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433税务专业基础》专用教材-中国税收征管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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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中国税收征管制度
第一章税收征管概论
第一节税收征管的概念、目的与原则
一、税收征管的概念
税收征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依据税法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征纳过程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又称“税收稽征管理”。
税收征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层含义:
(1)税收征管的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税收征管的对象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及征纳双方的征纳活动过程。
(3)税收征管的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它包括各税种的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是整个税收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将潜在的税源变为现实的税收收入的实现手段,也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监督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发挥税收作用的重要措施的基础性工作。
二、税收征管的目的
税收征管的目的是税收征管的最基本目标,是税收征管目标体系中最高层次的目标。
税收征管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税收流失和降低逃税率。
(2)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率和纳税成本率。
(3)使税收法规得到贯彻实施。
(4)实现税收的财政职能,保证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三、税收征管的原则
1.依法治税原则
依法治税原则,是指税收征纳活动中征纳双方必须以税收法制为依据办理各种征纳事项,征纳双方的一切征纳行为都要制约于税收法制,按税收法制办事。具体讲,就是要依率计征,即必须依据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征应纳税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随意变动税率。
2.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税收是国民经济中一种重要的分配关系,它的一征一免都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同时,税收分配是国家的集中性分配,税收征管必须实行国家的统一领导,绝不能由地方和部门各行其是,擅自征税或者减免。
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各部门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必须从实际出发,给地方政府一定的机动权力,因地制宜处理本地区的特殊问题,发展地方经济。所以,又必须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管理税收的权力。
3.组织收入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原则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与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影响经济。税收的最终来源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创造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国民经济的发展是税收不断扩大的根基和源泉。因此,促进经济发展,开辟税源,是组织税收收入的经济基础,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4.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原则
我国目前的税收征收主要是通过征收机关包括税务部门、海关和财政部门等三个部门完成的。为了实现税收的征收任务,必须有专门的征收机关和专职人员。税收专业管理就是通过国家的征收机关和专职人员进行的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由于税收分配活动涉及广大城乡、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情况千变万化,单纯依靠专业管理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配合、支持和帮助。税收的群众管理就是依靠协税单位和个人在税收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参与税收管理的一种形式。
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在税收管理活动中,专业管理起着主导作用,而专业管理又必须以群众管理为基础,专业管理应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群众管理应接受专业管理的指导,才能发挥各自的作用。
5.效率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的效率原则是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较好的征收管理效果。讲求效率是一切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必须精兵简政,节省征纳费用,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配备先进的管理工具,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第二节税收征管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是以《税收征管法》为依托和执行准则的。
税收征管法,就是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和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的《税收征管法》。它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总的来说,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统一了内外税收征管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应本法。”从而使我国此前内外有别的税收征管制度实现了统一。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在税收法律制度上尽快同国际接轨。
二、明确了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有关税收立法权的分配问题是税权和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这就形成了我国目前集中统一的税收立法权体制。
三、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行政执法权
根据新时期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行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设定了必要的税务行政执法权。表现在:第一,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第二,将出境人员清缴税款制度扩大到适用各种税;第三,明确了税务检查权的范围等。
四、建立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并对征税权的委托作出严格限制。强调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给予行政处分等。
五、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在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也明确了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