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几个起始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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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几个起始点分析

融资租赁交易中,通常不止有1个起始点。在做业务中往往忽略他们的作用,重点都放在起租日上。实际上它们在操作中作用各有不同,如何处理好之间的关系,有许多学问在里头。

这些点按时间排列分别是:租赁开始日、合同签约日、合同生效日、租赁起租日和租赁期开始日。详细情况请看图一。

图一:

租赁开始日合同生效日租赁期开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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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约日租赁起租日

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是会计术语,合同签约日、合同生效日、租赁起租日业务操作术语。他们之间有什么关联和作用,以及在操作中要注意什么,是本文的分析重点。

一、租赁开始日

这是会计和业务都涉及的起始日。

1、会计上如何解释租赁开始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它的作用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目的是选择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

这是会计和业务都涉及的起始日。

2、业务操作上如何解释租赁开始日

我们在书本上学到的往往只知道融资租赁是两各合同三方当事人,而在实际操作中不止两个合同,也不止三方当事人。除了《购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外,还有《租赁项目委托书》、《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租金偿还保证函》、《租赁预留未来余值担保函》等相关文件,甚至还包括需要行政审批的批准函,公证处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函等。它们都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租赁业务中《租赁项目委托书》的签定日就是会计上的“租赁开始日”。因为这个文件包含了几个重要内容:

① 潜在的承租人以独家委托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该项目的方式,运作本项目,并对知识产权签订保密协议。如果失约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排他方式锁定项目);

②明确说明租赁公司购买的租赁物件,是应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采购并的(融资租赁的法律判定标准);

③租赁项目的操作原则和主结构设计(会计准则判定租赁分类的基准);

④租金的概算(对租赁融资的成本仅本确认,租赁期开始日时做最终调整);

这个时间点虽然许多租赁的基本事项还没有进行,但在会计准则对租赁性质的划分从这天开始了。

二、租赁合同签约日

这是业务操作的一个重要的日子。一旦合同签定,所有的权利和责任都确定下来。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可撤销、不能更改的。但签约日不等于生效日。因为有些事情并不能立即生效。租赁合同要等它们都生效时,最后才能生效,这里的合同只能是开口合同(有条件生效)。等待下述事务的办理完成才能生效:

∙租赁物件采购合同必须先签,然后在根据购货合同的内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如果租赁物件需要进口,租赁物件进口许可证办理完毕。尤其是减免税物件的进口许可,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说明资金来源是通过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解决;

∙为租金支付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转为正式的担保函;

∙给承租人的配套资金贷款承诺函转为贷款授信;

∙其他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如特许经营等。

三、租赁合同生效日

这是业务操作中真正的起始日。当开口合同等待事项都完成了,租赁合同才能最后生效。

这也是一个付款起始日,承租人从这天开始,就要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租金偿还保证金、设备采购初始费用、设备融资初始费用、租赁资产管理初始费用、(期初付款条件下的)首期租金。还有租赁物件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也可合同约定出租人代缴,然后摊入租金计算本金)。

因为租赁公司此时已经拥有租赁债权(有可能还包括物权),因此这也是租赁公司对外开始融资(借款)的日子。如:租赁应收帐款保理融资。

这是租赁公司开始对外付款的日子,此时已没有回头路可走。

四、租赁起租日

这是业务操作的专业术语,和会计处理无关。起租日就是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起点,也可以说是租金计息的起始点。也就是租金起息日。

融资租赁资产是孳息资产。虽然承租人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但这一天租赁公司为购买租赁物件,毕竟对外付款了。

因此必须要给承租人计息了。

在这个点,尽管承租人有可能还没有拿到租赁物件,还不具备用租赁物件生产获利的资金,支付租金的条件。甚至租赁物的法律交付还没有发生。但是按照《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又因出卖人是承租人选择的,因此出现“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租赁物件一旦交付“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

这个条款就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承租人和出卖人合伙诈骗出租人。出租人在交易结构设计中不应放弃这个条件,随意推迟起租日。

为什么要引入起租日的概念?这是因为:起租日可以约定延迟,但起息日就不能延迟,只要到时,就要开始给承租人计息。大型设备通常有建造期,从建造到交付使用有很长的时间。租赁公司为购买租赁物件可能要多次分期付款给出卖人。在这个时段,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是阶段性累计递增的。

尽管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件,按照建造进度分批支付给出卖人,没有直接支付给承租人(回租除外),对于租赁公司来说,实质上已经开始动用资金的日子,比如说对外开证(L/C)。如果没有一个可以延迟的日期点,第一天动用出租人资金时就要开始计算租金。此时离设备安装调试期还很远。

出租人在租赁项目评估时就要考虑承租人这方面的支付能力,实际上就是承租人综合还款能力。除非承租人信用非常好,属于银行主动授信企业。通常都是要求承租人先结息,这样出租人的风险会降低一些,承租人的违约成本大一些。

有了起租日,就可以把起租的日期推后,但不妨碍对承租人的计息。这样的操作扩大了项目的可行性,增加了租赁公司的市场拓展能力。

为了保障租金回收符合经济规律,在租赁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约定租金推迟到“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准则规定的入帐日)。资金是有时间成本的,起租日往后延长必然涉及利息问题。这段时间的利息是不能免息的。要么承租人在阶段到期点支付孳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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