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美国陪审团制度、良知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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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陪审制度,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可能被选入陪审团。

法官只能帮助陪审团理解法律,无权干涉案件结果。

陪审团成员都是随机挑选的。

到了法庭还不知道会被选入哪个案例。

200多各个来自不同族裔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候选人等待入选。

行贿受贿的可能几乎到了零。

美国法律其中一个重要的观念是陪审团制度,也是属於普通法传统,在美国宪法的第六条修订案里列明人民涉及刑事案时有权要求一个陪审团的审讯 凡入籍成为美国公民的人,有义务免费担当陪审员一职。

移民美国的人,对此要有一定认识。

陪审团在西方社会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希腊的城邦时期,陪审团制度经已确立和流行。

在阿里斯多德的名著《希腊宪法》中所述及的陪审团,与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十分相似,这实在使现代人十分惊奇。

当时希腊还没有审讯律师,人民是自我代表的,陪审员也是普通市民,可以说是真正的人民法庭。

当时一件案的陪审团由二百至三百个陪审员组成;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审判团,就是由五百零一个陪审员所组成,结果多数陪审员判他有罪。

开审前每个陪审员都分得两个小金属牌,一个铸著「有罪」,另一个「无罪」。

当控辩双方提出证据后,陪审员就作出自己的判断,把其中一个金属牌放进一个罐里,最后点算金属牌来决定被告人是否被定罪。

今日美国的陪审团定为十二人,这是英国在一一六六年英皇亨利二世时所开始,而在一三六七年正式确立的。

陪审员都是普通市民,他们要宣誓以公平客观的态度来听审,由法官主持和作有关法律上的指导,然后集体作出裁决。

刑事案和民事案的陪审制度大致相同,但判决的标准则有所分别。

在刑事案方面,按联邦政府和大部分州的制度,一件案件的十二名陪审员一定要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unanimousdecision),方能裁决。

(俄勒岗州的刑事案,十对二即可裁决。

)民事案的陪审员则只要达成大多数的共识,就可以判案。

美国各州的民事陪审法律都有不同,例如加州是九对三,俄勒岗州是十对二定案,佛州是十对二。

刑事和民事陪审制度的另一分别,是民事案的陪审员往往要对案中个别的问题分别作出裁决,英文叫做「特别的裁决」(Specialverdict),例如案中某一事项判被告向原告赔偿,在另一事项上可能判决部分赔偿或毋须赔偿。

美国审判制度

美国审判制度

美国审判制度美国审判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复杂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在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同时,也深受国际法律界的赞誉和借鉴。

美国审判制度包括了法官、陪审团、律师和证人等多个参与方,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首先,美国审判制度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独立地做出裁决。

美国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任命,确保法官没有政治偏见和个人私利。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起到裁判的作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美国审判制度注重陪审团的参与。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其成员不属于法律行业,来自不同背景和群体,因此能代表社会的多元性。

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在庭审过程中听取证据和辩论,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陪审团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法官的个人偏见和不公正判决,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在美国审判制度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律师既可以代表起诉方,也可以代表被告方。

他们负责收集证据、准备辩词和表述法律观点,以确保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和代表性,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护。

律师的存在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此外,美国审判制度还注重证人的证言。

证人是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提供证据和目击情况,为法庭提供客观证明。

证人可以是当事人、专家或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士。

他们的证言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接受严格的质询和交叉审问。

证人的证言有助于揭示事实真相,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结起来,美国审判制度通过法官的独立性、陪审团的参与、律师的代表性以及证人的证言等多方面的保障,确保了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这一制度不仅保护了被告的权益,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透明和可信的法律体系。

美国审判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有着借鉴价值,为全球法律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简介作者: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

1、美国采纳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原因美国人之所以推崇陪审团制度,主要有几个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一般而言,真正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人踏上美洲大陆,自然而然地将其所熟悉的法律制度带到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便开始生根发展。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比较强。

美国人认为陪审团制度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允许一个独立的陪审团参加到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防止政府在法律制度中滥用权力。

同时,美国人认为由于陪审团要反映社会的人口特征和价值观念,这就令他们感到自己通过代表参与到了法律制度的运作之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美国人认为所有人在这个制度中都是平等的,他们都将同样接受陪审团的评判。

2、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实施(1)选拔陪审员。

一般来说,陪审员是从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口中挑选的,尽可能代表美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人群。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一、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既是司法制度也是政治制度。

在美国陪审团主要有以下三种功能:判定事实;依据主审法官给予陪审团的指示中所阐释的法律后果对事实进行评价;以裁断的形式提出其评议结论。

美国的陪审团只负责事实方面的审理,法官则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审理。

陪审制存在陪审团制和参审制两种形式。

陪审团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陪审制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陪审团制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负责审查重罪案件的起诉,小陪审团的职责是出席法庭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裁决;大陪审团有23人组成,小陪审团有12人组成。

但是现在大陪审团制度已经逐步消弱,其适用范围也在进一步缩小,只在一些重大和有特殊影响的案件中使用大陪审团调查起诉。

参审制是指由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

参审制多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二、陪审团制度的历史陪审团已有超过两千年的历史,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那时的陪审团最多可由6000人组成,并且当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方式仍然没有超越神判的范畴。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起源于公元九世纪的法兰西王朝。

1066年陪审团作为“邻里证人”制度传入英国。

亨利二世时期陪审团开始发挥司法职能。

1215年,《自由大宪章》以法律形式把陪审团制度固定下来。

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负责起诉的陪审团与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分立,审判过程中的陪审团主要在普通法诉讼中作出事实方面的裁决,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由此建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北美地区的早期开拓者继承了一系列英国的司法制度,其中也有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在美国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787年的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团制度,但是这部宪法只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而没有规定民事诉讼陪审团,民事诉讼陪审团的地位受到轻视。

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

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

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历史与当下关键词: 美国,陪审团,一致裁决原则内容提要: 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作为一项普通法的传统,它在美国确立后经历了一个联邦强制适用与各州选择适用并存这一局面被明确和强化的过程。

虽然饱受质疑,但是从一致裁决原则对陪审团司法工具价值和政治民主价值的发挥及对审判成本控制的影响这三个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其在一定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下去。

“你为什么会认为他无罪?”“虽然你们11个都认为他有罪,但我想先和你们好好谈谈,否则我很难说服自己举手认同你们的观点,送这个男孩去死。

”[1]作为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陪审团制度曾为其赢得了广泛的赞[2]。

陪审团审理案件时,在就相关情况进行充分的“秘密评议”[3]后,无论要做出有罪还是无罪裁决,均需首先在其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会导致无效审判(mistrial)的出现(此时陪审团相应地被称作“悬置陪审团”(hung ju-ry)—这就是美国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原则[4]。

这项原则起源于英国,作为普通法的传统为美国所接受后,长期以来被视为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5]、“统治性的规则”[6],并作为陪审团制度的“基石”[7]、裁决规则的“底线”[8]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被严格遵行。

然而,随着一系列具有争议的陪审团裁决的出现[9],美国民众对陪审团审判“不准确、不公正”的印象日益滋生,对其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10]。

在这种整体性的不满之中,指向一致裁决原则的自然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过时的传统”[11],甚至认为它所带来的危害正是现在陪审团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12]。

与民众的呼声和学界的议论相伴,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已有所松动。

虽然在联邦层面,依然继续严格要求使用一致裁决,但是在各州,情况则发生了变化。

就刑事案件而言,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已经在州宪法中明确规定,除死刑案件外,其他案件允许非一致裁决。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是由丝毫没有法律背景的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法律的适用则是法官的责任。

批评者认为,一方面,陪审团制导致了诉讼的旷日持久,与现代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相背离;另一方面,陪审团对案件的认定和判断并非建立在严谨的逻辑推理之上,而是出于那些根本不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基于所谓“社会正义感”的主观判断。

这种出自外行人的裁决是非理性的。

有人甚至认为这种将人的财富、尊严乃至生命置于12个临时召集起来的、毫无法律知识和经验、有着不同动机和背景的人的意志之下,由其作出生杀予夺的决定却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制度是可笑的。

支持者则认为,陪审团制度的实行,实际分割了法官的权力,有效防止了法官滥用审判权;陪审团均为临时组建,成员均为随机抽取,参与审判活动后即与外界隔离,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败;陪审团成员虽不具有法律背景,但具有普通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和道德良知,可以弥补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方面的不足,进而保证审判的公正。

参考资料:/question/13077921.html?si=1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08-12-02 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

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

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

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

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

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来到美国,并成为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所以《马萨诸塞自由纲领》的条文可以视作是《小爸爸》里文章选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初步依据。

但后来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有更多的关于陪审团设立的条文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团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宪法第七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如果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

《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从《十二怒汉》看美国陪审团的责任与权力

从《十二怒汉》看美国陪审团的责任与权力

从《十二怒汉》看美国陪审团的责任与权力从《十二怒汉》看美国陪审团的责任与权力导言:《十二怒汉》是一部经典的法庭剧,通过展现美国陪审团的审判过程,探讨了陪审团在司法系统中的责任与权力。

这部影片不仅引起了观众的广泛讨论,也向人们展示了陪审团制度的重要性。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十二怒汉》,深入探讨美国陪审团的责任与权力。

一、陪审团的责任美国陪审团是由12名被选出的公民组成的,他们是法庭上的大陪审团。

陪审团的责任是审理案件,根据听证会中所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来做出裁决。

他们代表了普通公民的利益,承担着对被告和原告公正判决的重要责任。

首先,陪审团负责评估证据。

在《十二怒汉》中,12名陪审团成员接受了司法系统的委任,他们必须认真审查所有证据,并对证人的陈述、物证等进行评估。

这一过程需要陪审团对事实的辨别能力和判断力,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其次,陪审团必须理解和应用法律。

陪审团成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因此他们可能对相关法律不太了解。

然而,《十二怒汉》中的陪审团成员通过仔细听取证词和法官的说明,努力理解并应用适用的法律原则。

他们的判断和裁决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以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第三,陪审团的责任还包括准确记录和评估辩论过程。

陪审团成员必须仔细听取辩护律师和控方律师的陈述,评估他们的观点并进行讨论。

在《十二怒汉》中,陪审团成员之间的讨论和辩论,以及他们对证人证词的质疑,都是陪审团责任的一部分。

他们必须确保所有观点都被平等对待,并据此做出最终裁决。

二、陪审团的权力在行使责任的同时,美国陪审团也拥有权力。

这些权力不仅体现在对案件的决定上,还体现在整个司法进程中对公民的影响力。

首先,陪审团具有裁决权。

在法庭上,陪审团代表了美国公民的利益,他们的裁决能够对涉案人的命运产生重大影响。

在《十二怒汉》中,12名陪审团成员通过合作和辩论,认真权衡所有证据和观点,最终决定被告的命运。

他们的裁决权体现了美国陪审团的权力和重要性。

其次,陪审团有权对司法程序提出质疑。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摘要:针对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流于形式的现状,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成为司法改革中一个热议的问题。

任何问题的出现都应该成为对制度进行改革的契机。

现阶段陪审制度存在的弊端,本身并不是陪审制度本身的问题。

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应“废”而需要“完善”。

关键词:陪审制;参审制;陪审员一、我国陪审制度的定义及现状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民主制度。

在世界范围内,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陪审制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参审制。

我国的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要认定事实,又要适用法律。

在审判实践中我国采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法官抱怨“陪审员很难请。

”即使请来了,或者因为其素质不高,或者因为其不负责任,在审判中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

另一方面,陪审员抱怨说他们在审判中根本不受重视,白白浪费很多时间,没法发挥作用,而且误工补助也不到位,他们就好像法院的廉价劳动力。

法官缺少积极性,陪审员也缺少积极性,于是,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越来越流于形式。

二、陪审制度存在的意义关于陪审制度,我国法学界存在一种观点:认为陪审制流于形式,应当逐步弱化,甚至可以取消。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法制进步的标志,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首先,陪审制度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有利于限制司法权的滥用。

任何权力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必然会导致腐败, 司法权也同样如此。

不受监督的司法权只会导致司法的专横和腐化。

其次,许多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陪审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官知识不足。

第三, 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

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 可以更好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思想。

第四,从某一种层面说,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独立。

三、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几点意见1.完善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英美法系 陪审团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是在公民里随即抽选12位公民组成的,权力相当于我们这里的法官。

在英美法系的审判程序里,法官的权力没有大陆法系大,最终裁决结果要靠陪审团内部投票决定。

以上是我的理解和简单的陈述,下面是载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老师的详细解析: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侵权案件)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

而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民事案件基本不再使用陪审团。

众所周知,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

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

对于需要陪审团审理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选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员的产生往往十分复杂,陪审员的挑选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法官的助手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初陪审员候选人数,有时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

陪审员的挑选是公开进行的。

挑选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应在法庭现场。

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要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

经法官同意,其他人可以在法庭内旁听。

陪审的候选人通过抽签确定在法庭中的座位编号。

陪审的候选人的编号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挑选陪审员时是按照编号顺序进行的。

确定编号,候选人按照编号坐定后,就要按照法官助手的指示,在法官助手的帮助下填写调查表。

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在关于环境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有“你对环境保护与工业发展如何看”、“你是否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等;在关于烟草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有“你吸烟吗”、“你的好友中有无患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等;在有关艾滋病的诉讼中,调查表上可能就有“你对同性恋如何看”这样的问题。

调查表还会涉及候选人与本案律师的关系问题,例如是否认识其中哪位律师,是否委托其中哪位律师等等。

候选人与证人的关系也是所要调查的重要问题。

调查表将列出以后诉讼中将出庭的证人名单。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目录1.引言2.定义和作用3.陪审团的组成和选任4.陪审团的权力和职责5.管理标准– 5.1 陪审员遴选– 5.2 陪审员培训– 5.3 陪审团程序管理6.考核标准– 6.1 陪审员表现评估– 6.2 陪审员考勤管理– 6.3 陪审员纪律要求7.总结1. 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的陪审团制度,确保公正和公正的法律程序。

全文针对美国陪审团制度进行详实的解释和说明,并提供了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以做到全面监管。

2. 定义和作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在司法程序中由一组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为判决提供建议和决策。

陪审团的作用是代表社区的利益,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他们的职责是评估证据,提供合理的判断和裁决。

3. 陪审团的组成和选任陪审团通常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一部分人会被指定为替补陪审员以备不时之需。

陪审员的选任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3.1 陪审员预选:在陪审员候选人中进行筛选和评估,以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 3.2 陪审员抽选:从预选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陪审员候选人,以确保陪审团的多样性和公平性。

• 3.3 陪审员遴选:在陪审员候选人中进一步筛选和审查,包括背景调查、面试等,以最终确定合适的候选人。

• 3.4 陪审员通知和确认:选定的陪审员候选人将被通知并确认其参与陪审团的意愿和适应性。

4. 陪审团的权力和职责陪审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 4.1 评估证据:陪审团有权审查提交的证据,包括口头证词、文件、照片等,并根据证据来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 4.2 判断事实:陪审团根据证据和法官的指导,判断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和情况,并根据规定的法律标准来形成裁决。

• 4.3 裁决和建议:陪审团作为法庭的顾问,向法官提供合理的裁决意见,并在需要时就指定问题向法庭提出疑问或解释。

• 4.4 保密和专业:陪审团成员必须保密和专业,不能透露案件的细节和讨论,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简论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裁决的制度。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源于英国,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传到了美国和其他国家。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通常由12名公民组成,他们必须是该地区的合法居民,并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

在美国,陪审团的选出是根据一定的随机抽样程序进行的,保证了公正性和代表性。

陪审团的职责是听取证据,对事实进行判断,并最终做出裁决。

陪审团的裁决通常需要达到一定的多数才能成立。

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强调了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可以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公正审判。

然而,陪审团存在主观性和偏见的风险,同时陪审制度对司法程序的效率和成本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是一种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的制度,它在司法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需要被认真对待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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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审团只处理刑事案件,职责是听审证据,也就是根据检察官、当 事人以及证人的陈述,决定是否对被告进行起诉;
小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则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决定嫌疑人是否 有罪,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并决定是否赔偿。 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决的投票结果达 到9票以上,不然,裁决就将无效,陪审团就 要重新审议。
陪审团听审
●当陪审团正式组建之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在庭审开始之前,法官会详
细地向陪审团成员介绍整个流程。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可以做 的。
●陪审团中会有一个组织协调者,被称为陪审团主席,是由陪审团选举产生的。 ●“影子陪审团”
(shadow jury)
在对IBM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被告人的律师精心挑选了和陪审团成员背景、 经历、性格都很相似的6个人组成了一个“庭外陪审团”,每天让他们旁听审讯, 再把他们对当天关于案件审理的看法进行汇总分析,从而对第二天的审判制定 相应对策。这种后来被称为“影子陪审团”方法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成为民 事诉讼中律师们争相效仿的手段。
●在美国不少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
外界隔离开来,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陪审团被隔离一方面为了保护 陪审员安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防止陪审团受外界干扰。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 住在指定的酒店,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在 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看电视等,以防受外界影响。Βιβλιοθήκη 良知的审判——美国陪审团制
度掠影
失控的陪审团
势力雄厚的枪械公司受到来自
民间的控诉,在这宗轰动全国,赔 偿金额庞大的审判中,枪械公司聘 请阵容强大的律师团向由12名男女 组成的陪审团施压。一名陪审团成 员(John Cusack 饰)从中制造混 乱,一名蛇蝎美人(Rachel Weisz 饰)从旁挑拨离间。两人联手企图 影响法庭判决,贪婪的天性考验每 位陪审团员„„
确定陪审团
陪审团成员的确定大概分两个步骤: 一,由法官随机抽取最初的陪审员候选人。 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成为陪审团的义务,法官可以直接从当地选民登记 手册中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 二,双方律师对抽取的候选人依次行使否决权,决定最终的陪审员人选。 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或者双方律师的 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 双方的认可。否决权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要求否决权,也叫无因否决权,即允 许双方当事人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将某些候选陪审员剔除。另一种称之为任意要求 否决权,也叫有因否决权,即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某些候选陪审员可 能不公正,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陪审团确定之后,为了防止意外,还需要有几名候补的陪审员。最终所需要的只 是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候补陪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 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一 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 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陪审团投票
庭审阶段结束,法官就可以要求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终 局性的裁决。当陪审团讨论结束后,会形成一份意向性决定,然后交 由陪审员们投票表决。在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需要多少票数才能 获得有效的判决,依各州法律规定而异,一般都要多于9票,但是对谋 杀等重罪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
在开庭前,法官将告知当事人及双方律师和陪审团将在下次开庭 时宣布裁决结果。开庭时,法官将询问陪审团团长是否形成裁决意见。 如果形成裁决意见,团长将宣布裁决及投票结果。在陪审团团长宣读 裁决结果后,法官还将一一询问各位陪审员的意见,是同意,还是反 对。如果这时有陪审员反对,使反对票超过4票时,裁决就将无效,陪 审团就要重新审议。
良知的胜利?
陪审团捍卫公正的唯一屏障是良心,而人的良知 究竟有多少的力量可以抵御各种压力捍卫公理正 义?
即使没有外界的干扰,这些普通人能严谨的履 行崇高的使命吗?
THANK YOU!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 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在美国,凡年满18岁并获得候选人资格的美国公民,没有在其他案件 中作为被告,没有身体和精神上需要治疗的疾病,没有刑事犯罪的案 底,没有酗酒吸毒等影响判断的不良嗜好者都有机会被选中成为陪审 员。 美国的陪审团可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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