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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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是指针对生活服务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税务政策规定和操作指南,旨在帮助生活服务业企业正确理解和适应新的税务制度,提高税务合规能力,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从背景、政策指引、操作指南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背景营改增是指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营业税是对销售额征税的一种税收方式,而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的税收方式。
营业税的对于促进生活服务业的发展,优化税收征管,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指引1.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生活服务业企业在营改增后,需要按照增值税制度进行税务登记,同时合理使用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2.税务核算和申报:生活服务业企业应按照增值税核算和纳税申报要求进行税务工作。
对于按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企业,应根据销售额和增值额进行核算和申报;对于按小规模纳税人认定的企业,可享受简化征收政策。
3.税收优惠和减免:针对生活服务业的特点和政策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如对一些服务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征免,餐饮业、旅游业等享受增值税降低税率。
操作指南为了帮助生活服务业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一系列操作指南,具体包括:1.《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操作指南》:该指南详细介绍了生活服务业企业具体应如何开展营改增工作,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核算和申报、税收优惠和减免等方面的操作和要求。
2.《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操作指南》:针对生活服务业企业可以享受的加计抵减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和操作指导,包括加计抵减比例、减免计算方法等内容。
3.《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程》:该规程规定了生活服务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和规定,包括开票、领票、使用、保管、注销等环节的要求。
通过以上的政策指引和操作指南,生活服务业企业能够清楚了解和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提高税务合规能力,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https://img.taocdn.com/s3/m/139ba055336c1eb91a375dfa.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标 签】营改增,房地产业,预收款,进项税抵扣,征收管理【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商品房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商品房预收款时,不确认该笔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
购房者需要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房者,申报时出现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异常清卡处理。
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确认收入,且必须先将已经开具的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冲红后,再按照商品房全款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海南省《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中“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三、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
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
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其票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
征收补偿款通常是指政府先将土地拍卖出让,再由政府出面征收拆迁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通过政府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款项。
财税2016 36号文
![财税2016 36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07cb476801f69e31433294e3.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3.23总局货劳司处长王葳:“营改增”文件是怎么设想的总局货劳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总局货劳司>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主题在线访谈实录4月28日税务总局访谈权威解读“营改增”若干问题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会计干货之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保险行业面上的难题与点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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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新政财税【2016】36号乱弹之(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保险行业”面”上的难题与”点”
上的突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保险服务作为金融服务税目中的一员,一并纳入了增值税大家庭。
截止现在为止,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从反馈的情况来看,各保险公司显得有点水土不服。
一、营改增保险行业面上的难题
保险行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就是各类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得出的普遍结论是,无论财险还是寿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都应该是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是,保险公司的运营,从财务角度看,有着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点。
一般的工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以货币资金为主,间或其他形式;其主营业务成本组成不外乎料、工、费三项。
而保险公司表现出的明显行业特点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基本是清一色的货币资金。
这个特点,导致了保险。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8a6940e36f1aff00bed51eb6.png)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四、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是指仅限于存储 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五、通过内部贷款收取成员企业的贷款利息属于 贷款服务收入。接受贷款服务方支付的利息,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署的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合同,且合同的执行期延续到 5 月 1 日之后的,应先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中 属于应缴营业税的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其余收入应 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补开发票收入需要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 人,可凭 4 月 30 日前已经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完税 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三、纳税人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租赁,该不动产 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前的,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 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 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七、婚庆公司提供婚庆策划、主持司仪、婚车花 篮等整体服务,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
八、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 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 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 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 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异地纳税人出租我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纳税人提供不动 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在我市预 缴。
本市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 不在同一区的,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直接在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纳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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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 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 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
第三章 搬迁支出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 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
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 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 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及新政策和案例(2019年8月8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及新政策和案例(2019年8月8日)](https://img.taocdn.com/s3/m/d182e088f12d2af90342e606.png)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操作指引一、操作步骤1.点击【我要办税】,如下图所示,也可以在搜索栏模糊搜索功能名称。
2.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如下图所示:3.点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页面,如下图所示。
(纳税人可以点击页面的‘发票信息提取’获取本属期的开票数据。
)点击‘确定’数据自动带到主表即附表的相应栏次。
检查提取数据是否准确,如果数据提取不准确,可以手动修改。
修改的时候进入对应的附表修改。
附表一为销项,附表二为进项。
4.点击主附表树,选择【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5.进入附表一,如下图所示。
注意:只有税费种认定了对应的征收品目,才允许填写相应的栏次,税费种没有认定,则相应栏次置灰,不可填写。
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先进行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再填写相应的栏次,如果没有做该认定,会提示纳税人没有简易征收资格。
6.填写完成后回到主表,附表一数据会自动带到主表相应栏次,如下图所示:(如果填写的销售额比防伪税控实际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小,则会触发比对异常)7.附表一填写完成后,打开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如下图所示: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第35栏填写,填写完成后金额会自动带到第2栏,如下图所示:其中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金额需要先填写【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附表,填写后数据自动带到第7栏。
8.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如下图所示:纳税人根据本属期进项税额转出具体的项目对应填写即可。
其中‘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为自动带出上期留抵抵欠的税额,不可修改,‘上期留抵税额退税’为自动带出上期留抵退税的税额,不可修改。
9.待抵扣进项税额只允许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出口退税企业填写,如果不是,不能填写。
10.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三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三](https://img.taocdn.com/s3/m/96164bbfb0717fd5370cdc02.png)
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三)行业分类:建筑业问题1:《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再属于细则中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生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形,如何征收增值税?(西安)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之前,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如果合同中分别注明货物、劳务价款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统一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2:延安热电厂(甲方)和大唐陕西发电公司(乙方)签订“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改扩建工程替代热电厂原发电机组协议。
规定:乙方2*30万千瓦热电联产改扩建工程投产使用后,关停并拆除甲方现役三台小火电机组。
乙方给甲方按照200元/千瓦(共2.4万千瓦)给予经济补偿,前期,先按100元/千瓦支付第一笔费用,当前需要开具发票。
(1)是否按照“其他建筑服务”开票,还是按照转让供热权(企业提出)确定税目税率?(2)前期收取费用属于预收款还是当期收入? (延安)答:(1)大唐陕西发电公司按每千瓦200元向延安热电厂支付“上大压小”热电联产费用的行为,是一种以经营权对价换取相应经济补偿的行为。
延安热电厂取得的相应收入,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延安热电厂前期收取费用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取得预收款,应按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核算应税收入及属期。
问题3:提供建筑劳务的非固定业户到税务机关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康)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规定,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东国税发布营改增政策指引解释33个政策问题
![山东国税发布营改增政策指引解释33个政策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37e96b8b9d528ea81c77974.png)
山东国税发布营改增政策指引解释33个政策问题(2014-03-19 12:16:43)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转载原文地址:山东国税发布营改增政策指引解释33个政策问题作者:税务_杜成伟∙山东国税发布营改增政策指引解释33个政策问题∙来源:山东省国税局作者:省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期:2013-07-18 字号[ 大中小 ]1.建设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接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施工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筑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适用分歧:建设工程监理是否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范围,还是属于建筑业而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建议予以明确。
答:根据总局相关解读,工程监理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2.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平台中为其客户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提供担保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3.纳税人在为其他客户代办保险业务中收到的“提成”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代办保险业务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4.快递企业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问题。
按照我们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理解和省局培训材料,快递企业应不属于本次营改增企业范围,属于邮政通信企业,但省局转发的聊城《营改增税目注释执行参考》认为快递企业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希望上级给予进一步明确。
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政策执行口径二)
![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政策执行口径二)](https://img.taocdn.com/s3/m/fa51625e767f5acfa1c7cd5d.png)
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二)一、出租车行业“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一)从事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营出租小汽车客运、汽车租赁、广告业务等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取得出租小汽车客运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汽车租赁收入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广告业务收入按“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取得出租车营运收入的征收暂继续按原地方税务局的管理方式执行,对原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可暂按原地税局核定的车辆营运收入额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的,应当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出租车经营企业,可以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五)车辆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并按交通运输收入,征收增值税。
车辆不属于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旅客运输经营单位“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征收管理(一)“旅客运输经营单位”,是指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或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仅指客运港口码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服务的征收管理1、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服务收入应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
2、既提供客运场站服务或港口码头服务又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客运场站服务和港口码头服务收入按“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旅客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客运场站、港口码头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式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4、客运场站、港口码头支付给提供陆路或水路旅客运输服务的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的运输费用,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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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1、关于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被保险人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厂修理的,保险公司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界定问题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关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计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专用发票问题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事宜,可选择按照指引(七)第一条把握,也可按以下原则把握:(1)对于无差额扣除项目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专票并缴纳税款后,该笔业务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2)对于有差额征税项目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
据了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专用发票,金三系统将分两步升级,第一步实现建筑服务差额计税、全额代开功能;第二步解决预缴表申报与代开专票重复征税问题。
在第一步升级后,第二步升级前,申请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专票并缴纳税款后,该笔业务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
对于以上暂不进行增值税预缴申报的纳税人,需填制《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报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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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三)【标 签】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额,跨县市,计税方法【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在预收房款后按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时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预缴税款问题。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本着不动产所在地财政利益保持不变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跨县(市、区)经营,均采取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机构名义竞拍土地并支付土地价款,交由分支机构开发的,相关的土地价款是否允许在分支机构进行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机构名义竞拍土地并支付土地价款,交由分支机构开发的,相关的土地价款允许按照政策规定在分支机构进行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第13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个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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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个问与答
一、什么是营业税和增值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税收制度中常见的税种,它们分别对不同的经济活动进行征税。
营业税是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优秀业务额来计税的一种税收方式,而增值税是按照产品或服务在生产过程中的增值额来计税的税收方式。
二、为什么要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相比,增值税具有税负分摊清晰、税基广泛、税率可适应宏观经济波动等优点。
因此,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有利于提高税收效益,促进经济发展。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哪些具体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政策包括增值税改征试点范围、税率设置、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规定。
逐步实施增值税改征政策,有利于降
低企业运营成本,促进税收体制改革。
四、企业如何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变化?
企业在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变化时,需要做好会计核算、税务申报、发票管理等工作。
同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政策宣传和
培训,确保遵守税法规定,规范纳税行为。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什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经济发展有利于推动资源配置优化、促进产
业结构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活力等方面的积极影响。
增值税
改征政策的顺利实施能够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税收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税收效益和优化产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和个人要充分了解相关政策要求,积极适应政策变化,共同推动增值税改征事业的顺利实施。
财税实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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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
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山东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二、关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问题
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事宜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时限要求,纳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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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四)
2016-04-23 13: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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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二、关于个人二手房购买时间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住房购买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以两者时间孰先为准)。
2011年11月份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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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财税政策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臵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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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五)一、请问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租赁物原值是否在发票中开具,原值部分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方式,发票开具金额应为从承租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租赁物原值应包含上述费用中,一并按照融资租赁17% 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我单位是交通运输业。
营改增后,我公司发票的货物名称除了写运费外,还可以写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 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三、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增值税?我们所出租的柜台是否属于有形动产?集贸市场和商场出租柜台给个人或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四、营改增纳税人都要去国税局领税务登记证吗?商务培训的时候说是,地税和国税统管的不用领,是什么意思?原来属于地税机关单独管辖,营改增后变为国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人,需要到国税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简单说,如果纳税人现持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只盖有地税机关一个章,营改增后,税务登记证件需要盖国地税机关两个章。
地税和国税统管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已由国地税机关联合发放,即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加盖了国地税机关的公章,所以就不需要领取新税务登记证件了。
五、我公司现在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对方开的专用发票,现在是否可以去税务局认证?认证了的话,可以在8 月1 日后抵扣吗?根据现行规定,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营改增实施前(2013 年7 月31 日前),你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你公司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实施后(2013 年8 月1 日后),在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六、我公司已经提交营改增申请,已经被列入营改增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何时申购货运普通发票,那原在地税缴销的普通货运发票8 月份后还能不能使用?,之前的税控设备还能否使用?需要购买新税控设备吗?什么时间可以进行这些变更?之前申购的普通货运发票未开的空白发票应怎样处理?自2013 年8 月1 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的,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你可以在7 月31 日前到当地主管国税部门领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要有电脑和打印机即可开票,不需要购置新的税控设备。
我们在省国税局的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单机打印程序,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具体问题可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七、我公司营改增资料已经提交了。
地税发票8 月1 日就不能开了。
请问我们现在是否得向国税机关申请购买税控设备跟发票?需要什么流程跟资料。
自2013 年8 月1 日起,纳税人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不再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改为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不知您是属于哪个行业,纳入国税管理后的小规模企业,8 月1 日前到当地主管国税部门领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只要有电脑和打印机即可完成开票,不需要购置新的税控设备。
我们在省国税局的门户网站上提供了单机打印程序,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
八、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自建储油罐,对外提供装卸仓储服务的企业。
是否纳入到营改增范围。
现遇到的问题是:由于还处于建设期,不明确在建设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哪些是可以做为进项抵扣的。
我们是先建一个土建的底座,再购钢板等等通过焊接做成一个油罐。
从设计上来讲油罐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再和其他管线、电动阀等设备一起进行工作。
土建和其他类的设备等等在会计核算时,是分别核算的。
现在想知道:像这种情况,购进的钢板,管道,管线等这些用于组成罐体的组成部件,在取得了专用发票后能否抵扣,要是能抵扣是不是可以一直留抵。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如你所述,应按“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 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 GB/T14885-1994 ) 中代码前两位为“ 02 ”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中代码前两位为“ 03 ”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 GB/T14885-1994 )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你所述油罐,应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代码为“ 0311 ”的构筑物中的“金属储油罐”,因此,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九、钻探是否纳入营改增1.你的描述不够清晰,不便做出判断。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其中对工程勘察勘探服务的界定是“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
十、专用发票抵扣,请问非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单位汽车所用的购汽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还有,所购税控机发票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购税控机的发票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需要认证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 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如你单位购汽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 年12 月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首次购买税控设备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后,方可抵减应纳税额。
十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文件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其中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所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属于营改增范围。
十二、增值电信业务是否是营改增范围?我公司营改增材料已经提交了。
但是刚刚看到公告。
说增值电信业务又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了?请问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是否是本次营改增范围?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和电信增值业务,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根据《应税范围注释》,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如果你公司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符合上述要求,可以申请纳入营改增范围。
十三、融资租赁退税政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山东是否执行?山东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已出台《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 年第7 号),请按上述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那些项目可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否抵税,一般纳税人如何抵税,那些项目可抵减税?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抵扣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十五、我们单位从事:招标代理,货物代理,是否包含在营改增范围内。
1.你的描述不够清晰,不便做出判断。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文件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招标代理费不在应税服务范围内。
你也可以请你的主管税务局鉴定。
3.你所述货物代理,如果是货物运输代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属“物流辅助业” ,应纳入营改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