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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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研究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研究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研究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不单关系到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又牵涉到其犯罪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既遂的情况。

为了合理的解决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能仅仅只讨论理论层面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也理当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本文着重分析了国内外刑法理论界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立法情况进行再一步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处断归责。

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数条完善立法的建议,希望能更好地完善刑法相关的理论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分类(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然而,与此不同的是,现实中的主客观方面并不都是一致的,主观和客观相脱离的情况也会出现。

在主观方面来说,这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或是过失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

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发生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形时,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故意的责任以及将产生的责任予以承担。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划分在学界中对于其的划分存在着较大差异,学界也一直存在着各种争议,比较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构成要件划分所谓的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就是将犯罪的具体过程中,相关的犯罪人即便是在主观上与客观上存在着差异,但是因为其依然是同一个犯罪的构成,因此将其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来认定。

例如甲想杀情敌乙,但因为天黑而错把丙认成了乙,杀死了丙。

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与上文不同,其认定犯罪人在实际犯罪行为中处于不同犯罪构成,分别属于两个完全不相同的罪名。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包含了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行为人主观认识想犯轻罪但是客观事实却犯了重罪,如想走私普通货物却走私了毒品。

二是行为人主观想犯重罪,却只造成了轻罪的事实结果,如行为人本想偷盗枪支但只成功窃取了一般财物。

三是行为人主观故意想犯的犯罪与实现的危害后果的犯罪是不同的罪,但法定刑一样,如行为人本想走私武器,却走私了假币。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内容提要:刑法中错误问题涉及总则中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我国现行刑法典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错误问题的判断需要从故意本体论引申错误论涉及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两方面,研究的是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情况下能不能对行为人故意归责的问题。

本文着重讨论了刑法中事实错误的基本概念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键词:关键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一、事实认识错误概念分析认识错误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认识错误问题的判断与分析关系到如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一般而言,根据错误是对事实还是对法律的不知或误认作为标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即事实认识错误。

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主要是有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价值在于确立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以及成立何种程度的故意。

传统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紧密联系表现在事实错误阻却故意。

在分析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联系时,首先要事实错误阻却的是什么意义上的故意,到底是不是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一般的行为故意,不仅是对行为事实的主观反映,而且要对事实的性质予以评价,也就是要明知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1〔1〕。

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与行为故意并不是一对同义的概念。

由此,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的是犯罪故意,而不是行为故意。

事实错误是以存在行为故意为前提的,即行为意图为前提的。

行为意图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以及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对行为事实的认识。

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的系表现在:当行为意图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要素完全认识到时,行为意图就和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就不能排除故意,行为也就构成故意犯罪;当行为意图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素部分认识到时,如果没认识到的要素并不是此罪成立所必须的要素,那么就把行为意图视为与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错误也不阻却故意,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

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

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在德日理论中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讨论的内容,因此放在后文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中阐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事实认识错误比较复杂,历来是司考的难点。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也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了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杀死丙)不一致,这种错误发生在故意杀人罪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属于具体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称抽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且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即这种错误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贵花瓶。

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象的错误。

(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对此,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1.对象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三十米处,实际上是丙。

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早前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的是前方三十米处站着的“那个人”,客观上也杀死了“那个人”,在杀人对象上做到了具体的符合,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事实认识错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7)

事实认识错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7)

事实认识错误—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7)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甲本欲电话诈骗⼄,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量财物。

甲的⾏为属于对象错误,成⽴诈骗既遂B.甲本欲枪杀⼄,但由于未能瞄准,将⼄⾝旁的丙杀死。

⽆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为都成⽴故意杀⼈既遂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D.甲将吴某的照⽚交给⼄,让⼄杀吴,但⼄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

⼄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为⼈误把甲对象当作⼄对象加以侵害,⽽甲对象与⼄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犯罪构成的情况。

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

选项A中,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量财物,虽然该⾏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选项D中,⼄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不属于对象错误,甲属于打击错误。

选项B错误。

甲欲枪杀⼄,因未瞄准⽽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

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

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死亡,成⽴故意杀⼈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承担杀⼈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死亡的责任,⼆者属想象竞合犯,择⼀重罪处罚。

选项C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事前的故意,是指⾏为⼈误认为第⼀个⾏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的实施第⼆个⾏为,实际上是第⼆个⾏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出现的情况。

就事前故意⽽⾔,⾏为⼈主观意图实施的犯罪与实际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并未超出同⼀个犯罪构成,因此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

这叫“假想的不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

这叫“假想的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

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1)对象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

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

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侵犯了一种客体,而实际上是侵犯的另一种客体。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事实认识错误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紧急避险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单位犯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后果(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了站在乙及其旁边的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对于甲的行为,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

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最新《刑法》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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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中公法考培训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1年法考《刑法》科目中事实认识错误之考点汇总,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

具体内容如下:事实认识错误,又称构成要件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客观上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不相符合。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两类: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一)基本概念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认识错误只发生在同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又称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错误。

(二)处理方案对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怎样处理,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之争。

就考试要求而言,考生须同时掌握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种观点。

1.具体符合说(1)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对结果才构成故意的既遂犯;(2)如果具体不一致的,对实际发生的结果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2.法定符合说(1)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对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有故意,对结果成立故意既遂犯,不要求具体一致。

(2)如果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范围的,则对不一致的事实(实际造成的结果)不成立犯罪故意。

(三)具体类型具体的事实错误中有三类分述如下:1.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对象和其行为在客观上侵害的对象不一致,是主观认错了对象所致。

实例1:甲将前方走来的丙错当作乙开枪杀死。

本案是对象错误。

观点一、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的认识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杀人”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对发生的死亡结果,就可成立故意。

甲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虽然杀错了,但杀死的也是人,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某个人的生命,所有的生命同等保护,故仍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早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的认识(杀乙)和实际的事实(杀了丙)没有具体一致,对丙死亡没有故意,因此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

这一问题很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

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一)手段的错误: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

按客观说,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都是不能犯,应认定为无罪;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构成未遂。

(二)对象的错误: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由于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显然违背一般人的直觉,因而具体符合说在这一问题上已抛弃传统观点,向法定符合说靠拢,也认为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不需要分别分析,直接视为没有错误进行处理。

就司法考试而言,2010年以前,是按照两种观点在这一问题上学术观点不同不同给的答案;2011年以后,是按照具体符合说已经向法定符合说趋同给的答案。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司法考试“认识错误”知识点详解(刑法部分)

历年试题对应试的参考价值,是了解考试特点和掌握考点、应试⽅法的最有效途径。

看⼀看、做⼀做司考历年试题,⼀⽅⾯了解司法考试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复习资料、确定⽅法;另⼀⽅⾯测⼀测⾃⼰还有什么不⾜,予以弥补。

刑法部分的“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的重难点。

“认识错误”⼀直是考⽣们失分的⼀个重要部分。

现将“认识错误”相关知识点总结如下:、 “认识错误”是指⾏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枪打死了⼄。

(故意⽀配下的实⾏⾏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 具体符合说关⼼:(1)甲是否想杀“那个⼈”?(2)甲是否认识到⾃⼰杀的是“那个⼈”?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时,才成⽴故意的既遂犯。

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法定符合说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由于对犯罪对象存在认识错误,导致损害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没有引起客体变化的对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性。

2、打击错误 ⼜称“⽅法错误”,指⾏为⼈的攻击⾏为,由于实⾏失误⾄其所损伤的对象与⾏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

处理⽅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致,则仍然成⽴既遂。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之认识错误必考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之认识错误必考点

壹概述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贰事实认识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两种。

二者区分的标准:法益客体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属于同一种,没有
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后者的法益属于不同种,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2.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

我国的刑法理
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认错了人;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
(3)因果关系的错误——计划错了
叁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客体错误)
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如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

2.打击错误
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攻击对象和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
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

如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
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
犯罪既遂处理。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原则上应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但如果重罪的未遂犯处罚更高的,则应认定为重罪的未遂。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肆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规定(3篇)

事实认识错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所认识的事实存在错误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事实认识错误的定义、种类、处理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定义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其所认识的事实存在错误认识。

这里的“事实”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等。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不同,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1. 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性质、范围等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犯罪客体的性质认识错误:如将盗窃对象误认为是合法物品。

(2)对犯罪客体范围认识错误:如将盗窃对象误认为是部分物品。

2. 对犯罪主体的认识错误对犯罪主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主体的身份、地位等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犯罪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如将成年人误认为是未成年人。

(2)对犯罪主体地位认识错误:如将国家工作人员误认为是普通公民。

3. 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错误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等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犯罪动机认识错误:如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误认为是帮助他人。

(2)对犯罪目的认识错误:如将盗窃行为误认为是借用。

(3)对犯罪手段认识错误:如将暴力手段误认为是和平手段。

4. 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客观事实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犯罪时间认识错误:如将白天误认为是夜间。

(2)对犯罪地点认识错误:如将室内误认为是室外。

(3)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如将甲误认为是乙。

四、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1. 限制从轻处罚原则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应当从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司考】考点事实认识错误(星考点)

【司考】考点事实认识错误(星考点)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前提在“主观故意”范围内讨论。

如,甲想打野兔,结果打死小孩,过失致人死亡;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造成危险结果。

如果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险,就是不能犯,无罪;行为错误不属于讨论范围。

如,甲本想用斧子砍乙,但事实上用锤子砸死乙。

解决问题: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①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中解决犯罪成立问题;②是否既遂: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既遂问题,因为肯定成立了。

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

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我国的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主观上对具体对象出现认识错误,如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举例: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故意犯罪既遂。

结论:一般不影响故意和犯罪既遂的认定。

(二)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指向的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客观结果出现偏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如,欲扔石头砸张三,却不小心砸死李四,犯罪既遂。

通常而言,打击错误是想打A却打到B,但同时把A、B都打到该怎么处理?1、甲想开枪打死乙,结果将乙丙都打死,法定符合说:对乙、丙均既遂。

2、甲想开枪打死乙,结果乙重伤,丙死,法定符合说:对乙未遂,对丙既遂。

(三)因果关系的错误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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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刑法考点精讲: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

这一问题很重要,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考生应当重点掌握。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与过失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单位犯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因果关系主要掌握以下几种情况:(一)手段的错误: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会发生:如用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等。

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成立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

按客观说,白糖当砒霜杀人,用玩具枪杀人,都是不能犯,应认定为无罪;毒杀仇人投放的药物剂量不够,构成未遂。

(二)对象的错误:首先看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还是不同性质对象之间的错误。

1.相同对象的错误:是指实际侵犯的对象与意图侵犯的对象不同,但是这两者在刑法中性质相同,侵犯这两者触犯的罪名相同。

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现在占主导地位的是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法定符合说:不需要对意图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分别分析,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由于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显然违背一般人的直觉,因而具体符合说在这一问题上已抛弃传统观点,向法定符合说靠拢,也认为对相同对象认识的错误,不需要分别分析,直接视为没有错误进行处理。

就司法考试而言,2010年以前,是按照两种观点在这一问题上学术观点不同不同给的答案;2011年以后,是按照具体符合说已经向法定符合说趋同给的答案。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11年)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10年)54.甲与乙因情生仇。

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

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D)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2.不同对象的错误:包括三种情况(1)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定意外事件或过失犯罪。

(12年)5.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D)(12年)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08延)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D)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D.甲、乙不构成犯罪(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如深夜蒙面抢自己爱人的包,猎枪打仇人打的是猪,把将男的误认为是妇女强奸,将死人当活人杀害,把手纸当钞票盗窃,把练功券当现金盗窃。

与手段认识的错误一样,存在不同看法:传统观点侧重主观说,认为除愚昧犯应当认定为无罪外,其他都定未遂。

现在越来越多学者赞同客观说,认为应当看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没有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紧迫危险,有的话定未遂;否则属不能犯,认定为无罪。

鉴于越来越多的学者赞同客观说,建议大家按客观说掌握。

考试时做题的判断方法:显然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紧迫危险的,定未遂;显然没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紧迫危险的,认定为无罪;难以认定是否有紧迫危险的,定未遂。

因为按照传统观点,迄今也是多数学者的观点,除迷信犯,都应当认定为未遂。

按照周光权教授的看法,下列情形有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紧迫威胁,应认定为未遂:①扣动枪支的扳机,但子弹在此之前被他人意外卸掉了;②黑夜里,对准被害人一直睡觉的床开枪,但被害人临时起床上厕所了;③将手伸到被害人口袋中盗窃,但被害人的钱包在1小时前被其他小偷偷走了;④对被害人投毒,事后鉴定,投放的剂量太小,不可能造成死亡后果;⑤对准被害人胸部射击,但子弹恰好打在早有防备的被害人的防弹衣上,被害人毫发无损。

法律敎育网(09年)52.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

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D.甲不构成犯罪(05)7.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

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

甲的行为:(B)A.属于强奸预备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3)甲物当乙物,两物在刑法里性质不同,触犯的罪名不同: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通常按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

在这种情况下,就意图侵犯的对象而言,是故意犯罪;就实际侵犯的对象而言,是过失犯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由于故意犯罪通常比过失犯罪处罚重,因而通常按意图侵犯的对象定罪。

但是以下情况例外:行为人意图侵犯的是物,但实际上侵犯的是人,致人重伤、死亡时,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极为重要,即使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重。

例如,偷钱时偷到了枪定盗窃罪;偷枪偷到了钱定盗窃枪支罪。

意图强奸尸体,实际上对方是活的,定侮辱尸体罪。

(11年)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

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

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

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

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08延)16.甲在8楼阳台上浇花时,不慎将金镯子(价值3万元)甩到了楼下。

甲立即让儿子在楼上盯着,自己跑下楼去拣镯子。

路过此处的乙看见地面上有一只金镯子,以为是谁不慎遗失的,在甲到来之前捡起镯子迅速逃离现场。

甲经多方询查后找到乙,但乙否认捡到金镯子。

乙的行为构成何罪?(B)A.盗窃罪B.侵占罪C.抢夺罪D.不构成犯罪(三)打击的错误:传统上认为不属认识的错误,现在认为也属认识的错误。

解决的方法与对象认识的错误完全相同。

(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参考答案是错误的,D也是错误的。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10年)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D)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

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四)因果关系的错误:就司法考试而言,重点应掌握三种情况:1.狭义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的结果,但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认识发生错误。

这种情况也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12年)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

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11年)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C)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07年)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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