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公务员回避制度论文
公务员回避制度论文公务员回避制度:保障公正与廉洁的关键防线在当今社会,公务员队伍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为了确保其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公务员回避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就像是一道坚固的防线,守护着公平与正义的底线。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公务员回避制度。
简单来讲,就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因为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等因素影响公正判断和决策,而采取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比如说,在同一个单位,要是有亲属关系的人不能在直接上下级的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
我曾经碰到过这么一件事儿。
有个朋友在一个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他们那儿有个项目招标。
巧的是,负责这个项目的领导的亲戚正好在参与竞标的企业里工作。
一开始大家都没太在意,可到了评标环节,就出现问题了。
有人提出了质疑,觉得这中间可能会有不公平的情况。
虽然最后经过调查发现并没有违规操作,但这件事还是引起了不小的风波,也让大家意识到了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为啥要有这个制度呢?这道理其实不难懂。
想象一下,如果公务员在工作中总是受到亲属关系或者个人利益的干扰,那能做出公正的决策吗?肯定不能啊!回避制度就是要把这些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排除掉,让公务员能够心无旁骛地为人民服务,为公共利益着想。
从亲属回避来说,要是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在同一个单位工作,难免会有“人情”的成分在里面。
比如说,在晋升、考核的时候,可能就会因为亲情而失去公平。
再比如利益回避,如果公务员与相关的企业或者个人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那在处理相关事务的时候,能保证不偏袒吗?所以,这些回避规定都是为了从源头上杜绝不公平、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公务员回避制度可不是说说而已,它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监督机制。
在任职前,就要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
如果在工作中发现了需要回避的情形,也要及时调整。
而且,还有专门的监督部门来确保制度的落实,如果有人违反了回避制度,那可是要受到严肃处理的。
公务员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
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答: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
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
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
案例二、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
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答: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
案例三、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申请退休未予批准,其认为机关对其申请退休不予批准的理由不符合公务员法有关退休的规定,所以该名公务员向县政府办提出了申诉。
县政府办对其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
请问该名公务员对于申请退休未予批准的决定是否可以提出申诉?县政府办是否有权受理其申诉?为什么?答:该名公务员可以就设清退休未予批准进行申诉。
回避制度案例
回避制度案例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回避制度案例。
你知道吗,那可真是相当重要的事儿呢!
说个例子哈,就好比一场激烈的比赛,裁判要是和其中一方有关系,那这比赛还能公正吗?那肯定不行啊!回避制度就像是这场比赛的守护者。
曾经就发生过这么一个事儿。
在一个小镇的选举中,候选人小李的亲戚在负责选举的一些关键工作。
这下可引起了大家的质疑和担忧,“哎呀,这能公平公正吗?”大家心里都犯嘀咕。
这不就跟跑步比赛,裁判是你家人似的,那还怎么让人信服呢!好在后来发现及时,进行了调整,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来负责,这才平息了大家的不安。
还有啊,在法庭上,如果法官和案件中的一方有密切关系,那案子还能审得公正无私吗?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就好像你玩游戏,对方有个开挂的,你还怎么玩得开心?
回避制度其实就是为了保障公平,就像一道坚固的防线,把那些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都挡在外面。
没有它,那不乱套了吗?你想想,要是没有这道防线,多少不公平的事情会发生啊。
所以啊,回避制度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保障我们每一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啊!千万别小瞧了它,它的重要性超乎你的想象呢!我们应该坚决维护和支持回避制度的实施,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在每一个角落!。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月24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
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年2月11日晚,58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
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
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补充: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案例二】(关系回避)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
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月24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
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年2月11日晚,58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
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
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
补充: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案例二】(关系回避)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
履职回避案例
履职回避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履职回避的定义和重要性2.履职回避制度的发展历程3.履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4.履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效果及案例分析5.我国履职回避制度的完善建议正文一、履职回避的定义和重要性履职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与所处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为保证公正执行公务,依法规定回避的一种制度。
履职回避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机关公正、公平、公开的运行,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履职回避制度的发展历程履职回避制度起源于古代,我国古代就有“亲属回避”“地区回避”等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履职回避制度始于西方国家,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建立起自己的履职回避制度。
我国履职回避制度始于 20 世纪初,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步完善。
三、履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履职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回避对象:公务员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
2.回避类型: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等。
3.回避程序:回避申请、回避审查、回避决定等。
四、履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效果及案例分析履职回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于防止权力寻租、遏制腐败、提高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回避范围不够广泛、回避程序不够完善等。
案例:某市政府副市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因其弟与投资方存在利益关系,未履行回避制度,导致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不公平现象。
最终,该副市长因违反履职回避制度被查处。
五、我国履职回避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目前履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扩大回避范围,将更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纳入回避对象。
2.完善回避程序,确保回避决定公正、透明。
3.加大对违反履职回避制度的惩处力度,增强制度的约束力。
4.强化对履职回避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务员的自律意识。
总之,履职回避制度对于维护政府机关公正、公平、公开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履职回避案例
履职回避案例履职回避是指公职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因为利益冲突或其他原因,选择不参与或不干涉与自己相关的事务,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决策和执行。
下面是十个履职回避案例的描述:1. 一位政府官员的亲属经营着一家与政府合作的建筑公司,该官员在政府招标项目中选择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2. 一位法官的配偶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该律师事务所与一起案件有关。
法官选择回避,以避免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偏见。
3. 一位市长的亲戚正在考虑在市政府的一项重要项目中投资,市长选择回避,以避免被指责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 一位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拥有一家与监管行业相关的公司的股份,该官员选择回避与该公司相关的监管事务,以确保公正的监管行为。
5. 一位国会议员在一次立法中选择回避,因为他是该立法的主要受益者之一,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6. 一位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在利率决策会议上选择回避,因为他拥有一家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公司的股份,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7. 一位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在讨论与他个人密切相关的决策时选择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8. 一位学校校长的配偶是该学校的教师,校长在与教师薪酬相关的决策中选择回避,以确保公正的决策结果。
9. 一位公共事业公司的高级经理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决策中选择回避,因为他与某个供应商有私人关系,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
10. 一位科研机构的研究员在评审同行论文时选择回避,因为他与某位作者有学术竞争关系,以确保客观评审结果。
以上是十个履职回避案例的描述。
在这些案例中,公职人员都在特定情况下选择回避,以避免利益冲突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决策和执行。
履职回避是维护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建立公正行政机构的基础。
公务员回避制度范文(3篇)
公务员回避制度范文1、任职回避亲属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____女、外____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____、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我国第____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____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____长、人事jú长、监察jú长、公安jú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
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公务员回避制度范文(2)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担任职务期间,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回避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务或利益冲突的情况,确保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公正、客观、廉洁,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以下是一篇关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范文: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公务员廉洁从政、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依法行使职权,应当高度遵守公务员回避制度,回避自己的利益与履行公务的利益冲突,做到公正、廉洁、奉献。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一、含义: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类型:从理论上来看,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回避种类基本包括了可能影响公务的主要情形。
(一)任职回避1、任职回避的含义公务员任职回避,是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
任职回避是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一个单位或部门任职,防止和克服亲属聚集极其产生的各种弊端,为公务员廉洁奉公创造条件。
2、任职回避的主要情形任职回避的对象主要是存在法定的亲属关系的公务员。
公务员法并不反对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都参加到公务员队伍中去实践中“警察世家”、“子承父业”、“夫妻警察”等现象并不少见。
但关键是他们所担任的职务之间不能是法律禁止的特定直接关系:一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
二是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其中“同一行政首长”的意思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是指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三种情形主要是考虑由领导的亲属担任纪检、监察、审计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由亲属担任组织、人事、财务工作则容易在用人和财务管理上产生腐败等问题。
但考虑到工作实践中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也可以对任职回避作一定变通。
例如一些边远海关邻近的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不太方便派夫妻双方同去该海关工作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但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可以对任职回避作变通规定。
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地域回避1、地域回避的含义地域回避也叫籍贯回避。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案例一、宋某从部队退伍后,以借用的形式被安排在县交警队工作;2000年3月,该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活动中,宋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等;一日下班后,宋某发现两辆车相撞,宋某正准备过去处理,对面过来几个彪形大汉手持铁锹、砍刀朝着对方车辆一顿乱砸,宋某不顾一方司机哀求匆忙离开了现场,并说“这是械斗,与我无关”司机以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交警队辩称,宋某不是正式交警人员,且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务员的范围问题,最终通过的公务员法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即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原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将过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正式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有利于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和统一管理;同时,也兼顾了特殊职位的特点,实现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特殊法的衔接;尽管该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并不包括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在本案中,宋某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所以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是,在其对外行使权力时,对“公务员”的三项认定标准不应作僵化理解;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宋某具备了公务员形式上的标识或要件,并实际上对外行使了国家权力,其行为应视为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交警队承担;案例二、李某大学毕业后,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成为某市工商局一名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踏实肯干,正直热心,人缘较好,但与某位领导关系有些紧张;在2005年的年度考核中,他被考核为"不称职"李某不服;问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他可以通过什么算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评析:每年的年度考核格次是由大家民主评议得出的,既然他被考核为不称职,说明多数人这样认为;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有申诉的权利,因为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不称职,就会被辞退,所以当然有申诉的权利,参照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因此,他可先向工商局申请复核,如不服复核决定可向同级人事局或上一级工商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不进行复核直接申诉;案例三、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问题提出本案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和公务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在接到酒店老板李某的起诉之后,经过审查,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至少要在表面上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的行为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该行为侵犯的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王某侵犯的是李某的合法权益,符合第二个要件,并且王某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为,因而,从表面上看好象也符合第一个要件,似乎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予受理;但是,实际上该案的情况并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王某虽然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但是,他砸毁彩电的行为并不是以公安局的名义进行的,不属于公务行为,因而他的所作所为也不可能是行政行为,所以应对该案负责的也应是王某本人,而不是行政机关;李某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本案在理论上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问题;所谓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的高低和大小,他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其作为一个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他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他因为进入公务员行列而担任了行政公职,就具有了代表国家通常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从而也就享有了一般公民所不可能有的行政职权,承担了一般公民也不可能有的行政职责;在行政法上,与这两种身份对应存在的是公务员的两种行为,即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公务员的两种身份归诸于一个主体,从而变得难以区分,但是我们认为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第一,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确定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需要;一般而言,当“公务员”以公务员的身份出现时,其所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而他与公务员身份无关的行为则多属于个人行为;第二,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公民决定自己态度和行为的需要;对于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而对于普通人的命令和行为,人们则没有服从的义务;第三,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确定责任归属的需要;因为,当“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承担;而当他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也属于个人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第四,确定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受害方确定救济途径的需要;对“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引起的侵害,受害方往往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而“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引起的诉讼,往往是民事或者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本案即是一例;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与其公务员的身份并没有联系,完全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作出的,因而,获得救济的途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而不会是行政诉讼;案例四、小陈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而小赵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问:小陈和小赵各自能否成功他们各需要什么条件答:小陈与小赵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小陈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小赵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按规定,小赵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已过,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陈、小赵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后,都是可以成功的;案例五、一天,某县发生了原公安局长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章某某平时不但不对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为此,死者家属为讨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章某某被撤职查办,其子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问:1、章某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这一事件有何启迪试用公务员回避制度予以说明;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答:1、章某某的儿子与章某某是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是属于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之内,在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后,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严重违反公务回避制度;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案例六:某县某局2006年为了严格公务员管理制度,引进优质人才,录用3名新公务员,其中一名MPA毕业生安排在该局副局长职位,提升了该局的领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年度考核中,有15%的同志评定为优秀,年底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再奖励;这样做法正确吗为什么题中有3处错误第一处:“录用3名新公务员,其中一名MPA毕业生安排在该局副局长职位”——公务员录用只能是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而副局长是领导职务,不能在考核录用环节录用;第二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没有“合格”这种等次;第三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再奖励”——考核为称职等次以上的都应该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案例七、1、某市教育局在2007年年底进行了年度考核;它的具体做法是:先建立了由局长、副局长和局办公室主任三人组成的考核小组,再在全局考核工作会议上作了考核的动员与部署,然后由每个公务员包括局长、副局长对照考核要求进行述职与评议,接着由考核小组根据每人的述职与评议情况,相应确定了等次后,就将考核材料故人了每个公务员个人的档案里;后来上级人事部门在检查该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时认为这次考核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请问:此次考核究竟存在什么问题怎样解决答:此次考核在考核程序、方法及考核结果的运用上存在问题,具体来说就是:①对参加考核的人员未进行分类,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和领导成员公务员依据相同的考核方法和程序不妥;②考核的方法未体现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③依据考核变现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等级评定,结果未公示,也未以考核等级为依据进行人员职务和工资的调整,没有真正体现年度考核的作用;解决的办法:①对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进行分类,依据领导成员公务员和非领导成员的不同确定考核程序和方法;②考核的方法要真正体现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听取群众的意见,并结合个人表现确定考核等级;③公示考核等级,并以考核结果进行人员、职员和工资待遇的调整,体现考核的作用;案例八、公务员刘某,某机关主任科员,2006年1月,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级;刘某不服,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应被确定为称职等级,为此,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有关机关认为,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应先申请复核,不经复核不能提出申诉,因此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能不经复核提出申诉吗理由是什么请结合公务员法规定说明该案例;答:可以不经复核提出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35条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结合本案,刘某在2006年1月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应该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适用国家公务员申诉暂行规定的规定;因此,刘某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经过审查,如果符合其他立案条件,应予受理;案例九、2007年年底.某县税务局局长在对其下属A、B、C、D进行考枯时,主要理由如下:A在上两月完成任务的总量在全局连续排第一,所以将A评为优秀;B活泼开朗,头脑灵活,深受上级和同事喜欢,所以B的考核结果肯定是优;C是本县纳税大户的亲戚,如果对他评价太低,肯定影响以后的工作;所以C的考核结果也是优;既然A、B、C都是优,如果对D评价过低,肯定会打击他的积极性,所以对D的考核结果也是优;请分析案例中该县税务局局长对其下属公务员进行考核时所出现的心理偏差;答:案例中,该县税务局局长认为A在上两月月份完成任务的总量在全局连续排第一,所以将其评为优秀,这是受到近因效应的影响;认为B活泼开朗,头脑灵活,深受上级和同事喜欢,所以B的考核结果肯定是优,这是受到晕轮效应的影响;对C评价时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对D评价时出现了趋中误差;这些心理因素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准确性,给考核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案例十、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答: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案例十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答: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案例十二、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问:1、本案中关于聘任的情形哪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3、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答:1、该厅与甲某签订十年的聘任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一至五年;该厅不能因甲某外出十天不归就接解聘甲某,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才属于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机关在解聘人员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2、甲某应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3、贾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聘任制公务员寓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公务员回避制度-最新范文
公务员回避制度篇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案例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月24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
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年2月11日晚,58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
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
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
补充: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案例二】(关系回避)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
履职回避案例
履职回避案例摘要:一、履职回避案例背景1.回避制度的定义和作用2.我国履职回避制度的相关法规二、履职回避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地税务局官员亲属回避案例2.案例二:某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案例3.案例三:某地国有企业员工利益冲突回避案例三、履职回避案例的启示1.促进公平正义,防止权力滥用2.提高领导干部素质,树立廉洁自律意识3.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行力度四、对履职回避案例的建议1.加强对履职回避制度的宣传和教育2.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3.逐步推进回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正文:一、履职回避案例背景履职回避制度是一种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
通过对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亲属关系、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公正无私,避免因个人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我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履职回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履职回避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地税务局官员亲属回避案例某地税务局一名高级官员的亲属在该局担任要职,两人共同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这引发了公众对税务局官员是否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的质疑。
为避免利益冲突,该官员主动提出回避,不再参与涉及亲属所在部门的税收工作。
2.案例二:某地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案例某地公安机关一名领导干部的配偶在该单位担任重要职务,两人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根据履职回避制度,该领导干部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再担任涉及配偶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最终,该领导干部遵循回避制度的规定,调整了工作岗位。
3.案例三:某地国有企业员工利益冲突回避案例某地国有企业一名员工负责采购工作,其配偶为供应商。
这名员工在采购过程中可能利用职权为配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该员工主动提出回避,不再参与配偶所在公司的采购业务。
三、履职回避案例的启示1.促进公平正义,防止权力滥用。
履职回避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防止公职人员因个人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干部任职回避案例
干部任职回避案例
干部任职回避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干部在被提拔任命或者平调调动时,因为存在一些不利影响,需要回避或者推迟任职。
以下是一个干部任职回避的案例:
某市的一名高级干部A在升任市委书记之前,曾经在该市多
个地区担任要职。
然而,在A即将上任市委书记的时候,发
现A的个人亲属旗县委书记职位空缺,应当进行人选任命。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要求,避免利用权力进行人事安排,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高级干部应当避免直接或者间接使用自己的职权影响到人员的安排。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A应当回避自己亲属的职位任命。
为了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A应当放弃对亲属的干扰,并要求市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命,确保透明公正。
在回避期间,A可以继续履行市委书记的职责,但需要杜绝对自己亲属的特殊照顾。
在适当时机,可以安排其他合适的候选人担任旗县委书记。
这个案例中,干部A因为存在与亲属的利益关系,为了保持
权力的公正和党风廉政建设,回避了对亲属的任命。
这展示了干部在面对潜在利益冲突时,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原则和规定,确保公共权力的合理行使。
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的处理案例
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的处理案例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的处理案例在职场中,任职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
任职回避制度要求在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或管理人员应该回避参与某些决策或行为,以避免利益冲突或失信行为的发生。
然而,有时候依然会出现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的案例,这就需要严格处理和深入反思。
那么,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的处理案例。
1. 案例背景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个案例的背景。
在某地政府的一项重要决策中,A先生作为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本应该回避参与该项决策,因为他的配偶正是该决策所涉及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然而,A先生并未按照规定回避,而是积极参与并影响了该项决策的实施。
2. 违反情况分析接下来,我们需要对这次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分析。
A先生在面对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没有第一时间回避参与决策,这展现出了他的失职和不当行为。
A先生的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因为他的决策可能受到了私人利益的影响,而非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 处理结果和启示针对A先生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的行为,政府部门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比如进行了内部调查、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并进行警告等。
这样的处理结果对于其他公职人员或管理人员来说,都是一个明确的警示和启示:任职回避制度非常重要,必须严格遵守。
4. 个人观点和总结在我看来,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利益和关系错综复杂,如果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不遵守任职回避制度,那么就会造成不公平和失信的现象。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对待任职回避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在面对利益冲突的时候,果断回避,以维护职业的公正和廉洁。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和个人观点的分享,希望读者能对违反任职回避制度的处理案例有更深入的理解,也能意识到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任职回避制度的遵守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上的要求,更是对职业道德和公平原则的践行。
只有当每个人都严格要求自己,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和廉洁的职业环境。
履职回避案例
履职回避案例一、引言履职回避,这一词汇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还有些陌生,但实际上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所谓履职回避,是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事项时,主动回避,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履职回避的重要性,并探讨其法律依据和实施措施。
二、履职回避的含义和重要性1.履职回避的定义履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事项时,主动回避,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这种回避可以体现在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
2.履职回避的目的履职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利益冲突,保证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够公正、公平地对待相关事务,消除潜在的腐败隐患。
3.履职回避的意义履职回避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提升公职人员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履职回避,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促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效运作,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三、履职回避的具体案例分析1.案例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亲属回避某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小张在得知其妻子的小姨子李某申请了一项政府补贴后,主动申请回避,不再参与该事项的审批。
这种亲属回避有效避免了利益冲突,保障了政府补贴的公正发放。
2.案例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益回避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小李在得知其朋友开设的一家公司成为了该企业的供应商后,主动回避与该供应商的合作谈判和合同签订过程,以确保合作公平、公正。
3.案例三:纪检监察干部亲属回避某纪检监察干部小赵在查处一起涉及其亲属的案件时,严格按照履职回避制度要求,不参与案件调查和处理,确保了案件办理的公正性。
四、履职回避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措施1.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遵守履职回避制度。
同时,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也制定了具体的履职回避办法,为实施履职回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回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回避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本案例涉及一位法官甲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
该案件因涉及法官甲的个人利益关系,引发了公众对法律回避制度的关注和讨论。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发现,承办法官甲与被告李某系远房亲戚。
具体来说,法官甲是李某的姑父的儿子,而李某是法官甲的姑母的女儿。
这种亲戚关系使得张某对法官甲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回避问题的争议针对法官甲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一:法官甲应当回避支持该观点的理由如下:1. 法官甲与被告李某存在远房亲戚关系,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应当回避。
2. 法官甲与李某的亲戚关系可能使他在审理案件时产生偏见,无法做到公正无私,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观点二:法官甲无需回避反对该观点的理由如下:1. 法官甲与李某的亲戚关系较为疏远,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关系,因此不应适用回避制度。
2. 回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审判人员因个人利益关系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而本案中法官甲与李某的亲戚关系并不足以对其公正性产生实质影响。
公务员回避制度范文3篇
公务员回避制度范文3篇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于公务员的廉洁勤政建设,端正政府的行政作风,提高其行政效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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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制度范文篇一:公务员回避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2011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回避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根据这一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
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法律回避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60岁)和李四(女,55岁)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
张三和李四共有一套房产,位于市中心,价值约500万元。
2018年,张三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房产全部赠与李四。
然而,李四的女儿小王(25岁)认为父亲生前精神状态不佳,遗嘱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并要求继承房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生前是否具备遗嘱能力;2. 遗嘱内容是否真实;3. 小王是否具备继承权。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张三生前是否具备遗嘱能力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四提交了张三生前病历、治疗记录等证据,证明张三在生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精神状态正常。
小王则提交了证人证言,称张三在生前曾表示过要将房产赠与李四。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生前具备遗嘱能力。
2. 遗嘱内容是否真实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四提交了遗嘱原件,并证明遗嘱系张三亲笔书写。
小王则提出,遗嘱系伪造,并提交了证人证言,称张三生前曾表示过要将房产赠与女儿小王。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内容真实,不存在伪造嫌疑。
3. 小王是否具备继承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小王提交了其与张三、李四的关系证明,证明其具备继承权。
李四则提出,小王在张三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不具备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王在张三生前未履行赡养义务,但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小王仍具备继承权。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三在生前具备遗嘱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小王具备继承权。
据此,法院判决:1. 遗嘱有效;2. 房产归李四所有;3. 小王不具备继承权。
五、法律回避1. 法官回避本案中,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出现法官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在以下情况下应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2. 当事人回避本案中,张三、李四、小王均未提出回避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但本案中当事人未提出回避申请。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实际案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實際案例案例1:政務次長「妹婿之公司」參與採購得標案甲公司負責人A、董事B及監察人C分別為某部政務次長之「妹婿」、「胞弟」及「弟媳」,分別與該政務次長有二親等姻親、血親關係,均係本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關係人。
惟甲公司卻參與投標該部所屬機關辦理之「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招標案,並順利得標,該等行為已違反本法第9條規定,法務部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處以甲公司交易金額新臺幣5,195萬元(契約總價金)1倍之罰鍰。
案例2:國小校長僱用「配偶」擔任臨時人員案某國民小學校長A,明知其「配偶」B為其關係人,卻僱用為該國小臨時校務人員,使B獲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3:國小校長僱用「媳婦」擔任工友案A於擔任某公立國小校長時,僱用其繼子之配偶(媳婦)B為學校工友。
因B與A有一親等姻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與A之職務有利益衝突,A應依法迴避,但A仍批示僱用,違法事證明確,遭法務部處以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
案例4 :退休人員再任職民間公司案A係民航局飛航標準組器材檢定科科長,職司航空器及航空器材標準之研訂等事項,具有監督及管理航空公司之權責,於退休翌日即至華航公司擔任顧問一職,職司飛機「修護專業」指導,協助「修護品保法規」之規範編撰,並指導「修護品保制度」之執行等業務,每月並領取車馬費五萬元。
騎先後二項業務內容明顯直接相關,其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顧問」之規定,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2年。
案例5:機關首長僱用「弟媳」擔任約僱人員案A 於擔任某機關首長時,僱用其「弟媳」B 為約僱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遭法務部依法處以新臺幣100 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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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务员任职回避问题
【案例一】“近亲繁殖”的铁道部(关系回避)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在7 月24 日晚间的新闻发布会上,被记者问到“为何救援宣告结束后仍发现一名生还儿童”时,他答:“这只能说是生命的奇迹”。
之后,被问到为何要掩埋车头时,王勇平又说出了另一句非常经典的话,“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信了”。
日前,网民崔勤malisha 以王勇平家庭成员的造句在网络上热传: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先生你好,您的大女儿王晓英是铁道部财务局主任,大女婿李阁奎是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二女儿王晓霞是北京市计生局处长,二女婿郭亮是北京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小儿子王晓飞是铁道部质检科科长,儿媳张宁是市妇联主任。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同年7 月中旬,铁道部运输局车辆部副主任刘瑞扬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其妻子、铁道部文联副秘书长陈宜涵也在同一天被带走。
2011 年2 月11 日晚,58 岁的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被有关部门带走。
关于刘志军案,据称他任人唯亲,任内提拔大量亲戚任职铁路系统。
他的弟弟刘志祥数年内从一个普通的铁道工人做到了火车司机、人事干部、纪委书记、副站长,直至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汉口火车站站长。
可谓“近水楼台先得月。
”
铁路系统人事制度上的“近亲繁殖”不仅容易产生官官相护,令监管和问责制度失效,而且许多在责任事故中受处分的官员在事件冷淡后,又以别的职务上任。
网民瞎猫AQ369指出,为什么铁路的腐败问题长期无人过问?主要的问题是由
于体制问题所掩盖!因为它几乎是个封闭似的家长式管理,特别是家里有个在铁路
当权的,那可不得了!所谓鸡犬升天,那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任人为亲、裙带关系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铁路可以说是从上到下贪官到处可见!“瞎猫”认为,最
可气的是那些所谓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他们本来就是花钱或是走后门好不容易捞到的这个位子。
补充:
铁道部安氏家族家谱
安路勤——原北京铁路局局长、现铁道部副部长
安路生——原上海铁路局局长
安立敏——铁道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安国栋——铁道部副总工程师
安鹤翔——铁道部国际合作司原副司长、巡视员
安金黎——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
【案例二】(关系回避)
近日,有网帖爆料并质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县委书记毛知兵28 岁的外甥女——赵群子在选美之后一路火箭提拔的公正性。
赵群子本科毕业一年直接从学校挂职副镇长,隔年任县科技局局长,28 岁当选岳阳市华容县副县长。
在任华容县科技局局长后,有网友发帖称,“新局长24 岁,参加工作不到 4 年,副职经验无、基层经验缺、工作资历浅,不知道为何县委选她当局长。
”曾与毛共事过的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赵群子是毛知兵外甥女一事千真万确,赵的学历不高,参加当地选美比赛
出道。
”据( 6 月5 日《南京日报》)
记者调查发现,舅舅毛知兵从1999 年开始在岳阳市工作,历任共青团岳阳市委书记、岳阳市某局党组书记、临湘市市委书记,现任岳阳县县委书记。
在正处级舅舅“征战”过的“领
地”上,外甥女火箭升迁是否与舅舅有关,这成了坊间质疑不断的话题。
但,就网友质疑,依据现行公务员法的回避范围看,结果并不乐观。
公务员法第68 条规定了公务员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也就是说,三代旁系血亲在不同的机关部门任职,不回避问题也不大。
而“学历不高、副职经验无、基层经验缺、工作资历浅”并不能断定赵群子不能成长为造福一方的好公仆。
其实,这一事件中,最不能让人信服的还是舅舅和外甥女的关系,因为这层关系在根本上影响着人们对行政公正性的期待。
应受公平公正对待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本性。
而无论哪个国家,都存在伦理社会中的人情因素,我国也是如此。
“人情”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亲属观念强化了人情社会的价值。
纵然,人情对融洽内部关系、提高管理实效有好处,但对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构而言,建立在亲属基础上的公务员关系是影响公平公正的情理因素。
而恰恰,保障行政公正感,满足人们受到公平对待的期待,正是在公务员法中设立回避制度的立法价值。
在这一价值下,但凡影响一般群众感受行政公正感的亲属关系理应回避。
事实上,今年以来,质疑年轻干部“火箭提拔”的事件并非独此一件: 山东济宁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女儿25 岁就任济宁市辖区某镇镇长;27 岁副县长徐韬也被曝有高官父母;而就在前天,广东某县委组织部也在网友猜测的“官二代”声中,终止破格提拔
25 岁的赵春娜。
这些年轻干部与官一代的关系同样不在公务员的回避范围内,但却个个不被公众信服和接纳。
类似的事件和质疑还会不断产生,这让我们看到,扩大公务员的回避主体、部门和地域
范围,把外甥(女)侄子(女)请出舅舅叔叔们的“领地”,到亲人们够不着的地方发光发热,是法治应赋予民众的公正待遇,也应是立法者可以考虑的在源头上回应质疑的正当路子【案例三】(地域回避)-给领导的一份信
尊敬的领导:
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那溪瑶族乡乡长由本地人(肖和池)担任并不符合政策规定,有百害无一利,恳请洞口县委尽快予以纠正。
政策规定,县、乡两级党政正职不能由本地人担任,只有民族自治县除外。
那溪乡只是一个少数民族乡,并不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乡,并没有“自治” 。
所以也应该执行任职规定。
我们咨询了上级有关部门。
而且本地人任乡长,有百害无一利,恳请洞口县委明察暗访,尽快纠正这一错误做法,以维护那溪的发展稳定。
知情人
二O 一二年五月一日
案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