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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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通过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处理,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产品质量事故管理。

3职责

3.1公司技术、质量执行委员会负责重大、较大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批。

3.2主管质量的副总经理负责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3.3质保部负责主持较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的审批;负责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

3.4各生产厂、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负责实施。

4 管理内容

4.1质量事故定义

在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由于质量问题给企业或顾客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事件。

4.2质量事故分类

质量事故按损失和造成的影响程度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4.2.1一般质量事故:

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至50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10000元,按公司质量损失赔偿有关制度执行)。4.2.2较大质量事故:

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至100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员重伤。

4.2.3重大质量事故:

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的质量事故,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员死亡。

4.3凡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单位(或责任单位)均应按规定书面报告,保留事故实物(现场),按职责对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纠正、预防措施。一般质量事故会后二个工作日内,较大质量事故会后三个工作日内,重大质量事故五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形成质量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经理层和质保部,重大、较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公司技术质量执行委员会审批。一般质量事故报质保部审批。

4.4质量事故的处罚

4.4.1重大质量事故。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于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10~20%的经济赔偿并报管理人事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及国家法律的报司法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按QG/CG B 37-2008《关于员工犯失职错误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的规定》有关条款执行。4.4.2较大质量事故。对造成较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于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15%的经济赔偿并报管理人事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按QG/CG B 37-2008《关于员工犯失职错误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的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4.4.3一般质量事故。对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于不低于直接经济损失的3~10%的经济赔偿并报管理人事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按QG/CG B 37-2008《关于员工犯失职错误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的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4.5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程序

4.5.1责任单位在收到因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当天,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及时报告质保部;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经理层、生产部、质保部。

4.5.2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后,由主管质量的副总经理主持进行调查,召集质保部、生产部、研究所、事故责任部门等相关部门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质量事故分析报告报公司技术质量执行委员会审批。

4.5.3较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较大质量事故报告后,由质保部部长主持进行调查,按4.5.2条程序召开质量事故分析会进行分析、组织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技术质量执行委员会审批。

4.5.4一般质量事故分析、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

分析会,分析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质保部审批。4.5.5质量事故涉及对责任人员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报管理人事部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5.6质量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实施和验证。

4.5.6.1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做好记录。重大、较大质量事故制定纠正、预防措施计划,报公司技术质量执行委员会审批。

4.5.6.2质保部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验证。

4.6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基本内容:

4.6.1质量事故概况:发生质量事故的时间、地点、产品名称、型(图)号、数量、事故现象、经济损失。

4.6.2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分析造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找准根本原因,落实责任单位,责任者等。

4.6.3纠正和预防措施:针对原因制定具体、可行、有效的措施,落实执行人、时间进度等。

4.6.4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7考核

4.7.1本单元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私自进行解决和处理的,对责任单位一次扣罚500~2000元,同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于200~8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于行政处分。

4.7.2针对发生的质量事故,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验证有效性差,对责任单位给予200~1000元处罚,同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200~800元处罚。

5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质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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