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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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广州市规划局二O一四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分级与分类 (3)3 配置要求 (4)4 布局要求 (5)5 设置标准 (8)6 附则 (19)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穗府办〔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穗府办〔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22日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21—2035年)目录一、概述(一)规划背景(二)规划对象(三)规划范围与期限(四)规划依据二、广州市医疗卫生资源总体情况(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二)医疗卫生资源现状(三)居民健康状况(四)医疗服务特征三、规划目标及总体空间结构(一)规划指导思想(二)规划原则(三)规划愿景与目标(四)规划结构四、市域医疗卫生设施布局策略(一)均衡布局,扩大优质资源覆盖(二)上下衔接,促进分级诊疗格局形成(三)调整结构,优化健康服务体系供给(四)医防融合,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五、各区医疗卫生设施规划(一)越秀区(二)海珠区(三)荔湾区(四)天河区(五)白云区(六)黄埔区(七)花都区(八)番禺区(九)南沙区(十)从化区(十一)增城区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级责任(二)严格规划实施,强化监督评价(三)合理控制规模,弹性调配床位(四)完善投入机制,培育多元主体一、概述(一)规划背景。

“十四五”以来,国家、省、市出台了《“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广州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文件,对广州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

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动产登记,明晰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和登记要求,保障业主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理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区划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移交的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经营性配套设施”)。

第四条业主共有的设施,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区分为纳入分摊面积和不纳入分摊面积两种。

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3 —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

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

第五条业主共有的设施,按以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前述业主共有物权信息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分期确权项目,只登记当次核准登记范围内的小区共有物权信息,并附注记载该信息仅为当前登记情况,完整信息应以小区整体登记后记载情况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8•【字号】穗府办〔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8日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号)精神,推动我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坚持改革创新、“三医”联动、促进均衡,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以推进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为抓手,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力争通过五年努力,打造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广州方案”,持续拓宽公立医院改革空间、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诊疗格局、不断提升公立医院的发展效能,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广州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发布文号】穗府[2007]28号【发布日期】2007-08-05【生效日期】2007-08-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广州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优化配置城市医疗卫生资源,方便居民就医,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广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统一规划、调整优化、科学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坚持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规范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具体目标是: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建设,使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全市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社区医疗技术水平大幅提高,人员队伍稳定,全科医生和护理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率达到100%。

居民可以在社区得到疾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健全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一)科学规划和建设杜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来建设,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可通过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指标,以促进城市居住环境的改善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州市人口持续增长,居住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关键。

因此,制定合理的设施配置指标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至关重要。

设施配置指标
1. 教育设施:按照每个社区的人口规模,至少配置一所小学和一所中学。

同时,每个社区应根据居民需求适当增加幼儿园和大学院校的数量。

2. 医疗设施:每个社区应至少配置一所综合医院,并根据人口规模适当增加分诊中心、社区卫生站和专科医院的数量。

3. 文化设施:每个社区应配置一个文化中心或图书馆,以提供市民研究和文化活动的场所。

此外,应根据居民需求增加艺术馆、博物馆和文化广场等设施。

4. 运动设施:每个社区应至少配置一个室内或室外体育馆,提供市民进行体育锻炼和活动的场所。

此外,应根据居民需求增加游泳馆、羽毛球馆和运动公园等设施。

5. 公园绿地:每个社区应配置一定比例的公园绿地,提供市民休闲、娱乐和户外活动的场所。

具体配置比例可根据社区人口密度和可利用土地面积进行调整。

结论
通过合理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广州市可以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政府和规划部门应密切关注居民需求的变化,定期评估和调整设施配置指标,以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民需求的变化。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附件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的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商业服务、燃气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社区配套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公安、经贸、邮政、残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登记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设置标准]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电力等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一并公布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移交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12]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移交问题的通知-穗府办[2012]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移交问题
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移交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12〕6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1〕64号)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建设移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纳入无偿移交的教育设施范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建设后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使用、管理。

具体的移交要求,按照《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15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设施无偿移交给教育部门后,教育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开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民办幼儿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2月2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结束——。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穗交[2010]641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穗交〔2010〕641号)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建设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交站场归口专业管理部门,特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及移交管理事项。

其中,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主要是指公共交通站场设施(下称“公交站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等规定,在进行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的阶段,落实配套公交站场的建设用地面积、位置等情况,大型住宅小区还需考虑配置一定数量的中途站与之衔接。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前,应就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套公交站场的建设用地情况及交通组织方案征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意见。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

关于房地产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的注意事项各开发企业: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0 年2 月21 日发布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了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以及相关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时序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 前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二、在本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上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三、开发项目在规划验收后1 个月内应书面通知相关的接收单位,属成本价移交的设施(公交站场和邮政所)应附计价说明,成本造价由土建成本、土地价格和相关税费等组成,接收通知应同时报区建设局备案。

四、在移交时,开发企业须将配套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有关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有关文件交给接收单位,并按专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移交指引和移交清单目录的规定移交,移交资料清单应当作为移交协议附件,经接收单位签章确认后,企业自行妥善保管,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五、配套用房(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应当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以毛坯房移交、交付使用。

六、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之日起1 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移交意见,并明确接洽方式。

没有反馈移交意见的视作接收单位暂时放弃接收配套设施,按《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七、开发企业应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作为预售、销售合同附件,并在预售、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设施移交。

八、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以及预售或销售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九、肉菜市场等属于市场经营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类型及标准变迁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类型及标准变迁

年、2019 年的修订均未对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进 行修改。
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普通住宅以 3.2 人 为户均人口,每户 100m2 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 1 个
2. 住房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标准户 ;保障性住宅则取户均 2.5 人,每户 50m2
2010 年,广州市政府以穗府办〔2010〕15 号 文颁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卫生站,增设星光老年之家。 总体上看,城乡规划部门更加关注配套设施的
1999 年 10 月《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功能、规模、布局对于居民需求的满足,而住房建
对居住区、小区、组团级的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设部门则更加关注配套设施的建设落地和移交管理
规模、千人指标、设置要求等做了详尽叙述,成为 问题。
3000~500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十五分钟生活圈
十分钟生活圈
五分钟生活圈
800~1000
500
300
50000~100000
15000~25000
5000~1200017000~20005000~8000
15000~4000
表 1 新旧版“国标”中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对比表
组团 1000~3000 300~1000
居住街坊 ——
1000~3000 300~1000
2021 年第 5 期
开发与建设
住区公共建筑应按照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分级配套 看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范围相比 2010 年
设置”;1988 年,《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 的配套设施有很大拓展,增加了体育设施、服务设
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进行第三次修订的时候却没有 在公建配套的配置要求和标准上做新的改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穗府办函〔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新形势下的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市房地产政策措施。

一、继续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和政策体系,加大供应力度,不断满足各类保障人群住房需求。

2024年计划筹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8万户。

二、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建房〔2024〕2号)要求,建立我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三、优化调整限购政策(一)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不含120平方米)住房,不纳入限购范围。

(二)在限购区域范围内,居民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作租赁住房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或者在我市存量房交易系统取得房源信息编码并挂牌计划出售的,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家庭住房套数。

(三)对于具备合并不动产权证书条件的房屋,购房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业务、合并登记业务一同办理。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6〕125号文《关于调整收费项目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通知》及省物价局〔96〕304号文《关于广州市合并配套设施收费项目的批复》的精神,对其中合并征收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则1.对广州市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统一征收“建设费”,其中小区成片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6%计收;零散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2%计收。

2.商品房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依法取得《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经省、市计划部门批准,列入同级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的项目。

3.小区是指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审批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包括在小区内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项目)等,按照小区标准实施配套建设的项目。

零散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的规模不符合上述小区标准,不能按照小区标准实施配套建设的其他项目。

4.非商品房建设项目,其“建设费”收费费率按6%计收。

5.基本建设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剔除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贷款利息、土地出让金、不需安装的设备款、征地款(不包拆迁)、本合并收费所包含的各项设施的投资额、不可预见费的非基建投资等项目之后的投资额,建设单位在办理缴纳“建设费”时,应同时提供经有权批准部门批准的有关投资总额构成的资料,或可行性报告中投资总额概算,以便据以核定基建投资额,如不能提供以上资料,则按照定额站的有关资料计算。

二、征收工作的具体运作1.“建设费”由市建委派人在市政设施收费处设立的“建设费收款处”收取,具体在市规划局和各区规划分局内设点办理收费,建设单位交费后,有关收费点即开给“建设费”签证单及缴款证,建设单位凭“签证单”办理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凭“缴款证”到政府各业务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6.09.25【实施日期】2006.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规范并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增强服务供给能力,适应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结合广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联系人:尹丽婷,联系电话:81082382)。

附件:1.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2.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筑与环境(一)符合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人性化环境要求,因地制宜绿化、美化。

(二)在儿童保健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布局合理。

(四)房屋建筑设计的有关内容和室内装修应符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医疗用房、公用门廊、地面、墙面等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

出入口、坡道、厕所等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应有防滑措施。

坡道、厕所等应设置扶手。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有条件者应设电梯。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4届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是社区居民就医的重要场所,其建设标准对于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建标163-2013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编,XXX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设标准。

该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管理由XXX和XXX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控制建设标准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并且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建标XXX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备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本建设标准以“以人为本、方便患者”为原则,制订出符合实际的标准。

该标准的发布对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修改或补充之处的意见和相关资料寄至XXX,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建设标准的主编单位为XXX,参编单位包括XXX、XXX、XXX、XXX、XXX和XXX。

主要起草人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XXX。

本建设标准旨在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广州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总则1.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管理。

2.目标:通过建设移交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按时完成、安全可靠,居民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二、项目审批程序1.项目初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相应的政府部门申请项目初审,并提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及预算。

2.施工许可证:项目初审合格后,政府部门将颁发相应的施工许可证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其开始项目建设。

3.移交验收审批:项目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移交验收审批,证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要求完成,并提交相关的验收报告及移交文件。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1.范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水电气设施、排水系统、供暖供冷系统、绿化景观等。

2.设计规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广州市的相关规范,保证其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3.施工质量: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竣工验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后,需经过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确认其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四、移交管理程序1.移交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工前,向政府部门申请移交,并提交相应的移交材料。

2.移交验收:政府部门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移交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后,将颁发相应的移交证书。

3.移交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政府部门提交移交文件,包括工程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

4.管理及维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穗卫[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卫〔2008〕42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财政局:为提高我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卫生部《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8〕22号),结合《广州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社区卫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广州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与市卫生局基妇处联系。

附件:1.广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评指标库(略)2.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评指标库(略)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广州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试行办法为加强我市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财政补助与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挂钩的绩效考评机制,确保社区居民享受到公平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卫生部《公共卫生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8〕22号)、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和市财政局、卫生局《广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穗财保〔2007〕389号),结合《广州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社区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组织实施为保证绩效考评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市卫生局组织成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专家组,由专家组实施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评,并向市卫生局提交各区(县级市)《社区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管理,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的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邮政、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管理部门制定配套设施的项目、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专业管理或行业管理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调整相关配套设施的设置标准。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配套设施种类、规模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规定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核定配套设施的位置。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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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
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穗卫妇社[201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1.30
【实施日期】2011.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的通知
(穗卫妇社〔2011〕2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
设施建设移交指引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移交指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必须符合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设置独立排污系统,以确保医疗污水经无害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排污池设置符合环保要求,各楼层排污管道不得与居民和市政排污管道直接相连。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以毛坯房标准移交、交付使用,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设置独立电表、水表。

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电容量不少于 150千瓦,规划设计时应该预留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处理器(冷却塔)位置。

社区卫生服务站用电容量不少于30千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电、水、消防等符合安全标准,并适当设置部分医疗设备所需三相380伏电源。

第五条开发企业须在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后l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接收房屋。

区(县级市)卫生局在接到接收通知书后应该在一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明确接洽方式。

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将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房屋及其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

移交时,移交与接收双方应签署《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施建设移交、接收协议书》(见附件l),约定双方接收时间、方式、有关文件资料、签收确认、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

第七条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

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

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

对需限期保养、维护的设施,由交接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该在房屋移交、签署移交、接收协议书之日起2年内为房屋接收单位办结房屋产权登记。

第九条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1日。

附件:1.广州市区(县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移交、接收、管理协议书
2.移交材料清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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