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合集下载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0年2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决窍;(二)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的秘密事项;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及数量;
(四)档案后库的秘密事项;
(五)批量运输档案的有关秘密事项。

第二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使我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极为被动的部分。

(二)机密级事项
1、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和保卫方案;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
2、历史档案及其编研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决窍、秘方,泄露后会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部分;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内容及统计数字;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不利的部分。

第三条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档案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第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2月14日起生效。

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一、绝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颁布单位】地矿部/国家保密局【颁布日期】 19940808【实施日期】 19940808【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使保密工作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和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地质矿产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矿产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一)机密级事项1.全国地质矿产工作中、长期规划中的主要指标和重大政策措施;2.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工作决策;3.未划定国界的边境地区、有争议海区以及我国已申请登记的国际海底矿区的地形地貌和矿产资料;4.全国铀、离子型稀土元素矿产的探明储量、开发利用综合统计资料以及资源战略分析资料的核心部分;5.涉及社会安定和公众利益的重大地质灾害预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全文)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泄露可能对国家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信息和资料。

为了保护国家秘密,保障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利益,国家对国家秘密设定了一定的密级范围。

首先是绝密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指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信息和资料。

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核能和核武器、核材料的研制、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保护;国家高层领导人的工作安排和行踪;国家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调整等。

其次是机密级。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指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信息和资料。

机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要军事设施和军事行动的计划、部署、编组和执行;国防科技和装备的研制、试验、生产和运用;与国家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的外交事务;国家重要经济和资源信息等。

再次是秘密级。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指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信息和资料。

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要工程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国家重要产业和关键技术的开发和保护;与国家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和供应链安全相关的信息等。

最后是内部资料。

内部资料是指国家机关、军事组织、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工作情况、人事安排、经济活动和管理运营等信息和资料。

内部资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的文件、决策和工作会议纪要;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业务合同和商业计划等。

对于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有以下要求:一是设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

二是加强保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保密意识和专业知识。

三是加强保密工作的技术保障,采取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窃取。

四是加强对国家秘密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泄密行为。

五是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确保国家秘密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的安全性。

总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
(1990年2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条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
(二)历史档案资料和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
(四)
(五)
(一)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
(二)
1.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
1.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
2.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诀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
第三条、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未经公布的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
4.
第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2月14。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保守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 绝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党和国家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变动方案;
2.酝酿或办理当中的全国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换届的人事安排方案;
3.党和国家领导人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4.中央有关部门专管的党员、干部、专家情况。

(二)机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省、部和其他中央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中央管理干部的名册和中央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中央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三) 秘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地(市)和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相应级别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与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得《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得范围与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保障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得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就是关系国家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得人员知悉得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得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得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得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得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得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得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得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与涉及国家秘密得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与本单位得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得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得范围与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与利益得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得安全与利益得,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得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与武装力量活动中得秘密事项;(三)外交与外事活动中得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得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得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得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与追查刑事犯罪中得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得其她秘密事项。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来源:国家环保局颁布时间:1990年1月24日内容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保密局)第一条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一)全国环境保护的中期规划、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二)军用和民用核设施建设各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有关的环境保护档案资料;(三)环境污染的重要监测数据以及污染情况;(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五)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所引起的公害病的资料;(六)环境保护工作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七)国际环境保护技术合作、技术引进中的秘密事项;(八)通过秘密渠道取得的国外环境保护技术成果、资料及其来源;(九)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地理座标和未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的原始资料。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一)机密级事项1.军用大中型核设施可行性研究阶段、选址阶段、设计建造阶段、装料运行阶段和退役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有关的环境保护档案资料;2.全国环境保护中期规划;3.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重大科技发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4.通过秘密渠道获得的国外环境保护技术成果、资料及其来源。

(二)秘密级事项1.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质量报告书(详本);2.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引起公害病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数据资料;3.环境保护方面具有国际水平的或国外虽有但尚属保密的科研成果;4.全国大中城市全面、系统的地下水污染的监测数据;5.军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情况;6.环境保护工作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7.国际环境保护技术合作、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方案、对策及出席重要国际环境保护会议的活动预案;8.全国自然保护区的地理座标和未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部分需要保密的事项,按该建设项目的密级执行。

保密范围和保密文件管理规定

保密范围和保密文件管理规定

保密范围和保密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院集团保密委员会指导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守党、国家以及公司的秘密,是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凡涉及党和国家安危、公司利益、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内容均属保密范围。

第四条保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五条公司内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的规定:(一)标明密级的党中央、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等文件。

(二)公司工作中以下事项属机密:1、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记录、纪要;2、尚未宣布的人事任免;3、尚未公布的机构设置、变更、改革方案;4、干部考察材料,后备干部名单;5、揭发、检举材料和纪检、监察调查材料;6、其他公司确定密级的会议、文件材料。

(三)生产、经营、财务、人力资源工作中以下事项属秘密:1、未经公布的经营战略、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等;2、未经公布的财务预决算、会计资料和财务、经营状况、企业融资计划及实施情况;3、境内外客户关系,包括交易对象、经营方式、合作内容等;4、商务谈判方案及其结果,包括与之有关的各类协议、业务函电、价格资料、市场调研资料、客户信用评价分析资料;5、投标方案、标书底盘及有关资料;民事纠纷案件庭外调查阶段的资料,未公开的代理词,法律纠纷调查分析资料;6、各项经营业务的利润水平以及相关的销售价格和成本;7、公司及下属单位开发和掌握的生产技术、经营信息;8、尚未公布的组织机构、人员调配方案、劳动工资统计表及相关资料、人工成本分析;9、其他经公司和下属单位自行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四)设计工作中以下事项属机密:1、重要国防基地、国家重点工程、重点科研生产基地的现状图、设计规划总图及有关资料;2、国防工程、重要科研工程、人防工程关键部位的设计、概预算和施工资料;由提供方标识密级的地形图、勘探图、文件、图纸和影音资料等。

3、设计方面属国际领先地位或国内独有的新成果、新产品的关键技术、工艺和参数;4、甲方委托的工程设计,其工程密级划分由甲方确定。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1号【发布部门】国家保密局【公布日期】2017.03.09【实施日期】2017.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令(2017年第1号)现公布《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静2017年3月9日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

第三条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保密法确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为遵循,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科学准确划定。

第四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中央有关机关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并对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保密事项范围的形式、内容第六条保密事项范围名称为“××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包括正文和目录。

第七条正文应当以条款形式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依据,本行业、本领域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与其他保密事项范围的关系,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目录作为规定的附件,名称为“××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应当以表格形式列明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产生层级、知悉范围等内容。

新修订《保密法》

新修订《保密法》

新修订《保密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内容,包括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其他法律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

第三条国家秘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必要、安全、实用的原则,坚持秘密与透明相结合,保密与公开相衔接,加强秘密工作制度建设,提高国家秘密工作水平。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级别和管辖第六条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级别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所涉及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一)国家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的文件、会议记录、讨论纪要;(二)国防、外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科研、生产等技术、资料;......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原文2. 修订版法律解释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审查办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定级标准》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秘密:指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内容,包括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其他法律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

2.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秘密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3. 商业秘密:指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其他商业信息。

......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秘密信息的泄露和传播问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存在工作流程不规范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流程;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2001年7月9日教密〔2002〕2号)第一条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绝密级事项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机密级事项1、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2、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3、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4、全国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5、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6、全国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7、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8、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9、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10、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研修生、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科研方面政策调整的分析、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11、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

秘密级事项1、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和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2、国家教育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4、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职工罢教、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5、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6、不宜公开的双边、多边教育交流项目(含备忘录);7、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第四条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秘密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其秘密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由教育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修订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三章保密制度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

1、什么是国家秘密?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由三个要素组成:(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这是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主要标准。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特征。

(3)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特征。

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2、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是什么?根据《保密法》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3、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4、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哪些人?《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有哪些?

Effective managers are good at using talents.(页眉可删)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有哪些?导读:(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与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第三条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与国家其她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颁布单位】地矿部/国家保密局
【颁布日期】 19940808
【实施日期】 19940808
【章名】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使保密工作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地质矿产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质矿产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就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机密级事项
1.全国地质矿产工作中、长期规划中的主要指标与重大政策措施;
2.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工作决策;
3.未划定国界的边境地区、有争议海区以及我国已申请登记的国际海底矿区的地形地貌与矿产资料;
4.全国铀、离子型稀土元素矿产的探明储量、开发利用综合统计资料以及资源战略分析资料的核心部分;
5.涉及社会安定与公众利益的重大地质灾害预测资料。

(二)秘密级事项
1.全国地质矿产工作年度计划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与重大政策措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型铀矿床的位置、探明矿产储量;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离子型稀土元素矿产的探明储量与反映矿床地质特征的资料;
4.军事设防区及为军事目的服务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5.涉及社会安定与公众利益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地质调
查资料;
6.国家授权的对外地质矿产经济、技术合作谈判中的内定方案及对策;
7.重要设防海区海底的底质、地形、地貌资料与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5万的水深图;
8.区域绝对重力资料以及附有测点位置、高程与基点联测成果的区域性相对重力资料。

第四条地质矿产工作中的专业测绘资料,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
的保密规定执行。

各种地质矿产专业图件,其保密范围按本规定管理。

第五条地质矿产工作中涉及其她部门或行业的秘密事项,按国
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地质矿产工作及经济活动中的工作秘密与商业秘密
(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事项,应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七条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由地质矿产部、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的《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即:地发[1989]304号文)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