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通过2011年司法考试的2012届毕业生申请司法资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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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九)外省人员能否在浙江报名考试? 为方便考生报名考试,今年报名人员选择报名地点不受户籍限制, 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考试,且无需提交工作、学 习地证明。 (十)军队现役人员能否在地方报名、考试?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 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考试更为便利的, 可以选择在地方报考,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持所在单位团以 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到报名地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 确认。
二、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法律法规等
法律(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规定(19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
四、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关心的问题
(一)报名时因网络拥堵可能出现重复交费的问题? 现场确认时申请退费,7月月末汇总人员上报省厅,统 一安排退费 (二)系统显示“证件号码已注册”,如何处理? 相同证件号码仅可网上填报一次,若证件号码被误填 或恶意占用,导致不能报名,与省司法考试办公室联 系进行修改。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能否在浙江省报名、 考试? 居住在浙江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 在杭州市司法局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并应当在 杭州市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七)报名时是否必须要有毕业证书? 原则上除本科大三生在读之外,其余考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但有几种情况 例外:一是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持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 一 书” 报名; 二是因助学贷款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扣发的,可持学校出具的毕业证 明或持银行出具的证明和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名;三是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或者是提交省 辖市级以上自考办盖章证明的《毕业生登记表》报名;四是其他成高、函 授、远程等,已完成全部学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的,参照上述第三点自 学考试;五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书报名的,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报名 的,必须同时提交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 证证明;以上五种情况必须同时做出书面承诺,否则现场不予确认。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职业资格【发文字号】司发通[2004]165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4.11.24【实施日期】2004.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4]165号 2004年11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12月1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分数线及资格授予等事项。

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分数线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根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求,确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3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该地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一)考试成绩的发布司法部已于本通知下发同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

各厅(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请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对下发的考试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对。

核对无误后,于12月4日起向应试人员邮发《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本人成绩,各地可选择适当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分数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6.18•【文号】司法部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一)报名时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

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

具体为: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二、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2012司法考试日历

2012司法考试日历

2012司法考试日历司法考试乃国之大事,整个运作要经过多个环节,前后持续一年的时间。

其中准确的日程,每年都有调整。

我们在此提供一个大致的情况,供广大考生参考,具体日程要看当年司法部的相关规定。

4月份公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用以确定司法考试考察的具体内容和考试的具体形式。

5月份发布司法考试公告,用以规定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方式以及考试日期等相关事宜。

一般是各省根据司法部的公告做出自己的公告,说明本省考试的具体安排。

6月份网上报名。

现在一些发达省份多要求先进行网上报名,也有很多地方不需要网上报名。

7月份现场确认,当场领取准考证。

有些地方没有网上预报名,只有现场报名,领取准考证可能要在报名后几天。

9月份中旬的周末进行考试。

2010年是9月11日、12日,2011年是9月17日、18日。

9月下旬司法部公布考试答案。

11月份公布司法考试成绩和分数线。

12月份申请司法考试资格证。

来年的3月份听取司法考试资格证。

总体上来说,从司法考试大纲公布之日到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大致要经过7个阶段。

第一阶段司法考试大纲公布(4月下旬)司法考试大纲是考生复习的指南,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一般是在4月下旬公布。

08年大纲公布时间于4月24日,今年对大纲的调整较大,删除了大量的非重点考点。

同时也新增了不少考点,应当引起考生的重视。

第二阶段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5月下旬)司法部就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一般在5月下旬到6月初这段时间出台。

公告将就报名的资格和条件、报名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报名所需要的材料、考试的时间、考试的内容,方式和科目、试题参考答案异议、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等一系列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

今年公告的最大变化毫无疑问是报名的资格条件的变化,即允许大三学生尚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各省市根据其具体情况也将出台公告。

第三阶段司法考试报名阶段(6月上旬-7月中旬)以07年为例,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

2011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合格分数线时间

2011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合格分数线时间
在这个阶段,要安排好自己的时间,每天既要有听课,同时要给自己留出 足够的时间消化理解和记忆,记得我去年这个阶段,每天晚上都要到华夏考资下载 新出的录音和讲义,顺便说下我是加入了他们的会员,现在回想,华夏考资还是很 不错的,是个负责任的诚信网站。因为在复习全面展开之后,老师帮助你解决了 复习的重点,并且对重点、难点和疑点都进行了分析,下一步就需要你自己将这 些内容转化为自己的知识。因此每天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给自己留出课后复习的 时间。同时,在每一个部门法学习暂告段落时,一定不能忽视练习题。因为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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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提高阶段 复习资料: 辅导班授课提纲,一些重要部门法的基本教材,2009 年的真题及解析。 复习目标: 本阶段以听课和自己的看书为主,侧重理解,不需要过多地记忆和练习。主 要是对复习的方向和方法有一个明确的把握;对真题有正确的理解;掌握重点学 科的基础理论;提高自己将总则与分则、原则与具体制度结合起来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能力。 2、系统强化阶段 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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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合格分数线时间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 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 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2011 年司法部确定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线 为 360 分。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 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 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 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户 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 2012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 格的,应当在 2012 年 7 月 31 日前,持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 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011 年司法考试应试人员的成绩可以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成绩 或者到华夏考资网 的 2011 年司考成绩查询专栏 查看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制作单位:中国普法网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的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的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转发《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的公告各设区市司法局:现将《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电(2006)第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由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打印,加盖本设区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印章后,邮发给应试人员。

二、依据《福建省2006年度转出放宽考生信息列表》中所列名单,将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本省内异地报考的资格申请人的报名信息资料,于12月5日前报省考试办,由省考试办确认后即时转递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材料审核的准备工作。

三、在报送合格人员的申领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领人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一份。

四、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申请表的顺序要按照准考证号的大小排序,即按《福建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360分以上人员名单》的顺序排列。

五、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所提供的照片的大小要按照标准(46mm×32mm)裁好,用于制作证书的1张照片要反面用回形针夹在申请表上,不得用胶水粘贴,以免损坏照片。

六、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信息有勘误的地方(与报名时的信息有所不同)或身份证号码有升位等变化的,要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福建省2006年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勘误表》。

各设区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格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经审查合格后,于2006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及审核报告送省考试办。

附件:1、《司法部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2、《福建省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360分以上人员名单》(略)3、《福建省2006年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信息勘误表》(略)4、《福建省2006年度转出放宽考生信息列表》(略)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1号——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1号——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1号——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6.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1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1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关于颁发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关于颁发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关于颁发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1日]
按照司法部要求,现将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颁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2年11月25日(周日)上午09:00 — 12:
00 下午13:00 — 16:00
二、地点:北京市司法局一楼东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
同39号)
三、注意事项:
请证书申领人登录
/jeplatform/websitebj/exam/findCertif icaNoInput.jsp,查询并打印本人资格证编号。

持资格证编号打印件
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前来领取。

按司法部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本人亲自领取,不得代领。

咨询电话:58575486
北京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11.07•【文号】司发通[2002]116号•【施行日期】2002.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司发通〔2002〕116号2002年11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司法局:各地上报的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报告,我部已于近日全部审核完毕。

依据我部的审核批复,各地将开始向申领人员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及司法部2001年12月30日《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就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证书发放工作(一)各司法厅(局)接到经司法部审核批准的“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通知”后,对授予资格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对。

经核对无误后,尽快将证书正、副本发放至各地(市)。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申领人所在地(市)司法局负责发放。

各发证单位在收到本地(市)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证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书。

在证书发放工作中,应审核申领人身份,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各地(市)司法局向申领人颁发证书时,应当就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包括证书编号办法(附件一)、证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附件二)以及证书年度备案与变更备案登记有关规定等。

(三)根据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规定,每套证书收取工本费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四)各地上报经司法部审核但未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近日内将陆续发出通知,请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证书管理工作(一)各司法厅(局)应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下发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等管理工作文件,明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制度、变更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及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备案时间和备案工作程序,建立证书管理信息库,切实做好证书管理工作。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20(精)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20(精)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法考试资料库司考首页司考新闻 -- 司考政策 -- 指定用书 -- 参考用书 -- 光盘磁带 -- 大纲法规 -- 在线题库-- 历届试题 -- 培训辅导 -- 司考论坛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 2007-5-31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的通知》、《司法部关于继续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律师学历条件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的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三、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四、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附: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司法部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1.北京市(无)2.天津市(无)3.河北省(40个)灵寿县、赞皇县、平山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名县、涉县、广平县、魏县、临城县、巨鹿县、广宗县、阜平县、唐县、涞源县、顺平县、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赤城县、崇礼县、平泉县、滦平县、隆化县、丰宁满族自治县、宽城满族自治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南皮县、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大厂回族自治县、武邑县、武强县、(涿鹿县赵家蓬区)4.山西省(35个)娄烦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灵丘县、浑源县、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右玉县、左权县、和顺县、平陆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吉县、大宁县、隰县、永和县、汾西县、兴县、临县、石楼县、岚县、方山县、中阳县5.内蒙古自治区(75个)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海南区(乌海市)、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松山区(赤峰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东胜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扎兰屯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丰镇市、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镶黄旗、正镶白旗、正蓝旗、多伦县、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6.辽宁省(10个)岫岩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凤城市、北宁市7.吉林省(11个)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靖宇县、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8.黑龙江省(14个)延寿县、泰来县、甘南县、拜泉县、绥滨县、饶河县、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同江市、兰西县9.上海市(无)10.江苏市(无)11.浙江省(1个)景宁畲族自治县12.安徽省(20个)长丰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临泉县、阜南县、颍上县、无为县、金安区(六安市)、裕安区(六安市)、寿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寨县、霍山县、利辛县、石台县、泾县13.福建省(无)14.江西省(21个)莲花县、修水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吉安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广昌县、上饶县、横峰县、余干县、波阳县15.山东省(无)16.河南省(31个)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鲁山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卢氏县、南召县、淅川县、社旗县、桐柏县、民权县、睢县、宁陵县、虞城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沈丘县、淮阳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新蔡县17.湖北省(26个)阳新县、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丹江口市、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孝昌县、大悟县、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麻城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18.湖南省(24个)邵阳县、隆回县、城步苗族自治县、平江县、桑植县、安化县、汝城县、桂东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沅陵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化县、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永顺县、龙山县19.广东省(3个)乳源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20.广西壮族自治区(75 个)武鸣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柳江县、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阳朔县、临桂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永福县、灌阳县、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平乐县、荔蒲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苍梧县、藤县、蒙山县、合浦县、上思县、江洲区(崇左市)、港口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港市)、凭祥市、灵山县、浦北县、平南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右江区(百色市)、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西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金城江区(河池市)、宜州市、昭平县、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忻城县、象州县、武宣县、金秀瑶族自治县、扶绥县、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21.海南省(9个)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三亚市、东方市、五指山市22.重庆市(24个)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州区、南川市、涪陵区23.四川省(133个)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市中区(广元市)、元坝区(广元市)、荣县、富顺县、米易县、盐边县、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中江县、罗江县、三台县、盐亭县、安县、梓潼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平武县、朝天区、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苍溪县、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威远县、资中县、隆昌县、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沐川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嘉陵区(南充市)、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阆中市、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广安区(广安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达县、宣汉县、开江县、大竹县、渠县、万源市、名山县、荥经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巴州区(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安岳县、乐至县、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藏族自治县、盐源县、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喜德县、冕宁县、越西县、甘洛县、美姑县、雷波县、西昌市24.贵州省(83个)花溪区(贵阳市)、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钟山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六盘水市)、水城县、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遵义市)、仁怀市、赤水市、盘县、遵义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凤冈县、湄潭县、余庆县、习水县、平坝县、西秀区(安顺市)、普定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江口县、玉屏侗族自治县、石阡县、思南县、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德江县、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松桃苗族自治县、万山特区(铜仁地区)、兴义市、兴仁县、普安县、晴隆县、贞丰县、望谟县、册亨县、安龙县、毕节市、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铜仁市、赫章县、凯里市、黄平县、施秉县、三穗县、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榕江县、从江县、雷山县、麻江县、丹寨县、福泉市、都匀市、荔波县、贵定县、瓮安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长顺县、龙里县、惠水县、三都水族自治县25.云南省(119个)东川区(昆明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嵩明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宣威市、马龙县、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富源县、会泽县、沾益县、江川县、澄江县、通海县、华宁县、易门县、峨山彝族自治县、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昭阳区(昭通市)、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彝族自治县、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临翔区(临沧市)、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瑞丽市、潞西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楚雄市、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蒙自县、屏边苗族自治县、建水县、石屏县、弥勒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个旧市、开远市、绿春县、河口瑶族自治县、文山县、砚山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漾濞彝族自治县、大理市、祥云县、宾川县、弥渡县、南涧彝族自治县、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泸水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26.西藏自治区(全部共73个)27.陕西省(89个)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陈仓区(宝鸡市)、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武功县、华阴市、临渭区(渭南市)、华县、潼关县、大荔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宝塔区(延安市)、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洛川县、宜川县、黄龙县、黄陵县、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榆阳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滨区(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28.甘肃省(71 个)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永昌县、平川区(白银市)、白银区(白银市)、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麦积区(天水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民勤县、古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金塔县、安西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庆城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成县、文县、宕昌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安定区(定西市)、武都区(陇南市)29.青海省(42个)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平安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乐都县、互助土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海晏县、刚察县、同仁县、尖扎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共和县、同德县、贵德县、兴海县、贵南县、玛沁县、班玛县甘德县、达日县、久治县、玛多县、玉树县、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乌兰县、都兰县、天峻县、茫崖行政区、冷湖行政区、大柴旦行政区30.宁夏回族自治区(14个)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固原市)、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宁县、海原县、红寺堡开发区(吴忠市)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1个)乌鲁木齐县、鄯善县、托克逊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伊宁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额敏县、沙湾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布尔津县、富蕴县、福海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和田市、喀什市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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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3.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
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
//)、中国普法网(http://)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司复[2013]4号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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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司复〔201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2011年我区达到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无区域限制问题的请示》(新司请[20II]5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人员,应当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

在本批复发布之日前,已经被许可在其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取得C证人员,可以在现执业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继续执业。

此复。

2013年5月2日
——结束——。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6.25•【文号】[90]司公字第64号•【施行日期】1990.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0年6月25日[90]司公字第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最近,一些省、市司法厅(局)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关于加强律师、公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公证方面的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来文来电请示,经研究现根据129号文的精神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把好进人关”,“调入公证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是指:今后凡调入公证处准备作公证员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具备规定条件者,不予调入。

二、首次评聘公证员专业职务前已经调入公证处的公证业务人员,符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四级公证员任职条件者,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先授予公证员资格,再评聘公证员职务。

符合公证员助理任职条件者,可直接评聘为公证员助理,今后不再任命助理公证员。

三、《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凡在评聘专业职务后又另外新任命的公证员一律作废”主要是指:评聘公证员专业职务之前或之后调入公证处的人员,但不具备《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四级公证员的任职条件,而有些地方又将这部分人员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任命了公证员,这种作法与《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相悖,同时形成了两种干部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因此,应坚决予以纠正。

四、《通知》下发后调入公证处的公证业务人员,凡符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四级公证员任职条件者或评聘公证员专业职务前调入公证处已被评聘为公证员助理的,要晋升四级公证员,需先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织的公证业务统一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先授予公证员资格,再评聘四级公证员。

2012年司考天下司法考试新手备考技巧

2012年司考天下司法考试新手备考技巧

2012年司考天下司法考试新手备考技巧2012年司法考试新手备考开始准备了么?2012年司法考试的筹备即将开始。

在这个初秋的季节里,让我们一起准备着,为了那个关于法律的梦想而准备。

那么,作为司法考试的新手,在面对2012年司法考试复习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司考天下网从书籍的购买、试题的选择、复习时间的安排等几个方面逐个解决这些问题。

告别2011年司考,对于众多考生来说,意味着旧的历程已经结束,或许你已经成功,或许你觉得悲伤……但无论结果如何,对于2012年势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新的征程开始起步!机会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人!面对严酷考验考生记忆能力、理解能力、运用能力的中国第一大考——司法考试,如何化繁缛为简洁,如何化枯燥为生动,如何在2012年一举拿下司考?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对于大部分的考生而言,都陷入了一个大的误区。

在此,司考天下网的老师为大家写了一个2012年司考总体复习规划,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注意:本计划主要适用于第一次参加司考并且是零基础的朋友哦)一、司考书籍的选购准备司考的朋友一般会考虑如下书籍:(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2)司法考试真题;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复习效率,笔者对以上书籍做一点评,大家可以参考。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出版时间是每年5月初),这是司法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出的3本指导用书,从理论上讲这3本书其实很重要,但是由于很厚加上每年新书出的较晚,所以很多人并不看好这套书。

有人推荐看三大本,客观而言,它适合考研究生甚至考博士的人去细看,不适合以通过考试为前提的考生。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看着都想睡觉,更别说非法本学生,看了会吐血。

三大本内容繁冗,重点非重点眉毛胡子一把抓,细化到历史渊源、各国规定,70%都是永远不会考到的内容(除了卷一部分学科)如刑法学科而言,2009年三大本采用三阶段理论编写,2011年又回复到四段论体系,作为一场国家级考试,教材却在几位大师学术争论中翻来覆去,实在难为考生。

法律职业到底有那些?

法律职业到底有那些?
《国际法》考了4道单选题、2道多选题、1道不定项选择题,共计10分;《国际私法》考查7道单选题、4道多选题和1道不定项选择,共计17分;《国际经济法》考查7道单选题、4道多选题和1道不定项选择,共计17分。“三国法”合计考查44分,与往年分值基本持平;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考查了4道单选题、3道多选题,共计10分,是2009年司法考试中考查分值最少的科目。
法律职业到底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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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到底有那些?
绝大多数人对法律职业的认识皆源于影视媒体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中抗辩搏弈的精彩场景。在新闻媒体和影视作品的渲染之下,许多年轻人在童年时期就充满了对从事上述职业的向往,以至于在其青年时期就开始积极规划法律职业生涯。
那么法律职业到底有那些?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该条规定: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因此,我国法律职业当然包括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四类职业。由于我国正在进行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为了填补法律专业人才短缺的现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归口管理机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资格的考核办法和申请程序,该办法的实施也相应的填补了社会各基层对法律服务人员的需要。因此,在笔者看来广义的法律职业当然包括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六类人群。但是,无一例外的是上述法律职业皆须通过相应资格考试,其中司法资格考试以其权威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处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顶端。

司法部关于发布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发布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发布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
目立项课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3.03.21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3.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司法部关于发布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
课题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司发通[2001]057号)和《关于发布<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司法部[2012]第124号)的有关规定, 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受理申报工作自2012年12月13日开始,2013年1月8日截止,共受理申报课题2229项。

司法部组织开展了资格审查、第一轮专家评审和第二轮专家评审,最终批准立项课题合计169项,其中重点课题9项,一般课题58项,中青年课题39项,委托课题10项,专项任务课题53项。

现将立项课题名单公告如下:
司法部2013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18日公布。

我省应试人员可自11月18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或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规定,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

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在2011年12月16日至30日期间,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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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2年7月5日9时至1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1日至27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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