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作的管理,规范处置行为,合理充分利用报废报损仪器设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并列入学校仪器设备账的全部仪器、设备和器材。
第二章处置原则与方式第三条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注销,或占有、使用权变更的一种行为。
主要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捐赠、报废、报损。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仪器设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仪器设备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是指仪器设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获取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捐赠,是指仪器设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废,一般是指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并经技术鉴定或按政府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仪器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或出现其他损失,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实行统一归口、技术鉴定与论证、分级审批与报备、评估与竞价等原则。
(一)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学校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统一归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其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处置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或专家论证或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有序进行。
(三)仪器设备处置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
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及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报废(损)、报失仪器设备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为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损)、报失的统一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各单位需重视仪器设备的报废(损)和报失管理工作,各司其责,严把审核关。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第四条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年限上划分:L计算机及各类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2•普通仪器仪表及各类电器设备,使用年限6年以上;3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4 .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以上各类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L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三)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参照《大学关于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补充规定》执行。
(四)对没有达到报废年限,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使用效能情况附上相关证明。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报废审批第五条对单价800元以下的拟报废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填写《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一式四份),汇总报资产后勤处审批。
第六条对单价800元以上的拟报废仪器设备,各使用单位填写《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一式四份)并附《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两份),汇总报资产后勤处审批。
学校报废仪器回收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学校报废仪器的管理,确保报废仪器得到合理回收和利用,减少资源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报废仪器的回收和管理。
三、报废仪器的界定1.因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
2.经专业鉴定,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仪器。
3.因政策调整、设备更新换代等原因,需要淘汰的仪器。
四、报废仪器回收程序1.仪器使用部门或教师发现仪器报废后,应填写《报废仪器回收申请表》,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
2.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将《报废仪器回收申请表》报送设备管理部门。
3.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报废仪器进行鉴定,确认报废资格。
4.鉴定合格的报废仪器,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回收。
五、报废仪器回收流程1.设备管理部门在收到报废仪器后,对仪器进行清点、登记,并建立报废仪器台账。
2.设备管理部门对报废仪器进行分类处理:(1)可修复或具有再利用价值的仪器,进行维修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2)无法修复或改造的仪器,进行拆解,回收可利用的零部件;(3)报废仪器无法回收利用的,由设备管理部门联系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3.设备管理部门在处理报废仪器过程中,应确保操作规范,防止环境污染。
六、报废仪器回收管理要求1.报废仪器回收过程中,设备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
2.报废仪器回收过程中,设备管理部门应确保仪器安全、有序、高效地完成回收工作。
3.报废仪器回收过程中,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回收仪器的监管,防止仪器流失或违规操作。
4.报废仪器回收过程中,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回收情况,接受学校监督。
七、附则1.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学校各使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进行使用权转让或注销的一种行为。
处置包括校内调整与调拨,校外出售与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
(一)校内调整是指仪器设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校内调拨是指仪器设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三)出售是指仪器设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
(四)报废是指仪器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自然报废或因其他原因已不能继续使用,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是指对发生的仪器设备呆帐、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仪器设备的处置权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的减少、变动如校内调整与调拨,校外出售与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无权擅自处置。
第三条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处置审批权限为:(一)学校各单位使用的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二)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车辆及设备的处置,经学校领导同意,报教育部审批。
(三)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处置,经院、处级单位领导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销帐。
(四)锅炉与车辆等转让、报废需向XX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处置。
第四条仪器设备调拨处置办法各使用单位积压的多余设备须及时填写设备积压清单,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调拨、调配Q (一)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需要相互调拨的设备,经双方协商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填写《XX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按规定办理审批及仪器设备过户手续。
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及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批准。
(二)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时,首先报教务处教学实验管理科,经教务处同意后报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仪器设备报废原则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一)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二)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三)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四)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配者;(五)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六)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七)由于污染或腐蚀严重,运行时对操作者的安全与健康没有保障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填报“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财务处、资产处各一份(若教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鉴定表”一式四份,由填报单位、财务处、教务处、资产处各一份)。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要经由有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资产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废物资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意见,经二级单位领导批准和资产处审核后,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方可办理消帐手续和回收。
若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所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对已报损、报废的物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
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办法
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报废、回收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
二、报废仪器设备的范围1、单价在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和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装置,行政办公设备,生活后勤服务设备,车辆等。
2、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和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属于低值品的各类设备,主要包扌舌:各类小型仪表、工具、量具、器具、办公用品等。
3、丢失的设备、损坏后无实体的设备、主要部件不全的设备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三、仪器设备的报废标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中请报废。
1、设备的技术与质量标准(1)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2)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经磨损老化且购不到配件。
(3)技术落后、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使用效率低,且不能改装利用者。
(4)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5)修复的费用超出原值6 0%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2、设备的安全与环境标准(1)超出安全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2)超出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和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设备。
3、设备使用年限标准(1)电子、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5—一10年(2)自动控制仪表设备8 ---- 10年(3)机电设备、动力设备、生化类设备10一-15年4、国家明确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四、报废仪器设备的鉴定与审批设备的报废鉴定应由三人以上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小组成员由熟悉该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组成,鉴定结论中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和精度,主要技术性能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是否可以报废及残值等。
(1)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设备和5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属于低值品的各类设备,由所在部门组织三人以上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部门领导审批后报设备处备案。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3篇)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对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的所有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报废、积压仪器设备是指已经无法继续使用或长时间没有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学院的仪器设备按其使用寿命划分为长期使用和临时使用两类。
第五条学院的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原则为:合理、经济、安全。
第六条学院设立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负责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学院建立完善的台账,记录仪器设备的情况,包括购买时间、使用寿命、维修记录等。
第八条学院应建立仪器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制度,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状态。
第二章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第九条学院对于无法进行维修的报废仪器设备,应将其处理为废旧物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学院设立报废仪器设备废旧物品处理小组,负责废旧物品的收集、分类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废旧物品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采取环保、经济、安全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学院可将废旧物品出售、捐赠或进行再利用等方式进行处理,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废旧物品的处置收入应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第三章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第十四条学院对于长期闲置的积压仪器设备,应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积压仪器设备清理小组,负责积压仪器设备的清理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清理积压仪器设备时,首先应对仪器设备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可维修或可重新使用。
第十七条可维修或可重新使用的仪器设备,学院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和调试,然后进行重新使用。
第十八条不可维修或不能重新使用的仪器设备,学院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可以考虑出售、捐赠、报废或进行再利用等方式。
第十九条处理积压仪器设备的收入应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等方面。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学院设立仪器设备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细则
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细则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报废管理。
二、仪器设备报废的条件1.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部件陈旧、磨损、老化,性能指标严重下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 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已被淘汰或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且无调剂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地震等)造成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4. 因仪器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与审批1.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填写《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原值、使用年限、报废原因等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鉴定报告、维修记录等)。
2.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拟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员签字确认。
3.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将《学校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4.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核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5. 价值较高或重大仪器设备的报废,需经学校资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仪器设备报废的处置1.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置。
2. 对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优先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
3. 对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如拍卖、拆解、销毁等。
4.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上缴学校财务。
五、监督与检查1.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仪器设备报废工作的监督与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首都医科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
首都医科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京教财〔2001〕2号),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处置、财务和物资帐目管理、档案管理等。
一、无偿调拨第一条校内无偿调拨:原单位确无实际用途,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完好或经简单维修可以使用的仪器设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内调剂,实行无价转户使用.(一)各单位多余、废旧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退库申请,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废旧仪器设备退库申请单》。
(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布信息,用户自主选择。
确定后,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转户手续.第二条校外无偿调拨:多余、积压,确无实际用途,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完好或经简单维修可以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拨后办理校外调拨:(一)校外调拨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单位。
(二)原单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退库申请,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废旧仪器设备退库申请单》。
(三)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填写《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交财务处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复。
(四)待手续齐全后无偿调出.(五)属校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违者要严肃查处。
二、出售第三条原单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退库申请,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废旧仪器设备退库申请单》。
第四条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经财政部门确认。
第五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书写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一)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二)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财政部门确认文件(四)购买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三、报废第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均应做报废处理。
(一)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经技术部门鉴定确系无法修复或不具备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大学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制度
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报废仪器设备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利用设备资源,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学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更换或废弃不用的零件、材料及已经报废的设备等经过技术鉴定后须报废的物资(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
废旧物资主要来源为设备大修技改、更新或严重损坏,备品备件的更换,现场检修废弃的边角余料等。
第三条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为仪器设备报废和废旧物资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报废的统一管理和废旧物资的处置。
第四条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两种处理方式。
废旧物资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废旧物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置。
第二章仪器设备的报废条件第六条在用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任一条款,可申请报废。
(一)从使用年限上划分以下各类仪器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且故障多发,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可申请报废。
1.计算机及各类电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7年以上。
2.普通仪器仪表及各类电器设备,使用年限7年以上。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
4.机械类设备,使用年限20年以上。
其他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可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二)从使用效能上划分1.经技术鉴定,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2.经技术鉴定,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上的仪器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按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
5.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
闲置与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XXX闲置与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办法为加强我校闲置与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XXX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闲置仪器设备的处置第一条闲置仪器设备的界定:1.两年内不用而完好的或可修复而未修复的仪器设备。
2.因教学、科研、生产任务变动或课程内容变化,以后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或者是使用未超过五年,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生产要求又不属报废的仪器设备。
3.新增添两年以上未安装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使用保管部门应定期对所保管和占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对产生的闲置仪器设备及时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闲置仪器设备登记表"报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闲置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剂手续,归口到资产管理处办理。
调剂闲置仪器设备手续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资产管理处对其进行适当调剂和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调剂处置的部门,学校可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四条闲置仪器设备的利用,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
校内必须办完转帐手续后方可利用。
调剂到校外,原则上应有偿,对调剂到校外的物资,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超过一年后仍无单位需要的仪器设备应申请报废处理。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设立闲置仪器设备周转库,收集并转运部分便于搬运的仪器设备,按资产管理处开出的调剂单进行闲置仪器设备的调剂。
第六条闲置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剂、处理所收款额,全部上交校财务。
二、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第七条报废仪器设备的界定:l.修理费用接近同种类新产品价格的仪器设备。
2.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或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国家规定不准使用或已到报废期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院(系)组织3人(包括资产管理员)以上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认是否符合报废条件。
学院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处理办法第一条加强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所有待报废仪器设备及废旧物资均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第三条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处理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实处)负责。
第四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则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2.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3.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5.因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6.因对安全、环境污染、能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7.符合国家、教育部有关报废规定条件的。
第五条仪器设备报废的申请1.凡符合仪器设备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价值都应注意核实后,按“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要求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一式四份。
2.填写报废申请单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改造价值等。
3.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单位主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设备逐台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后,签署报废鉴定意见,学院实验室主管副院长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
第六条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1.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对所提的设备报废申请进行汇总,经核实后报主管处长审批。
2.核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在十万元及以下,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废。
3.仪器设备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报废。
第七条废旧物资的回收1.全校废旧物资(包括报废仪器设备和其它废旧物资)统一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负责回收,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和抵制拒交(包括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报废、积压仪器设备旳管理在, 最大程度旳提高报废和积压仪器设备旳再运用价值, 根据《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暂行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规定合用范围只限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旳仪器设备。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报废与积压仪器设备旳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废仪器设备旳处理第四条仪器设备旳报废, 要进行严格旳技术鉴定。
经鉴定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旳, 可视为报废仪器设备。
1、费用靠近或到达同类新产品价格旳设备。
2、无修复价值旳或已无法修复旳设备。
3、陈旧过时, 精度或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旳设备。
4、粗制滥造, 技术质量不过关旳试制或自制旳产品。
5、因产品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 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旳产品。
第五条凡确定为报废旳仪器设备,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到学院资产管理处领填《报废单》, 将技术鉴定成果详细填写在报废单上, 经本部门领导签订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审查签字, 最终报资产处审批。
第六条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旳仪器设备报废, 除履行上述手续外, 还应补充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所有过程旳使用效益汇报(包括机时数、培训人员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状况等)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资产管理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废。
第七条报废仪器设备处理旳时间, 一般每年安排二次, 上六个月在5月份左右, 下六个月在十月份左右, 特殊状况做临时处理。
第八条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构成议价小组对废品进行统一作价处理。
第九条废旧仪器设备残值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
第十条凡可重新运用旳仪器设备, 都要逐层建账。
所有领用、建账手续, 由领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三章积压仪器设备旳处理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旳, 可视作积压仪器设备。
1、因学院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旳转变, 后来不再使用旳。
2、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规定旳。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学院处理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对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所有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报废、积压应按照学院的规定进行,不能擅自处理。
第四条学院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
第二章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第五条学院仪器设备的报废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报废: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编制报废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向学院行政办公室提出报废申请。
(二)评估鉴定:行政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评估,确定其报废价值。
(三)报废审批:经评估鉴定合格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行政办公室进行审批,并向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下达报废指令。
(四)报废处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进行合理的处理,可进行回收利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方式应具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优先回收利用:对于还具有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优先进行回收利用。
(二)合理转让:对于可以在其他单位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可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转让。
(三)规范销毁:对于不能再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第七条学院对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及时、高效,保证报废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三章仪器设备积压管理第八条学院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清查,及时发现积压仪器设备。
第九条对于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学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检查整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对积压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整理,清理出仍可使用的仪器设备,并编制积压仪器设备清单。
(二)评估鉴定:行政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积压仪器设备进行评估鉴定,确定其利用价值。
(三)利用处理:经评估鉴定合格的积压仪器设备,可进行回收利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不能利用的应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条学院应建立积压仪器设备的信息库,记录每一件积压仪器设备的来源、去向和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学院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倡合理使用,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
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仪器设备的界定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㈠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㈡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㈢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㈣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废旧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㈠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z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由院、系(部)主管实验室的主任组织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教师、使用维修人员、实验设备科人员成立鉴定小组(五人以上),对准备报废的仪器设备逐台进行鉴定,认真负责地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在鉴定表上签名,报资产管理处。
㈡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㈢对于单台(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台(件)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育部组织鉴定和审查。
㈣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㈠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㈡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
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㈢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
XX大学闲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XX大学闲置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我院闲置仪器设备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二条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及管理人员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重视仪器设备的调拨、调剂及报废工作,做到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闲置仪器设备的管理第三条闲置仪器设备的范围1.多余积压、重复购置、长期闲置不能发挥效益的仪器设备;2.更新、退役的仪器设备;3.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仪器设备;4.因课程、教学内容的变动,本单位不再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闲置仪器设备的鉴定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实验室主任和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人员等3人以上组成鉴定小组,对闲置的仪器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填写《XX大学闲置仪器设备调拨申请表》(附表1),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闲置仪器设备的处理1.对于闲置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学期进行一次统计,列出详细清单,注明其使用价值,在全院范围内公布,无偿调拨给需要的单位;2.闲置仪器设备对外调拨时,根据其价值,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批准也可无偿调拨;3.对于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4.有偿调拨的仪器设备,其收入款项交到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维护及保养。
第六条原则上对购进一年以上尚未正式使用的仪器设备,视为闲置。
学院可根据院内单位的需求对该仪器设备进行调整、调拨,同时暂缓对该单位新购仪器设备的审批。
对因仪器设备闲置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闲置仪器设备的报废第七条拟报废的仪器设备范围:1.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的仪器设备;2.无修复价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3.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达到教学最低要求的仪器设备;4.产品已更新换代或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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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仪器设备的界定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㈠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㈡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㈢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㈣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二、废旧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㈠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z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四份,由院、系(部)主管实验室的主任组织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教师、使用维修人员、实验设备科人员成立鉴定小组(五人以上),对准备报废的仪器设备逐台进行鉴定,认真负责地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在鉴定表上签名,报资产管理处。
㈡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㈢对于单台(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单台(件)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教育部组织鉴定和审查。
㈣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
㈠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㈡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
确需拆除有用部件,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对所拆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说明用途。
㈢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
用于贫困地区的仪器设备,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账手续。
㈣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获取最佳的经济收益。
四、废旧仪器设备处置收入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为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学校财务可将处置收入按有关财务规定分配(分配办法另定)。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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