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历史建筑依法确定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主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

障和经费支持。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具体部门或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房产、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消防、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其来源包括:

(一)市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

阻,并可以向城乡规划、文物、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和投诉。城乡规划、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鼓励并支持境内外单位、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存文物较为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为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建成50年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在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能够反映我市城市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历史人物或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

(四)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品;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50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时代标志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作为历史建筑,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初选名单可以通过普查、推荐等途径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推荐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或提供有关信息和线索。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工作与提出初选名单,并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或推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现场查勘,拍摄照片,进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第九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初选名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及向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的初选名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及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请原批准机关调整或撤销。

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或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迁移或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按本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列入本市历史建筑普查名录,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程序报批列为历史建筑。

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三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家论证并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

关部门的意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街区的历史文化价值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原则;

(二)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限及应当符合不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要求;

(三)街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街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与保护规划不符的建设项目,对现有的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除传统手工业的展示和表演外,现有建筑不得改作对历史文化有干扰作用和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工业用途,也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对现有妨碍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十六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历史风貌有影响和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项目,现有对历史风貌和环境有影响的单位、用户应当有计划迁移。

第十七条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调整。

第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现有的户外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责令改造。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

街区内的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因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消防标准的,由市消防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擅自占用或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行为;

(三)影响历史文化街区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

(四)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反公序良俗、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及相关部门对批准的历史建筑划定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地带,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历史、文化与艺术、科学技术的价值和保存完好程度,将历史建筑划分为以下3个类别:

一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突出代表性,结构保存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准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的历史建筑;

二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重要价值,建筑结构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在不改变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的前提下,允许对内部非重要结构和装饰进行适当改变的历史建筑;

三类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般价值,可以采用局部保护的方式,在不削弱建筑物的保护价值,不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的前提下,允许对建筑内部结构和装饰进行改变的历史建筑。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确需建造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方案,并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正常使用。

在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不得违反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应当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第二十九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负责历史建筑的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使用人承担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历史建筑的修缮,包括内、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

修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技术规范,满足历史建筑保护类别要求,内部修缮应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外部修缮应按原外立面修缮;外部添加设施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方案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征求市房产部门意见,涉及工程招标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未按照建筑的保护要求及时修缮,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或未定期整修建筑立面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抢救修缮或整修;逾期仍不抢救修缮或整修的,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委托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专业单位代为修缮或整修,所需费用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按照相应保护要求立即组织抢救性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协助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雨棚等外部设施。经批准设置外部设施或者改造卫生、排水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协调的应予以拆除。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予以完善、疏通。

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消防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历史建筑风貌和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涂改、迁移、拆除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以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历史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三)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改变建筑造型和风格;

(四)违法搭建建(构)筑物;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六)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七)其他危害和影响历史建筑安全和风貌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沈阳市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有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定执行。

本市列入普查名录的历史建筑参照本办法有关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

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

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以成都宽窄巷子为例 作者: 学号: 年级: 调查与分析 调研思路 调研报告的分析方法采用调查访谈与理论分析紧密结合的方法。调研过程有文献收集,确定调研方向,实地勘探、获取现状资料 、整理归纳资料 、分析结果。 调查主要采用下列方式、方法:现场勘踏、拍照、观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定量分析的问卷调查以及定性分析的访谈等,分析评价建立在坚实的数据资料基础上。问卷调查中总样本量为100份,有效问卷82份,有效率为82%;访谈中共10名被访者.在表达形式上,每一部分分析都由调查访谈的内容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结合存在,充分体现了社会调研应联系实际,并最终分析解决问题。调查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宽窄巷子是如何围绕休闲这一主题展开保护与改造,研究其规模、特色、空间处理以及如何与周边历史环境结合,侧重点是接到的尺度比例,如何处理使其更适宜现代人生活,在保护历史遗迹的同时,发展现代空间,不使之冲突。 【摘要】 当代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对历史街区整体和区域的保护理念的强调,不仅强调对历史、艺术价值较高的文物性历史建筑进行原真性保护,而且主张对大量存在的一般性的历史建筑、街区以及存在期间的文化内容、生活方式进行整体的规划保护,同时也要求保持地区活力,瞒住现代生活的要求;重视对历史见证遗产的再利用,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性历史建筑既反对大拆大改,也不再主张不做任何变动的保护方式,而是主张保护和发展相结合,保护应到满足现代生活所需的内容。较好的协调保护与历史遗产与现代生活、传统保持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 街道尺度; 比例; 公共空间; 改造 前言 李白有诗云:“九天开出一成都,万户千门入画图”;在诗圣杜甫眼里,“晓看红湿处,花重锦官城”,诗人陆游又以“当年走马锦城西,曾为梅花醉似泥。二十里路香不断,青羊宫到浣花溪”的诗句,真切道出当年成都的优美环境与休闲生活。近年来,成都又先后荣获 调研流程图 深入研究阶段 验证阶段 结题阶段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 1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 (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 (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 2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2(三)占地面积不小于2.5hm;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改造

浅谈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改造 摘要:分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意义及开发运作等问题。并结合孔城老街的实例,提出保护设想,希望找到既有利于文化保护和延续,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造方式。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开发 1引言 一座城市的特色,除了要有时代气息外,还要有历史文化传统。历史文化是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地区、一座城市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最好见证。同时,作为城市文化遗产保存最完整、最丰富的地区,历史文化街区被世代生活于此的人们倾注着很多复杂的情感。 2002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首次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意义 2.2概念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文物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界定是:法定保护的区域,学术上叫“历史地段”。 2.3意义 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对于建设特色城市有现实意义。文化被誉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这一点已经在很多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得以证实。作为城市发展独特见证的历史文化街区,更是具有多方面的资源效应,在城市形象宣传、历史文化教育、乡土情结的维系、文化身份的认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人居环境的构建等多方面具有综合的价值。 历史文化街区不仅仅是要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还要保存构成整体风貌的所有要素,如道路、街巷、院墙、小桥、溪流、驳岸乃至古树等。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个成片的地区,有大量居民在其间生活,是活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特有的社区文化,不能只保护那些历史建筑的躯壳,还应该保存它承载的文化,保护非物质形态的内容,保存文化多样性。这就要维护社区传统,改善生活环境,促进地区经济活力。 3.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以孔城老街为例 3.1历史沿革 孔城镇位于安徽省桐城市的东部,距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春秋中期(公元前770-481年),即为桐国南部门户,扼大别山东南区域通往长江水运通道之要冲,是古代重要的军事要塞,距今2500多年。三国(公元220-280年)时期,吴将吕蒙曾屯兵于此,建筑堡垒。距今1700多年。南宋时,孔城是民间抗金要塞,著名的抗金战场。元代为大别山东侧,江淮分水岭至长江大别山边缘地区的九大商镇之一。到明代有居民600余家,清代中、后期本镇发展为旧桐城县内“枞、汤、孔、练”四大名镇之首,达到古镇发展的高峰。现存约2公里长的石板古街和古建筑群就是晚清和民初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 3.2老街概况 孔城老街是以南北向中大街为主轴,大街呈“S”形,地势南低北高,有主街一条,横街两条,另有七巷十三弄。连同两侧各甲之间(一甲到九甲)的巷道,形成鱼刺状的外部空间结构。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 街巷弄均为麻石所铺,店铺房舍皆青砖灰瓦,颇具江南水乡特色。著名的《桐乡书院四议》,戴钧衡即作于此,它为全国书院所奉崇,并载入《皇朝政典类纂》。镇东大沙河,平沙浩瀚,极目无垠,夕阳照射,宛如白雪,故有“孔城暮雪”之称。镇西南界荻埠河,碧波粼粼,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历史建筑依法确定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主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

障和经费支持。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具体部门或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房产、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消防、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其来源包括: (一)市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三章调查和评估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七章成果要求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商业街区运营手册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手册制度汇编招商

目录 第一篇—总则 (333) 1.1街区简介 (333) 1.2企业使命与理念 (555) 1.3熙南里商业街区管理办法 (666) 第二篇—招商管理篇 (101010) 2.1招商管理制度 (101010) 2.2招商操作手册 (131313) 2.3熙南里街区意向商户确认单 (181818) 2.4熙南里街区意向商铺投标函 (191919) 第三篇—宣传推广篇 (202020) 3.1商业推广活动管理规定 (202020) 3.2街区路演活动须知 (232323) 第四篇—运营管理篇 (242424) 4.1岗位职责 (242424) 4.2安全管理经济责任制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值班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4例会管理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商户装修安全管理手册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6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7停车场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8街区公共区域施工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9公共设备设施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4.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篇—客户服务篇...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5.1街区商户公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房屋租金收缴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分析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 1.1依据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1.1 依据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 护和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 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 本技术规定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的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的深化。编制完成的保护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 特色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照本技术 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 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名城历史文化和风貌的体现,而其中的历史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历史建筑的数量也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最重要的依据.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研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提出建议.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以修缮和改善为主,即不改变其外部历史风貌,对其内部结构,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做适当的变动,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鼓励有利于保护的各种使用功能,引用市场机制解决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臵换等,探索出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新路. 项目概况 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开封市老城区东偏北的区域,是老城区内划定的两片历史文化街区之一,相邻周边用地多为未经改造的低层民居,建筑风格及色彩,空间尺度上较为协调,保持着良好的古城风韵.双龙巷传统民居保护区以北方古城传统四合院住宅形式为主,是清末民初民用建筑的典范,较好地保留了当时的居住格局,在开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具有相当重要地位.

居住在双龙巷的居民几乎人人皆知双龙巷的故事,相传宋代皇帝赵匡胤, 匡义两兄弟曾住该巷,古代皇帝称真龙天子,故得名后人在双龙巷西口两侧各筑一龙头以示纪念.后开封城几遭破坏,现在仅存在的一个龙头为清代所建,其表面虽已斑驳,却依然是附近居民的骄傲. 保护范围及价值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是域,其核心保护区范围北至水车胡同,轱辘湾街一线,南至朝阳胡同,东至塘坊口街,南聚奎街,屈家胡同一线,西护面积16l7公顷.建设控制区范围北至以开封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延寿寺街,南至财政厅东街,平等街一线,东至内环东路,西至北道门,右司官口,北兴街一线,面积侣.8 公顷.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是以双龙巷、双井巷为代表的开封古城内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传统居住街区. 历史建筑集中,风貌相对完整.留存较多的有传统特色和文革历史特色的民居院落,有关于赵匡胤、史可法等传说。规划要点搬迁区内所有工厂,为街区保护提供发展用地.恢复僧忠亲王祠、史可法祠等历史古迹.最大范围的保护双龙巷街区历史风貌完整的区域,积极修缮历史建筑,改善居住环境.划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为保护建筑,重点修缮,并整治建设周边环境,改造基础设施,尤其道路改造及宅院内部给排水工程改造. 公认的三个历史街区的核定标准: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

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将军庙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一、规划范围 南至泉城路,北临大明湖路,东至鞭指巷,西临太平寺街、西城根街,总用地面积16.08公顷。 图1 现状航拍图 二、规划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生活延续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引导商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指导思想 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加强引导,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居民参与,实体运作,小规模、渐进式更新”指导思路开展工作。 四、规划目标 1、保护街区整体空间格局和历史风貌,尤其是体现街区价值特色的传统街区风貌,包括:具有济南“城泉共生”特色的传统居住区;济南古城多元宗教信仰的文化中心;多类型建筑集中展示区;济南古城内中西文化交汇融合、商贸交流繁荣之地。 2、保护街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居住功能为主,使其成为城市发展历史的见证。 3、整治街区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社区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传统居住文化突出的特色社区。 4、结合街区现状情况,综合研究符合街区特点的规划实施模式,提出规划实施建议,加强保护规划中提出的对街区保护与整治措施的可行性。 五、街区价值与特色 作为济南古城现存的保留较完整的、最具传统特色的地区,将军庙街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方面的极高价值。街区是古城的传统居住区;街区还集中了大量宗教建筑,是中西

文化交流繁荣的区域;街区内整体风貌保存尚好,传统街巷空间基本保留完好,名泉水体、大树丰富,建筑遗产多样。将军庙街区的总体价值为: 1、将军庙街区是具有济南“城泉共生”特色的传统居住区之一; 2、将军庙街区是济南古城宗教建筑分布最为集中,同时最能体现多元宗教信仰的文化中心; 3、将军庙街区建筑类型多样,体现了中西建筑精湛的建造技艺; 4、将军庙街区是济南古城内中西文化交汇融合、商贸交流繁荣之地。 六、保护内容及保护要素 本规划从物质文化遗存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存要素两部分确定保护内容及各项保护要素。其中物质文化遗存要素包括传统格局、传统街巷、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泉水历史文化遗存、历史环境要素等七个方面;非物质文化遗存要素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优秀传统文化要素和与泉水相关的优秀传统文化要素。

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常见模式及案例分析

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常见模式及案例分析 摘要:历史街区的保护是当下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过快的城市更新速度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了它们的存在。本文对当下的一些历史街区保护模式进行了总结,并分别分析了其成功的方式,希望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更新 Abstract: the historical block protection is instantly many people care about, and the rapid urban renewal rate has a serious threat to their existence. In this paper, the present some historical block protection mode a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s its successful respectively way, the hope can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related department. Key words: the historical block; Protection; update 历史是一面镜子,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尤为悠久,很多古老的建筑既见证着我们曾经的辉煌,又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因此必须予以积极保护。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运动的不断高涨,原有的建筑逐步被高楼大厦所取代,这其中有很多历史建筑也惨遭不幸,造成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和人文损失,有志之士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积极呼吁相关部门的保护和支持,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所有人都有足够的认识才是根本之道。 很多古城的历史文化气息浓厚,古建筑非常多,难能可贵的是,这些建筑都是成片存在的,我们称之为历史街区,这些历史街区的存在让我们对过去的生活有了很多的理解,价值极大,但是只是单纯的进行保护效果又不好,最好的方式就是保护与利用合为一体,使其重换青春,本文即基于这样的目的做了探讨,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我国的历史街区归纳而言有以下四种,其一是以古城文化为依托发展文化经济的历史街区,如丽江、平遥等均通过政府资金进行了大规模的整伤修缮,成为了著名的文化旅游城市。其二是处于城市黄金地段的老商业街区和办公街区的“置换”,典型案例就是上海的外滩。其三是以艺术家自发改造为主的产业建筑历史街区,最初是在上海,一些艺术家在苏州河沿岸地区自发改造的中小型产业建筑遗产成为了艺术家的工作室,随后在北京、杭州、成都出现了有类似的项目。其四是城市居住型历史街区的商业化改造,最典型的就是上海的“新天地”,随后这一模式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规〔2008〕1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08年6月1日起试行,请结合当地的实际组织实施。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方芳 联系电话:025-********(兼传真) 江苏省建设厅二○○八年四月八日 ─1─目录 一、总则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规划编制的依据 4.规划编制的原则 5.规划的层次定位 二、保护规划编制管理

1.规划编制组织 2.编制单位的资质 3.规划审批 4.规划修编 5.公众参与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2.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2─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6.实施政策建议 四、保护规划成果内容与要求 1.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2.保护规划成果要求 五、保护规划技术指引 1.历史研究 2.现状调查与评估 3.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 4.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5.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6.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7.规划实施政策建议 ─3─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规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3.规划编制的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规; 3.2《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1─3.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3.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6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3.5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上位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 办法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杭州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及思考分析

杭州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及思考 摘要:历史文化街区赋存大量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迹,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它们在保护名城肌理,延续城市历史文化等方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更好地进行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对正处于快速城市化中的我国大多数城市来说,已成为一个急需探索和解决的难题,杭州是首批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域,其具有的文化底蕴已无法估量,面对时代飞速发展的这一现象,对于杭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也有了一定的难度,怎样使得这座古老的城市符合现代发展的脚步,也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们又该做出怎样的具有实质性的工作。 关键词:保护、改造、基础设施、文化街区 一、引言 杭州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我国七大古都之一市区已公布保护历史文化街区10处,保护面积超过400公顷。自1999年开始,杭州陆续组织实施了多处历史文化街区综合保护工程1,这些街区分布在城市不同区域、文化内涵各具特色、现状情况各不相同,经过十余年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力推进实施,这些街区的保护与整治工作均已完成。杭州市将历史文化作为城市的最大“卖点”,对城市文化保护的深度和广度已较为深人,在取得宝贵经验的同时也收获了许多教训杭州的实践体现了在复杂的外部环境影响下,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种种矛盾与无奈抉择,笔者曾经参与了多个历史街区的规划设计和实施设计工作,下面就此谈些体会。 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程及总体情况 1996年编制的《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首次确定了小营巷、中山路、湖边村、清河坊4个历史文化街区。随着对名城保护的加深和保护范围的扩大,2001年又增补了北山街等3个历史街区,2003年修编的《保护规划》确定了10处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还推荐了13处拟保护的历史地段。2004年11月,市政府颁布《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历史文化街区作了明确定义:文物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4年10月15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域的保护要求; (四)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 ——以台儿庄古城为例 姜玉磊 (枣庄市规划局山东枣庄277100 ) [摘要]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对城市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台儿庄古城,从街区的内在价值和文化内涵出发,通过分析街区的现状问题,指出街区保护和更新的必然性,并结合实际提出街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更新的构思和方法措施。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更新文庙-慈云寺 1 引言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赋存大量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迹,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它们在保护名城肌理,延续城市历史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更好地进行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对正处于快速城市化中的我国大多数城市来说,已成为一个急需探索和解决的难题。 自国务院1984年公布了第一批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我国城市旧城市文化的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如北海市中山路和珠海路的历史老街区的改造,中西合璧骑楼式建筑,连绵延续、尺度亲切宜人,其中珠海路骑楼建筑风貌为中国目前保存最完好的骑楼风貌街区,是城市历史文化的载体,体现中西建筑文化的历史脉络和古典气氛[1]。但由于缺乏社会的共识和法律的保障,再加上城市开发的压力以及技术观念的落后等因素,到目前为止我国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的遗存和风貌仍遭到了很大的破坏,有的甚至荡然无存,如香港旧城早已消失就是典型的一例[2]。 2 传统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意义 “建筑与城市文化的可贵,在于它是一部最真实而珍贵的‘历史’。意大利美学家克罗齐(1866~1952年)曾说过,人写出来的历史只能说是‘现代史’,因为它是现代人写出来的,是以现代的观点来表达的。因此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及其建筑,它的价值也就不言而喻了” [3]。城市是一部具体的真实的人类文化记录薄,建筑便是中国历史的写照[4]。 这些建筑一方面反映了工匠们的建造工艺,另一方面又真实地再现了当时时代的建筑风采与建筑文化,其中蕴含着失之不可再得的文化信息资源,有着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以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名城历史文化和风貌的体现,而其中的历史建筑是构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历史建筑的数量也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最重要的依据.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研究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以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提出建议. 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以修缮和改善为主,即不改变其外部历史风貌,对其部结构,空间布局,部设施,使用功能做适当的变动,以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鼓励有利于保护的各种使用功能,引用市场机制解决历史建筑的保护、维修、置换等,探索出适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新路. 项目概况 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市老城区东偏北的区域,是老城区划定的两片历史文化街区之一,相邻周边用地多为未经改造的低层民居,建筑风格及色彩,空间尺度上较为协调,保持着良好的古城风韵.双龙巷传统民居保护区以北方古城传统四合院住宅形式为主,是清末民初民用建筑的典,较好地保留了当时的居住格局,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具有相当重要地位.

居住在双龙巷的居民几乎人人皆知双龙巷的故事,相传宋代皇帝匡胤, 匡义两兄弟曾住该巷,古代皇帝称真龙天子,故得名后人在双龙巷西口两侧各筑一龙头以示纪念.后城几遭破坏,现在仅存在的一个龙头为清代所建,其表面虽已斑驳,却依然是附近居民的骄傲. 保护围及价值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围是域,其核心保护区围北至水车同,轱辘湾街一线,南至同,东至塘坊口街,南聚奎街,屈家同一线,西护面积16l7公顷.建设控制区围北至以市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为例延寿寺街,南至财政厅东街,平等街一线,东至环东路,西至北道门,右司官口,北兴街一线,面积侣.8 公顷. 双龙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是以双龙巷、双井巷为代表的古城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传统居住街区. 历史建筑集中,风貌相对完整.留存较多的有传统特色和文革历史特色的民居院落,有关于匡胤、史可法等传说。规划要点搬迁区所有工厂,为街区保护提供发展用地.恢复僧忠亲王祠、史可法祠等历史古迹.最大围的保护双龙巷街区历史风貌完整的区域,积极修缮历史建筑,改善居住环境.划定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为保护建筑,重点修缮,并整治建设周边环境,改造基础设施,尤其道路改造及宅院部给排水工程改造. 公认的三个历史街区的核定标准:历史真实性、生活真实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 1、1 依据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得编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规划管理得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 本技术规定就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得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得深化。编制完成得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与管理得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得编制。其她历史文化资源集中得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与相关管理部门得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

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 ————长沙太平街保护与改造 一、长沙太平街概况 1、长沙太平街的历史概况 太平街座落于长沙市老城区南部,街区以太平街为主线,北至五一大道,南到解放路,西接卫国街,东到三兴街、三泰街;鱼骨状街区200年未变,全长375米,宽不过7米,占地面积约12.57公顷;交通十分便利。是“古老长沙”一缩影;自战国时期长沙有城池开始,是古城的核心地带,历经2000多年没有改变;街区内,小青瓦、坡屋顶、白瓦脊、封火墙、木门窗,是这一带民居和店铺的共同特色;老式公馆则保留了较为原始的石库门、青砖墙、天井四合院、回楼护栏等传统格局。 西汉杰出政治家、文学家贾谊的故居也位于太平街太傅里。因后人敬

仰这位高贤,故保存他的故宅及宅内文物用品至今。宅内雕一木像,宿存至今。贾谊故宅为西汉贾谊之宅,贾谊故居则被称为湖湘文化的源头,至今已有多年的历史了,是长沙最古老的古迹贾谊是当时的长沙王太傅,当时只有27岁。当时,整个湖南均是长沙国的范围,贾谊是中央政府派到长沙国的最高行政官。贾谊故居从明朝成化元年以来就是祠宅合一的格局。现在的祠匾是赵朴初先生最后的墨迹,祠两边均是清朝时湖南巡抚所写。湖湘人民在多年历史中,对贾谊故居维修和重建了100余次。 2、长沙太平街的现状概况(整治前) 太平街历史街区算是风貌犹存,格局还在,但是其现状已不容乐观。 太平街历史街区占地约12.6公顷,但其建筑密度偏高,质量较差,其中民国时期的建筑占19.75%,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占36.04%,80年代以后的占44.21%。三层以下的建筑占64%,45%以上是坡顶,老房子多已年久失修。建筑以私有产权为主,达2451户,占到全部住户的83%。街区内严重缺乏绿化及公共开敞空间,绿化率仅为0.83%,没有广场和停车场。 商业用地集中于太平街、金线街、西牌楼沿街两侧,约占用地面积的36.2%,但商业级别低,新建的一些大型商业设施严重影响了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没有成型的机动车交通体系,无公交线路,道路多数宽不到5米 二、长沙太平街保护与更新 主题:三大文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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