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频道的管理,维护广播节目的正常播出秩序,根据《广播电视事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加强自律,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
第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增强服务意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九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广告的监管,严格规范广告内容,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
第二章节目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原创性节目制作,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根据不同时间段和受众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节目播出安排。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备案、审查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性和先进性。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节目播出策略。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观众满意度。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推广优秀节目,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广播电视节目引发的争议。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的合作,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与合作。
大型演出规章制度范本模板
大型演出规章制度范本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型演出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保障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确保观众的安全和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型演出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演出单位、演员和观众等在线上线下举办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大型演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文化艺术创作人员的著作权和表演权。
第四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取得演出许可证,确保演出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演出活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六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演出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演出活动在各种情况下能够安全、顺利进行。
第七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演出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演出活动现场秩序维护机制,保障观众安全和权益。
第九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演出活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条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演出活动后勤服务保障机制,为演出人员和观众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二章演出单位第十一条演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文化艺术创作人员的著作权和表演权。
第十二条演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演出许可证,确保演出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演出单位应当制定演出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演出活动在各种情况下能够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演出单位应当加强对演出活动场地和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演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大型演出活动组织者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演出单位应当建立演出活动现场秩序维护机制,保障观众安全和权益。
第十七条演出单位应当建立演出活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八条演出单位应当在演出活动前进行演技排练和安全培训,提高演员的演出技能和安全意识。
广播影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广播影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影视剧拍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质量,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播影视剧拍摄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剧组组建、场地选址、设备采购、拍摄制作、后期制作等。
第三条广播影视剧剧组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剧组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
第五条剧组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章剧组组建第六条剧组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岗位责任清单。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经验,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剧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九条剧组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情况,做到资料齐全、清晰明了。
第十条剧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场地选址第十一条剧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选择拍摄场地,确保拍摄场地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第十二条剧组应对拍摄场地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剧组应建立拍摄场地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场地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巡查和监管。
第十四条剧组应与场地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保障拍摄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剧组应做好场地的安全防护工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现场监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设备采购第十六条剧组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拍摄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剧组应对购置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重要活动管理制度
重要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重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组织的所有重要活动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年会、拓展活动、庆祝活动等。
第三条重要活动指对公司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各项活动,必须经过公司领导班子批准,具备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重要活动的管理应以规范、透明、公正、科学为原则,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公司领导的决策,积极配合活动筹备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严密的联动机制,确保重要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对公司内部重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实施负有最终责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
第二章重要活动的策划与组织第八条重要活动的策划应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进行,明确活动的目标、主题、规模、时间、地点等重要要素。
第九条活动策划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活动组织者应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第十一条活动组织者应建立健全活动组织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活动组织者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活动的经费、场地、设备等保障到位。
第十三条活动组织者应加强对活动执行人员的培训和督导,确保活动的各项工作准确、高效地完成。
第三章重要活动的宣传与推广第十四条活动组织者应合理制定活动的宣传方案,明确宣传的对象、内容、形式及宣传渠道。
第十五条活动宣传应注重吸引眼球,提高活动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
第十六条活动组织者应充分发挥各种媒体资源,广泛传播活动信息,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活动组织者应精心设计活动的推广手段,吸引各界人士参与,提高活动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第四章重要活动的评估与总结第十八条活动组织者应建立完善的活动评估机制,定期对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做出调整和改进。
大型演出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大型演出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型演出活动,保障演出的顺利进行,维护演出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大型演出活动中参与组织、执行、监管的各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主办方、演出执行方、演出监管方和演出参演人员。
第三条大型演出活动指规模大、观众众多、参与人员繁多、演出时长较长的各类演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舞台剧、戏剧表演、综艺节目、体育比赛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每场大型演出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并确定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主办方负责整体策划和组织大型演出活动,承担演出活动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执行方负责具体执行大型演出活动的各项工作,包括演出节目的安排、演出场地的搭建、演出设备的调试等。
第七条监管方负责对大型演出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演出活动在法律和规章的框架下进行。
第八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共同推动大型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演出准备第十二条大型演出活动的筹备工作应当提前进行,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主办方应当对演出活动的主题、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等进行认真策划,制定详细的策划方案。
第十四条执行方应当根据主办方的要求安排演出节目,确定演出人员和舞台布置等。
第十五条监管方应当对演出活动的筹备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演出活动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
第十七条主办方、执行方和监管方应当确保演出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保险和医疗保障。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九)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流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十)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内公众聚集场所;(二)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额定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法规、规章对公众聚集场所规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九)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换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十)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大概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室内公众聚集场所;二)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额定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法规、规章对公众聚集场所规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该当增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办理。
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举行消防安全监督办理。
中级经济师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
中级经济师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是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为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所需拨付的资金支出的分类科目。
它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方式,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支出科目,是政府开支的主要用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包括:1.教育教育支出是国家建设人力资源,提高人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教育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教师工资的支付、教育资源的投入等。
2.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用于维护人民健康和提高人口素质。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医疗、疾病防控、卫生设施建设与发展、计划生育等。
3.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储备等。
4.交通运输交通运输是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公共交通、水运建设等。
5.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支出是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和改善城乡环境的重要途径。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住房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等。
6.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电影支出用于满足人民文化、体育需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交流、体育设施建设、广播电视电影产业发展等。
7.公共安全和行政管理公共安全和行政管理支出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公安、法制建设、社会治安、行政机关运行等。
8.军事军事支出用于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军队建设、武器装备购置、军事科研等。
9.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支出用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管理能力。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发展经济、促进就业、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
10.利息、补贴和其他转移支付利息、补贴和其他转移支付是政府对特定群体或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国债利息支付、农业补贴、社会福利、救灾援助等。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剧场安全规章制度模板范文
剧场安全规章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剧场的安全和保障观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剧场所有员工和观众,剧场管理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剧场管理员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四条剧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员工,保证剧场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观众安全管理第五条观众进场应当按照规定检票,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进入剧场。
第六条观众在剧场内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或者做出危险行为。
第七条剧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保证观众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撤离。
第八条剧场应当定期检查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九条剧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观众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章员工安全管理第十条剧场员工应当受过专业培训,遵守工作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剧场员工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二条剧场应当配备专职安保人员,负责保护剧场的安全和维护观众秩序。
第十三条剧场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剧场员工不得泄露剧场机密信息,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四章突发事件管理第十五条剧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观众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六条剧场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剧场应当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报警求助。
第十八条剧场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违反者,一经发现,将按照剧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观众违反规定者,剧场管理员有权驱逐,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员工违反规定者,将依据公司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剧场有权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剧场员工和观众应当认真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剧场的安全和秩序。
(消防培训)全民消防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
全民消防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1)1、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 A )A、正确B、错误2、我国大陆通用的火灾报警电话为( B )。
A、120B、119C、1123、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 A )A、正确B、错误4、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 A )A、正确B、错误5、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 A )A、正确B、错误6、报警人拨打火灾报警电话后,应该到门口或交通路口等待消防车到来。
(A )A、正确B、错误C、不一定7、全国消防日是( B )。
A、1月19日B、11月9日C、9月11日8、使用灭火器灭火时,要对准火焰的( C)喷射。
A、上部B、中部C、根部9、在没有发生火灾时,消防器材可以挪作他用。
( B )A、正确B、错误10、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 A )A、正确B、错误11、一般教室都有两个门,为容纳更多的学生能否将其中的一扇门上锁或用课桌堵上。
(B )A、能B、不能12、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A )A、正确B、错误13、公安消防机构(B )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A、无权B、有权C、不得14、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C )。
A、只收灭火器材药剂耗损费B、收取人工费用C、不收取任何费用1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 C)审核。
A、人民政府B、设计单位C、公安消防机构16、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B )。
A、消防检查B、消防验收C、认可17、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B )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影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篇)
影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单位防火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二)组织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组织的领导工作,并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四)组织领导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解决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五)发生火灾时,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召开事故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所属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部门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根据本部门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行为及时止;(三)经常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和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加强消防法规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四)对所辖防火范围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意见;(五)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
第六条各工种、各岗位要确定一名防火责任人或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的日常消防工作。
大型集会安全管理制度
大型集会安全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大型集会活动日益增多,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型集会活动为社会文化交流、体育竞技、商业宣传等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对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经济繁荣有着积极作用。
然而,大型集会活动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大型集会安全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大型集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文艺演出、展览会、节庆活动、体育竞技、商业展销等。
制度将针对大型集会安全管理的各环节,从预防、应急处置、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措施,以确保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二、责任机构1.大型集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大型集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2.大型集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大型集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执行,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及时处理各类紧急情况。
3.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为大型集会活动的承办单位,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各类准备工作,确保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4.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按照主办单位的要求和安排,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大型集会活动的准备工作。
5.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和完善安保措施,确保现场秩序井然,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6.应急救援机构:负责大型集会活动中的救援工作,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活动顺利进行。
7.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可由其他相关部门协助承办单位和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管理制度1.前期准备阶段(1)确定主题和规划活动内容:主办单位应根据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活动的主题和内容,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试题]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视安全管理,保障广大观众的安全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视安全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电视节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条电视安全管理应当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电视安全管理应当根据广播电视节目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维护节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电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视节目和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电视安全管理机制,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定期对节目内容和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单位应当加强对信号传输和接收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信号传输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制作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节目制作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作符合规定的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加强对节目创作、制作和播出过程的管理,确保节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在节目制作中充分尊重广告主的意见,避免违规广告的制作和播出。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节目质量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当保护节目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节目制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加强对节目拍摄场地、设备和其他资源的管理,确保节目制作的安全。
第三章节目播出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播出合法的电视节目。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加强对节目播出时段的管理,确保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做好节目播出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确保信号的传输和接收质量。
单位剧场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剧场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单位剧场内的观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提高单位剧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单位剧场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总则1. 本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单位剧场内的观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单位剧场的正常运营,制定和实施的。
2. 单位剧场包括剧院、音乐厅、演播厅、表演场所等,适用于所有相关单位剧场。
3. 单位剧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单位剧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5. 单位剧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确保设备运转正常,防止事故发生。
6. 单位剧场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员工的遇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剧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方面职责。
2. 安全管理部门单位剧场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安全检查制度单位剧场应当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单位剧场内的设备、场地、场馆、安全通道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安全培训制度单位剧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5. 应急预案制度单位剧场应当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规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提高单位剧场的应急处置能力。
6. 安全设备管理制度单位剧场应当对安全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确保设备的运转正常。
7. 安全演练制度单位剧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协作能力。
8.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单位剧场应当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单位剧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9. 安全宣传制度单位剧场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员工和观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大型活动集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大型活动集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大型活动集会的顺利进行,保护活动参与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大型活动集会的筹备、组织与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大型活动集会指规模较大,参与人数较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较广泛的各类活动或集会形式。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一、活动集会主办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活动集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活动集会主办单位应指派专门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
四、安全管理部门应与有关政府部门、安保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关系,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大型活动集会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一、活动集会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筹备阶段,委托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安全风险评估应对活动集会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风险进行科学、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给活动集会主办单位,供其参考和决策。
第四章会场与设施一、活动集会主办单位应在会场选择上尽量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避免活动集会在狭小、复杂、危险环境中进行。
二、活动集会主办单位应对会场的基础设施、消防设备、应急通道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三、活动集会主办单位应对会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管理措施一、活动集会主办单位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安全管理措施应包括人员安排、安保力量部署、安全防范措施、堵塞与分流措施等方面,确保活动集会的安全稳定。
三、活动集会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安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安保力量部署一、安保力量应根据活动集会的规模和风险等级进行科学合理的部署。
二、安保力量应配备专业人员,包括保安人员、消防人员、医疗救护人员等,确保活动参与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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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广播电影电视大型、重要活动的顺利进行,保卫重点目标安全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警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机关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组织的大型、重要活动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大型、重要活动的安全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大型、重要活动的范围为:
(一)在总局行政区域外组织的单场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演出、晚会、音乐会、展览会、电影节、电视节、影视节目制作等大型活动;
(二)在总局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单场人数500人以上的集会、演出、音乐会、电影招待会、影视节目制作等大型活动;
(三)党、国家和军队三级(含)以上警卫对象在总局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活动;
(四)按三级以上警卫对象规格接待的重要外国来宾在总局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活动;
(五)总局及直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他大型、重要活动。
第五条二级以上及同等规格警卫对象在总局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报保卫司。
第六条大型、重要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全面负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重要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四)为大型、重要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大型、重要活动有承办单位的,承办单位是总局下属单位的,安全工作由承办单位全面负责;承办单位非
总局下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就第六条内容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单位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在总局行政区域外举办的大型、重要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北京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在总局行政区域外举办大型、重要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法规向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申请安全许可。
未取得安全许可的,不得擅自举办。
第十条单位内部举办的大型、重要活动,应当向本单位安全保卫机构报告,召开安全工作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一条大型、重要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主办(承办)单位名称及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
(三)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四)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五)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七)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处置措施;
(十)有关安全工作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举办大型、重要活动的,应当明确安全主管人员,成立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负责组织和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大型、重要活动现场应配备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
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根据需要,对进出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证件、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三)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现场环境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位置;
(四)对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及安全隐患等,应及时向现场安全保卫指挥部报告;
(五)在现场人员数量超出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
(六)遇有爆炸、火灾等危险情况时,应立即组织人员
疏散,控制事态发展;
(七)遇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按照安全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维护现场秩序;
(八)做好与安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举办大型、重要活动,宜设置安检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活动现场进行电气检测、消防检测和防爆检测。
第十六条举办有观众参与的演出、晚会、音乐会、电影招待会、影视节目制作等大型、重要活动的,单位应对票证发售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发售票证数量不得超过活动现场固定坐位数的90%。
不设固定坐席的封闭性场所按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举办大型、重要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两个以上紧急疏散出口和应急照明装置。
现场安全出入口、楼梯口和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标明疏散方向。
组织部门应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告知现场所有人员。
第十八条大型、重要活动需要进行搭台置景的,应保证现场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门)、楼梯和安全出入口、
防火间距、防火(烟)卷帘门符合标准并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九条大型、重要活动需要进行搭台置景的,应增配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禁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现场的消防设施,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二十条摄像、摄影、灯光、音响等广播影视设备不得占用疏散通道,观众席通道中禁止架设固定机位。
第二十一条大型、重要活动现场需临时增加电气线路的,应由专业电工进行敷设并负责电气防火安全。
临时敷设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产品,位于通道内的电线上应当架设搭桥或者马道,其他位置使用绝缘物覆盖。
第二十二条经常举办大型、重要活动的场所应制定常备性的治安警卫方案,建立健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技术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保卫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