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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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用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 ,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定期开展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
(六配合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 (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筑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