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医疗器械产品责任影响之探讨
论医疗产品损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论医疗产品损害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作者:王洁琼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2期摘要:医疗产品是人类在生活实践过程中接触相对较为频繁的物体,遭受缺陷医疗产品损害的概率相对也较大。
对此我们必须首先研究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定性,其次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医疗产品侵权中的体现,最后反思《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不足。
关键词:医疗产品;缺陷;医疗机构;不真正连带责任一、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定性(一)缺陷医疗产品的认定一般而言,常见的医疗产品主要是由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组成的,顾名思义,假药、劣药是缺陷医疗产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使用者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故意或过失,从而使提供的药品造成患者损害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依照法律承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依据《药品管理法》得出,符合假药、劣药的药品均可能被主张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的规定,缺陷医疗器械的类型较多,它可能使患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导致自己人身财产损伤,给患者带来不可预估的伤害,常见的缺陷类型包括硬性、耐腐蚀性能等不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或是未尽到合理说明义务从而导致损害事故,亦或是缺陷医疗器械本身存在质量或数量上的瑕疵,尚未达到国家质量要求。
除此之外,我国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批准文号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达到行业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一般情况下,人体的血液靠自身维持已足够,但是在特殊的情形下人体不得不依靠外界的血液制品来维持自身的安全,此时外界血液制品符合人体需求的标准就变得至关重要。
造成血液制品不合格的因素有很多,除了血液自身不合格之外,还有医疗机构操作技术不规范,血液运输者、贮藏者的疏漏等都有可能造成血液制品不合格。
(二)医疗产品侵权的性质笔者认为,要判定此性质最必要的前提就是看医疗产品是否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相一致,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可知,该法律中虽然没有清晰的将医疗产品纳入其中,但是也并没有将医疗产品明确地排除在外。
浅谈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 ,无过错者不承担赔偿 。I 证 明 ¨ 医疗 机 构及 医务 人 员的 医疗 损 害责任 构 成要 件包 括 过错要件 ,由原告 即受害患者一方 承担举 证责任。 只 有在第 5 8条规定 的情形 下 ,可 以推定医疗机 构或者 医务 人员有 过错 。除此之外 ,按照第 5 条的规定 ,医 9 疗产 品损 害责 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药 品、消毒 药剂 、医疗器 械的缺陷 ,或者 输人 不合格 的血液造成 患者 损 害 的 ,患者 可 以 向生 产 者或 者血 液提 供 机构 请求赔偿 ,也 可 以向医疗机构请 求赔偿 。患者 向医疗 机构请求赔偿 的 ,医疗机构赔偿 后 ,有权 向负有责任 的生 产者 或 者血 液 提供 机构 追 偿 。其 中 医疗 机 构在 此承担 的是 中间责任 ,实行无 过错 责任原则 。如果 医 疗 机 构 对 医疗产 品的缺 陷产 生 具有 过 错则 承担 最 终 责任 ,否 则 由医疗 产 品生 产者 承担 。 侵 权责任法 根 据产 品责任 的各 种类 型 ,采 取 不 同的 归责 原则 ,形成 了医疗 损 害责任 的双重 归 责 原则 体 系 。医疗 机 构 的医务 人 员不 再 需要 承担 无法 举证复 杂疾 病的 因果关 系证 明 ,不必 加重心理 负 担 , 可 减轻 看病 的压 力 ,对 于 减少 过度 检 查 ,缓解 看 病 难 、看病贵是 有帮助的 。同时 ,医疗机构也不是不 要 举 证 ,也需要 针对 患者提 出的问题进行相 关举证 。这 规 定 把原 来 的双 规制 统一 为 医疗 过 错损 害赔 偿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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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野中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制

、
《 权 责 任 法》 医 患 双 方 的 权 益 分 配 侵 对
医疗 纠 纷 一 般 是 指 在 疾 病 诊 疗 过 程 中 . 医 患 双 方 对 医 疗 行 为 是 否 导 致 了 不 良后 果 、不 良后 果 产 生 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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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在 内的医疗 纠纷法律 适用 产生重 大影 响 。本 文对此
原 理 样 . 可 能 避 免 原 有 民事 诉 讼 证 据 规 则 医 疗 损 这 将
害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所 诱 发 的过 度 诊 疗 、 御 诊 疗 。 可 以 防 既
依法 追究有 关侵 权者 的责任 . 护受 害方 的合 法权 益 . 保 义 可 以 维 护 医 疗 机 构 及 医务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同 时 .医 疗 活 动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的 需 要 专 业 培 训 和
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要 :侵 权 责 任 法 按 照 过 错 责 任 的基 本 原 则 对 医惠 双 方 的 权 益 进 行 了界 定 , 实现 了对 医患 双 方 的 折 中 、 平衡 保
护 但 由 于 原 有 医 疗 纠纷 处理 法律 体 系 尚存 .新 的 程 序 性 规 则 尚不 明确 .新 法 的 规 定 势 必 导 致 医疗 纠 纷 的 处理 面 临 两 难 选 择 。 因此 .应 当建 立 以 司 法鉴 定 为主 线 , 以过 错 鉴 定 为 核 心 的 医疗 损 害 鉴 定 机 制 , 同时 辅 之 以 医 疗 纠纷 人 民调 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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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效之后,⼈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再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明显低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标准。
[1]⼜鉴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置于医学会之下,致使医疗事故鉴定公信⼒不⾜,加之⼈民法院内部关于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的认识不⼀,致使在裁判实践中形成了所谓“⼆元化”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较低;未经鉴定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按照《⼈⾝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和标准计算赔偿⾦,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反⽽较⾼。
这其中的不公平⾄为明显。
我们看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局⾯,在进⼊21世纪之后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更加紧张,这与党和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标形成巨⼤反差。
在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在2008年10⽉⼗⼀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却增设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充分说明医患关系已经紧张到⾮解决不可的地步,⽴法机关决⼼排除⼀切⼲扰,借制定《侵权责任法》之机会,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设⽴裁判规则。
对于设⽴本章之⽴法⽬的,全国⼈⼤法律委员会认为就是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员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学习心得档近年来,随着医疗事故频繁发生,医疗损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深入学习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部分的内容,并获取了一些有关医疗损害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医疗损害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定义清晰明确。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行为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患者健康状况受损或者生命、身体、精神受到侵害的情况。
这一定义明确了医疗损害的范围和性质,为后续的侵权责任划定了界限。
二、侵权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医疗损害案件中,首要责任在于直接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在聘用和管理医务人员方面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能够更好地促使医疗机构履行其管理职责,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按照专业水平和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患者受到损害。
在实践中,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充分考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相关证据和鉴定意见等因素。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法官对医疗技术的理解程度,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难题。
四、医疗事故的处理应该注重救济和调解。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如果医务人员能够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的损害,就能够降低医疗事故的影响。
而对于已经造成损害的医疗事故,应该积极推进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调解工作,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避免陷入长时间的诉讼纠纷。
五、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保护患者权益。
医疗损害赔偿是对医务人员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在构建医疗损害赔偿体系时,应该综合考虑患者损害程度、医务人员责任大小、医疗机构经济实力等多种因素,通过合理的赔偿机制来保护患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普及,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履行侵权责任的能力。
关于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中图分类号 : 9 21 D 2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6 10 7 (0 0 0 — 9 — 4 17 — 4 9 2 1 )2 0 4 0
关于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田 侃, 吴颖雄 , 小勇 喻
204 ) 10 6 ( 南京 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律研究所 , 江苏 南京
摘 要: 中华人 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的施行可能缓解 当前 紧张的 医患关 系, 文章通过 阐述侵
权责任 法中有关医疗过错归责原则、 举证 责任以及输血相关产品责任等 内容 。 对侵权责任法相 关
品 责 任 的 规 定 等 新 内容 也 给 医 务 界 处 理 医 患 纠 纷 带
来 了 新 的 困 惑 , 者 试 对 《 权 责 任 法 》 这 几 个 问 笔 侵 中
题 做 一 个 粗 浅 的分 析 。
一
、
关 于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与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则 来 裁 决 .而 不 能 根 据 对 遭 受 痛 苦 的 患 者 的 同 情 或
旦 某 种 事 故 发 生 , 致 原 告 遭 受 损 失 , 律 即推 定 导 导 法 致 此 种事故 发 生 的被告欠 缺适 当 的注意 , 在过 错 , 存 被 告 如果 不 能 提供 合 理 的解 释 , 即要 对 原 告 承 担 过 错 侵 权 责 任 [。 其 次 , 举 证 责 任 方 面 , 错 责 任 原 ” 在 过 则 的举证 责 任 在受 害 人 : 过 错 推 定原 则 实行 举证 而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XX年7月1日开始施行。
通过公司组织的学习,过院长的详细解读,我对该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有了一些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侵权责任法》与医务工作者密切相关的有两部分,即第五章《产品责任法》和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疗纠纷的处理执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疗机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得败诉,就得赔偿。
为了避免风险,许多医生看病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存证据,而不是病情需要,因此就出现了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及推诿重症患者的现象,造成了医疗环境的混乱和医患关系紧张,使医患矛盾日益激化。
社会上甚至出现专门的医闹组织。
《侵权责任法》则坚持的是过错原则,也就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必须提供医疗行为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医院的压力。
这是对医疗机构有利的一面。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医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它要求医务工作者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依法执业,要有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要树立人本观念、责任观念,认真履行诊疗义务。
比如说,过去药品消费中的开大处方、开贵药、开好药、搭车开药、重复用药等不规范用药行为只是存在着道德风险,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些都是侵权行为,一旦患者起诉,医生、护士和药剂人员都有连带责任。
因此,这也就对医护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大家在护理病人,在治疗时一定要告知,大的治疗、手术、麻醉时一定要让病人签字,各种操作要按规程去做,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品和综合素质。
作为一名护理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责任部分的相关内容,加强自律,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防止一不小心陷入侵权的纠纷中,同时也找到为自己维权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2010-02-12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五十九条: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
立法调研中了解到,许多患者在因此受到损害后,都有被相互推诱,求偿困难的经历。
由于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患者在这方面寻求司法保护的效果也不理想。
本条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同时规定,如果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受到损害的,争议相对较小。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属于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立法征求意见中就医疗机构是否为销售者有不同意见。
但是,如前所述,本条主要以便利患者受到损害后主张权利为目的,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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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医疗机 构请 求 赔偿 如 果 患者 向生产 者请 求 赔偿 , 患方 需对 产 品所存 在 的缺 陷、 陷产 品与 人 身损 害所存 缺 在 的 因果 关 系承担 举证 责 任 : 果 患者 向 医疗机 构请 求赔偿 , 涉及 到 归 责原 则 、 证 责任 及证 明标 准方 面 如 则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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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乐 民 《 权 责任 法》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责任 影 响 之 探 讨 侵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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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规 解 读
《 侵权责任法》 对医疗器械产 品责任影响之探讨
卢 意光 孙 乐 民
摘 要 :侵权 责任 法》 《 实施后 , 因医疗 器械 的缺 陷 造成 患 者损 害 的 , 患者 可 以向生 产者 请 求赔偿 , 可 以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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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Yiua S n L m i g ng u e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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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争议 本文认 为: 如果患者向医疗机构请 求赔偿 , 在归责原则方面, 适用无过错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 证据
提 供 义 务 转 移 到 医疗 机 构 : 于 因 果 关 系的 证 明标 准 , 以 采 用 举 证 责 任 缓 和 规 则 。 对 可
பைடு நூலகம்
关键 词 : 医疗 器械 ; 品缺 陷 ; 产 归责 原则 ; 举讧 责任 ; 明标 准 证
sa d r , t . t n a d e c.An h s p p r s g e t h ti p t n s c am o o e s t n fo me ia n t u i n ,n - a l d t i a e u g s t a f ai t li fr c mp n a i m d c li si t s o fu t s e o r t o l b l y s o l e a p id i h rt r n o ib l y n t e a p c fb r e fp o f e i e c r vd n o i i t h u d b p l n t e c i i f l i t ;i h s e t o u d n o r o , v d n e p o i i g c n— a i e e o a i p lo y s o l e ta se r d t d c li s t t n ; n s f ra h r o t n a d o e c u e a d e fc e a u s r h u d b r n fre o me ia n t u i s a d a a st e p o fs d r ft a s n f t l - i o a h e r t n h p i c n e n d t e r l f a i g t e b r e f r o h u d b d p e . i s i s o c r e , h u e o s h u d n o o fs o l e a o t d o e n p Ke o d :me i a q i me t p o u td f c; r e in o a i t ; u d n o r o ; r o t n a d yW r s d c le u p n ; r d c e e t c i r fl b l y b r e fp o f p o fsa d r t o i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