一部宪法主要以《德意志帝国宪法》为移植的母本,后一部宪法则保存有较多移植美国宪法的痕迹。
日本作为亚洲第一个制定宪法,实行立宪政体的国家,能突出地反映出东方国家的宪法政治体对西方国家的移植。
明治宪法以德意志宪法为蓝本。
日本政府通过考察发现,日德两国社会条件接近,传统因素大量存在,都属后起资本主义国家,1889 年日本宪法大量抄袭普鲁士宪法内容,集中反映了德国法对日本的影响;而日本国宪法形式上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质上是移植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原则重新制定的一部宪法。
虽然从形式上来看,《日本国宪法》是作为对《明治宪法》的修改而成立的,但是二者在移植制度方面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一)明治宪法中制度的移植明治维新是日本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起点,为法制的近代化提供了开放的社会环境,而德国作为法律较发达国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跨越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具有与时俱进色彩,这也是日本由移植法国法转向移植德国法的重要缘由。
1 8 8 9年宪法的正式名称叫《大日本帝国宪法》,简称为《明治宪法》,共7 章7 6 条。
明治宪法是以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而制定,这部钦定宪法深受德意志帝国宪法及各邦宪法的影响,其中有46条与普鲁士及德意志其他各邦宪法是相同的。
甚至有的日本学者曾说过,该宪法实际只有3条是独创的,即:第一条( “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三十一条( “个章所列条规,在战时或国家事变之际,并不妨碍天皇大权之施行”) 、第七十一条( “帝国议会如未议定预算或预算不成立时,政府应照上年度之预算执行”) 。
这种说法虽有些夸张,但说明了明治宪法对德国近代宪法移植的特性。
具体体现在一下几点:1、确立了天皇制度。
1882年日本宪法调查团出访考察欧洲各国宪政后认为,英、美、法的宪法偏于自由激进,与日本国情不符,而普鲁士邦宪法在肯定了君主至上无上的前提下,建立起大资产阶级与容克地主相妥协的政治体制,与日本国内封建主义色彩很浓厚,天皇地位神圣不可侵犯的国情十分相似。
日本宪法第九条
围绕“自卫权”和“战争力量”的争论
宪法第九条政府解释的变迁: 最初日本政府的统一认识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点:一是放弃包括自 卫战争在内的一切战争;二是放弃一切战争力量,日本的安全事实 上依靠国际社会提供,即非武装中立的原则。 1947年8月出版的文部省社会学科教科书《あたらしい憲法のはな し》(话说新宪法)中这样写道:“在这次的宪法里,正如日本宣 称决不再进行战争那样决定了两件事情。其中之一就是军队军舰飞 机以及为了进行战争的东西一点都不拥有,这就叫放弃。所谓‘放 弃’就是‘彻底抛弃’。但是各位决不要担心,因为日本较其他国 家率先进行了正确的事情。世间再也没有比正确的事情更强大的东 西了。”
renounced as a means for settling disputes with any other nation. • No army, navy, air force, or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ever be authorized and no rights of belligerency will ever be conferred upon the State. • 中文翻译:废止作为国民主权的战争。永远废弃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 • 不允许日本保持陆军、海军、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也不赋予其交战权。 日文原文:日本国民は、正義と秩序を基調とする国際平和を誠実に希求し、国権の発動たる戦争と、 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は、国際紛争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これを放棄する。 • 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 めない。
《日本国宪法》的成因及其制定过程
• 日本自由党的《宪法修改纲要》发表于1946年1月21日,主张国家是统治权的主体,天皇 是统治权的总揽者,“万世一系”的天皇不具有法律上及政治上的责任,设立参众两院等;
图介绍模板馆新介绍模板介绍题录索引之令狐文艳创作
晋州市雷锋小学图书室令狐文艳新书介绍一、世界少年文学经典文库系列。
1 <<封神演义>><<封神演义>>一百回,六十五万余字,是中国古代著名的长篇神魔小说。
小说将“讲史”与叙写“神仙”、“灵怪”活动完美地结合起来,以姬周代殷商的历史故事为线索,根据<<武王伐纣平话>>参以相关古籍和其他有关传说敷衍而成。
前三十回叙述纣王的荒淫无道,以及周武王姬发访贤得姜子牙辅佐以伐纣;后七十回主要写商周之间战事,并掺杂以神佛宗教斗争,最后以武王分封列国和姜子牙封神作结。
作品猛烈抨击暴君统治,历数纣王沉湎酒色、残害忠良、扰害百姓的种种暴行:制炮烙、剜目挖心、敲骨髓等等,触目惊心,骇人听闻。
2 <<史记故事>><<史记>>是我国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它记载了中华民族从炎黄时期到汉武帝时期共约三千年间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史实,是我国历史学和文学史上的一部“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伟大著作。
<<史记>>文句优美传神,善于记事写人,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在文体上也树立了史记文学的典范。
鲁迅先生曾赞誉<<史记>>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
3 <<古文观止>><<古文观止>>按时代和作家编排,全书共12卷,选周文至明文计222篇,其中绝大多数是散文,只有少量几篇是骈文。
书名中的“观止”两字,典出《左传.季札观周礼>>。
季札在鲁国观看乐舞<<韶箭>>时,认为其表演十分精彩,臻于完美,无以复加,不禁赞叹: “观止矣!”, 吴楚材叔侄两人用这两个字作书名,就是表示他们所选的古文均为上乘作品,尽善尽美,是最佳选本。
4. <<三十六计>>在浩瀚的中国历史长河中,大浪淘沙,流传下来丰富多样的精神文化遗产。
改写日本宪法的异国女子
麾下, 成 为战后第 一位 踏上 日本本 土 的
美 国女性 。好 一番 打听 , 父母 原来 在长
性’ 这个词儿 。 ” 贝雅塔 也曾在不 同场合 , 抱 怨在《 时代 周刊 》 工 作时 , 自己遭 遇到
性别歧视 , 终生难忘 。 专 家考 证 , 1 9 4 6 年 日本 宪 法 第 l 4 、 2 4 、 2 6 、 2 7 条中, 无不藏 有 贝雅 塔赠 送给 日本女性 的宝贵 “ 礼物 ” , 其 中又 以第 1 4 条 中的“ 法律面前两性平 等” , 和2 4 条“ 家 庭生 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 等” , 掷地 有声 , 最为脍炙人 口。 贝 雅塔认 为 , 这 些载 人新 宪法 的基 本权利 , 对 于 战 后 的 日本 女 性 至 关 重 要 。她侃侃而谈: “ 历史上 , 日本女J 陛地位 等 同于 男性 的财产 , 他 们可 以随 心所欲 地 买卖 女人 。 ” 据说 贝雅塔当初起草 的内 容, 还要详尽 细致 , 只是上级坚持宪法理
排犹浩劫 。 东瀛 十年 , 度过 无忧 无虑 的童年 时 光, 贝 雅 塔 对 这 段 宝 贵 的缘 分 格 外 珍
惜 。 学 会 日语 不 说 , 难 忘 的更 是 异 国 风
日本 。可 是兵荒 马乱 , 如 何打 听双亲 的
下落 , 愁 煞 贝 雅塔 。天遂 人愿 , 正 在 此
1 9 4 5年圣 诞 前夜 , 掌握英 、 德、 日、 法、 俄 语 的贝雅塔 , 飞赴东 京 , 投奔麦 帅
情, 青 山、 绿水 、 木屐 、 和服 、 寿 司、 樱花与
国宪 法给予 女性更 多平 等权 利时 , 她 斩
钉截铁 回应: “ 美国的宪法里甚至没有 ‘ 女
日本宪法
课题报告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学号:YX150304Z2043【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
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
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
建武新政(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
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日本历届首相的书法作品,大家看看谁写得最好
日本历届首相的书法作品,大家看看谁写得最好日本自古就是汉文化圈的一员,从建筑到文化,深受我国儒家思想影响和浸润。
古代的日本达官贵人莫不以说汉话,写汉字,做汉诗为荣。
今天就带大家一起品鉴一番日本历届首相的书法作品。
伊藤博文,幼名利助,字俊辅,号春亩。
日本第1任,第5任,第7任,第10任首相。
1885年10月16日上任,1909年10月26日,在我国哈尔滨被朝鲜爱国义士安重根刺杀身亡,终年68岁。
黑田清隆,日本第2任首相,1888年4月30日上任,1889年10月25日辞职,1900年因脑溢血去世。
山县有朋,幼名辰之助,小辅,号含雪。
日本第3任,第9任首相。
1889年12月24日上任,1922年2月1日去世。
这个老家伙一生坏事做尽,每天都想着看怎样侵略中国,八国联军侵华时他是最积极的。
松方正义,幼名金次郎,号海东。
日本第4任、第6任首相。
1891年5月6日上任,1924年7月2日去世。
大隈重信,幼名八太郎,日本第8任、第17任首相。
1898年6月30日上任,1922年1月10日去世。
桂太郎,幼名寿熊,日本第11任、第13任、第15任首相。
1901年6月2日上任,1913年2月被赶下台,10月10日去世。
西园寺公望,别名陶庵,日本第12任、第14任首相。
1906年1月7日上任,1940年11月24日去世。
山本权兵卫,日本第16任、第22任首相,1913年2月20日上任, 1933年12月8日去世。
寺内正毅,日本第18任首相。
1916年10月9日上任,1919年11月3日去世。
逼迫韩国签署《日韩合并条约》,使朝鲜王朝就此灭亡。
原敬,幼名健次郎,号一山,也做逸山。
日本第19任首相,1918年9月29日上任,1921年11月4日被暗杀,享年65岁。
高桥是清,号茜庵,日本第20任首相,1921年11月13日就任,1936年2月26日因反对为扩军增加财政支出而被陆军士兵群所暗杀。
加藤友三郎,日本第21任首相,1922年6月12日上任,1923年8月24日因病去世。
中国日本历史年代对照表之令狐文艳创作
前207年
汉
西汉
前202年~
前200年
前200年~9年
新
9年~23年
玄汉
23年~25年
东汉
25年~220年
三国
魏
220年~280年
蜀汉
吴
晋
西晋
280年~304年
十六国
304年~316年
东晋
古坟时代
300年~316年
东晋
317年~370年
370年~420年
南北朝
420年~439年
439年~589年
隋
581年~600年
飞鸟时代
封建社会
600年~619年
唐
619年~710年
奈良时代
711年~794年
平安时代
794年~907年
五代十国
辽
907年~979年
宋
北宋
西夏
960年~
1127年
南宋
金
1127年~
1192年
镰仓时代
1192年~
1279年
元
1279年~
1333年
室町时代
1333年~
1368年
明
1368年~
1949年
中华人民
共和国
社会主义社会
1949年~
1989年
平成
社会性质(中)
日本
社会性质(日)
时间
奴隶社会
绳文时代
原始社会
约前1万年~
约前21世纪
夏
约前21世纪~
约前16世纪
商
约前16世纪~
约前11世纪
周
西周
约前11世纪~
日本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国民权利
• 5、天皇诏谕
• 6、伊藤博文赴欧考察 • 7、1883起草宪法
• 8、1889年颁布
• 4、1876年天皇敕书
明治宪法特点
• 1、确认了天皇作为万世一系的统治权总揽 者的地位 • 2、确认了有限的民主主义
日本国宪法
政治的基本方向:
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 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
公共福祉与人权
• “对于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国民权利, 只要不违反公共福祉,在立法及其他国政 上都必须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国民的基本人权
• 1、国民在法律下一律平等 • 2、精神自由 • 3、集会、结社、及其他表现自由和通信的秘密受 保护 • 4、人身自由 • 5、经济自由 • 6、受益权 • 7、生存权 • 8、参政权
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理
• 1、权力分立与议院内阁制
• 2、国民主权 • 3、和平主义
国民的基本权力与义务
明仁
国民组成、国籍、地位
• 1、组成:战前—一般国民、皇族、天皇; 战后—取消华族及其他贵族制度 • 2、国籍:出生、准正、归化 • 3、地位:①服从、履行②享有权力③受益 ④参与、监督
国民的基本权能
• • • • 1、国民整体权能 (1)选举和罢免公职人员 (2)对宪法修正案的承认 (3)对地方自治特别法的 同意 • (4)对最高法院法官的国 民审查等 • 2、国民个人的基本人权基 本原则 • (1)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 人权不能受到妨碍 • (2)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 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 不断的努力保持之 • (3)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 而受到尊重
立宪过程
• • • • • 1、1945年着手进行修宪 2、宪法修改四项原则 3、麦克阿瑟原则 4、帝国宪法修改案 5、1946年~1947年完成
日本宪法全文
日本宪法全文.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
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
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
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
《日本国宪法》全文序言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
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
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
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
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①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改写日本宪法的异国女子
改写日本宪法的异国女子因缘际会,犹太女性贝雅塔,担纲日本和平宪法女性权利条款起草工作。
她,立志扭转乾坤,使命必达,留下一段难得佳话。
1923年,贝雅塔生于维也纳一户犹太人家庭。
谁人不知,音乐之都仙乐飘飘处处闻,钢琴家父亲精心指导,独生女幼承家训,耳濡目染,从此爱上音乐。
6岁时,父亲应聘出任日本皇家音乐学院教授,全家移居东京,侥幸逃过二战纳粹排犹浩劫。
东瀛十年,度过无忧无虑的童年时光,贝雅塔对这段宝贵的缘分格外珍惜。
学会日语不说,难忘的异国风情,青山、绿水、木屐、和服、寿司、樱花与富士山,多么美好温馨的儿时回忆。
只是,日本军国主义的叫嚣声不绝于耳,父权社会体制下女性哀哀无助的悲惨命运,也在少女的心头不时蒙上一层阴影。
瞻望前程,是去?还是留?告别深情挽留的父母,16岁,正值豆蔻年华的贝雅塔,毅然远赴美国加州求学深造。
成绩优异,顺利加入声名远扬的优等生斐陶斐荣誉学会,1943年喜获现代语言本科学位。
两年后,这位被纳粹暴行激发出满腔怒火的犹太女性,选择归化为美国公民。
贝雅塔笑言,二战期间,偌大一个美国,能操流利日语的白人,不过只有区区65人。
自己日文娴熟,当然义不容辞。
二话不说,接下联邦通讯委员会外国广播信息处战争信息部工作,监听日方广播,撰写对日宣传稿,同时又在著名的《时代》杂志兼职,忙得不亦乐乎。
唯一让她心痛挂念的是,珍珠港事件爆发后,与在日父母断绝音讯多年,二老可安好?二战结束,多想插上一双翅膀,赶赴日本。
可是兵荒马乱,如何打听双亲的下落,愁煞贝雅塔。
天遂人愿,正在此时,好消息从天而降。
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将军,急需精通多门外语的得力助手,用人孔急,虚席以待。
1945年圣诞前夜,掌握英、德、日、法、俄语的贝雅塔,飞赴东京,投奔麦帅麾下,成为战后第一位踏上日本本土的美国女性。
好一番打听,父母原来在长野县外籍拘留营中,人还在,算是不幸中的万幸。
次年二月,制定日本新宪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为堵本国悠悠之口,麦帅不愿保守的日本政府插手此事,执意让部下在七天之内,一手打造完工。
改写日本宪法的女人
改写日本宪法的女人
俞飞
【期刊名称】《方圆法治》
【年(卷),期】2013(000)005
【摘要】生前,最后一次公开演讲,她呼吁捍卫日本和平宪法,重申女性权利,
令人动容。
困缘际会,犹太女性贝雅特。
担纲日本和平宪法女性权利条款起草工作。
她留下一段难得佳话。
【总页数】1页(P72-72)
【作者】俞飞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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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全文令狐文艳公布日期 1946年11月3日施行日期1947年5月3日序言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
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
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
凡与此相反的一切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
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
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
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维持本国主权并欲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
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
第一章天皇第一条【天皇的地位·国民主权】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二条【皇位的继承】皇位世袭,根据国会议决的皇室典范的规定继承之。
第三条【内阁对天皇的国事行为的建议和责任】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
第四条【天皇的权限、天皇国事行为的委任】① 天皇只能行使本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② 天皇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国事行为进行委任。
第五条【摄政】根据皇室典范的规定设置摄政时,摄政以天皇的名义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在此场合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六条【天皇的任命权】①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② 天皇根据内阁的提名任命担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法官。
第七条【天皇的国事行为】天皇根据内阁的建议与承认,为国民行使下列有关国事的行为:一、公布宪法修正案、法律、政令及条约。
二、召集国会。
三、解散众议院。
四、公告举行国会议员的选举。
五、认证国务大臣和法律规定其他官吏的任免、全权证书以及大使、公使的国书。
六、认证大赦、特赦、减刑、免除执行刑罚以及恢复权利。
七、授予荣誉称号。
八、认证批准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外交文书。
九、接受外国大使及公使。
十、举行仪式。
第八条【皇室财产授赠】授予皇室财产,皇室承受或赐予财产,均须根据国会的决议。
第二章放弃战争第九条【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①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②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国民必备的条件】日本国民应具备的条件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一条【基本人权的享有】国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权不能受到妨碍。
本宪法所保障的国民的基本人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永久权利,现在及将来均赋予国民。
第十二条【保持自由、权利的责任,禁止滥用自由、权利】受本宪法保障的国民的自由与权利,国民必须以不断的努力保持之。
又,国民不得滥用此种自由与权利,而应经常负起用以增进公共福利的责任。
第十三条【尊重个人,追求幸福权、公共福利】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
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
第十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贵族,荣誉】① 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关系中,都不得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以及门第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② 华族以及其他贵族制度,一概不予承认。
③ 荣誉、勋章以及其他荣誉称号的授予,概不附带任何特权。
授予的荣誉称号,其效力只限于现有者和将接受者一代。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定罢免权,公务员的本质,普选和秘密投票的保障】① 选举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固有的权利。
② 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人服务。
③ 关于公务员的选举,由成年人普选保障。
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由成年人普选保障。
④ 在一切选举中,不得侵犯投票的秘密,对于选举人所作的选择,不论在公的或私的方面,都不得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请愿权】任何人对损害的救济,公务员的罢免,法律、命令以及规章的制订、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都有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国家及公共团体的赔偿责任】任何人在由于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均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团体提出赔偿的要求。
第十八条【摆脱奴隶性拘束及苦役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受任何奴隶性的拘束。
又,除因犯罪而受处罚外,对任何人都不得违反本人意志而使其服苦役。
第十九条【思想及意志的自由】思想及意志的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信教自由】① 对任何人的信教自由都给予保障。
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②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
③ 国家及其机关都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集会、结社、言论等表现的自由,通信的秘密】① 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
② 不得进行检查,并不得侵犯通信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居住、迁移及选择职业的自由,移往外国和脱离国籍的自由】① 在不违反公共福利的范围内,任何人都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
② 不得侵犯任何人移往国外或脱离国籍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学术自由】保障学术自由。
第二十四条【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① 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
② 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订之。
第二十五条【生存权,国家社会性使命】① 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
② 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
第二十六条【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义务】①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
② 全体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免费。
第二十七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禁止虐待儿童】① 全体国民都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② 有关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之。
③ 不得虐待儿童。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其他集体行动权】保障劳动者的团结、集体交涉以及其他集体行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财产权】① 不得侵犯财产权。
② 财产权的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
③ 私有财产在正当的补偿下得收归公用。
第三十条【纳税的义务】国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法定手续的保障】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或自由,或课以其他刑罚。
第三十二条【受裁判的权利】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逮捕的必备条件】除作为现行犯逮捕者外,如无主管的司法机关签发并明确指出犯罪理由的拘捕证,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逮捕。
第三十四条【拘留、拘禁的必备条件,对非法拘禁的保障】如不直接讲明理由并立即给予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对任何人均不得加以拘留或拘禁。
又,如无正当理由,对任何人不得加以拘禁,如本人提出要求,必须立刻将此项理由在有本人及其辩护人出席的公开法庭上予以宣告。
第三十五条【不可侵入居所】① 对任何人的住所、文件以及持有物不得侵入、搜查或扣留。
此项权利,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如无依据正当的理由签发并明示搜查场所及扣留物品的命令书,一概不得侵犯。
② 搜查与扣留,应依据主管司法官署单独签发的命令书施行之。
第三十六条【禁止拷问及实施酷刑】绝对禁止公务员施行拷问及酷刑。
第三十七条【刑事被告人的权利】① 在一切刑事案中,被告人享有接受法院公正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② 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并有使用公费通过强制的手续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
③ 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
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由国家提供之。
第三十八条【对自己不利公述,自供的证据力度】① 对任何人都不得强制其作不利于本人的供述。
② 以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经过非法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口供,均不得作为证据。
③ 任何人如果对自己不利的唯一证据是本人口供时,不得被判罪或课以刑罚。
第三十九条【禁止追溯处罚,禁止双重刑罚】任何人在其实行的当时为合法的行为或已经被判无罪的行为,均不得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
又,对同一种犯罪不得重复追究刑事上的责任。
第四十条【刑事补偿】任何人在拘留或拘禁后被判无罪时,得依法律规定向国家请求赔偿。
第四章国会第四十一条【国会的地位、立法权】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两院制】国会由众议院及参议院两议院构成之。
第四十三条【两院的组成、代表】① 两议院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国民的议员组成之。
② 两议院的议员定额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四条【议员及选举人的资格】两议院的议员及其选举人的资格,由法律规定之。
但不得因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身份、门第、教育、财产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第四十五条【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四年。
但在众议院解散时,其任期在期满前告终。
第四十六条【参议院议员的任期】参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隔三年改选议员之半数。
第四十七条【选举相关事项】有关选举区、投票方法以及其他选举两议院议员的事项,由法律规定之。
第四十八条【禁止兼任两院议员】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担任两议院的议员。
第四十九条【议员的年薪】两议院议员得按法律规定自国库接受相当数额的年薪。
第五十条【议员不受逮捕的特权】除法律规定外,两议院议员在国会开会期间不受逮捕。
开会期前被逮捕的议员,如其所属议院提出要求,必须在开会期间予以释放。
第五十一条【议员发言、表决的不予追究】两议院议员在议院中所作之演说、讨论或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二条【常会】国会常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十三条【临时会议】内阁可以决定召集国会的临时会议。
如经任一个议院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的要求,内阁必须决定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十四条【众议院的解散、特别会议,参议院的紧急会议】① 众议院被解散时,必须在自解散之日起四十日以内举行众议院议员总选举,并须在自选举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召开国会。
② 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同时闭会。
但内阁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得要求参议院举行紧急会议。
③ 在前项但书的紧急会议中所采取的措施,是临时性的,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十日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的同意,该项措施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