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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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信息基础设施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功能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和林业、海洋农业和水务、安监、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督办部门负责做好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履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职责的督促检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依法建设原则】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合理利用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依法保护原则】信息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预防可能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苏政发[2011]149号•【施行日期】201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撑,其建设和利用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及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为加快推进我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和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信息技术与应用需求的发展趋势,以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通信基础网络和“集成、综合、共享、可靠”的信息通信公共服务平台为目标,以组织创新、管理创新、投入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推进光纤入户、无线网络和功能性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着力推进城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创造公平竞争和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

坚持跨越发展、均衡布局。

适度超前建设社会急需、受益面广、带动性强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突出苏北地区和农村地区,促进信息通信基础网络布局优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坚持创新引领、试点示范。

鼓励和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技术、产品创新与应用,大力开展试点示范,带动全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快速发展。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建设管理办法一、概述通信建设是指在网络通信领域中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部署和网络运营维护等工作的过程。

为了规范通信建设,保障网络通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制定通信建设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通信建设管理的规范和流程,以确保通信建设按照标准进行,并能够有效地满足用户的需求。

二、管理原则通信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性原则:通信建设应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保证通信设备的安全性、互操作性和兼容性。

2. 公平性原则:通信建设管理应公平公正,不得以歧视任何特定网络运营商或服务提供商为目的。

3. 安全性原则:通信建设应重视网络和数据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网络攻击和恶意操纵。

4. 高效性原则:通信建设管理应以提高通信网络的可用性、稳定性和速度为目标,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通信服务。

三、管理流程通信建设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需求分析和规划在通信建设项目启动之前,需要进行需求分析和规划阶段。

该阶段包括以下步骤:收集和整理用户需求:通过调研和交流,了解用户对通信网络的需求和期望。

技术调研和可行性研究:评估不同的通信技术方案和设备选型,确定最合适的方案。

定义项目范围和目标:明确通信建设的范围和目标,确定项目的时间、成本和质量要求。

2. 设计和实施在需求分析和规划完成之后,进入设计和实施阶段。

该阶段包括以下步骤:设计网络架构和拓扑:根据项目要求,设计通信网络的架构和拓扑结构,确定设备的布局和部署方式。

采购和安装设备: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通信设备,并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网络测试和验收:对已完成的通信建设进行测试和验收,确保网络的功能和性能符合需求。

3. 运维和维护通信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维和维护工作,以保证通信网络的稳定和可靠性。

该阶段包括以下步骤:网络监控和故障排除:监控网络的状态和性能,及时发现并解决网络故障和问题。

定期维护和保养: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包括软件升级、安全补丁的安装和设备的清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宁政规字[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8日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指以交互方式传送话音、数据、文本、图像、视像和多媒体信息的高速通信网及相关设施,包括基础信息通信管线(以下称信通管线)、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称基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市经信部门)是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无管办)负责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城市管理、园林、发改、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监、质监、环保、国土、文广新、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集约、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安全保密和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六条市经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信息化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求,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信通管线专项规划、基站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经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3]17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6
【实施日期】2013.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政发〔2013〕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南京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罗群副市长
副组长:叶荣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志成市经信委主任
成员:唐建荣市发改委副主任
韦智市经信委副主任
蒋维胜市经信委副巡视员
郭宏定市委住建工委专职副书记于建宇市科委副主任
洪伟市教育局巡视员
蒋平市公安局副局长
洪有亮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海龙市国土局副局长
蒋明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杨自清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邦奇市质监。

南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珠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信息基础设施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功能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和林业、海洋农业和水务、安监、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督办部门负责做好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履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职责的督促检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依法建设原则】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合理利用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依法保护原则】信息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预防可能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制度
1. 政策角度: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制度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和更新等方面的政策。

这些政策需要考虑到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需求、资源配置、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因素。

2. 流程角度: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制度需要明确各项管理流程。

例如,设定信息基础设施的采购流程,包括需求分析、招标、评估和合同签订等环节;还需要制定设备维护流程,包括设备巡检、故障处理和备件管理等流程。

这些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风险。

3. 技术角度: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制度需要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互操作性。

例如,制定网络设备的配置标准、服务器的安装要求、数据中心的布局设计等。

这些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助于
提高设备的性能和可管理性。

4. 安全角度: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制度需要包括安全管理措施,以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性。

这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物理安全等方面。

例如,制定网络防火墙的配置策略、制定数据备份和恢复的流程、设立访问控制和监控措施等。

这些安全管理措施有助于防范信息泄露、数据丢失和恶意攻击等风险。

综上所述,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制度涵盖了政策、流程、技术和安全等多个方面,旨在有效管理和维护信息基础设施。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流程、制定技术标准和加强安全管理,可以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为组织和社会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基础设施支持。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实现基础信息业务的通信网络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管道、光缆、杆塔、基站、通信机房以及其他配套设备。

第三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集中集约、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化(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通信运营企业、管道建设单位、杆塔建设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同步配套信息基础设施。

第八条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对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第九条编制公共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建设方案时,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并预留信息基础设施位置。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等所属建(构)筑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以及市政设施等应当根据规划,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或接入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通信网络室内覆盖系统。

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建设网络室内覆盖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区分所有权的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主体工程同时实施。

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成本,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网络普及率的提高,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各个城市的重点工作。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领域,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被引入。

本文将就该办法的背景、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通信设施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特别是在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的今天,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一些城市出现了不规范的现象,如建设地点选错、设备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给城市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困扰。

因此,为了加强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迎来了诞生。

二、目的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建设行为: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建设过程中的规范要求,为建设方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从而避免不规范的行为。

2. 优化城市环境:加强对设施建设地点的管理,确保设施的合理布局和美观的外观,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3. 促进信息通信行业发展:通过管理办法的实施,引导和推动信息通信行业的创新发展,提升城市的信息化水平。

三、具体内容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设主体的要求:对建设主体的背景、资质、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建设者具备一定的实力和能力。

2. 设施建设地点的规划:明确设施建设地点的选取原则和要求,确保设施的地理位置与城市的发展规划相符。

3. 设备配置与管理:对设备的种类、数量、功能等进行规定,并规定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城市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建设者在建设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城市环境和居民的权益,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要求,并设立监督机制,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

四、实施效果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在多个城市得到了实施。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管理,规范通信业务的开展,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信网络建设、通信设备建设等。

第三条
通信建设应当根据国家规划和发展需求,合理布局和规划,保障通信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第四条
通信建设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

第五条
通信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
通信建设应当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尊重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

第八条
通信建设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通信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管理,严禁挪用和滥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条
通信建设涉及的信息安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
通信建设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做好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通信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通信建设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通信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通信行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三条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通信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要求,进一步夯实城市发展的数字底座,规范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有序、共享、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健康持续发展,支撑新城产业高质量发展、城市高智能运转,人民高品质生活,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核心竞争力。

第二条(依据)依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5g网络建设和应用的实施意见》、《5g移动通信基站布局规划导则》、《新城“十四五”规划建设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实现基础信息业务的通信管线、通信基站、通信机房等通信线路、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四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原则)本办法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规范管理、融合建设、安全可靠”的管理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领导小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面指导、协调、推进本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科委(信息委)主任担任,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信息委),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委(信息委)分管副主任兼任。

第七条(管理职责)区科委(信息委)负责本区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中同步开展;推进路灯杆等公共设施与信息基础设施的共享和通信架空线的入地工作。

区交通委负责市政道路、交通枢纽等规划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推进市政道路设施与信息基础设施的共享工作。

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负责信息基础设施道路施工的审批和监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通信基站备案,开展信访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相关知识的普及。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对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规划,并作为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重要内容;负责涉及土地使用的通信基站建设审批;负责通信管线建设审批。

南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珠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信息基础设施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功能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和林业、海洋农业和水务、安监、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督办部门负责做好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履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职责的督促检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依法建设原则】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合理利用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依法保护原则】信息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预防可能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

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

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有效管理制度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制度构建原则以及具体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重大影响。

而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效进行,提升网络服务质量,保障人们的通信需求。

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建设方的行为,明确责任分工。

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中,各个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清晰明确,以确保各方都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对工程进展和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次,管理制度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而管理制度能够合理配置和利用这些资源,提高效益,降低成本,提高项目的竞争力。

最后,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在建设过程中,管理制度能够监督和约束各方的行为,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

二、制度构建原则为了确保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科学合理。

制度应建立在对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入了解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公平公正。

制度应保证各参与方在建设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避免任何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和不公正行为。

第三,风险可控。

制度应充分考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并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措施来控制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透明公开。

制度应确保信息和决策的透明度,及时向各方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效能。

三、具体管理措施为了保障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效进行和质量保证,以下是具体的管理措施:1. 建立多级管理机构。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以下统称通信和信息服务)的设备、线路和其他配套设施。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名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集约建设、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

本市依法保护信息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涉及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协调推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广播电视部门分别负责通信、广播电视领域信息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体责任)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承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护主体责任,提供符合要求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信息基础设施,改善网络条件,提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质量。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宁政发〔2015〕2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5〕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国家“宽带中国”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智慧江苏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0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5〕9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为全面建设智慧南京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总体建成“宽带、融合、泛在、共享、安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全市城区互联网宽带接入能力普遍达到1000M,农村互联网宽带接入能力普遍达到200M;全市家庭宽带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镇、农村宽带平均接入速率分别达到100M和50M;4G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3G/4G用户普及率超过130户/百人;高清互动电视用户占有线电视用户比例超过70%。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

拓宽城域网出口带宽,提升城域网综合业务承载能力。

持续推进“光网城市”工程,加大老旧住宅和楼宇光纤改造力度。

全光纤网络城市全面建成,农村地区基本实现光纤到户。

加快麒麟科创园的国家广电骨干网江苏核心枢纽建设,基于数字化和双向化改造的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全面建成。

启动实施以光纤宽带为主的“企企通”工程,推广重点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企业高带宽专线服务,加快推进宽带网络进企业、入车间、联设备。

(二)推进无线宽带网络建设。

支持运营商优化4G网络布局和覆盖,提升移动宽带速率。

进一步推动电信、广电网络运营商及相关企业在科技载体、政府机关、商贸区、餐饮场所、宾馆、银行、交通枢纽、医疗机构、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和公共文化场馆等公共场所建设免费、优质、安全的WiFi网络,扩大全市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覆盖范围。

通信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通信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安全工作管理,确保通信建设安全运行,保障国家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各个环节,对通信基础设施、通信网络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第三条通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通信建设安全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督检查,保障通信建设安全。

第四条通信建设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通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通信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确保通信建设安全。

第六条在通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七条通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和装备,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通信设备采购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产品,确保通信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通信设备运行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通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通信建设安全管理机构,确定相关管理人员,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通信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熟悉通信建设安全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通信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通信建设项目的安全。

第十二条通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有对建设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和及时整改隐患的义务。

第十三条通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和应对能力。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5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5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20〕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2日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统筹推动政务信息化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政务部门使用预算安排资金实施(新建、改造和升级)的全市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运用信息技术支撑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要突出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数据共享、安全可靠等要求,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价值发挥。

第四条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全市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扎口管理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计划、验收评估、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督促提高预算绩效。

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2023修正版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通信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通信建设是指在信息化时代中,为保障网络通信的正常运行和快速发展,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过程。

通信建设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通信建设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和运维效率而制定的管理指导文件。

本办法旨在明确通信建设的责任、流程和标准,以确保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二、管理原则1. 依法规范:通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原则。

2. 安全高效: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维必须保障信息通信的安全性和效率,提高通信网络的质量和稳定性。

3. 合理利用:通信建设要充分考虑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提高通信网络的整体效益。

4. 公开透明:通信建设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依托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管理职责1.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通信建设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通信建设的实施情况。

2. 通信运营商:负责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提供稳定、高效的通信服务。

3. 通信建设单位:执行通信建设项目,确保按照规划要求、工程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建设。

4. 相关部门:配合主管部门、运营商和建设单位开展审核、监督和协调工作,保障通信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管理流程1. 规划阶段: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战略和需求,制定通信建设规划,明确通信网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2. 设计阶段:通信建设单位进行通信设施的详细设计,满足通信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3. 审批阶段:相关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设计方案,对通信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

4. 施工阶段:通信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队伍进行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

5. 验收阶段:通信建设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进行通信设施的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 运维阶段:通信运营商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水平。

五、管理标准1. 工程质量标准:通信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通信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1]14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2【实施日期】2011.10.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编制的《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江苏省“十二五”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专项规划目录第一章“十一五”发展回顾第一节网络建设第二节建设管理第三节存在问题第二章“十二五”发展环境和趋势第一节发展环境第二节发展趋势第三章“十二五”发展目标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发展目标第四章主要任务第一节网络能力提升第二节融合集约建设第三节服务平台完善第四节网络信息安全第五节应急通信保障第六节区域协调发展第五章重点工程第一节“宽带江苏”提升工程第二节“无线江苏”加速工程第三节“高清江苏”普及工程第四节“三网融合”推进工程第五节服务平台完善工程第六节网络安全升级工程第七节应急保障强化工程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一节加强组织保障第二节完善政策扶持第三节健全标准体系第四节优化项目管理第五节营造良好环境附录1 “十二五”重点项目一览表附录2 名词解释第一章“十一五”发展回顾“十一五”期间,全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取得长足发展,信息通信网络覆盖水平和承载能力稳步提升,信息通信服务和应用水平普遍提高,有力促进了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推动了社会信息化以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提升了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力了社会效率提升和成本节约,支撑了我省率先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

《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于202x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x年5月1日起施行。

202x年3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全省通信服务水平,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用于提供经营电信业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含室内、隧道及山洞等无线覆盖设施)、机柜、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

附搭电信设施的电力、广播电视和交通设施,除适用电力、广播电视和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2—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符合本地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省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对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道租用,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桥梁、河道、运河堤岸以及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地铁沿线时,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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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四章信息基础设施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向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传输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配电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功能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公安、交通运输、公路、环境保护、市政园林和林业、海洋农业和水务、安监、工商、电力、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的相关工作。

督办部门负责做好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履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职责的督促检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依法建设原则】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资源合理利用和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依法保护原则】信息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预防可能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的义务,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对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报告。

第七条【正面宣传原则】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向公众普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正确引导舆论,消除民众误解。

第二章信息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统一规划要求】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电信管道、光(电)缆、基站、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相关规划做好衔接,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结合信息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逐步完善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管道、光(电)缆、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同步建设要求】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规划建设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以及旅游度假、文化、体育、教育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事前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配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事宜,确保建设项目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同步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官网、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配套建设标准、工程施工和验收等强制性规范。

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批的管线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当包含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入地要求】通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

第十一条【综合管廊配套要求】市、区(功能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时,应当为通信线路进入管廊提供条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已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内建设通信管道和架空通信线路第十二条【共建共享要求】与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配套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信息基础设施全部实行项目建设方或开发商建设、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以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不得排他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挠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该区域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验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对新建民用建筑内配套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验收文件报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

第十五条【美观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在商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但事先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协商,并按照规定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管理人或使用人支付使用费或管理费。

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应当与城市和周围的景观相协调,发射天线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物业支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功能区)、镇(街道)、村(居委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免费开放所属建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用于支持通信管线、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建设资格管理】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资格,依法在资质或者资格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活动。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第十八条【安全运行职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保障信息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安全运行的管理职责:(一)定期检修和维护信息基础设施,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措施,为开展保护信息基础设施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二)根据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标志,标明信息基础设施产权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根据保护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电磁辐射指标标识、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禁止性行为】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通信线路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二)擅自断开信息供电系统,影响设备正常运行;(三)对通信基站及配套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侵害或者破坏;(四)擅自在规定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沙、采石、取土、堆土、钻探、挖沟等;(五)在埋有地下管道、通信光(电)缆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六)在危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或者停放易燃易爆物品;(七)偷接通信线路、电力或者设备;(八)向信息基础设施投掷物体,私自攀爬电信设施,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悬挂物品;(九)擅自在规定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抛锚、拖网、采砂以及从事其他危及水底、海底电缆安全作业的;(十)其他危害或者损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应对】信息基础设施出现故障、不可抗力等突发事件,导致发生严重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等紧急情况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并在充分做好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情结束后24小时内提出补办审批手续申请。

执行应急通信保障和信息基础设施抢修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在公路、城市道路优先通行。

第二十一条【安全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下列可能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三)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供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电信线路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四)实施爆破、采矿活动;(五)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体的工厂;(六)其他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电信质量的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外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可能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因建设施工活动造成信息基础设施毁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护性规定】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通信线路或者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时,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危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损坏信息基础设施、阻断通信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迁改要求】因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管线设施,确需改动或者搬迁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改动搬迁补偿协议。

第二十四条【迁改赔偿】因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基础设施,确需其他设施迁移或者造成其他设施产权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无补偿规定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相关设施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安全距离】架空或者地下油、气、水、电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

不符合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各自的主管部门协助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配合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信息基础设施维护和保护活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提供便利,不得非法阻挠和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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