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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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会计核算的变化

《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 增值税会计核算。
在现行增值税制和税收管理的要求下,“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 贷方增加了很多经济内容,借方既要反映进项税额。又要反映预缴的 税金;贷方既要反映销项税额,又要反映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 情况。“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增加核算内容后,如果仍沿用三栏式 账户,很难完整反映企业增值税的抵扣、缴纳、退税等情况。因此, 在账户设置上采用了多栏式账户的方式,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税”账户中的借方和贷方各设了若干个三级科目加以反映。
销售无形资产 (新增)
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商标 著作权 商誉 自然资产使用权
商标 著作权
5% 6%(除 销售土地 使用权适用11%
商誉 自然资产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新增) 建筑物 构筑物



不征税范围
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和征收率多,计10种以上 税率:17%、13%、11%、6%、0%(跨境应税行为) 征收率:5%、3%、减按1.5%(个人出租住房) 其它:4%(旧固定资产) 、4%的减半征收、减按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七)

一、请问创业投资公司以企业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及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参与设立创业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动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据你所述,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应属营改增范围,按照“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我是代理洗化日用品的有限公司,每月给上游供应商开具代垫费用,其中开具项目有管理服务费、促销费、陈列费。这些费用是我司代供应商缴纳给终端的费用,国税局的老师说促销费和陈列费属于营改增范围,但是如果属于营改增范围,就违反了国税发【2004】136号文里面的第一条和第三条。地税的老师说以后地税发票不能开具促销费和陈列费。咨询我司总部,总部说不在营改增范围内,不能营改增。我现在非常的矛盾,不知道是属于还是不属于营改增,请国税局的老师帮我界定一下。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因此,上述促销费、陈列费属营改增范围,按照“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仅供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完整版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11]110号发文时间:2011-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本条是财税〔2006〕3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本条是财税〔2014〕118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财税〔〕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办税指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办税指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办税指引(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

一、税务登记

2013年8月1日起,如果您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

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

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国税登记。

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

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具体征税范

围如下表所示: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

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征

税范围如下表所示:

◆国地税“共管户”

如果您的税务登记证上已加盖有国、地税两个部门的

印章,不需再进行税务登记。

◆地税“单管户”

如果您的税务登记证上只加盖有地税部门的印章,需

携带有关资料到国税办税服务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企业,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视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⑤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

(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五)

一、请问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租赁物原值是否在发票中开具,原值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发票开具金额应为从承租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租赁物原值应包含上述费用中,一并按照融资租赁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我单位是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我公司发票的货物名称除了写运费外,还可以写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号)

587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是

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增值税?我们所出租的柜台是否属于有形动

产?

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四、营改增纳税人都要去国税局领税务登记证吗?商务培训的时候说是,地税和国税统管的不用领,是什么意思?

原来属于地税机关单独管辖,营改增后变为国地税共同管辖的

纳税人,需要到国税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简单说,

如果纳税人现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只盖有地税机关一个章,营改增后,税务登记证件需要盖国地税机关两个章。

地税和国税统管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已由国地税机关联合发放,即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加盖了国地税机关的公章,所以就不需要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了。

五、我公司现在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对方开的专用发票,

现在是否可以去税务局认证?认证了的话,可以在8月1日

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包含解读)

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包含解读)

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包含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3.23

•【文号】财税〔2016〕36号

•【施行日期】2016.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

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

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

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

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业的日益壮大,金融服务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改革需要,我国在2016年开始实行了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即营

改增政策。而金融服务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也面临着一些独特的税收问题。因此,为了指导金融服务机构正确执行营改增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

金融服务营改增税收指引总体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指导金融机构如何进行税收申报与缴纳。根据营改增政策的要求,金融服务机构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开展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税工作。具体而言,金融服务机构需要在法定时间内,按照规定表格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并且缴纳应纳税款。对于金融服务机构来说,最重要的是正确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款额,这需要根据指引中提供的具体计税方法进行操作。

二是指导金融机构如何处理特殊税项。根据指引的规定,金融服务机构在执行营改增政策时,需要注意处理特殊税项的问题。在金融服务业中,比较典型的特殊税项是金融服务费。根据指引的规定,金融服务机构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将金融服务费作为减免项目,从而减少应纳税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服务费减免的计算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并且需要保留相关凭证和文件,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核。

三是指导金融机构如何正确处理金融交易的增值税问题。由于金融服务机构在日常运营中,会进行一系列的金融交易,如贷款、投资、理财等。这些交易对于增值税的处理也存在一定的

问题。指引中明确规定,金融交易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对于金融交易的增值税计算,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标的的特点,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同时,金融服务机构还应保留交易的相关凭证和文件,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解读

营改增基本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纳税人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按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模式,以应税服务销售额(指不含税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下无特指,均按此口径)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的应税服务累计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前,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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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五)

一、请问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

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租赁物原值是否在发票中开具,原值

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发票开具金额应为从承租方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租赁物原值应包含上述费用

中,一并按照融资租赁17% 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我单位是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我公司发票的货

物名称除了写运费外,还可以写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587 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

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

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增值税?我们所出租的柜台是否属于有形动产?

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

入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四、营改增纳税人都要去国税局领税务登记证吗?商务

培训的时候说是,地税和国税统管的不用领,是什么意思?

原来属于地税机关单独管辖,营改增后变为国地税共同

管辖的纳税人,需要到国税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简单说,

如果纳税人现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只盖有地税机关一个章,

营改增后,税务登记证件需要盖国地税机关两个章。

地税和国税统管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已由国地税机关联合发放,即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加盖了国地税机关的公

章,所以就不需要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了。

五、我公司现在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对方开的专用发票,现在是否可以去税务局认证?认证了的话,可以在8 月1 日后抵扣吗?

根据现行规定,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

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实施

前(2013 年7 月31 日前),你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你公司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实施后(2013 年8 月1 日后),在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取得合法

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我公司已经提交营改增申请,已经被列入营改增范

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何时申购货运普通发票,那原在地税

缴销的普通货运发票8 月份后还能不能使用?,之前的税控设备还能否使用?需要购买新税控设备吗?什么时间可以进行这些变更?之前申购的普通货运发票未开的空白发票应怎样处理?

自2013 年8 月1 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的,不

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

发票。你可以在7 月31 日前到当地主管国税部门领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要有电脑和打印机

即可开票,不需要购置新的税控设备。我们在省国税局

的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单机打印程序,供纳税人免费下载

使用,具体问题可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七、我公司营改增资料已经提交了。地税发票8 月1 日就不能开了。请问我们现在是否得向国税机关申请购买税控设备跟发票?需要什么流程跟资料。

自2013 年8 月1 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知您是属于哪个行业,纳入国税管理后的小规模企业,8 月1 日前到当地主管国税部门领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要有电脑和打印机即可完成开票,不需要购置新的税控设备。我们在省国税局的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单机打印程序,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

八、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自建储油罐,对外提供装卸仓储服务的企业。是否纳入到营改增范围。现遇到的问题是:由于还处于建设期,不明确在建设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哪些是可以做为进项抵扣的。我们是先建一个土建的底座,再购钢板等等通过焊接做成一个油罐。从设计上来讲油罐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再和其他管线、电动阀等设备一起进行工作。土建和其他类的设备等等在会计核算

时,是分别核算的。现在想知道:像这种情况,购进的钢板,管道,管线等这些用于组成罐体的组成部件,在取得了专用发票后能否抵扣,要是能抵扣是不是可以一直留抵。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如你所述,应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 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 GB/T14885-1994 ) 中代码前两位为“ 02 ”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中代码前两位为“ 03 ”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 GB/T14885-1994 )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

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你所述油罐,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代码为“ 0311 ”的构筑物中的“金属储油罐”,因此,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九、钻探是否纳入营改增

1.你的描述不够清晰,不便做出判断。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其中对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的界定是“在采矿、

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

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

十、专用发票抵扣,请问非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单

位汽车所用的购汽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还有,所购税控机发票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购税控机的发票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认证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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