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事后抢劫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抢劫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抢劫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抢劫罪。
2013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很多考生开始了2014年司法考试的复习。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抢劫罪。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虐待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重婚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诬告陷害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故意伤害罪一、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怕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定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标注:抢劫亲属的财产如何定性?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在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事后抢劫”案件中目的要件的解释
“事后抢劫”案件中目的要件的解释作者:李慧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系长安公司员工,2014年9月1日辞职。
辞职当日,孙某携带刀具到公司办公室盗窃财物,期间,经理张某正在办公室沙发床午休,孙某窃得手机一部,正当孙某欲携带手机离开时,发现张某在睡觉中翻身。
孙某害怕,捅了仍在熟睡中的张某一刀,逃离现场。
后经鉴定张某腹部受伤,伤情为重伤。
二、分歧意见本案事实清楚,关键问题是对“事后抢劫”这一法律拟制中所涉及法律概念和要件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符合“事后抢劫”的定义,应按照抢劫罪起诉。
其理由是:盗窃和其后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联系,孙某犯盗窃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对的“事后抢劫”行为的描述。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应按照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起诉。
其理由是:盗窃和其后的伤害行为之间虽然存在联系,但这种联系缺乏法律拟制中所要求的主观要素,导致其不符合法律拟制的规定,不能适用“事后抢劫”规定,而应按照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起诉。
本案中,对案件性质认定非常重要,如果认定系抢劫罪,造成一人重伤,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认定系盗窃罪与故意傷害罪数罪并罚,则量刑一般会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按照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起诉。
(一)“事后抢劫”构成要件的分析与解释原则“事后抢劫”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对一种事实的法律拟制,即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该种事实可以被拟制为抢劫罪,在不符合一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
1.法律拟制的解释原则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律拟制是“有意的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其目标在于“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1)所做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
”[1]刑法之所以设置拟制,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基于法律经济性考虑,避免重复,二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事后抢劫的共犯
事后抢劫的共犯【内容提要】事后抢劫由盗窃、诈骗、抢夺等前行为与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后行为构成;中途知情者参与后行为的,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没有参与实施前行为的人,中途独立实施后行为的,不成立事后抢劫;共同实施前行为的一方独立实施后行为的,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判断另一方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无责任者与有责任者共同事后抢劫的,应在认定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对有责任者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无责任者以缺乏责任为由,不以犯罪论处。
【关键词】共同犯罪/事后抢劫/共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理论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称为事后抢劫(罪)或者准抢劫(罪)。
由于本罪的构造是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前行为。
为节省篇幅,本文一般仅以实施盗窃为例),后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即后行为。
为节省篇幅,本文一般仅以实施暴力为例),而行为人可能仅实施了其中的前行为或者后行为,于是,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产生了诸多问题。
本文就其中的若干类型,作初步探讨。
①一、未参与前行为的人中途参与后行为案例1:甲盗窃了被害人A的财物,A当场发现并抓捕甲以便夺回被盗财物;甲为了窝藏赃物,在逃跑的过程中对A实施暴力;没有参与盗窃行为的乙知情后,与甲共同对A实施暴力。
甲的行为无疑属于事后抢劫,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这也是国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
日本刑法第238条规定:“盗窃犯在窃取财物后为防止财物的返还,或者为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而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以抢劫论。
”②日本刑法第65条第1、2项分别规定:“对于因犯罪人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
”“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刑罚时,对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判处通常的刑罚。
”由于存在上述规定,日本刑法理论在解决案例1的问题时,出现了两个路径。
事后抢劫的当场性如何判定
事后抢劫的当场性如何判定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个当场,有时候当场是有延续性的,抢劫罪中的当场性,是指被告人对受害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劫取财物,是认定抢劫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我国法律中,一个罪名的成立是需要很多条件来确认的,比如“当场性”是我国关于事后抢劫罪成立的一个必要的条件。
事后抢劫的当场性也成为该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那么,事后抢劫的当场性是如何判定的呢?下面跟我们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事后抢劫的“当场性“如何判定?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个当场,有时候当场是有延续性的,抢劫罪中的当场性,是指被告人对受害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劫取财物,是认定抢劫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刑法》第263条事后抢劫罪的“当场”在内容上包含两个要求:即强制手段的当场性以及获取财物的当场性。
一般认为,强制手段的当场性包括暴力行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当场实施以及其他强制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当场实施;获取财物的当场性包括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和行为人当场取走财物。
笔者赞同从内容上对“当场”的界定,但时空性特征涵盖了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建构,故对其时空性特征的分析对司法实践也更有现实意义。
“当场”是一个时空概念的总集。
抢劫罪的“当场”,从时间范畴来说,是指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强制行为效力持续下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性,是强制行为已经实施并且持续但尚未结束的阶段;从空间范畴来说,是指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在同一地点发生的特征,是对特定对象实施强制行为的地方。
这样理解“当场”,就将作为目的的取财行为与作为手段的强制行为联系了起来。
“当场”所包含的时间范畴是指在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强制行为之后的某段时间内,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具有先后的次序,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非常小,但是它们的确是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的两个行为,这也是“当场”时间范畴的体现。
另外,“当场”通常表现为强制行为实施之后立即获取财物,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取财行为可以与强制行为相隔一定的时间:(1)强制行为有持续。
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
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
在抓捕盗窃、抢劫和诈骗罪犯过程中,产生了窝藏罪犯、销毁证据等行为,这类行为在刑法上称为事后抢劫,事后抢劫这词还是比较陌生,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呢?小编就为大家浅析一下事后抢劫是什意思。
▲一、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
▲二、事后抢劫的认定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能定事后抢劫罪等罪名。
同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里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的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证据,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三、事后抢劫的主体根据97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抢劫罪。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抢劫罪的重要内容,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抢劫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虐待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重婚罪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二、对“暴力”一词的界定第一,是否使用了某种工具,该种工具是事先准备的,还是就地取材。
第二,工具是否具有一定的杀伤力,是否足以危害人身安全。
第三,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一般就可以认定为暴力。
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能视为暴力,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没有明显的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徒手冲撞他人,推倒抓捕人等。
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暴力的强度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危及他人的健康和生命。
只要使被害人身体受到强制,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即可。
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三、抢劫罪的“其他方法”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
如果行为人仅仅利用被害人熟睡、酣睡、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对于利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屋内并且不备之机或者将被害人骗进屋内,将屋门锁上、拧住、堵住,在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知晓的情况下,非法拿走在屋外的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是法律拟制,也即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以暴力致人轻伤为前提),但法条拟制为抢劫罪。
1.三个轻罪:实施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1)三罪范围。
由于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只要一个行为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转化为抢劫罪。
例:1.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2. 盗窃尸体罪,由于不具有保护财产法益的性质,不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2)三罪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
即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但在未遂时或者取得财物数额不大时可以转化为抢劫。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三大目的: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脏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已取得财物。
抗拒抓捕的目的,要求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经实施了抓捕行为。
例:甲在公交车上扒窃到妇女钱包后到站下车,妇女发现后对已下车的甲破口大驾,驾得很难听,甲实在受不了便又跳上车,扇了妇女一耳光后下车。
甲打妇女不是出于三大目的,而是为了泄愤。
不转化为抢动罪。
3.当场使用象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
当场是个时间概念。
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考试主要考时间(当场)与空间(现场)的错位。
例:甲晚上在乙家盗窃到财物后,在乙家睡觉。
早上,乙回家发现甲,便抓甲。
甲将乙打倒在地。
该案例中虽然在空间上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是同一现场,但二者在时间上已经不是当场,不转化为抢劫。
特殊盗抢骗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
特殊盗抢骗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事后抢劫抢夺价值低廉的手机,能成立事后抢劫吗?事后抢劫也叫准抢劫,其成立需要以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所以我把这部分内容安排在了这里,而没有和抢劫罪的内容放在一起。
这一节,就来讨论一下究竟什么是事后抢劫,又该怎么认定事后抢劫。
当然,事后抢劫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
凡是成立事后抢劫的,都要认定为抢劫罪。
什么是事后抢劫《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事后抢劫的“事”只包括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罪。
而这类行为之所以能被称为“抢劫”,是因为在实施了这些财产犯罪后,行为人又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人这么做的目的有三种:一是窝藏之前取得的赃物,二是抗拒因为之前的行为而遭遇的抓捕,三是毁灭之前行为的罪证。
根据法律规定,这一整套行为要被评价为抢劫罪,而不能认定为两个罪名。
了解了什么是事后抢劫,接着来了解一下事后抢劫怎么认定。
关于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存在不少争议,下面就来重点讨论一下其中最有价值的四个问题。
关于事后抢劫的财物数额在我国,要成立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原则上前提是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抢劫罪的成立却没有这种要求。
那么,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小的财物,出于窝藏赃物等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能不能成立事后抢劫呢?我认为,只有当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能被评价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时,才有可能成立事后抢劫。
毕竟,事后抢劫之所以是财产罪,就是因为前面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财产罪。
如果前行为不成立财产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那么不管后面的暴力行为多么严重,都不可能成立财产罪,而是视情况成立其他犯罪。
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罪”,既包括犯罪既遂,也包括犯罪未遂。
也就是说,即使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小,但只要行为人具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主观上也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那就有可能成立事后抢劫。
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作者:张明楷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3期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了理论上所称的事后抢劫罪。
事后抢劫罪的发案率较高,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成立条件仍然存在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
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
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客观上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故意的行为,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第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第267条的抢夺罪,但只要可以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都可能再成立事后抢劫罪。
第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对事后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事后抢劫罪要求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首先,“当场”是综合表示时间与空间的概念。
只有当暴力、胁迫与盗窃等行为具有时间与空间上的紧密性时,才能认定为“当场”。
先前的盗窃等罪属于连续犯的情形,仅在最后一次行为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只能将最后一次行为认定为事后抢劫罪,不得整体评价为一个事后抢劫罪;前行为是诈骗罪时,欺骗行为的当场与取得财物的当场,均属于“当场”。
其次,对于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应当与普通抢劫罪中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作相同解释。
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以具有伤害性质、伤害故意为必要,但需要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最后,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制,不要求针对被害人或者抓捕自己的人实施,但必须针对特定的他人实施。
事后抢劫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备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之一。
不应将事后抢劫罪的主观目的限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窝藏赃物”中的“赃物”与先前所取得的“赃物”必须具有同一性;犯盗窃等罪后,为了灭口而当场杀人的,成立事后抢劫罪。
(摘自《法学家》,2013年第5期,第111-130页。
“事后抢劫”案件中目的要件的解释
对 拟 制 中所 涉及法 律概念和要件 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 外 获得 了对 不 同 事 实 同 等 对 待 的 实 质合 理 性 因 此, 为, 该 行 为符合 “ 事 后抢 劫 ” 的定 义 , 应 按照 抢劫 罪起诉 。 其 于 刑 法 拟 制 法 条 的 解 释. “ 必 须 依 其 规 范 意 旨。 通 过 解 释
疑案精解
责任编辑 : 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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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中 固; t g 祭 宵
事后抢 劫 " 案件 中 目的要件 的解释
文◎ 李 慧 泉
一
、
基 本 案情
该规定处理 卡尔 . 拉伦茨认为 . 法律拟制是 “ 有意 的将
等 同视 之 ” . 其 目标 在 于 “ 0 1 4年 9月 1日辞 明知 为 不 同者 .
法 律 拟 制 是 将 原 本 不 符 合 某 种 规 定 的行 为也 按 照 抵抗 、 拒绝 司法人 员 的拘 留 、 逮捕 和 一般 公 民 的扭 送 毁
山 东省 东营 市 人 民检 察 院 员 额检 察 官 [ 2 5 7 0 0 0 ]
2 0 3 7 / 1 2懿 ( 经典案例 ) 总第 2 8 2期
成一人重伤 . 量刑在 1 O 年以上有期徒刑 . 如认定系盗窃罪与故 盗 窃 、 诈骗 、 抢夺罪” , 这是 前提 行 为要 件 ; 二是“ 当场 使用 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 则量刑—般会在 1 0 年 以下有期徒刑 。
三、 评 析 意 见
暴力 或 者 以暴力 相 威胁 ” . 这 是违 法 事实 要件 : 三是 “ 以窝 藏赃 物 、 抗 拒 抓捕 或 者 毁 灭罪 证 为 目的 ” , 这 是 主观 目的
理 由是 : 盗窃和其后 的伤害行为之 间存 在联系 . 孙某犯 认 定 ” 其规范上 的意义. 即适 用 的 范 围大 小 当 对 刑 法 盗 窃罪后为窝藏赃物 、 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拟制法 条的某 种解 释不能实现立法 者规定该法条 的规
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
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一、本文概述事后抢劫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抢劫犯罪形态,是指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先行犯罪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此类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更威胁到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因此,在刑法上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事后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先行犯罪的性质、时间条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使用暴力或威胁的程度以及法律责任的界定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条件的细致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并应对这一犯罪形态,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事后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先行实施的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并且明白后续可能面临的抓捕和处罚,但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故意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客观条件: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构成事后抢劫罪的前提。
同时,这些行为必须为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时间条件:事后抢劫罪中的“事后”,指的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完成之后。
这里的“事后”并不仅限于紧接着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后的瞬间,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都可以认定为“事后”。
行为条件:行为人必须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里的“暴力”,指的是对他人人身实施攻击,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
而“以暴力相威胁”,则是指行为人通过语言或行动,向他人表示如果不服从自己的要求,就会实施暴力行为。
无论是使用暴力还是以暴力相威胁,都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
结果条件: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必须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
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
在抓捕盗窃、抢劫和诈骗罪犯过程中,产生了窝藏罪犯、销毁证据等行为,这类行为在刑法上称为事后抢劫,事后抢劫这词还是比较陌生,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呢?小编就为大家浅析一下事后抢劫是什意思。
一、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
二、事后抢劫的认定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能定事后抢劫罪等罪名。
同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里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的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证据,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三、事后抢劫的主体根据97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
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罪处刑。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往往会为了摆脱被害人或者他人的追捕而实施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所以,对其暴力程度的认定成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关键。
标签:抢劫;事后抢劫;暴力一、案例及观点分歧案例一:2011年6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孙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佟洼村七组马某家实施盗窃,在盗得3只母鸡时,被惊醒后的马某发现并追赶。
孙某在逃跑过程中用右胳膊肘捣击马某,使马某跌倒在地,致马某两手和两膝附近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侧腕关节活动受限。
经鉴定,马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抢母鸡价值人民币113元[1]。
案件二:45岁的左某是河南信阳人。
去年12月4日,他和同乡徐某骑车来到舵落口大市场盗窃。
看到20区一家门店里只有一个女老板在,徐某假装买门,跟老板章女士谈价钱,左某则溜进章女士的办公室拎走一个手提包(包内财物价值近两万元)。
他刚出了门,就被章女士发觉。
章女士边追边喊,来市场买东西的市民项先生奋力追了出去。
两人几度纠缠,项先生终于在浙江永康商会门口把左某死死抓住。
左某见脱不了身,狠狠咬了项先生的手。
但是项先生不光不松手,反而抱住他。
围观的人把左某控制住,打了110[2]。
对于以上两则案例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则案例应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符合转化型情节要件,应按《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情节较轻并没有达到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所以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虽然我国刑法第269条明确规定了事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把握不甚严谨,造成了诸多争议。
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摘要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罪的规定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 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本文从理论层面辨析了事后抢劫罪的五种既未遂标准,并逐一阐述各个观点存在的缺陷。
从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角度出发,认定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是: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事后抢劫的既遂形态;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事后抢劫之未遂形态。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事后抢劫进行论述。
关键词:事后抢劫;未遂;既遂标准Abstract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whether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s in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what standards should be depended on in distinguishing.But according to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the corresponding requirement of crime punishment regulated 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it is necessary to admit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ing in post robbery in our country.And in the distinguishing standards about the committed, a theoretical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ttempted only five criteria, and one by one to explain the various perspectives defects. From more conduc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nd personal rights perspective, identity prospective attempted robbery of both standards are: have robbed property or causing minor injuries to others either above consequences are committed form of post robbery; neither robbed of property, bodily injury and not the consequences, is a form of quasi attempted robbery of.keywords: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uncommitted state; committed standard目录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 (2)(一)事后抢劫概述 (2)(二)与普通抢劫的辨析 (3)(三)既遂与未遂之界定 (4)二、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之分析 (4)(一)否定说 (4)(二)肯定说 (5)(三)个人评析 (5)三、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分析 (7)(一)暴力胁迫程度说 (7)(二)盗窃、诈骗、抢夺既遂说 (8)(三)财物取得说 (8)(四)达成赃物保护说 (8)(五)普通抢劫说 (9)(六)个人评析 (10)四、结语 (10)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一)事后抢劫概述1、法条规定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 亦称为转化型抢劫, 是指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司考刑法案例分析题历年考点集中营
司考刑法案例分析题历年考点集中营(轻松记忆17分)
(于越编讲)
认真研究2003年-2013年司考卷四刑法案例分析的考点,你会发现有百分之七十左右的考点是每年不断重复考察的!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受贿等罪名以及共犯原理、因果关系、自首、立功等几乎是每年必考的,请熟悉下表中所列的考点,刑法案例分析题不再那
1具体的七种处理方案,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7页
2该知识点2005年官方给出的参考答案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但目前命题老师的观点已经发生变化,引进了日本刑法罪数理论中的包括一罪,认为两罪属于包括的一罪。
事后抢劫中的暴力威胁—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7)
事后抢劫中的暴力威胁—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2-17)
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
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
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
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处距王某仅50米,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因此仍属于“当场”。
事后抢劫中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包括对物的暴力及暴力威胁,李某踢死狗的行为只是逃跑过程中的单纯摆脱行为,不属于对人的暴力或者胁迫。
因此,李某将狗踢死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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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事后抢劫的共犯怎么认定-
事后抢劫的成立要件有哪些,事后抢劫的共犯怎么认定?(l)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共犯是指共同犯罪,意识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事后抢劫又可以叫做准抢劫,一般是指在实施了特定犯罪后,行为人为抗拒抓捕等,而采取暴力等行为。
成立事后抢劫需要满足一些要件。
那么大家知道事后抢劫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事后抢劫的成立要件有哪些▲(l)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事后抢劫”既遂标准的认定6页
“事后抢劫”既遂标准的认定案情回顾: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4月25日15时许,携带扳手、钥匙等工具,在某小区楼下车棚内盗窃铃木110型摩托车。
其打开摩托车锁将该车推出车棚准备发动时即被车主发现,被告人刘某某遂弃车逃离现场。
在车主及周围群众的追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追赶群众进行威胁,后被告人刘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基于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刘某某抢劫犯罪是否构成既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便已构成抢劫罪既遂;即使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抢劫行为是否构成既遂,需考察其先前实施的盗窃行为,被告人刘某某亦已将摩托车锁撬开,并挪离原位置,其盗窃行为亦应认定为既遂。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抢劫行为是否既遂应视其盗窃行为是否既遂,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虽已实施盗窃行为,但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应视为其盗窃行为未遂,故应认定其抢劫罪未遂。
一、事后抢劫与一般抢劫具有同质性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准抢劫或转化抢劫。
(一)事后抢劫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是指即使某种行为不符合普通规定,但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照普通规定论处。
其特点是,将原本不属于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l)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
换言之,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l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T2赋予与Tl相同的法律效果。
刑法第269条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
因为该条规定的行为(T2)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263条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Tl),但第269条对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l)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第269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只能对前一阶段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夺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抢劫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抢劫罪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抢劫罪。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抢劫罪:(一)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手段: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只能针对被害人,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暴力可以针对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等。
胁迫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手段只能是暴力胁迫,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的胁迫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
其他手段:药物麻醉、灌醉酒等。
(09年)19.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
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
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
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B)A.赌博罪B.抢劫罪C.盗窃罪D.诈骗罪(二)实施暴力和取财的时间:两个当场。
这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以及绑架罪的关键区别。
但是应注意以下两点:1.对当场的理解不应太机械:即使犯罪涉及两个以上的地点,但如果这两个以上的地点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仍然应当视为是当场。
2.抢劫借条(欠条)也构成抢劫罪。
(10年)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
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故意伤害罪B.抢劫罪C.非法侵入住宅罪D.抢夺罪(三)取财的对象:向被害人本人取财。
这是与绑架罪的关键区别,绑架罪是向第三人取财,并且犯罪人必须是利用第三人基于对被害人生命安危的担忧取得钱财。
通常情况下,向被害人本人取财,定抢劫罪;向第三人取财,定绑架罪。
但是,有以下两个例外:1.如果犯罪人主观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与其实际取财的方式不同的话,以主观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定罪。
(1)如果犯罪人主观意图要求被害人交付钱财,但被害人隐瞒实情,以其他理由让第三人自愿交付钱财,定抢劫罪,因为犯罪人主观上没有利用第三人对被害人生命安危的担忧获取钱财的意图。
事后抢劫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事后抢劫,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此类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为了严厉打击事后抢劫犯罪,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我国刑法中关于事后抢劫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事后抢劫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事后抢劫,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2. 特征(1)主观恶性大:事后抢劫犯罪分子在抢劫犯罪行为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极大。
(2)犯罪手段恶劣:事后抢劫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严重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3)社会危害性严重:事后抢劫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造成被害人的身心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二、我国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1. 刑法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军用物资、危险物品的;(三)抢劫多人,或者抢劫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四)抢劫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五)抢劫其他严重情节的。
”2. 法律解释(1)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事后抢劫:事后抢劫是指在抢劫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3)加重情节:包括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军用物资、危险物品、抢劫多人或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抢劫后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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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事后抢劫
司考刑法:事后抢劫。
俗话说“得民刑者得天下”,刑法的复习在司法考试复习中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事后抢劫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刑法:抢劫罪的责任要件
司考刑法:抢劫罪行为结构
司考刑法讲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司考刑法分则:放纵走私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第一,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具有获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不需要这种危险性——但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实际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第二,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仅限于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第267条的抢夺罪,但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事实仍然符合这里“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甚至一般的抢劫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例1.甲到银行柜台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被收银员识破。
甲为了逃跑,对抓捕自己的保安实施暴力的,成立抢劫罪(事后抢劫)。
2.甲到某公司财务室盗窃,刚下楼被人发现,甲为了逃跑,对抓捕自己的公司人员实施暴力的,成立抢劫罪(事后抢劫)。
3.甲到某公司财务室抢劫,将出纳打成轻伤,甲为了逃跑,将前来抓捕自己的保安打成重伤的,成立抢劫罪一罪(事后抢劫)。
第三,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第一,“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第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他人”。
一方面,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财物;另一方面,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必须是其他人,不能是行为人自己。
当然,“他人”的范围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包括行为人自以为会抓捕或者阻止自己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例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不成立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例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辨析]甲抢夺既遂之后打乙耳光的行为,在主观上既不是为了窝藏赃物,也不是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所以不属于事后抢劫。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经典考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作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
”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
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
被害人追赶丙。
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
”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
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
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破题要领]
本题主要考核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条件的认定问题。
法律敎育网
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条件要求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之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其中“当场”不限于犯罪现场,还包括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其中“暴力”的内容包括任何足以压制人反抗的、对人身行使不法有形力的行为,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杀害等。
“暴力”针对的对象是“他人”,不能是财物(动物也属于财物),也不能是自己。
A选项中,甲没有针对他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B选项中,乙只对财物实施了暴力;C选项中,丙对自己实施了暴力行为;D选项中,丁为了逃跑而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所以,ABC三选项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D选项属于转化型抢劫。
2.事后抢劫的共犯
(1)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或者乙教唆甲盗窃,或者乙事先为甲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帮助的情形:
其一,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并不知情。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其二,乙在甲盗窃之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应当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其三,甲、乙共同盗窃,甲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在现场而没任何表示的。
甲为事后抢劫,乙为盗窃罪。
(2)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知道真相的乙参与进来实施犯罪的情形:
其一,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
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其二,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教唆甲对他人实施暴力,甲进而实施暴力的,或者甲为了逃避抓捕,唆使乙对他人实施暴力,乙进而实施暴力的。
甲、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其三,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但甲对此并不知情。
甲不可能成立事后抢劫;而乙没有犯盗窃罪,也不成立事后抢劫。
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竟合犯。
其四,乙明知甲正在毁灭证据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乙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如果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杀人罪、伤害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想象竞合犯。
(3)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结论: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对甲适用抢劫致死的法定刑,对乙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
一方面,不管死亡结果由谁造成,甲都要承担责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另一方面,乙对自己参与前甲的行为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承继的共犯处理原则),因为承继的共犯人对自己参与犯罪之前他人犯罪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不承担责任,而本案死亡结果只能确定系一人导致,但查不清楚究竟是甲还是乙导致,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乙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4)17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被他人发现后,甲、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乙的行为致人重伤。
结论:甲与乙构成事后抢劫的共同犯罪,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
但由于乙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仅追究甲抢劫罪(致人重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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