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造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造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合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造,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造,包括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造和建造高度超过 24 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造。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造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高层建造(或者其部份)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造(或者其部份)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造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
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的行为:(一)超负荷用电;(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四)创造、储存易燃易爆危(wei)险品;(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六)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七)占用、阻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其次章消防平安职责第三章消防平安管理第四章消防宣扬教化和灭火疏散预案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运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平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平安管理。
其次章消防平安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运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平安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平安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运用人可以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供应消防平安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平安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运用人的,各业主、运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平安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平安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运用人的,应当共同托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运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平安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运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运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托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平安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托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供应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督促运用人加强消防平安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运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平安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平安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刚好消退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扬教化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依据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筑包括市区高层建筑、景区高层建筑、工业园区高层建筑等,层高超过六层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预防、防范、监控、应急、救援等环节。
第二章预防环节第四条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结构稳固、耐火性能良好。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电气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六条高层建筑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防范环节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并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
第四章监控环节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建立消防安全监控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进行24小时监控。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设置监控摄像头、烟感、火焰探测器等设备,并建立消防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定期对消防设备和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应急环节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火灾和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和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应配备应急疏散器材和应急通信设备,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通信。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建立灾害信息报告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灾害信息。
第六章救援环节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救援设备,建立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应与消防救援队伍建立连系,确保发生火灾或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展开救援。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备清单》;3.《高层建筑灾害信息报告表格》;4.《高层建筑应急疏散演练方案》;5.《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分工表》;6.《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课程大纲》。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
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谋划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本地公安消防监视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谋划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办法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职员。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四)构造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六)构造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七)构造管理和维修消防办法、东西;(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十)调查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视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新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地的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应急处理”的原则,全面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保证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运行正常;(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市政消防部门应当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和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促使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专门设计,并运用先进技术和理念,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有效扑救火灾。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条高层建筑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防烟排烟系统等。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得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得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得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得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就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得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得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共同负责、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得,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得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得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得,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得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得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与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消防安全职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楼大厦在为人们提供便捷和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的同时,也给消防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建筑设计与施工1、高层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消防设施的布局和疏散通道的设置。
建筑材料的选择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计,如确需变更,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3、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严格的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消防设施配备1、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等。
2、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维护。
3、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设施标识和操作说明,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正确使用。
三、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1、高层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其宽度、坡度和距离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2、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并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楼梯间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具有自闭功能。
3、高层建筑的外墙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或阳台,窗口或阳台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
四、消防安全管理1、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高层建筑内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全体员工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自己的职责,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发布部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6.21【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更多生活和工作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建筑设计与施工阶段1、规划与设计高层建筑的规划和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
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确保消防车能够顺利通行和展开救援行动。
2、防火分隔建筑内部应采用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将不同功能区域分隔开来,防止火灾蔓延。
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这些消防设施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调试。
4、建筑材料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避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对于装饰装修材料,也应选择具有一定防火性能的产品。
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2、消防设施维护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应每月进行检查,消火栓、灭火器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管理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安全出口的门应保持常开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应完好有效。
4、电气设备管理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应符合规定。
5、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严禁在高层建筑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符合相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6、消防宣传与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及职责1.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设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每座高层建筑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的职责(1)制定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执行;(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监督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4)组织高层建筑的消防演习,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5)协调高层建筑与周边环境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对周边建筑的消防监管。
第三章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1. 消防水源每座高层建筑应配置消防水源,供应消防用水。
消防水源应保证水量充足,水压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消防水泵房。
2.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每层高层建筑的公共区域和楼道应安装自动火灾报警器。
火灾报警系统应与消防监控中心联网,确保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并得到处理。
3. 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电气、机械设备室以及易燃易爆物仓库等区域,应配置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灭火。
4. 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和设施每栋高层建筑应设有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楼梯和疏散通道,保证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顺利疏散。
第四章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巡查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灭火器的配置高层建筑应根据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合理配置灭火器,确保灭火器能够在火灾初期起到有效的灭火作用。
3. 灭火器的年检和保养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要求使用单位每年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可用。
4. 组织消防演习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火灾逃生自救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建设规划及审批管理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及公共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设计,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提供优化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对于超高层建筑和重大火灾高风险场所,应当实行专家评估、跨部门联合审批程序。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与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
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控制设施、室内消防泵房等消防通道和水源设施。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栓、消火栓,其数量、流量和压力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及更新,并参与相关消防考核和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为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日常检查和维护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责任部门应当实行巡查、抽样检查、测试验收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消防法》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旨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安全防火的基本要求: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防火、消防设施等基本要求,达到防灾抗震、安全舒适、容积率适当、环保节能的标准,同时考虑到地块的大小、地形地貌等因素综合设计,以达到人类的所有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第八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职务和岗位,并制定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合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层建筑,应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时加强审核力度。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日常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防范应当注重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应当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以保障人员疏散、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能力为重点。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的目标是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高层建筑的消防防火性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消防工程设计审查、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组织消防演练和事故调查、宣传教育等。
第二章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安装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防排烟门、防火门等。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部门的审查验收要求,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定期组织火灾隐患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加强相关培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章高层建筑的消防检查和监督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对高层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消防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民用建筑指建筑物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应由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条高层民用建筑的建设采用高阻燃材料和消防隔墙等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每层楼应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逃生通道等,并保持其畅通乾净。
第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每层楼应设立不少于两个灭火器识别标志,标明灭火器的位置和型号,方便使用和查找。
第八条高层民用建筑应配备应急疏散方案,明确疏散路径、安全出口及逃生楼梯等,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九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监部门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其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高层民用建筑应使用消防电梯,且每层楼梯间都应安装防火门,防止火势扩大。
第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住户和使用人员应按规定使用消防设备,参加消防知识培训,增强火灾防范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乱堆乱放易燃物品,禁止在公共区域乱丢烟蒂和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引起广大业主、物业公司及住户的重视,共同维护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无小事,每个人都应该有消防安全意识,共同为建设安全城市做出贡献。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确保员工生命资产安全,依法规定本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高层建筑的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消防组织)1.本企业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组织、协调与引导。
2.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负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负委员,消防专业人员担负秘书。
第五条(职责划分)1.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订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
2.各部门要搭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消防部门)1.本企业设立特地的消防部门,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2.消防部门要保持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七条(消防设施建设)1.高层建筑应配备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2.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状态,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演练和维护和修理。
第八条(消防设备采购)1.消防设备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消防设备的更新换代应依照实际需要和技术发展要求进行,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优化。
第四章火灾防备与处理第九条(火灾隐患排查)1.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2.消防部门要订立火灾隐患排查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掌控。
第十条(火灾报警与处理)1.高层建筑应配备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消防部门负责引导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和使用,并定期进行演练和维护。
第十一条(火灾应急救援)1.高层建筑应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居民参与、专业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制度。
2. 组织与管理2.1 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到位。
2.2 消防安全组织高层建筑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3 消防安全检查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 设施与维护3.1 消防设施设备高层建筑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栓系统等。
3.2 维护与保养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4. 培训与演练4.1 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4.2 消防安全演练高层建筑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检验火灾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员工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5. 火灾事故处理5.1 火灾报警与处置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进行初期火灾扑救。
5.2 火灾调查与原因分析火灾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火灾原因,总结火灾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6. 法律责任与处罚6.1 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消防机构可以依法予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建筑。
由于高层建筑人员集中,疏散困难,而且发生火灾的概率也较大,因此其消防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1.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如消防栓、灭火器等。
同时应保持消防设备正常完好,定期维护和保养。
2.高层建筑内应有专门的消防器材房,并设有专人管理和保养。
3.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水池或者消防水箱,其水量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和火灾风险进行合理设置。
4.高层建筑内应设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隔墙等消防设施,保证火势不会蔓延至整个楼层或整幢楼房。
5.高层建筑内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二、人员管理1.高层建筑内应配备专业的消防队伍,确保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火灾事件。
2.每个高层建筑内应有专门的火灾预警系统,并有人员负责开启警报、指挥疏散等工作。
3.高层建筑内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能够迅速地处理火灾事件。
4.在高层建筑内应设置消防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变能力和防火意识。
三、建筑设计1.高层建筑的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包括建筑楼层数量、疏散通道、出口数量等方面。
2.楼层内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堆放杂物等物品,以免加剧火灾情况。
3.高层建筑内的电线、电缆等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设置专门的电力室,减少或者避免机电设备引发火灾。
四、消防检查1.高层建筑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楼宇日常消防管理的重要依据。
2.高层建筑每年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消防演习,并完成消防安全标志的更新、防火门、防火隔墙、防火卷门修复等防火设施的完善工作。
3.消防部门定期评估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对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并对逾期未处理的隐患问题予以严厉处罚。
五、总结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在建筑设计、设备维护、人员管理、消防检查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这些高层建筑在为人们提供舒适便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消防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一、消防安全责任1、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他们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2、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3、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高层建筑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同时,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技术、战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二、消防设施设备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建筑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系统应当能够及时探测火灾,并发出警报信号。
2、灭火设施高层建筑应根据其用途、面积等因素,配备相应的灭火设施,如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
消火栓要保证水压和水量满足灭火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喷头完好、管道畅通;气体灭火系统要定期检查灭火剂储存量和压力。
3、防烟排烟系统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烟、排烟设施,保证火灾时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等部位应当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走道、房间等部位应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或自然排烟设施。
4、疏散设施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疏散设施应当保持畅通无阻。
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应当设置合理、完好有效。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属地管理,各级责任。
(三)科学规范,维护公正。
(四)社会共治,合力推进。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规范、技术要求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
第五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技先导,推动创新发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不断强化消防安全技能。
第二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设计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消防救援能力。
(二)针对高层建筑特点,设计具有防烟、防火、扑灭火灾能力的系统设施。
(三)采用优质阻燃材料和构件,控制火灾蔓延。
(四)合理设置消防通道、逃生楼梯、避难层等安全疏散设施。
(五)合理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灯等防火设施。
第七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严格的消防设施选型标准,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性能。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源、监控系统等。
(三)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三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使用第八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第九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变消防设备设施。
第十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组织定期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标志和指示灯,公示消防逃生路线。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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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用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四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九条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 ,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 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四定期开展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六配合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 (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筑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五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高层建筑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不得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醒目位置公告。
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 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的标识。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空气断路器等电气保护装置应当与电器设备的容量相匹配;电器设备和电力线路应当与易燃可燃物体保持安全距离。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杂物。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与公共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内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 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