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的80个考点整理一、刑法总论1、刑法概说(1)刑法解释: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空间效力、时间效力;(4)犯罪构成理论:先客观后主观判断顺序,(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2、不法要件(客观要件)(6)危害行为,实行行为;(7)不作为, (8)因果关系3、责任要件(主观要件)A、责任能力(9)刑事责任年龄;(10)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原因自由行为B、责任形式(11)故意的认识要素;(12)故意,过失的区分;(13)认识错误的处理4、犯罪排除事由(14)正当防卫,紧急避险;(15)被害人承诺5、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6)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17)未遂与不能犯6、共同犯罪(18)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的成立,承继共犯,间接正犯,共犯从属说,教唆犯,共犯与身份,部分中止,共犯脱离,共犯认识错误7、单位犯罪(19)单位犯罪(司法解释)8、罪数形态(20)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罚;(21)分则规定9、刑罚体系(22) 禁止令,社区矫正;(23) 死刑;(24)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10、刑罚裁量(25)累犯;(26)自首;(27)立功;(28)数罪并罚11、刑罚执行(29)缓刑,减刑,假释12、刑罚消灭(30)追诉时效二、刑法分论13、分论概说(31)法条竞合14、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33)强奸罪,猥亵犯罪;(34)非法拘禁罪;(35)绑架罪;(36)拐卖妇女、儿童罪;(37)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 (38)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39)遗弃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40)人体器官类犯罪;(41)重婚罪,强迫劳动罪15、第5章侵犯财产罪(42)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43)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抢劫致人死亡),抢夺罪; (44)敲诈勒索罪;(45)盗窃罪(五种形式);(46)诈骗罪(与盗窃区分);(47)侵占罪(与盗窃区分);(48)故意毁坏财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6、第8章贪污贿赂罪(49)国家工作人员;(50)贪污罪;(51)挪用公款罪;(52)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53)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7、第9章渎职罪(54)本章法条竞合,罪名认定,罪数;(5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56)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罪;(57)本章其它罪名18、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8)公共安全的含义;(59)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0)破坏公用设施犯罪;(61)涉枪犯罪;(62)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19、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4)走私犯罪; (6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6)假币犯罪,洗钱罪;(67)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68)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69)知识产权犯罪;(70)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20、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1)妨害公务,伪造证章犯罪; (72)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虚假信息犯罪; (73)妨害司法犯罪;(7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 (75)文物犯罪; (76)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 (77)林木,环境犯罪; ;(78)毒品犯罪(79)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80)淫秽物品犯罪。
刑法 法考 高频知识点
刑法法考高频知识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派生原则包括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事后法(刑法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轻时可以溯及既往)、禁止习惯法、禁止不确定刑等。
- 举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那么即使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例如,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纯的网络直播中的某些新兴娱乐行为,不能被随意入罪。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举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在定罪量刑时都应当依据相同的标准,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而有所区别。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 举例:故意杀人罪比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在量刑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要比盗窃罪重得多。
对于故意杀人且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可能判处死刑;而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初犯,可能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不得假释的情形:累暴徒十不假释
一、累犯
二、因犯下列(八宗罪)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绑架
6.爆炸
7.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绑架爆炸暴力/投危
▲可以限制减刑的情形有:死缓累犯八罪限减刑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二、因犯“八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不得缓刑的情形:罪首累犯不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罪: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贩毒
6.爆炸
7.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贩毒投危(毒)/爆炸/故重伤死
▲注意▲“8种罪”与“八宗罪”的第5个和第7个不一样。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记忆联想:故杀、故伤死、残重残、情节恶。
(不死则残)。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司法考试考前必背知识点(经典)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希望能够学员们给大家带来帮助。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考点第一分部分:刑法总则1 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2 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犯罪论3 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 注意:如果这些中介组织人员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5 注意: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6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同,前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贪污罪,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后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法律拟制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当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如有相关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 见下一表8 注意:道德义务并非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9 注意: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所以本罪极易与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混淆。
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不同:如果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买妇女是为了做自己的老婆、买儿童是为了奴役或者收养,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了奴役、收养拐骗儿童的,构成拐骗儿童罪10 注意:①挪用公款归个人适用,如果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必须谋取个人利益,才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②受贿罪中收受他人主动给予的财物,无论是谋取正当利益,还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以定罪③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谋取的只能是不正当利益④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⑤对外国公职人员、国家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商业利益11 注意保险诈骗罪的处罚:在犯罪预备阶段杀死被害人的,杀人行为是保险诈骗的手段,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犯罪未遂阶段杀死被害人的,属于另起犯意,实行数罪并罚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例如:认识错误、发生错觉与幻觉)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的,通常认为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具有自动性彻底性必须彻底放弃原本打算实施的特定犯罪★有效性在消极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必须停止侵害在积极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中,行为人不仅必须停止侵害,还需要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真挚的努力注意:中止的有效性并不要求行为人避免任何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有效地防止了作为既遂标志的构成结果的发生就算有效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条件主体2人以上注意: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犯罪人有主观意思联络12★★不存在共同故意而不构成共犯的共同过失行为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行为双方故意内容不重合的行为同时犯12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片面的帮助犯认定为共犯没有争议13 此种情形也称为帮助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4 注意: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可能成立教唆犯,只可能成立帮助犯15 此种情形也称为教唆行为实行化,见下表16 注意:无身份的人与有身份的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上关于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刑罚加减身份的人17 例外情况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犯的性质18 注意:如果存在交叉关系即构成法条竞合19 注意: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构成偷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而两罪并罚20 注意: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没有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进而过失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一般是指行为人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的暴力,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情形21 注意:本条属于法律拟制,不可推而广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一、包容犯★★★二、转化犯23 注意:挪用公款潜逃的,只能对所携带之款以贪污罪论处,对于潜逃之前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公款,刑罚论24 注意:①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物品应当予以没收;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生活必须的费用,且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25 注意:①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但不计算在内;②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应当改为3年以上、特别提示: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如果当时被发现,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所依据的法条,缓刑是第69 条,假释是第71 条。
司法考试刑法学必背考点
每日必背考点1.罪刑法定(内容)有6项: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最重要。
2.定罪必须依刑法,能解释进来可定罪,不能解释进来不为罪。
扩大解释可定罪,类推解释不为罪。
3.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典(包括九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我国刑法的渊源;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4.因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而,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入罪、罪重)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不属类推)。
5.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溯及既往,都是允许存在的,这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相反,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尊重人权和保障国民自由”的内在理念相契合。
6.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罪刑法定原则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7.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的识别方法:第一步,弄清被解释字词的一般文义(日常生活含义);第二步,看被解释字词的解释结论;第三步,比较解释结论与一般文义的大小。
8.并列关系是类推,包容关系是扩大。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方法:(1)理论上区分:在于是否超过字词的最大文义、超出一般公众的预测可能性;(2)务实的区分方法:看待判断的事例与刑法字词之间的关系。
是并列关系(两概念地位平等)则为类推解释;是包容关系(勉强可以包容进来)则为扩大解释。
9.文理解释看字面;目的解释依法益;体系解释(依)前后文,同类概念同类释,相同字词(可)不同义。
10.当然解释比轻重,入罪解释禁类推。
当然解释与解释结论的正确与否:(1)出罪的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结论一般正确;(2)入罪的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结论是否正确需看两步,一比较轻重,二看是否符合刑法规范(须不属类推)。
刑法重要考点归纳-司法考试
刑法总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3.罪行相适应原则二、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三、刑法的管辖范围:1.属地管辖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2.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外犯罪(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对华犯罪,最低刑三年以上的,使用本法。
但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危害人类共同利益,参加公约,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 vs 规范的构成要件:规范的需要法官的价值判断。
2.积极的 vs 消极的,客观的 vs 主观的,成文的 vs 不成文的,真正的 vs 表面的五、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1.对危险物有管理义务2.对他人的危险行为有监督义务3.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4.基于法律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5.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阻止义务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意义。
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七、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的四种情形: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注:存在着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犯罪,不存在只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
八、违法性阻却事由1.正当防卫A)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性犯罪特例——延续至犯罪人将财物藏匿为止),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B)特殊正当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
刑法 必考点
刑法必考点!理解和背诵背诵部分必须拿下!这是司考,很难的不要对自己太自信,对于没基础,没时间的就是记忆,记的越多,越会通过,理解部分, 也需要记忆,一个题有多个判断的依据和标准,比如不作为,作为义务有。
这道题目考的是哪个?这就是理解题。
也需要记忆,但要结合自己理解才能判断出来!理解题多做题,必须结合题目才能理解!!!错三四次你就ok了!总则1、刑法解释,两题,爱考:给你一句话判断是用了什么解释方法或技巧,一题理解一题记忆,记住有哪些解释方法,记忆是送分的。
2、基本原则两题,送分题。
只有三个,abcd肯定有一个是不选的。
重点是罪刑法定!刑法的精华,卷四要用,罪刑法定包括:禁止习惯法、类推、溯及既往(有利于被告除外)3、效力,必考一题,拿下!属地属人时间、4、构成要件要素,记述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两年一考吧,规范构成要件需要结合价值判断,意思是好与坏的标准,每个人可能不同(露到什么地步才算淫秽?)。
记述只有是与否,对与错,每个人都一样。
成文不成文要素,成文就是在刑法法条中出现的。
记住不成文:财产犯罪肯定都是要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些条文中没表述。
多看法条(柏浪涛的书分则都有法条,没时间可以不看法条汇编)5、身份犯,量刑身份和定罪身份,多做题就熟了,必考一题,一般结合共犯考察!有身份利用无身份。
6、单位犯罪,必考,金融中三个只能自然人的尤其爱考,单位犯罪的例外(成立时为了犯罪,成立后主要活动是犯罪,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利——只要是为了个人,就不是单位犯罪!)单位处罚单罚的话只能罚人7、不作为!!必考两题左右,作为义务是重点!!!!还有要能够履行(不能强人所难),与作为的伤害行为要有等价性(那个人要是坏人!记住这是犯罪!好人过失疏忽都不会判刑的!!)//////学多了会被绕进去,这个很容易陷阱,无限防卫(不算防卫过当那几个情况)导致的不作为义务不算(直接杀死都不算),本来就有加重结果(可以评价成一个罪的,不用多次评价,过失致人重伤又放任其死亡,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就好)8、结果加重犯,必考,注意自杀也算那两个(婚姻和虐待),多做题,每次遇到就记住!9、因果关系,两题左右!是有层次的!!!首先条件说(没有某行为就没有某结果)注意注意!!因果关系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现实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说条件说中的某行为一定要是足够危险的!可能犯罪的!好危险!再看行为作用时间!是作用时间,不是行为时间!同时起作用那就不是介入因素问题,都有因果关系(杯子里投毒,那个人喝水的时候是行为作用时间,看那个喝的时候杯子里有几个人的毒药,两个毒药不是介入因素,两个行为同时起作用,都有因果!都既遂!如果那个人喝了一个人的毒药,又喝另一个人的另一个人毒药就是介入因素,投毒遇到投毒好异常!冲断了!前一个未遂后一个既遂)最后判断介入因素。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法必背
1、就司法考试而言,刑罚论主要考两大块内容:静态的刑罚和动态的刑罚。
前者是指刑罚的体系,后者则包括量刑、行刑、刑罚消灭三部分内容。
其中,量刑的考点主要包括:量刑原则、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行刑的考点主要包括:减刑、假释;刑罚消灭的考点仅包括追诉时效制度。
2、刑罚分为两类: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又包括五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则包括四类: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其中,死刑又包括两类: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此外,务请注意:驱逐出境只能适用于犯了罪的外国人。
3、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附加刑则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请注意:犯一罪时,不能同时判处两个财产附加刑,但可以同时判处一个财产附加刑和一个其他附加刑。
4、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这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此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换言之,应“先民后刑”。
5、管制刑的考点总结如下:(1)刑期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三年。
上述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是限制自由刑而非剥夺自由刑,其刑罚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需执行禁止令,即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在刑罚执行期间,需遵守五项规定,其中有四项内容与缓刑犯、假释犯在考验期内遵守的规定一模一样,但有一项是管制犯所独有的,即“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换言之,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政治权利,但缓刑犯和假释犯在考验期内,依然享有政治权利。
可参见《刑法》第39条、75条、84条;(4)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同工同酬。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1、罪刑法定原则【考点精讲】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1)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处罚。
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行政规章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过文字表述,习悄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2) 禁止事后法一一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既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也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
(4)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6) 禁止不均衛的、残虐的刑罚。
【考查方式】罪刑法定原则在2002-的司法考试中共考查了3次,主要是对罪行法定原则基本内容的考查。
所以考生在复习罪刑法定原则时,主要的就是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重点就是法律主义和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理解^2、刑法的解释【考点精讲】刑法解释的分类:(1)按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所作的解释。
二是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的起萆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最高立法对发生歧义的条文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髙司法机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
最S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间題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教学科研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加粗、下划线的为刑法修正案新增或重点)1、罪刑法定原则内容:a、禁止类推,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b、排斥习惯法、惯例、习惯法、行政法c、排斥绝对不定期刑,采取相对确定法定刑d、禁止事后法(朔及既往),但是从旧兼从轻2、时间管辖a、朔及既往只适用于未决犯(包括抗诉、上诉)b、犯罪行为连续持续到新法生效后,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旧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新法认为是犯罪的,对新法生效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c、新司法解释前实施的行为,当时没有司法解释的,适用新司法解释,有旧司法解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3、空间管辖a、我国领域内(领水、领土、领空、船舶、航空器)一律适用。
注意:国际列车、和使领馆不属于我国领域。
外交豁免例外外交解决。
b、我国领域外:国家工作人与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刑法》;其他公民一般适用《刑法》但是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c、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公民和国家的,必须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且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
d、所有我国领域外的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使用我国的法律,但是已经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国际犯罪(战争、恐怖、毒品等)普遍管辖,可以引渡或者起诉。
4、因果关系a、中断的因果关系:独立、异常的原因介入,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该原因介入以前的行为负责。
(eg投毒者的毒药被服下前已经被他人射杀)b、竞合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没有意思联络的相互独立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各自承担全部责任。
(eg两人无联络的射杀某人都命中)c、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虽然没有意思联络共同作用导致结果的发生(eg两人无联络的投毒)5、刑事责任年龄、能力a、年龄<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b、16周岁<年龄<14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毒8个最承担责任。
刑法必考的65个考点
32. 意图盗窃大量财物,但实际上盗窃到了不足以成立犯罪的财物,因为认为价值低廉的财产损失不认为是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所以,上述情形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
33. 诈骗罪中,被害人因为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这里“处分”有:直接交付财物、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或者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或者免除自己应该缴纳的费用的。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同样,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也定为绑架罪。
47辩护人、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证人改变以前作出的违背事实的证言的,不成立刑法第306条的犯罪。
36. 向没有充分能力的机器、儿童、精神病人等,采取欺骗方法获取其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37. 行为人借用他人手机,以借口走出被害人视线外,然后带着手机逃走的,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38. 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己有,而拒不退换,还是成立窝赃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17. 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18. 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使财物成为自己所有的财物之意思,同时一般还有遵从该财物的机能和特性加以利用、处分的意思。这些区别于毁坏型的犯罪。如以毁坏的意图将他人的财物盗窃出来加以毁坏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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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
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
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9、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
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10、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qz,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甲准备强奸妇女乙,在对乙使用暴力后发现乙面部被泼过硫酸,产生了嫌恶之情,没有实施奸淫行为。
甲在认识到客观上可以实施奸淫行为的情况下,不是基于外部强制而放弃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中止犯。
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倒,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
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11、甲、乙为走私,共同出资向丙雇了一条船。
甲走私的是*品,乙走私的是淫秽物品。
甲乙二人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甲以强奸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由甲的行为导致丙死亡。
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由于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甲、乙都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甲承担强奸致死的责任,乙承担抢劫致死的责任。
12、在数人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不要求数人之间直接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通过某个行为人分别向其他行为人联络,间接地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的,也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
13、甲准备好*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乙到访时给乙喝,但在乙到访前,甲的女儿丙误当饮料喝了毒药。
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14、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3000元),后甲将该仿真品冒充真品以3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
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
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
15、保险诈骗行为都利用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诈骗行为都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是15年,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对此,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二是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特别条款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三是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条款。
如果刑法条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
16、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品与武器的,应认定为数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17、甲以抢劫的故意对乙使用暴力,由于乙极力反抗,甲感到害怕,为了逃走,甲继续使用暴力将乙打成重伤后逃离现场。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
甲在着手实行抢劫罪后,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构成数罪。
18、对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例如,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向乙行贿和乙接受甲提供的贿赂的事实,不能认定为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
因为行贿人只有交代了自己向谁行贿的事实,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所以,甲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范围,不能认定为立功。
19、甲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甲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与行为,甲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毒品的时间、数量、品种等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所持毒品从乙处购买,因而揭发了乙贩卖毒品的事实,超出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非法持有毒品)的范围,应认定为立功。
20、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
如,甲因涉嫌盗窃被逮捕,在羁押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
并揭发了乙曾对自己强奸的犯罪事实,宋某应认定为立功。
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1)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在实施客观危害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属于立功;(2)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在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与过失,而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也应认定为立功;( 3)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的,构成立功;(4)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该犯罪行为已超过规定时效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下列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1)揭发他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行为的,不构成立功;(2)揭发他人实施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3)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犯罪人实施了甲、乙二罪,并就乙罪成立自首,到案后又有重大立功,对甲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乙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上述意思关联还包括杀人时取得财物的意思的连续性。
例如,A为了取得B的戒指而杀害B,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一罪。
一周后,为了湮灭尸体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应另认定为侵占罪。
22: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23:在绑架过程中,另起抢劫之意,使用暴力手段强取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以绑架罪实行并罚。
24: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5: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转化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能工具上抢劫。
26: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都不成抢劫致人死亡,而应数罪并罚。
27:即使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动劫罪。
28: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衣服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不是凶器。
使随从者实施这些行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
29:行为人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而不能直接适用型法第263条的规定。
30:行为人知道对方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进行胁迫勒索财物。
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
31:胁迫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对方告知警察,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百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32: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33: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
34: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35: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36:乙到甲家办事,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37: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
再如,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由乙占有。
38: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A 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A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