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监事会议事管理制度(doc 5页)

合集下载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完整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完整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完整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重要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确保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条监事会议事规则是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和议程的规定,旨在保障会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第三条监事会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的所有会议。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应提前两周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向监事会成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条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邮寄或传真至监事会成员的住所或办公地址。

如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监事会成员应确认收到。

第六条主席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但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事会成员。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主席请假并说明理由。

主席应将请假情况告知其他监事。

第九条会议应当依法召集和进行,主席应当负责保证会议的公开透明和严肃性。

第十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员,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第三章议程和决议第十一条会议议程应由主席根据公司需要制定,并在会议前三天发布给监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召集和主席的报告;2.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3.审议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4.审议公司重大决策事项;5.审议公司治理情况和内部控制;6.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7.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会议的决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一人一票,以多数人的意见决定;2.重大事项需要多数监事的同意,如涉及公司合并、分立、重大投资等;3.决议应签字确认,并在会议纪要中详细记录。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勤勉尽责、忠实履职。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和信息优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交易。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义务向股东和公司说明与公司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和其他关键事项,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万科A: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万科A: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视频和电话等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的监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监事会 会议 应当有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监事或 其 授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涉及条款 第六条
修订前
修订后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
事会主席的选举或罢免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决通过 。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
原因。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三个工作日。若出现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 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席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之目的,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2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万科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万科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万科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程序概述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程序概述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万科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万科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万科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监事会议事规则格式

监事会议事规则格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监事会议事规则格式

监事会议事规则格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范本、DOC格式).DOC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