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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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批准部门】8;806;80601;

【批准日期】2009.07.31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09年6月30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故宫、福陵和昭陵以及其他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房产、建设、公安、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市容、园林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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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延续城市文化,完善名城体系——沈阳市名城保护体系构建探讨

延续城市文化,完善名城体系——沈阳市名城保护体系构建探讨

延续城市文化,完善名城体系

——沈阳市名城保护体系构建探讨

陈晨,吴秉澄,李宏轩,金连生

摘要: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弘扬地域特色文化符合国家政策发展的要求,更是新时期城市建设的必要前提。沈阳市文明起源悠久、历史遗存丰富,面临当下旧城改造、存量发展的规划环境,现行名城保护体系存在管理权责不清、保护无据可依、工业遗产保护薄弱、疑似遗产保护缺失等问题。本文客观分析当下名城建设背景,分析所面临问题,在借鉴国内天津市工业遗产保护、国外英格兰遗产记录体制先进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广泛开展普查、健全地方法制、传承非遗发展等健全名城保护体系策略,促进夯实遗产现状调查基础、健全保护法制体系同步开展,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薄弱环节,提升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村落重视程度,为“推进城市持续发展、促进建立理性规划”添砖加瓦。

关键词:城市文化,名城体系,沈阳市,构建

1、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背景

1.1完善名城保护体系符合当下国家政策要求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构建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共享文化大发展的福祉是新时期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央城镇化会议特别提出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应“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习总书记更是在近期讲话中多次提及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地域特色。1坚持理性的规划视角,保护传承历史文化,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符合当下国家政策要求,也是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

沈阳市现行名城保护体系自沈阳市名城保护条例颁布正式启动,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时期初步建立,历经数年发展,伴随新问题的不断涌现,现阶段显现一些弊端,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加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28处文物修缮包括北大营营房遗址、中共满洲省委纪念馆、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肇新窑业办公楼旧址、奉天咨议局旧址、同泽中学男校旧址、中山广场、张廷枢公馆旧址、锡伯族家庙、王明宇公馆旧址、辽滨塔、新民清真寺、法库吉祥寺、日俄奉天会战沙俄纪念碑、沈阳故宫太庙、沈阳故宫油饰彩画、沈阳故宫大政殿组群台明、清福陵、清昭陵、张学良旧居东围墙基础加固及墙体修缮、张学良旧居红楼群修缮、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叶茂台辽墓群、中东铁路建筑群——悦来栈旧址、于济川公馆附属建筑(3号楼)、奉天海关大楼旧址、盛京城址、东北工学院建筑群(机电馆);1处考古发掘为北崴遗址。

基于共生理论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策略研究-—以沈阳204街区为例

基于共生理论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策略研究-—以沈阳204街区为例

基于共生理论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策略研究-—以沈阳204街区为例

摘要:历史街区作为城市发展缩影,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经济价值以及人

文价值。为更好地发挥出历史街区的作用,文章从共生理论视角出发,以沈阳

204街区为例,深入探讨新形势下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策略,旨在借助有效举措,推动历史街区与现代城市的高效融合。

关键词:共生理论;历史街区;保护举措;更新策略

前言

为正确处理历史街区保护与现代城市开发之间的关系,优化空间布局,丰富

城市人文底蕴。越来越多的地区在历史街区开发与管理过程中,引入共生理论的

概念,强调历史街区与城市生活的有效协同,强调通过必要的保护与更新,将历

史街区融入到现代城市空间内,形成完整的城市建筑生态,推动城市综合影响力

稳步提升。

1.共生理论概述

梳理共生理论内涵,实现了现有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观念认知的调整,为后

续共生理论的精准应用,历史街区科学保护与有序更新提供了理论支持。

19世纪,德国科学家德贝里率先提出了“共生”的概念,用来描述不同生物

之间的依存关系。20世纪,共生理论范畴逐步扩大,延伸到社会科学领域,部分

建筑学专家尝试运用共生理论指导建筑设计、开发等相关活动,实现城市动态化

的更新[1]。经过多年发展,城市共生理论日益完善,现阶段,学术界将城市共生

要素设定为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共生环境三种结构,并且在三种结构之间,建

立起稳定的逻辑关系,即简单的共生单元在共生模式的架构下,完成必要的更新,在特定的共生环境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全新的城市共生关系。建筑共

生理论较好地契合绿色发展理念,越来越多的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主张利用共

【文件解读】《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

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2017年5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9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申报核准、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四部分内容。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原则

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资金的来源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自身财力情况,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四、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文物比较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保护与更新探析

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保护与更新探析

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街巷空间保护与

更新探析

摘要:沈阳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经过时间洗礼所保留下来的居住建筑及传统街巷,往往以其独特的风貌展现着历史价值,也反映着城市发展的脉络。通过对方城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空间加以解析,指出当前街巷空间所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保护更新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城市更新;历史街区;街巷空间;保护与更新

1沈阳方城街巷空间认知

1.1方城区位及发展

方城是沈阳的旧城中心和城市发源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由东顺城街,西顺城街,南顺城路,北顺城路围合而成的近似方形的内部空间。其建设历史可追溯至公元928年的辽代,经历了城垣初建、清、民国等不同时期的历史浸润,浓缩了多个历史时期的文物建筑,是国内现存最早的传统历史街区之一。

1.2街巷界面建筑现状分析

沈阳方城由于其曾经作为宫城的特殊历史原因,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类型多样化,包括宫城、商业、居住、公共建筑等。从现状看来,街巷界面的主要建筑包括沈阳故宫、张氏帅府等在内的18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42处,文庙、萃升书院等文物古迹遗址57处,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49项。其中商业建筑主要集中在中街路上,住宅建筑分布在方城的南侧居多,同时还包括少量的行政办公、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和其他性质的建筑。

1.3街巷布局分析

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街巷平面形态丰富,充满趣味性和文化性,包含了67

条历史街巷,街巷的整体布局是区别于其他城市的最大特点之一。街巷的平面形

态并非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历史的长期积累下,基于地形和环境的客观因素,

以及社会与人类活动的需求长期发展演变而来的。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28处文物修缮包括北大营营房遗址、中共满洲省委纪念馆、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肇新窑业办公楼旧址、奉天咨议局旧址、同泽中学男校旧址、中山广场、张廷枢公馆旧址、锡伯族家庙、王明宇公馆旧址、辽滨塔、新民清真寺、法库吉祥寺、日俄奉天会战沙俄纪念碑、沈阳故宫太庙、沈阳故宫油饰彩画、沈阳故宫大政殿组群台明、清福陵、清昭陵、张学良旧居东围墙基础加固及墙体修缮、张学良旧居红楼群修缮、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叶茂台辽墓群、中东铁路建筑群——悦来栈旧址、于济川公馆附属建筑(3号楼)、奉天海关大楼旧址、盛京城址、东北工学院建筑群(机电馆);1处考古发掘为北崴遗址。

论文: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

论文: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

75337 旅游管理论文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

本课题主要对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旅游开发进行研究,根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并将其与沈阳的旅游产业联系起来,使沈阳在保护文化街区的同时,发展旅游行业,促使更多人了解文化街区的历史,一起为保护这一区域做出贡献。由历史文化中心的保护引出旅游行业,由旅游行业的发展促进历史街区的保护,两者相辅相成,如此这一方案切合实际。

一、历史文化街区概述

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无理由的保护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对其进行保护是为了使古人遗留下来的文化底蕴得以继续发扬光大。

在1986年,由国务院给出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其是指具有良好的文化古迹遗址或者当地的特色可以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特点,这样的地区可以称之为历史文化街区。

在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进一步定义,其是指经由省、市或者直辖市直接公布具有良好文化遗留、丰富的历史文物,能够反映出一定的文化风貌,并且具有相当大面积的地方可以称之为历史文化街区。

二、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定位

2009年,沈阳市新颁布了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条例,题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指出要对沈阳存在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特殊保护,使其不受到任何程度的毁坏。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定位:

在沈阳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街区包括方城、慈恩寺、铁西工人村等。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17

•【字号】沈政发[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沈政发〔2013〕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根据《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江浙会馆旧址等41处(63栋)建筑为沈阳市第一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积极研究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共同做好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

附件:沈阳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附件

沈阳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管控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管控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管控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的管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原有的空间格局与尺度:保持街巷肌理,不得改变。

2. 保持建筑的原貌: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及色彩等应当保持原样,不得进行大的变动。

3. 限制新建、扩建活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4. 新建、扩建项目的审批:核心地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审批,需要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规划、街区保护规划进行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审批事项。

5. 拆除建筑物的审批:在核心地段范围内,拆除历史保护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6. 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活动:在核心地段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如果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执行国家及地方有

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满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消防、维护等要求。

7. 保持道路通畅: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部道路通畅,倡导慢行交通,设立步行道路,严格限制机动车进入街区核心保护范围。

8. 定期组织普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普查,形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成果。

9. 原址保护与历史建筑保护: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再设计研究—以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为例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再设计研究—以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为例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再设计研究—以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为例

发布时间:2022-02-15T03:35:36.493Z 来源:《全球城市研究》2021年第6期作者:王慧芹

[导读] 本文针对城市发展的现状,指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再设计的目的和意义。以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为研究对象,通过资料的收集以及对方城现状整体的建筑形式和街道景观环境的分析,提出用地合理规划、建筑渐进式保护、街道景观文化内涵注入的保护与再设计措施,以期为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开发提供一些参考。

王慧芹

沈阳建筑大学辽宁省沈阳市 110168

摘要:本文针对城市发展的现状,指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再设计的目的和意义。以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为研究对象,通过资料的收集以及对方城现状整体的建筑形式和街道景观环境的分析,提出用地合理规划、建筑渐进式保护、街道景观文化内涵注入的保护与再设计措施,以期为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开发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再设计

一、总体背景概况

街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庇护着人们的生存,而带有历史意味的街区见证了人类的文明发展,蕴含着城市的特色与魅力[1]。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于历史街区的保护愈加严峻,同时这也受到各界人士关注。沈阳方城西至西顺城街,北至北顺城路,东至东顺城街,南至南顺城路,并且以沈阳路、中街路、通天街三条城市街区作为城市重要景观线。为了将沈阳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沈阳市政府十分重视,并且在各方面都加大了保护力度。

二、保护与再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众所周知“历史是文化的根,文化是城市的魂”[2]。沈阳的发展可以追寻到2300年前,在这段历史长河中得以保留的是是清文化的传承。沈阳地区具有的独特的文化,从游牧部落的草原文明到中原的汉族文化,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适应了独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这不仅展现了城市的发展过程,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城市化进程中沈阳历史建筑保护与活化利用策略

城市化进程中沈阳历史建筑保护与活化利用策略

市政建设

Municipal Construction

– 168 –

一、城市化进程中历史建筑保护的必要性

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区域的扩张与面貌的更新必然引发与历史建筑保护的矛盾。沈阳作为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建筑遗产丰富,但由于自然损坏和人为毁坏,使得本应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在城市化发展浪潮中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虽说目前历史建筑的价值可能比不上文物建筑,但从长远来看,历史建筑优秀的艺术和文化价值绝不可忽视。首先,对于研究者来说,历史建筑是城市建筑发展的实物例证,有助于他们对城市历史和建筑史做深入研究;其次,历史建筑中蕴含的艺术价值,可为当代建筑设计和艺术创作提供借鉴;最后,历史建筑是城市的名片、文化的体现,可作为文旅场所,凸显城市历史发展特点。历史不能被摒弃,文明需要传承。历史建筑是城市文明发展的见证者,是城市风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护它们,不仅是保护了传统文化,而且是保护了城市的辉煌历史,更是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情感性格、人们的审美追求和理想寄托。

二、沈阳历史建筑保护现状分析

沈阳被称作“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具有2300多年建城史,保留了不同时期、多种风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截至2018年,沈阳市政府共公布了四批历史建筑名录,包含了162处(302栋建筑),大多建于20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1]。相对于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沈阳历史建筑被重视程度还很低,在保护和利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建设性破坏

近年来,随着沈阳城市化建设高速发展,对历史建筑的建设性破坏屡见不鲜,尤其是在房地产热、开发区热、旧城改造热等浪潮的冲击下,许多未经论证的建设项目纷纷上马,不仅选址不顾忌历史建筑的保护红线,甚至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历史建筑进行了“大拆大建”,许多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在疯狂的推倒重建中毁于一旦。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我国丰富多样的历

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在中国这个拥有悠久历史

和丰富文化传统的国家,历史建筑和文化街区的保护至关重要,它们代表

着我们的历史记忆,是我们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本文将详细探讨历史文

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

其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这些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范围、定位、保护

原则和管理机构进行明确和规定;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则,包括建筑物的维修、更新和改建、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历史街区的环境整治和建设、文化

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强调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鼓励开展历史建

筑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使其成为城市发展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撑;加强对

历史建筑和文化街区的监督和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和合作。

最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可以说,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

样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些法规的出台为历史

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增加了保护的力度和效果。另一方面,一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开发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成为城市

旅游和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由于一些地方的保护管理措

施不到位,一些历史建筑和文化街区仍然受到了破坏和侵蚀。其次,一些

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存在开发重于保护的倾向,导致历史建筑的真实性

【文件解读】《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解读】《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

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2017年5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9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申报核准、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四部分内容。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原则

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资金的来源

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及其他合法筹集的资金。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自身财力情况,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四、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文物比较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

沈阳方城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展示与利用

沈阳方城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展示与利用

沈阳方城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展示与利用

发布时间:2023-01-30T08:56:44.306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第18期作者:周鑫雨

[导读] 方城历史街区在沈阳市的历史文化传承和延续当

周鑫雨

沈阳建筑大学沈阳市 110168

摘要:方城历史街区在沈阳市的历史文化传承和延续当中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不仅仅是街区内人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地方,对沈阳地区特色景观风貌的传承更具有非凡的意义。本文以沈阳方城历史街区为例,结合对沈阳方城历史街区的多角度景观层次分析,以物质、文脉、功能与人协调统一构成的景观整体性原理进行深入讨论,提出相对实际的保护展示与利用方法,以期对沈阳方城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展示与利用起到一定的促进与借鉴作用。

关键词:历史街区文脉景观风貌

1.沈阳方城历史街区景观发展脉络

沈阳方城历史街区就是原沈阳市老城区,是由东西南北顺城路围合而成的面积约1.8平方千米的近似正方形区域。方城历史街区保持了盛京都城时期形成的城池格局拥有独特的规划布局与空间形态。城内遍布明清、民国、伪满多个时期的不同风格的历史遗迹以及包括沈阳故宫、张氏帅府、长安寺等在内的各具特色的历史建筑体现了鲜明的地域、民族和文化特征,她是沈阳城的发源地,也是沈阳城市历史的缩影。

1.1历史沿革

方城始建于公元前年的战国时期,当时称侯城;明代形成方形城池、十字形大街的格局并易名为沈阳中卫。天启五年公元1625年,金从辽阳迁都沈阳后,称沈阳为盛京,城内建筑风格庄重大方体现出皇权的威严。1636年,皇太极在此改国号为清,建立清王朝。1644年清朝入主中原,建立大清王朝,定都北京。此后沈阳故宫又称盛京皇宫成为陪都。近代民国时期成为东北王张作霖代表的奉系军阀政府所在地,解放后人民政府开始了对方城规划与建设。通过窥探方城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了解到,多元性和与时俱进的时代性特点是方城历史街区的固有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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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历史建筑依法确定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主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

障和经费支持。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具体部门或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房产、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消防、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其来源包括:

(一)市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

阻,并可以向城乡规划、文物、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和投诉。城乡规划、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鼓励并支持境内外单位、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保存文物较为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为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建成50年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在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能够反映我市城市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历史人物或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

(四)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品;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

建成不满50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时代标志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作为历史建筑,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第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初选名单可以通过普查、推荐等途径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推荐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或提供有关信息和线索。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工作与提出初选名单,并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或推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现场查勘,拍摄照片,进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第九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初选名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及向社会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的初选名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在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及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请原批准机关调整或撤销。

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迁移或拆除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迁移或拆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按本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而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列入本市历史建筑普查名录,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程序报批列为历史建筑。

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三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专家论证并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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