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 执法责任追究专题
税务稽查业务基础题库执法责任追究专题一、单项选择题1.税收执法质量评价,是对以下哪些主体的评价()A.仅对税务机关B.仅对执法人员C.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D.税收执法人员和纳税人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包括对税务机关的评价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评价”。
故选C。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情形不属于税收执法过错的是()A.未按规定延长检查时限B.违规对纳税人加收滞纳金C.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送达D.纳税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A、B、C项属执法过错行为,D 项属纳税人行为非税收执法行为,故D项正确。
3.对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申诉答复有异议的,税收执法人员可以向以下哪个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A.上一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B.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C.上一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D.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税收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并作出答复。
执法人员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故A项当选。
4.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依据是()A.数字人事考核结果B.个人绩效考核结果C.税收执法考核结果D.评优评先结果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考评与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税收执法考核的结果是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依据”。
税收执法过错管理与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对税务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责任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所属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责任认定及执法质量评价。
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的结果是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针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给予相应的内部行政处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开展的对税务机关和人员的税收执法质量评价是对税收执法情况的专项评价,统一纳入税务系统绩效指标体系中,适用绩效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过罚相当、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全过程进行监控,开展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信息系统。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工作与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督质效,注重成果共享,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成立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税收执法责任认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质量评价的组织领导。
税务执法过错追究的归责原则
税务执法过错追究的归责原则
税务执法过错追究的归责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于税务执法活动失误或违法行为的问责和追究,包括一般决策、操作性失误和违法行为等。
归责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事求是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税务执法过错进行认定,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开展问责和追究工作。
2. 民主协商原则。
税务机关在开展问责和追究工作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促进民主程序的实现。
3. 追溯性原则。
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执法过错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追溯和纠正。
4. 公开透明原则。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执法过错问责和追究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 税务执法责任人原则。
税务机关履行问责和追究工作时,应当按照税务执法责任人的实际行为和失误程度,分别进行追究和问责。
总之,税务执法过错追究的归责原则是税务机关开展问责和追究工作的基本原则,它既是保证税务执法公正、严明的根本要求,也是促进税务公信力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措施。
税务机关在执行问责和追究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原则和程序规定进行,并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不断完善问责和追究工作的制度体系,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国税总局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国税总局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税收领域,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确保税收执法公正、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国税总局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推动税收执法的规范化和完善化,其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决心和行动,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法治建设。
在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的执行者和主导者,负有维护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税收执法过错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工作失误、不当操作、滥用职权或其他原因引起的。
而一些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往往会给纳税人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污名化纳税人。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税总局决定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首先,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能够增强税务机关的法律意识,推动税收执法规范化。
税收执法不仅是履行国家税收管理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国家税收执法权力的正当行使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否则将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可以让税务机关意识到自身的法律责任和约束,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素质,有效地遏制执法过错的发生。
其次,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于纠正不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具有明显作用。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能够倒逼税务机关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追责机制的建立,可以加大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感和权力正确运用的自觉性,有效防止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执法过错进行追责,也能促使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服务质量,推动税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此外,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还能构建公正税收执法的社会信任。
税收执法公正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基础。
税务机关严格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能够有效地树立公正执法的形象,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执法的信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2004)-国税发[2004]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2004)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总局对2000年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2.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执法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是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组织实施检查机关应统一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经费预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六条执法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税务机关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查办工作,进一步提高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有效惩治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根据党章、法律和纪律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惩处工作必须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决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务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纪律保障。
(二)基本原则1.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证据,充分收集和掌握证据;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坚持依法依纪的原则。
在各级党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法律、法规、政策、政令的贯彻实施和程序的规范;以法律和纪律为准绳,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坚持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和纪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纪律的特权;一切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人组织和个都不能例外。
4. 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切实保障查处对象应享有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通过澄清问题,客观公正地保护干部,调动干部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队伍稳定。
5.坚持查处与教育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达到惩前毖后的警示和教育目的;同时通过对违法违纪案例的解剖,分析产生错误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惩防体系机制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2•【文号】国税发[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浅析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浅析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税务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政工作,它旨在维护税法的实施,保障税收的合法征收。
然而,在税务执法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存在过错行为,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因此,税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非常重要,有助于保障纳税人权益,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素质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进行浅析。
首先,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一项法律制度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依法设立和实施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税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造成损害或违法行为,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其次,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方式税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保障纳税人权益的基础。
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如果税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操作或以不当手段进行执法,往往会对纳税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追究税务执法过错责任,可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受到公正、合法的待遇。
同时,追究责任还能强化税务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税务执法工作向更加公正规范的方向发展。
再次,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和程序为了有效追究税务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机制和程序。
首先,应该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行业知识水平。
这样可以有效预防执法过错的发生。
其次,应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让纳税人能够便捷地向税务机关反映问题,同时,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最后,应当加强纪律监察,对涉及税务执法过错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罚,确保责任可以得到追究,同时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此外,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和救济在对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和救济。
对于不同类型的税务执法过错,要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是指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如果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其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由责任人承担。
这一原则是加强税收执法的监督与管理,保障纳税人和其他涉税人员的权益,防止税务部门滥用职权、违规执法、侵害纳税人和其他涉税人员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法性质确定原则:针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行为违反法规,应严格界定其违法性质。
2. 责任标准明确原则:根据税收执法人员的实际执法情况,对其是否构成过错进行评估,并依法明确责任标准。
3. 责任倒推原则:根据税收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责任倒推,明确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4. 严惩从重原则:对于严重影响税收执法公正性、涉及重大利益或导致财政损失的行为,应严格依法惩处。
总之,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原则是加强税收执法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的表述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的表述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是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过失或者疏忽导致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税务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对损失进行赔偿。
这个原则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税收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的表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一、税收执法过错的范围税收执法过错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犯的错误、疏忽、违法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比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征收税款时计算错误、漏税、错税等,或者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
二、税收执法过错的追究税收执法过错的追究是指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错误、疏忽、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理。
税务机关应该对工作人员的过错进行调查、核实,并且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税务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对损失进行赔偿。
三、税收执法过错的归责税收执法过错的归责是指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进行归责。
税务机关应该对工作人员的过错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并且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税务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对损失进行赔偿。
同时,税务机关应该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以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税收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税务机关应该认真贯彻这个原则,对工作人员的过错进行严肃处理,并且对纳税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保证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3.18•【字号】湘国税发[1996]009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1996]009号1996年3月18日)为增强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的执法责任感,提高执法水平,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速按《办法》要求,成立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办法》,切实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
《办法》实施后,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违法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执行,提高国税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防止和纠正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国税机关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发与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或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为主,处理为辅和违法归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国税机关成立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实行追究,领导小组由1-2名局领导及政策法规、税政、征管、稽查、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政策法规部门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及其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执法单位作出的需上报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把关;(二)受理对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三)负责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向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四)执法监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2005年3月22日国税发[2005]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方法所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第四条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简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追究形式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第八条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
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卷。
第九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十条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
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
取消期限为一年。
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位负责人作出。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
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
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税收执法过错追究__局关于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局内各单位、__分局:为强化我局税收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__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以《__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主要标准,以我省地税“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税收管理员平台为主要信息平台,采取计算机筛选数据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局内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税收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区局领导班子成员、人事监察、办公室、政策法规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区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人事监察、办公室、政策法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人事监察,具体做好几项工作:1、负责草拟和修改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制度;2、受理执法过错行为追究线索;3、组织对执法过错事实的调查;4、对调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5、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准备工作;6、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送达及组织执行工作;7、处理其他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的事项。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和数据来源(一)责任追究的对象:区局税务执法人员及与执法行为相关的管理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1、未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填报房、土两税登记数据,或纳税人填报不实而未进行核实处理,或核实后无按实进行登记征收,且无在区局规定自查内上报反映不能按实征收具体情况而造成房土两税税收流失的;2、未按规定加强税收征管,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税辅导中被查出少征应征税款的;3、未认真加强辖管区域企业经济户的日常管理,在__年全市地税系统经济户口专项督导检查工作中被查出问题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税收执法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办法。
本文将探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重要性,阐述其内容和实施原则。
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重要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建立与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执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有助于提高税收执法的准确性。
税收执法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疏漏和错误。
通过建立追究责任的办法,可以强化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其在工作中更加慎重和精细,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
其次,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有助于确保税收法律的公正执行。
税收执法的公正性是税收制度建设的核心要求之一。
如果执法人员过错行为不受惩罚,将严重损害税收法律的公信力。
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可以传递出执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执法的信号,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最后,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执法的错误和过错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影响纳税人对税收制度的信心。
通过追究责任,可以对错误的执法行为予以纠正,修复因过错行为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内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主要包括责任追究程序和责任追究标准两个方面。
责任追究程序是指在发现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审查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
这些程序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进行事实核实、权衡证据和证人证词的可信性,最终依法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罚决定。
责任追究标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对税收执法过错行为进行界定和评估的标准。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各类过错行为的界定和处罚范围,保证执法责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界定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税收执法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尽量减少主观认定的空间,确保标准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
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是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如果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过错,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追究归责的一项原则。
本文将就这一原则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收执法过错的分类税收执法过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主观过错,即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失、疏忽、懈怠等。
还有一种是客观过错,即税务机关在执行税务规定时,出现了一些难以避免、不可预测的操作失误等。
对于主观过错,纳税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赔偿诉讼等方式进行争取权益。
而对于客观过错,纳税人应认真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同时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二、税务机关追究过错的形式税务机关追究过错有多种形式,例如:行政责任追究、纪律处分、经济补偿等。
其中,行政责任追究是最常见的形式。
税务机关追究职务违法行为,有要求其撤销、改正行为和赔偿损失等。
同时,在涉及到减税、免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执法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尽量降低对纳税人的不利影响,减轻其税收负担。
这也意味着,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中应该致力于实现税收公正,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监督,其追究过错的力度也需要得到提高。
三、强化风险管理,降低执法过错的风险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该引入风险管理的理念,有计划地完善税收执法的标准操作,明确执法职责和权利,制定操作流程;同时,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税收执法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减少过错。
此外,税务机关还应结合公众和纳税人意见,建立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从而加强税收执法的公开和透明,防止执法过程中腐败的发生。
总之,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归责原则是执法机关努力实现税收公平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
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风险管理,促进规范权利、责任分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宣传教育,及时修订完善执法条例,以更好地实现税收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为社会持续发展提供较为良好的税收宏观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
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06.20
【实施日期】200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
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1]72号2001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并迅速将此规定传达到全体税务干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教育税务干部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严肃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附: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惩治违规违纪行为,规范和促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擅自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条未按规定核验企业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有关证件、资料和不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含场地)等情况,擅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违反规定核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和限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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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执法过错追究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1﹞126号【发文日期】2001-11-20【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 (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 (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 (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第六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纳税申报的; (三)未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稽核增值税进、销项凭证的; (六)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划解税款的; (八)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 (十)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十一)未按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的。
第七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待岗,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二)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违规使用或管理税控装置的; (四)违规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五)违规批准减、免、退税的; (六)违规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七)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 (八)不如实上报欠税的; (九)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务案件不移送的; (十)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的; (十一)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 (十二)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一)设立税款过渡账户的; (二)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三)违规异地征收税款的; (四)空转虚收税款的; (五)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六)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第九条 对应追究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负责追究的责任人员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规定对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本分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可同时并处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
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一)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十四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追究。
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二)同一年度内发生二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六条 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和对过错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该责任人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人事、党委、法制、财务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提供给法制机构。
法制机构还应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决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执法过错线索。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掌握的执法过错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过错事实进行调查。
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应当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或者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并听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法过错的事实; (二)案件定性的分析; (三)过错责任的划分; (四)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时间。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应从以下方面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一)执法过错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调查报告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当责令原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自行调查。
法制机构对调查报告审核结束后,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作出追究决定; (二)对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三)对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四)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机构重新调查。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过错行为应当责令撤销、变更或限期重新作出,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 (二)对责任人实施追究决定,或者移交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实施; (三)对定性为无过错的执法行为,应予归档结案; (四)对过错事实不清的行为做补充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执法过错行为处理后,法制机构应当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况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联知识:1.对基层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