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修改单的要求。
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相关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的要求。
详情如下:《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2012)修改单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00 水质65 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二、在“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mg/L):三、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5.7 除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5.8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9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四、“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五、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 的规定。
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Z 6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 2169 —2015代替DB13/ 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2015 - 02 - 15 发布2015 - 03 - 01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 章和第5 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冶金行业协河北省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3/ 1461-2011 。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 (球团) 、高炉炼铁、 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 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 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 二硫化碳解吸 - 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DB13/ 2169 — 2015 3术语和定义气相色谱法紫外分光光度法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钢铁行业是重要的基础工业和能源消耗大、环境污染重的行业之一。
为了控制和减少钢铁行业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以下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烟尘排放标准:钢铁行业应严格控制烟尘排放,限制烟气中悬浮颗粒物的含量。
标准一般要求烟尘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30毫克。
2.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是钢铁行业常见的排放物之一,可通过燃煤、矿石冶炼等环节产生。
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一般标准要求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200毫克。
3.氮氧化物排放标准:钢铁生产过程中,燃煤和高温反应会导致氮氧化物排放。
钢铁企业应采取脱硝装置等技术措施,限制氮氧化物的排放。
一般标准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每标立方米50毫克。
二、废气治理标准:1.烟气脱硫: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是主要的污染物之一,钢铁企业应采取脱硫设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一般要求高炉烟气中二氧化硫的去除率达到90%以上。
2.烟气脱氮:对于含氮废气,钢铁企业应进行脱氮处理,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标准要求氮氧化物去除率达到80%以上。
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废水排放:钢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其中含有高浓度的悬浮物、油脂和重金属等污染物。
钢铁企业应采取合理的废水处理措施,符合国家废水排放标准。
2.废水回用:鼓励钢铁企业采用废水回用技术,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
标准要求回用水要满足相应的水质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处理标准:1.炉渣处理: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炉渣应妥善处理,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一般要求对炉渣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填埋。
2.废弃物处置:对于废弃物的处理,钢铁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为了减少钢铁行业对环境的影响,钢铁企业应加强排放控制,提高工艺技术,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推动绿色发展。
此外,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审批制度和监测管理体系,有效监督企业的排放行为,以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DB13 2169-2015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 60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2169—2015代替DB13/1461-2011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 forironandsteelindustry2015-02-15发布2015-03-01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3/2169—2015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河北省冶金行业协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田楠。
DB13/ 2169-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3/1461-2011。
IDB13/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1DB13/2169—2015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批准日期1992-05-18实施日期1992-07-01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代替GB4911-85 废水部分及GB8978-88 钢铁工业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 4919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76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7 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1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技术内容3.1 工艺分类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a.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b. 烧结:烧结和球团;c.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d. 炼铁:炼铁厂(指普铁);e.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f. 连铸:连铸厂(车间);g.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h.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DB37 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990—2019代替DB37/990—2013部分代替DB37/2376—201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2019--XX发布2019-1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及定义 (2)4技术内容 (3)5污染物监测要求 (6)6达标判定 (8)7实施与监督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部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的有关要求;其中,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内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以及废酸再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20mg/m3,重点控制区内炼铁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调整为150mg/m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志慧、谢刚、史会剑、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201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钢铁行业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行业之一。
为了减少钢铁行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排放标准和监管措施。
下面是钢铁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总量控制和单一污染物排放限值两个方面。
- 总量控制: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总二氧化硫排放量、总氮氧化物排放量等。
- 单一污染物排放限值:对钢铁企业的每种污染物单独设置排放限值,如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不得超过X吨、每年颗粒物排放限值不得超过Y吨等。
2.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行业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其中含有重金属、有机物和悬浮物等水污染物。
为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量控制: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如废水总排放量不得超过X吨。
- 单一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钢铁企业处理后泄水中每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相应的限值,如重金属离散排放限值等。
3. 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处理:钢铁行业产生的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包括炉渣、废渣、废水处理剂等。
为了防止这些废物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相关的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处理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废物处置措施:要求钢铁企业采用安全、环保的方式处置废弃物和固体废物,如炉渣回收利用、废水处理剂的安全储存等。
- 废物处置限制:对于某些危险废物和特定废物,设定了相应的处置限制,如不得将废物随意堆放或倾倒等。
4. 能耗指标要求:钢铁行业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国也纷纷设定了钢铁行业的能耗指标要求。
- 能耗控制目标:要求钢铁企业达到一定的能耗控制目标,如能源单位产值降低10%等。
- 节能措施实施:要求钢铁企业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如采用高效设备和工艺等。
- 能源管理系统要求:要求钢铁企业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对能源使用进行监控和管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七年九月 1目次1 任务来及工作过程11.1 任务来源.11.2 工作过程.12 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52.1 钢铁工业发展概况52.2 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62.3 制订本标准的必要性..83 制订本标准的法规政策依据、技术依据及编制原则..8 3.1 法规政策依据..83.2 技术依据.23.3 编制原则.34 铁合金生产工艺、产生的污染物及昀佳控制技术.5 4.1 铁合金生产工艺及产生的污染物54.2 污染物的特点与昀佳控制技术..75 国内外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85.1 国内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85.2 国外生产铁合金大气污染物控制水平调查116 本排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确定依据116.1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116.2 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126.3 操作控制要求..146.4 环境监测要求157 实施本标准的技术、经济、管理可行性分析.157.1 技术可行性分析..157.2 经济可行性分析..157.3 管理可行性分析..1518 达标可行性分析.159 本标准与现行排放标准及国外标准的比较..169.1 与现行排放标准的比较..169.2 与国外标准的比较.1610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和实施成本分析.16 10.1 实施本标准的环境效益分析.1710.2 实施本标准的社会效益分析.1710.3 实施本标准的经济效益分析.1710.4 实施本标准的成本分析1711 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现行排放标准的关系.1711.1 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关系.1811.2 与现行排放标准的关系1812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1812.1 管理措施建议.1812.2 技术措施建议1912.3 其他建议..192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铁合金编制说明1 任务来及工作过程1.1 任务来源为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引导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钢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以环办函[2003]517号文《关于下达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制订任务的通知》,向中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下达了制订《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系列国家标准》的任务,并按钢铁联合企业的工序流程,分为采选标准、烧结标准、炼铁标准、铁合金标准、炼钢标准、轧钢标准、联合企业总排口废水排放标准等七个分项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一、基本概念
1、排放标准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被排放物质的浓度和量等指标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值的技术标准,也可以说是环境污染物的排放限额。
2、钢铁行业排放标准是指在钢铁产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对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二、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1、有害气体排放标准
(1)烟气排放标准
在钢铁行业中,烟气主要来源于熔炼炉、高炉、烧结炉等,烟气排放标准一般以SO2、NOX、灰尘、碳酸氢钠等做为控制对象,烟气排放标准如下:
SO2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50mg/m3; NOX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35mg/m3;
灰尘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50mg/m3;
碳酸氢钠排放标准:单位为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不超过
10mg/m3;
(2)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以污水排放浓度、排放量两项指标作为排放标准,根据污水种类不同排放标准如下:
焦炉污水排放标准:总磷、总氮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L、200mg/L;排放量不超过0.5m3/h;
碱性清洗污水排放标准:总磷、总氮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L、200mg/L;排放量不超过1.2m3/h;
废水排放标准:总磷、总硫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L、50mg/L;
排放量不超过0.5m3/h。
2、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钢铁行业中排放的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钢铁行业中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
废气中CO、CH4、VOCs、悬浮颗粒物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废水中石油类、悬浮物及pH值排放标准;
土壤污染控制标准;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标准。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08)发布时间:[2009-12-27] 浏览:1877--------------------------------------------------------------------------------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GB/T 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系数
吹氧转炉炼钢
废气:60标米3,含CO70%-80%,含尘浓度80-120克/标米3,NOx5ppm,氧化氢1ppm或尘量10-15千克。
废水:湿式除尘水1-3吨,悬浮物2000-5000毫克/升。
废渣:钢渣0.2-0.3吨;萤石渣0.1吨
废渣:3-4吨(湿法排渣)
钨钼硬质合金
废气:15万米3,盐酸气80千克。
废水:270吨,含酸0.7吨或40-90克/升,砷100毫克/升,铜180毫克/升。
废渣:1.5-1.8吨.
硅
废气:4万米3,氟化氢2吨。废水:50万吨。废渣:20吨,含砷0.2-0.3吨
炼钢混铁炉(铁水)
废气:130吨混铁炉烟气量为200000-300000米3/时,温度100-120摄氏度,600吨炉150000-200000米3/时,300吨炉800墨30%-40%,铁47%-49%.含钒钛铁水,烟尘无石墨粉,含钛70%-80%.
重型钢材(方坏,初轧坯)
废水:1.5-6吨,其中含氧化铁皮1000-5000毫克/升,含油50-500毫克/升。
中型钢材轧制
废水:2.5-7吨,含氧化铁皮1000-5000毫克/升,含油为50-500毫克/升。
轻型钢材轧制
废水:8-15吨,含氧化铁皮1000-5000毫克/升,含油50-500毫克/升。
废石:2-3吨。露天开采时剥离废石量:大型矿山≤8-10吨;中型矿山≤6-8吨;小型矿山≤5-6吨
选矿(铁精矿)
废水:3-5吨,浮选为3吨
含悬浮物500-2500毫克/升,最高达5000毫克/升,浮选废水还含有黄药和2#油。
废尾矿:0.5-1.0吨,可按选矿比n0计算,Kn=n0-1.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排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28.191:669.1GB 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from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钢铁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钢铁企业。
1 标准分类:本标准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
每项标准分新建厂、现有厂两大类。
属于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属于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现有厂标准执行。
2 标准值2.1 黑色冶金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及铁合金各类厂矿废气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钢铁工业废气粉尘排放标准值)规定。
2.2 矿山、烧结、焦化、耐火、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各类厂矿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钢铁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规定。
2.3 尾矿场和浓缩池排水、高炉煤气洗涤水、氧气顶吹转炉烟气除尘废水、轧钢生产废水的循环利用率不得低于表3(钢铁工业主要装置的废水最低容许循环利用率的规定。
2.4 本标准表3 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二年后执行。
3 其它规定3.1 采矿、破碎、炸药加工及机修的废水,同选矿厂的废水合并排放时,应符合选矿厂的洗矿水的排放标准。
3.2 炼铁用高炉煤气洗涤冲渣时,排放的水力冲渣废水中挥发性酚、氰化物最容许排放浓度,按高炉煤气洗涤水标准执行。
3.3 轧钢废水包括含铁皮及含油废水、酸碱废水、连铸废水。
3.4 以地面水为水源时,洪水季节排放废水的悬浮物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工业新水(原水经沉淀处理后的工业用水)悬浮物含量。
3.5 位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区、风景区的现有厂,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3.6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密集居民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2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产工序或设施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单位:mg/m
3
特别排 放限值 160 80 80 100 单位:mg/m
3
烧结 (球团) 高炉炼铁 炼钢 轧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热风炉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 热处理炉
180 80 80 150
180 80 80 150
3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烧结 (球团)
氟化物(以 F 计)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二噁英类(ng-TEQ/m ) 铅及其化合物 电炉 电渣冶金
c 3 3
4.0 0.5 0.9 0.5 5.0 20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8.0 40 40 80 10 30
4.0 0.5 0.7 0.5 5.0 15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5.0 25 40 50 10 20
I
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 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但同时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减少钢铁工业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限制钢铁企业的排放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首先,钢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排放
浓度和总量。
企业应当安装并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达标。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整改,确保排放达标。
其次,钢铁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的监控和管理。
通过建立
健全的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的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台账,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此外,钢铁企业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治理和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通过引进
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治理效率,减少排放。
同时,企业应当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开展对污染物的减排技术研究,推动清洁生产,实现绿色发展。
最后,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钢铁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和执法机制。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维护大气环境的治理和改善。
总之,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大气污染,改善
环境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钢铁企业应当切实履行环保责任,加强排放治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执法,共同推动钢铁工业向清洁、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轧钢工业作为重要的钢铁生产环节,其大气污染物排放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
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我国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标准,以约束企业的排放行为,促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针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我国明确了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都有相应的排放限值,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排放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环境、净化空气。
其次,我国还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了监测和监管。
各地环保部门建
立了监测网络,对轧钢企业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确保企业的排放数据真实可靠。
同时,对于排放超标的企业,将会依法进行处罚,促使企业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
除此之外,我国还在技术和设备方面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要求。
企业需要采用先进的治理设备,如除尘设备、脱硫设备、脱硝设备等,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还需要加强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风险。
此外,政府也在推动轧钢工业的产业升级,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
污染物的产生。
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措施,以保护
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动轧钢工业实现清洁生产,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轧钢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为美丽的蓝天白云贡献力量。
(完整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批准日期1992-05-18实施日期1992-07-01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代替GB4911-85 废水部分及GB8978-88 钢铁工业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 4919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76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7 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1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技术内容3.1 工艺分类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a.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b. 烧结:烧结和球团;c.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d. 炼铁:炼铁厂(指普铁);e.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f. 连铸:连铸厂(车间);g.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h.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水污染物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控制和减少钢铁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和相关政策。
首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废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比如,对于重金属污染物,国家规定了废水中重金属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废水中重金属的含量,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对于有机物、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也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排放,以确保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其次,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包括了废水处理设施的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钢铁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进行全面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这些废水处理设施包括沉淀池、生化池、过滤设备等,通过这些设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废水中污染物的含量,保护周围的水环境。
另外,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还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报告制度。
企业必须定期对废水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同时要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这样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的排放行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环境质量。
总的来说,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为建设美丽中国、推动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共同维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整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批准日期1992-05-18实施日期1992-07-01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代替GB4911-85 废水部分及GB8978-88 钢铁工业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05-18批准 1992-07-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钢铁企业的吨产品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 4919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76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 7472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 7487 水质氰化物测定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测定GB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7491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溴化容量法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3 技术内容3.1 工艺分类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并结合生产产品分以下8类15种:a. 选矿:重选和磁选(不包括浮选厂);b. 烧结:烧结和球团;c. 焦化:包括化工产品在内的焦化厂;d. 炼铁:炼铁厂(指普铁);e.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f. 连铸:连铸厂(车间);g.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h.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的基本平衡的钢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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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08)2008年10月10日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国、马召坤、迟智香、张建国、邓丽丽。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量,以及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钢铁工业的烧结、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和钢铁联合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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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5562.1-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4918 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 4919工业废水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吡啶-巴比妥酸光度法GB/T 74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光度法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GB/T 11890 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 水质色度测定稀释倍数法GB/T 11906 水质总锰的测定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质总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质总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7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CJ 3082-1999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DB37/ 599-2006 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64-2007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75-2007 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 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钢铁工业指以黑色金属(铁、铬、锰3种金属元素)作为主要冶炼及压延加工对象的工业企业,包括以金属矿石为原料采用高炉、转炉炼钢的长流程钢铁联合企业和以废钢铁为原料采用电炉炼钢加工生产各种钢材产品的短流程企业。
本标准按钢铁工业生产工艺结合生产产品包括以下7类14种:a) 烧结:烧结和球团;b) 炼铁:炼铁;c) 炼钢:转炉炼钢和电炉炼钢;d) 连铸:连铸;e) 轧钢:钢坯、型钢、线材、热轧板带、钢管和冷轧板带;f) 铁合金:铁合金冶炼;g) 钢铁联合企业:指烧结、焦化、炼铁、炼钢和轧钢等工艺配套的钢铁企业。
3.2标准状态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常规污染物指企业正常生产时的主要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指标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水污染物指标包括: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挥发酚、总氰化合物、六价铬、总锌。
3.4特定污染物指企业排放的除常规污染物外的其他需要监控的污染物。
3.5排放浓度限值3.5.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指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每1小时平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3.5.2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指水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3.6吨产品排水量限值、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和禁排3.6.1吨产品排水量限值指生产1吨产品在厂总排口或多个排放口合计,排水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6.2吨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指生产1吨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6.3禁排指某流程所产生废水全部循环利用或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杜绝废水产生。
3.7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3.7.1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放,开放式物料输送产生的扬尘,管道和设备的含尘气体泄漏等。
3.7.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任何1小时内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8二恶英、二恶英毒性当量(TEQ)(Dioxin toxic equivalence quantity)3.8.1二恶英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简称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简称PCDFs)的总称,简写为PCDD/Fs。
3.8.2二恶英毒性当量(TEQ)用来定量评价二恶英类污染物的毒性,将2,3,7,8-四氯代二苯对二恶英(TCDD)毒性当量因子定义为1,各种PCDD/Fs异构体的含量(浓度)乘以其相应的毒性当量因子(TEF)并加和,单位为ng-TEQ/Nm3。
其计算公式为:TEQ =Σ(二恶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9TEF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毒性等价系数(2,3,7,8-T4CDD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是二恶英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
4 技术要求4.1 基本规定4.1.1 钢铁企业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规定的Ⅰ类、Ⅱ类水域保护区和Ⅲ类水域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在《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一类海域保护区以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599-2006)规定的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原有废水排放口在第一时段内拆除或迁出。
4.1.2 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规定的一类、二类(一般工业区除外)环境质量功能区内,禁止新建钢铁企业。
4.1.3 执行时段4.1.3.1 本标准按时间分两个时间段,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一时段: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本标准第一时段排放限值;第二时段: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4.1.3.2 特定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不分时段执行本标准。
4.1.4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企业直接执行第二时段排放限值。
4.1.5 山东省境内钢铁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染物超出所进入环境总量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2.1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按不同时段执行表1的规定。
4.2.2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按不同时段执行表2的规定。
4.2.3 特定污染物限值生产流程排放的大气特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总量控制指标执行表3的规定,未标明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
4.2.4 排气筒(烟囱)4.2.4.1 排放速率排气筒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4.2.4.2 高度排气筒(烟囱)高度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范围内有建筑物的,排气筒的高度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若现有排气筒达不到规定的高度,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2.5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颗粒物浓度执行表4规定的限值。
4.3 其他规定4.3.1 企业自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锅炉类型分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
4.3.2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的规定。
表1 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表2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表3 大气特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总量控制指标表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及浓度限值4.4 大气污染物监测4.4.1 排气筒监测废气排放量大于或等于60000m3/h(标态)的排气筒,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的规定,安装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连续监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