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汽车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然而,由于制造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技术问题或者材料缺陷,汽车产品也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二、定义和范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厂商在发现已经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时,采取相应措施,将已经销售的汽车产品召回进行修复或者更换等处理,以消除安全隐患。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国销售的汽车产品。
三、召回程序1. 发现安全隐患厂商通过自查、用户反馈或监管部门的抽检等方式发现汽车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第一时间启动召回程序。
2. 召回通知厂商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通知,明确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具体处理措施等信息。
召回通知应以多种途径向消费者和经销商发布,包括官方网站、媒体公告等。
3. 故障排查和修复消费者可以携带召回车辆到具备维修资质的服务网点进行故障排查和修复。
厂商应承担召回车辆的维修费用,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 召回信息管理厂商应建立完善的召回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召回车辆的信息,包括维修情况、召回范围等。
同时,厂商还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每月报告召回进展情况。
四、处置措施1.维修或更换厂商应根据召回车辆的具体情况,通过维修或更换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维修或更换的零部件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服务网点进行操作。
2.二次销售限制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产品,在完成维修或更换后,厂商应向消费者发放相应的证明,证明该车辆已经消除了安全隐患。
若维修或更换后的车辆再次出现相关问题,厂商应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再次销售。
3.退款或换车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可能不愿意或无法接受维修或更换措施。
在此情况下,厂商应提供退款或换车的选择,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五、监管和处罚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召回行为的监管力度,对厂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查,确保召回工作的执行情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发现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有缺陷,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限期或者无限期进行召回修复或者更换的行为。
第三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召回措施。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通知、公告、召回、处理和记录等程序。
第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的企业,予以处罚并公示。
第六条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产品发生召回时,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进口者进行相关的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程序,导致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判断和报告第九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中对产品进行抽检、测试和监控,发现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销售,并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分析。
第十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在发现缺陷汽车产品后,应当立即向质检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缺陷情况、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召回计划等。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与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协商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
第十二条缺陷汽车产品的判定应当参考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对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报告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和处理第十四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按照质检部门的要求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并向质检部门申请召回。
第十五条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及时向质检部门提供召回所需的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检部门根据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提供的召回计划,将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并要求销售者按要求通知购买者。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之立法——简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进步与缺失
2014年11期总第750期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之立法———简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进步与缺失姻杜一薇宁波大学法学院摘要:本文首先从理论角度探讨召回制度设立的原因。
通过比较2012年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探讨《条例》的立法进步之处以及立法背后的法律原理,再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规定》;《条例》自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我国正式在立法上确立了缺陷汽车的召回制度。
然而,无论是在立法层级还是法律的内容方面,均存在着不足,这直接制约了召回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因此,国务院于2012年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汽车领域的召回制度正在逐步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下走向完善。
一、召回制度设立之必要召回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其并非是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制度,而是建立在国家干预之上,是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一项特有制度。
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一般价值:即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和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规制调控。
召回制度是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但除此之外,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赋予了其更大的调节功能。
首先,高额的召回费用能够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和规范生产。
其次,它能够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遏制“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蔓延。
最后,该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产业。
从我国汽车业现状而言,虽然自主品牌汽车发展势头强盛,但同国外汽车相比,仍然有很多弊端。
譬如:汽车质量上仍有差距,主要表现在零部件质量和装配质量;车内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同时汽车产业结构亦不合理。
因此,完善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
二、与《规定》想比,《条例》的进步之处新出台的《条例》同2004年的《规定》想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1.法律层级提高2004的《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从法律渊源而言,其属于部门规章,效力较低,缺乏权威性。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引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发现汽车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性能问题后,主动召回已经销售出去的汽车或零部件,并进行检修或更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促进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阐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定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定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当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发现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威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主动召回已售出的汽车或零部件,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偿等措施。
二、法律法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实施了“制造者不得生产、销售具有缺陷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制造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等原则,明确了制造商和经销商的义务和责任,并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程序、通知、处理、追踪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管理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公告、实施和后续跟踪等环节。
1. 召回计划的制定制造商或经销商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对所有销售的汽车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和缺陷识别。
一旦发现缺陷问题,制造商应尽快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2. 公告制造商或经销商应在媒体、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渠道上发布召回公告,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措施等信息,并告知消费者应及时联系经销商进行维修或更换。
3. 实施制造商或经销商应组织召回行动,与经销商合作,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回产品应按照召回计划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偿等处理,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4. 后续跟踪制造商或经销商应建立召回管理数据库,记录召回工作的执行情况,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随时掌握召回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后续问题。
四、实施效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消费者权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汽车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性能问题,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管理。
第三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因生产、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风险的汽车产品,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或销售企业主动实施的召回行动。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召回行动的及时、有效实施。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实行事前备案和事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第八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九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的或者进口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十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应当及时、明确地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在接到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的召回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召回工作的实施,并及时将召回通知告知消费者。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缺陷汽车产品召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
以下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全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六五普法考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doc
第九章【第1题】《缺陷汽车产甜召冋管理条例》适用于在屮国境内外牛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牛答案评分0.0【第2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H 2013年1月1 FI起施行。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3题】《缺陷汽午产站召回管理条例》所称的召回,是指汽车产胡牛•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4题】国务院「•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乍产站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5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対考生答案评分0.0【第6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怦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7题】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全部召回。
(3.0 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8题】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9题】生产者应当配合汽车产品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冇关资料、产品和专川设备。
(1.0 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1()题】生产者应当町以不将汽年产品技术参数和汽千产品初次销售的千主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罐监督部门备案。
(2.()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主答案评分0.0【第11题】销售、租赁、维修汽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1.()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主答案评分0.0【第12题】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年产品,并实施召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5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____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八条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____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测试题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测试题一、单选题(共25题,每题2分。
下列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何时开始施行?(c)A 2012年10月10日B 2012年10月22日C 2013年1月1日2.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开始施行。
(c)A 2004年3月12日B 2004年3月15日C 2004年10月1日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全文共条。
(b)A 二十八B 二十九C 三十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安全。
(c)A 人体健康B 汽车产品质量C 人身、财产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a)A 汽车和汽车挂车B商用车和乘用车 C 汽车和摩托车6.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a)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A 已售出的B 生产的C 设计的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主体是。
(b)A 政府主管部门B 汽车产品生产者C 汽车产品销售者8.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c)A 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B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9.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条例规定职责所知悉的,不得泄露。
(a)A 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B 生产者基本信息C 汽车产品召回信息10.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全部召回。
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其召回。
(a)A 责令B 规劝C 直接向社会公开11.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年。
(c)A 5B 8C 1012.汽车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年。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相关技术说明
。】
一、调查分析与缺陷调查工作
2.生产者调查分析工作要求
(1)生产者调查分析启动
b) 主管部门要求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 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途径
车主投诉 和舆情
车辆事故 深度调查
国外召回
群体性信访
请你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前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材料。未按 照要求提交材料的,我中心将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按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生产者应当组织零部件制造商开 展调查分析的内容
提供缺陷调查所需的汽车产品技 术资料,包括设计、制造、售后 等方面的资料
生产者缺陷产生原因的分析 提供调查所需的其它资料、产品 和专用设备
主管部门向生产者发出缺陷调查函启动缺陷调查。
一、调查分析与缺陷调查工作
3.配合缺陷调查工作要求
(1)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
未按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情形包括:
1、未按规定的时间开展调查分析 2、未按规定的内容开展调查分析 3、经证实,调查分析报告内容不真实
主管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方法:
• 《条例》中关于缺陷的定义比2004年颁布的《规定》的范围要广,主要体 现在标准的适用性上。在《规定》中,只提到违反了国家标准; • 而在《条例》中,不仅提到了违反国家标准,同时也提到违反行业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情形
一、调查分析与缺陷调查工作
1)设计缺陷
产生原因:指由于技术的局 限性、选材不当或其它原因, 产品在最初设计和制定生产 工艺时考虑不全面,导致汽 车产品缺陷产生。 特点:设计的批次性,基于 该设计方案或生产工艺生产 的所有产品均可能存在缺陷。 案例: 1.某品牌汽车大灯锁紧不当 2.某品牌汽车变速器油温过 高和底盘护板问题容易导致 车辆自燃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一种汽车行业的监管措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下面是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要点:
1. 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包括《消费品召回管理条例》等。
2. 负责部门:汽车产品召回由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
3. 召回范围:规定了哪些类型的汽车产品可以被召回,一般包括存在安全问题或缺陷的汽车产品。
4. 召回标准:规定了召回的标准,一般是指汽车产品存在的安全问题或无法正常使用的缺陷。
5. 召回程序:规定了召回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召回通知的发送、车辆的检查和维修、召回结果的公布等。
6. 召回费用:规定了召回费用的承担方,一般由汽车制造商或进口商承担。
7. 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规定召回的汽车制造商或进口商,可以给予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等。
总的来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有安全问题或缺陷的汽车产品能够及时召回并进行修复。
这些规定对汽车制造商和进口商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责任,有助于提升整个汽车行业的品质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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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2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活动,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活动包括自愿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方式。
第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实施。
第四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应当依法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国范围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车辆经销商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召回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实施。
第八条汽车产品销售者应当配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积极提供消费者信息,协助召回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监督召回过程中的各方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章召回标准与程序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标准。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制定召回计划。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召回计划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
第十三条召回公告应当明确召回的产品范围、缺陷的性质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等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召回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和分析召回统计数据,并定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召回活动结束后,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制作召回报告,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送。
第十六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召回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改进管理措施,提高召回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第三章召回责任与义务第十七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履行召回义务,及时组织召回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内容简介及起草说明
也与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缺陷的规定相衔接。 汽车产品存在本《 条例》 规定的“ 缺陷” 以外的质量问题 的, 不属于本《 条例》 规定的召回范围, 但车主有权依照产品 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 要求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修理、 更换、 退 货、 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1 0 以下的罚款。据质检总局按照我国近年来绝大多数召
目前, 我国有 1 O多部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分别 对有关存在安全性缺陷的产品作了“ 召回” 的规定。考虑到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我 国实施以来 , 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的含义已为社会所认知, 《 条例》 仍沿用了“ 召回” 的概念,
缺陷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1 O
额平均约为人民币 1 . 4 5 亿元左右。
( 作者单位: 中国质检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新 闻 链 接
中国标准导报
CH I N A S TANDAR DS REV I EW
缺 陷汽车产 品召回管理条例 内容简介及起草说 明
黄 德 " t 0 1
2 0 1 2 年1 0 月1 0日, 国务院第 2 1 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 并于 2 0 1 2 年l O 月3 0日 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正式公布, 2 0 1 3 年
一
1 月 1日 起正式施行。《 条例》 的颁布突破了缺陷汽车召回 立法层级低的限制, 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 以促进召
回制度有效实施。 《 条例》 全文共 2 9 条, 这些条款规定有助 于发现缺陷线索、 增强对非法行为的威慑力、 让调查者掌握 更多的缺陷信息。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是指生产者对已售出的批量汽车 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安全性缺陷, 负责采取免费修理、 更换、 退货等措施以消除缺陷的活动。欧美等发达国家实行缺陷 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已有 4 O 多年, 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缺陷汽车召回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汽车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摩托车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缺陷汽车,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缺陷汽车的召回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汽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发现的缺陷汽车及时召回,并承担召回责任。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汽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消费者等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共同维护缺陷汽车召回秩序。
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认定第八条汽车生产者应当建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对汽车产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认定缺陷。
第九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缺陷汽车:(一)产品存在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二)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要求;(三)产品存在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十条汽车生产者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汽车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汽车生产者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涉嫌缺陷的汽车进行检验,确定是否存在缺陷。
第十二条汽车生产者对认定存在缺陷的汽车,应当及时制定召回计划,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缺陷汽车召回的实施第十三条汽车生产者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措施、召回时间、召回费用等。
第十四条汽车生产者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告知消费者召回信息:(一)在召回范围内汽车的驾驶室、行李箱等明显位置粘贴召回公告;(二)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告召回信息;(三)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3篇)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
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国家鼓励汽车产品制造商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缺陷以外的其他汽车产品质量等问题,开展召回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
进口商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租赁商,指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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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2002年10月25日12:51 产经网-中国国门时报
(上接第二版)
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1.车辆识别信息
1.1VIN编码规则
1.2每台车辆的VIN编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生产日期及详细配置信息1.3整批次车辆配置信息,包括:
1.3.1发动机类型(汽油或柴油机,汽缸数和排气量等)及型号
1.3.2变速器类型(手动或主动变速器)及型号
1.3.3车辆驱动形式(前/后轮,四轮)
1.3.4制动系统
1.3.5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牵引力控制系统
1.3.6巡航控制系统
1.3.7气囊和安全带
1.3.8车轮尺寸、轮胎品牌与型号
1.3.9车身形式(双门、四门、旅行车、货车、厢式车)
1.3.10整车质量
1.3.11车辆尺寸
1.3.12其他信息
1.4对于进口或引进车型(含组装和改装车),还应提供该车型在原产地的原型车名称和在世界其他国家销售的车型名称及投放市场时间。
提供与该车型同平台生产的其他车辆的名称。
2.车辆技术资料
2.1车辆规格与技术参数
2.1.1发动机型号与技术参数
2.1.2变速器型号与技术参数
2.1.3其他系统规格与技术参数
2.1.4整车车辆型号、技术参数
2.2技术服务信息通报
2.3维修手册
2.4配件目录
2.5其他技术文档
3.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
3.1各地经销商及维修站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和负责人。
3.2维修站的营业时间和月平均维修能力。
3.3每台车辆所销往地区及经销商名称。
4.车主信息
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电子邮件,车辆的VIN码,车辆购买时间。
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制造商名称) 决定将本报告中说明的车辆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缺陷。
1.制造商信息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
网址召回联系人姓名(签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2.召回车辆信息:
2.1车辆识别信息
厂牌
车型
年款
型号
生产日期起:止:
VIN范围起:止:
发动机号范围起:止:
车架号范围起:止:
车辆类型
车身形式照片
2.2车型的征片信息
2.3召回车辆占该车型总销售量的比例;
2.4涉及到召回的车辆的生产年代和车型信息
车型生产日期可能召回的数量
2.5可能的召回车辆总数
3.缺陷描述:
.1缺陷所属系统及其位置。
3.2缺陷产生的原因。
3.3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并须说明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
缺陷发生前及发生时车辆的预警和警示信息。
如:异响,报警灯等。
3.4
3.5如果缺陷的零部件是从其他制造商采购的,提供该制造商的详细信息(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以及该制造商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企业法人:电话:
3.6缺陷的总结。
包括但不仅限于缺陷报告数量、事故、人员伤亡情况、索赔案件。
( )
3.7缺陷鉴定检测的数据或报告必要时随附件提供。
4.缺陷的补救措施:
4.1制造商对缺陷的消除方法(必要时随附件提供)。
4.2用于维修的零部件与被召回的零部件的主要区别。
正在生产的涉及到召回的产品的缺陷是如何及何时修正的。
4.3
5.召回日程:
说明召回的时间安排,注意说明召回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6.召回通知的详细内容:
与此缺陷相关的所有最终文档,包括提交给其他制造商、经销商和车主等的通知和文档。
企业名章(签章)
日期
附件3
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和修理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