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雁北-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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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的“他山之石”

反垄断的“他山之石”

Spotlight |聚光灯 |专题 |反垄断风暴66反垄断的“他山之石”文 _ 本刊记者 刘颖由于中国《反垄断法》法律条文的原则性和抽象性,以及《反垄断法》本身的专业性和不确定性,在实施初期,借鉴和学习域外先进的反垄断执法经验并对中国反垄断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是很重要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近几个月,反垄断委员会突然活跃在公众的视野中,从汽车业到电子设备,似乎已出台6年的反垄断法结束了它长长的休眠期,进入活跃期。

但相比于西方更加自由的市场,我国的反垄断依然仅仅处于雏形阶段。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就已经成为西方市场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所以在外国,反垄断这项事业旷日持久。

所以,不妨来看看他们是怎么做的。

欧盟作为目前对于垄断行为制裁最严厉的地区。

过去10年来,在全球反垄断天价罚单“排行榜”上,前十位都是由欧盟开出的。

因为,欧盟及其成员国认为垄断涉及了公共利益,这对一个多国联盟的经济体是非常致命的。

依据欧盟反垄断法的相关程序,一般而言,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表明一家企业可能出现有违市场竞争的问题,欧盟委员会就会开展正式的反垄断调查。

如果调查表明,该企业的确有违反欧盟反垄断条例的行为,欧委会就会给该企业寄出异议声明。

涉案企业会有两个月的时间作出书面答复,并且可以申请举行口头听证会,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欧委会竞争总司、有关国家竞争主管当局、企业以及欧委会认可的第三方可以参加听证会。

如果在陈述完自己的观点后,竞争总司依然认为涉案企业违反了反垄断条例,则会要求该企业停止不当行为,并可能处以罚款。

若企业对于欧委会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罚款金额,根据2006年欧盟委员会的罚款准则,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的罚金计算方式是: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总额乘以最高30%,再乘以该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持续年限。

此外,在垄断的情形下,可能会再加上不少于上述销售总额25%的“入门费”,来保证处罚效果。

反垄断调查震动洋奶粉 国产奶赢得市场要靠自强

反垄断调查震动洋奶粉 国产奶赢得市场要靠自强

4 术后治疗为增强机体抵抗力㊁预防继发病,视母马状况适当采取补液㊁强心㊁利尿㊁解毒㊁清肠等治疗方法;为防止术后感染,及时应用抗生素,争取第一期愈合,必要时进行输液㊂根据中医的辨证施治原则,配合中药治疗,加速治愈㊂选用解热㊁消炎㊁利尿㊁止痛㊁散瘀之类的药物,如加减仙方活命饮㊂上述2个病例中的母马均康复㊂5 体 会1)由于助产时间均超过3h ,导致2匹难产母马极度虚弱,这对手术极为不利㊂2)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的方法,是手术成功的关键㊂3)术后的精心护理和药物治疗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尽快治愈㊂(责任编辑:郭会田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췍)反垄断调查震动洋奶粉国产奶赢得市场要靠自强据中国之声‘新闻与报纸摘要“报道,连日来,国家发改委员对多美滋㊁美赞臣㊁惠氏㊁雅培㊁富仕兰等多家奶粉企业进行价格反垄断调查㊂一些洋品牌奶粉企业 应声低头 ㊂美国品牌惠氏公告,立刻开展平均降幅11%的降价活动,单品降幅最高达到20%㊂不过记者在各地商场㊁超市调查发现,奶粉降价还没有传导到零售环节㊂如: 目前还没有,暂时还是这个价格,如果有什么变动会及时跟进 ; 俺就昨天开的会,(现在)价格不会降㊂这奶粉你看啥价钱,还敢再降 ; 不存在降不降价,就是这个样子啊,反正目前都是这个价格㊂数据显示,自2008年 三聚氰胺 事件后,洋品牌奶粉就进入集中涨价期,3年间4次集中调价,每次提价幅度平均在10%左右,一段时间国外奶粉价格大幅走低,多个洋奶粉价格仍然逆势调高1成,价格动辄是国外的3~4倍㊂从2011年到现在,洋品牌仅仅靠提价,就能轻轻松松从中国市场赚走100亿人民币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黄勇表示: 涉嫌违法的行为,对竞争是有影响的,特别是对消费者整体福利有减损影响,依照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上一年度1%~10%的罚款㊂然而自从‘反垄断法“诞生起,发改委开出的罚单寥寥可数,经常用约谈代替处罚㊂曾经参与过‘反垄断法“立法研讨的律师邱宝昌建议,约谈很必要,但是处罚也一定要有㊂他说: 你必须承担在停止之前实施垄断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㊂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定要没收,该处罚上年度1%~10%的罚款一定要罚㊂消费者可以依据反垄断裁决提起诉讼,相关企业也可以提起诉讼㊂市场乐观估计,为了能避免巨额罚单,进口奶粉价格还是很有可能集体降价㊂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奶粉事业部经理吴松航表示: 目前国内品牌奶粉仅占市场份额的40%,洋奶粉 一旦确定降价,以眼下国产奶粉状况只会压力更大㊂如果进口奶粉由于这样的反垄断调查,真的把价格降了,这样的话,消费者的观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仍然会认为 你看他又便宜又是进口的 ,那岂不是更会去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对国产奶粉是没有好处的㊂ 吴松航的观点在消费者那里也得到了印证: 我相信会有冲击的,在价格差不多的情况下,估计选择国产奶粉比例会降下来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指出: 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可能触动奶粉业大洗牌,国产奶要赢得消费者最终还要靠自己㊂对于中国的奶粉企业来说,在公平竞争㊁正当竞争㊁平等竞争这样的大前提下,要苦练内功,给消费者提供质量更好㊁价格更优的产品㊂来源:新华网㊃05㊃疫病防控养殖与饲料2013年第8期. All Rights Reserved.。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时延安 (4)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时延安 (4)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孟雁北孟雁北孟雁北,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乔治顿大学法学院(GeorgetownUniversity)法学院访问学者。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新闻'>1988年9月-1992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法学本科1992年9月-1995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1998年9月-2002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2005年7月-2006年10月美国TEMPLE大学法学院LLM法律硕士经济法-竞争法、企业公司法、能源法1.《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研究》一文获“经济法学中青年优秀论文”三等奖,2003年12月,发奖单位:中国法学会。

2.《论政府调控手段的新发展》一文获十三省、市、自治区第二十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论文二等奖,2004年9月16日,发奖单位:十三省、市、自治区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3.《拒绝交易权的限制问题研究》一文获“经济法学中青年优秀论文”二等奖,2004年12月,发奖单位:中国法学会。

4.《滥用相对经济优势行为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一文获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2004年12月19日,发奖单位: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5.《论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一文获十三省、市、自治区第二十一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论文一等奖,2005年8月,发奖单位:十三省、市、自治区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6.2010年5月10日,选为“全球顶级反垄断经济学与法学女教授”(BestoftheBest:TopFemaleAntitrustEconomicsandLawProfessors)。

该项评选是由“Antitrust&CompetitionPolicyBlog”网站发起,入选的人员必须是全球高校全职女性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评选活动的组织者是D.DanielSokol教授,评选的目的是遴选出反垄断法和反垄断经济学领域具有广泛学术影响的女教授。

论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原则

论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原则

Discussion on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principles for Concentrations of Undertakings in the Special Industries 作者: 孟雁北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14-20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6期
主题词: 反垄断法 特殊行业 经营者集中行为 平等适用原则 个案分析原则
摘要:联通网通合并案使中国反垄断法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等问题凸显出来。

本文在界定特殊行业含义的基础上,对我国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并没有当然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进行论述,认为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在反垄断申报阶段应遵循平等适用原则,在反垄断审查阶段应遵循个案分析原则,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特殊行业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时,亟需解决如何协调特殊行业中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冲突,如何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产业主管机关的职权冲突等难题。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以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判决为例证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以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判决为例证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以奇虎诉腾讯反垄断案判决为
例证
孟雁北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3(000)004
【总页数】4页(P42-45)
【作者】孟雁北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互联网反垄断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兼评“奇虎诉腾讯案”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J], 李平;袁波
2.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由“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案”一审判决展开 [J], 骆旭旭;杨健
3.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方法研究——以奇虎360诉腾讯案二审判决为例证 [J], 王莹莹
4.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相关问题分析——基于“奇虎诉腾讯垄断案”的思考 [J], 亓玉霞;
5.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基于“奇虎诉腾讯垄断案”终审判决的思考 [J], 李平;郝俊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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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雁北-反垄断法

孟雁北-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教案孟雁北上传时间:2003-12-4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拥有某种经济优势,然后想滥用;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想通过联合达到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获得某种经济优势;而企业合并行为是想通过合并达到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获得经济优势。

从这个角度讲,反垄断法规制的所有行为都具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竞争者对利益的追求是这些行为的基础和动机。

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一般是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控制企业结合制度这三个最基本的方面组成,其他的一些具体制度都是附属于由这些基本制度或由这些基本制度派生出来的,例如豁免与例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它们往往是分别附属于前面三个制度的,构成它们各自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一般可不作为独立的基本制度存在。

(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属于行为规制的范畴,但又是与结构有关的行为规制,即结构性行为规制。

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具有滥用这种地位的可能性,其相对于其他企业更容易从事违法行为,因而反垄断法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关照”——监督、控制。

1、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指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尽管各国反垄断法中不一定都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而分别有垄断状态、独占、垄断力以及占有经济优势等不同的称谓,但它们所指的经济现象却是大致相同的。

2、反垄断法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正是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因此在确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需要在合法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合法的合同自由)和违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合同自由)之间划一条界限。

而这又往往是很不容易的,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一般只是根据本国的情况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典型表现,而没有关于“滥用”的一般性定义,司法判例中对此也少有明确的和概括性的表述,一般也只是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的。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成效及面临的挑战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行为的成效及面临的挑战

作者: 孟雁北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产业经济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中国物价
页码: 40-44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0期
主题词: 反垄断法 规制 行政垄断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过程中,已经强化了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力度,但行政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国情特色以及可借鉴国际经验的相对匮乏,使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更多挑战。

因此,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有效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关键举措,完善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配套规章、相关法律以及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是我国未来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需要加强的工作。

同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除强化通过提出执法建议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之外,还应当推动和加强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竞争评估、竞争倡导工作,而我国法院未来在规制行政垄断行为中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垄断界定有标准吗

垄断界定有标准吗

垄断界定有标准吗“相关市场”难界定电信、联通最终是否会被处以数亿乃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现在我们还不得而知,因为此事的性质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也很复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孟雁北副教授告诉记者,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专业性和复杂性很强,有时还需要大量的经济分析,对证据的要求也非常高。

孟雁北说,有4个关键的问题需要逐一论证:一是界定相关市场,即明确我们所要分析的产品市场是互联网接入市场,还是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市场,或者是其他相关产品市场;二是证明联通、电信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大量的证据来支撑,并不是想象的那样简单;三是证明联通、电信从事了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为问题;四是证明联通、电信从事某些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或者是合理的商业理由,行为的后果是否排除或限制了竞争的问题。

总之,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4个问题能够成立之前,我们只能说联通、电信的行为是涉嫌垄断行为。

在这4个问题中,最难界定的就是“相关市场”,专注《反垄断法》研究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健民认为,界定“垄断”并不是一件易事,目前一般老百姓认为的“垄断”是指其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但这并不准确。

确定“市场份额”的前提是,界定“相关市场”。

目前,一些行业专家对市场份额的认识还比较笼统,因为《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可能包括产品市场、区域市场或者季度市场。

因此,人们认为的某些企业“垄断”可能只是其有“交易优势”,并不构成垄断。

公平竞争受关注不过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认为,如果目前披露的一些相关事实能够被确认的话,那么电信和联通的确是涉嫌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这是因为,第一,这两家公司在宽带业务的相关市场已经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第二,它们向自己的关联企业收取的接入费用低于非关联企业,属于价格歧视,其结果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限制或者排除了这一相关市场的竞争。

短评:更多关注消费者利益文/本刊记者邢力由于宽带接入资费牵涉到众多中国网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一事一经报道便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

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

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

行业协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思考夏利民关键词: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反垄断法内容提要: 行业协会是一些为到达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是非营利的中介组织。

其具有自治性、利益性和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

其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开展有促进作用,但同时又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工具,因此必须在?反垄断法?制止其限制竞争行为。

一、行业协会的根本法理分析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无论其数量、规模,还是影响力都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兴起,在世界各国形成与政府部门、私营企业部门相并立的“第三部门〞,这一现象被有些西方学者视为“全球社团革命〞,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

就其意义,“它也许终将证明,它对20世纪晚期的意义,如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对19世纪晚期的意义一样重大〞。

[1]“非政府组织〞的称谓有多种表达,诸如“民间社团〞、“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等等,联合国在?宪章?第71条中那么称之为“非政府组织〞。

[2]大局部西方学者在国家一一经济(市场)一一公民社会的三分法根底上,将非政府组织理解为介于国家或政府组织与经济组织之外的非营利社团。

至于非政府组织的种类就其涉及的领域而言,又含括了人权、环境、妇女、贸易等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其中自然也包括大量的行业协会。

目前,我国法律和学术界对行业协会的概念并无明确统一的界定。

1998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仅笼统地对社会团体作出了界定。

据此,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但该?条例?并没有特别就行业协会予以规X。

有的学者认为,行业性社团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中介机构,以其统筹、规划、协调、效劳等职能,较好地发挥了市场协调和效劳作用; [3]有的认为,行业性社团是由同一个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经济性团体。

[4]但他们仅是对行业协会的内容或性质的局部说明。

笔者试从比拟全面、准确的角度作出如下定义:行业协会是一些为到达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是非营利的中介组织。

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若干思考——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

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若干思考——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

竞争执法2014—5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的若干思考——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反垄断调查案为例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摘要:我国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会面对一系列颇具国情色彩的挑战。

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行为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影响上,尽管垄断行业无法获得《反垄断法》的"-3然豁免,但政府产业规制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所有制的差异不会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产生任何的限制,但当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缺少行为自主性和经营自主权时,却存在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可能性。

在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产业规制部门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关系模式,同时,中止反垄断调查和承诺有可能成为中国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反垄断案件的典型结案方式之一。

关键词:垄断行业国有企业反垄断执法产业规制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11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披露了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反垄断调查案,调查这两家公司在宽带接人领域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从而违反了《反垄断①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2年一般项目‘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B D【097)的阶段性成果。

共同排斥竞争对手。

违反这一规定将可能导致共谋协议无效、专利联营解散、罚款等严重的法律后果,以有效规制专利联营体内部的竞争危害行为。

(四)专利联营整体许可中的垄断行为专利联营的整体许可是专利联营的重要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通过一站式的对外许可,实现了交易的系统化,降低了交易成本,产生了一体化的效率。

”@但专利联营在实施整体许可过程中,往往通过许可协议。

对被许可人施加各种不公平限制。

这种限制行为常见的有:1.要求支付不合理高价;2.限制被许可人专利产品的产量、品种、价格和销售的对象、地域等;3.实施独占性许可,即被许可人无法从单独权利人那里获得许可,只能接受专利联营的整体许可:4.对不同的被许可人实施差别待遇,有针对性地损害专利联营成员竞争对手的利益;5.限制被许可人专利产品以外其他产品自由交易:6.限制被许可人开发、生产、销售与许可专利技术有竞争关系的新技术产品:7.限制被许可人对专利联营所许可的专利提出质疑:8.限制被许可人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专利或同专利联营许可的专利有竞争性的专利。

我国《反垄断法》之于垄断行业适用范围问题研究

我国《反垄断法》之于垄断行业适用范围问题研究

作者: 孟雁北[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44-57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6期
主题词: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垄断行业;产业规制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当然适用于垄断行业,但是政府产业规制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在垄断行业中的适用范围,而企业的所有制差异不会导致《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任何限制。

在我国,准确界定垄断行业中《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会面临诸多困难,应对难题的主要举措是:努力寻找政府产业规制与反垄断规制的合理衔接点;加快产业政策法治化和产业规制行为法治化的进程;在产业规制法律制度限制《反垄断法》在垄断行业中的适用范围时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的效力级别;重视《反垄断法》与产业规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并系统性应对问题。

当我国垄断行业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并呈现出放松管制的趋势时,《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官员Bill Stallings先生在人大法学院发表演讲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官员Bill Stallings先生在人大法学院发表演讲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官员Bill Stallings先生在人大法学院发表演讲12月5日下午和晚上,应我院经济法教研室杨东副教授的邀请,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交通、能源和农业司的负责人Bill Stallings先生访问我院,在我院“亚太法律讲堂”上发表了“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和执法体制”的演讲。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孟雁北老师应邀担任本次讲座的评议人。

讲座分为三个环节,首先由Bill Stallings先生主讲,随后由现场听众向其提问,最后由孟雁北老师对讲座内容进行评议和总结。

讲座中,Bill Stallings先生首先介绍了美国反垄断执法的发展历史。

美国的反垄断法的发展是与美国的工业化进程相伴而生的,从最初的《谢尔曼法》,到后来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美国反垄断领域内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也经历了消极到积极的转变,最终确立了当下“经济自由宪章”的地位。

随后,Stallings先生又细致地介绍了美国现行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可以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方式。

公共执行主要由Stallings先生所在的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

这两个机构相互平行,共同负责执行反垄断法的实施。

其中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执行《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

司法部可以根据私人申诉、私人报告或者自己主动对反垄断事件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权衡是否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在美国现有的反垄断实施体制下,法院是反垄断法执行中的重心所在,是最终的裁决者。

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案件都会在庭前通过执法部分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协商来解决,从而大大降低了反垄断执法的成本,提升了执法效率。

与“公共执行”相对应的是美国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即私人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这一部分案件也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此外,Stallings先生还补充到美国是联邦制,地方有独立的司法系统,美国的地方检察官的独立起诉权和私人的三倍赔偿诉讼权,强化了这一执法体制,而且每年地方司法部的检察官提起的反垄断诉讼远远高于联邦机关。

联通电信反垄断调查系利益集团间利益之争

联通电信反垄断调查系利益集团间利益之争

联通电信反垄断调查系利益集团间利益之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这把利刃悬了3年,尚没有一家央企敢“挺身试刀”。

然而今年11月,“倒霉蛋”终于出现了。

国家发改委11月9日证实,正在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

如果垄断事实成立,按《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将面临数亿,甚至数十亿元的罚款。

另据业内人士推算,此次反垄断将可能使上网价格在未来5年里大降四成。

央企首度遭遇反垄断调查,不管是“业界的福音”,还是部门利益争夺的“闹剧”,对于《反垄断法》自身而言,其意义都非常重大。

央企有反垄断“豁免权”吗?三个部门反垄断: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今年上半年该局接到举报后,就立刻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展开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可能开出巨额罚单。

如果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真的被罚款,那将是《反垄断法》施行3年多来针对央企的首张罚单。

其实早在今年1月4日,针对价格垄断,国家发改委就曾开出罚单: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因组织经营者达成白板纸价格垄断协议,被处以50万元罚款。

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被调查消息曝光几天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再次开出巨额罚单,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由于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

依据《反垄断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总计687.7万元和15.26万元。

报道称此案为首起垄断重罚案。

有人质疑,《反垄断法》2008年颁行,2011年才开罚单,是不是存在不作为?《反垄断法》从1994年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开始起草,经过13年,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预留了将近一年的时间,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

论反垄断法中的相对经济强势地位

论反垄断法中的相对经济强势地位
结 合 同的 权 利 。 自然 人 本 身 是 因 为没 有 钱 而 需 要 钱 向银 行 申请 购 房 贷 款 ,且 在 实 践
中贷款银行通常是由房产开 发商事先选定 的 ,则自然人要购房就不能拒绝贷款。因 此 ,面对 商业银行提 出的不合理的条件或 附加的不 合理 的费 用条款 ,自然人即使不
势和相对优势。也就是说 ,具备经济优势
内容 摘 要 : 禁 止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在
世 界 各 国 的 反 垄 断 立 法 已毋 庸 置 疑 , 但 对 于 滥 用相 对 经 济 强 势 地 位 的 行 为
在与对方交易中 ,基本 上可以决定是否交
易 ,与谁 交 易甚 至独 自决 定 合 同 的主 要 内
譬 一≮? 0 i i 0 ≤ 0 攀 ≯ ≥ 0 _ _ 0 _ ≥ 鬻 ≯ 誊 — 0 I
明显 具有 相 对 的经 济 强 势 地 位 。 一方 面 , 另 市 场 主 体 的选 择 性 、 定 性 。即在 交 易 中 , 决 市 场 主 体 一 方 是 否 有 交 易 对 象 以 及 交 易 内 容 的 选 择 权 和 决 定 权 。 如 果 一个 市 场 主 体
了对其 滥 用加 以强制 规 定的 必要性 ,
认 为 市 场 主体 是 拥 有 绝 对 的 经 济优 势 ,即 市 场 支 配地 位 或 称 垄 断地 位 ;当市 场 主体
然人而言 ,我们认 为他就具有了一种相 对
经济强势地位。 然 而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市 场 主体 的竞 争 是 相 当 激 烈 的 ,主 体 一 方 具 有相 对 的经 济 强 势 地 位 也 在 所 难 免 。 因 此 ,正 如 同法 律 对 市 场 支 配地 位 的 态度 一样 ,现 代 反 垄

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

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

Research on Issues about Limitation of Self-pricing
Right of Market Parties
作者: 孟雁北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48-50页
主题词: 反垄断法 限制 自主定价权
摘要:自主定价权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反垄断法在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调
控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进行了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纯粹的限制,而是与其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保护交融在一起的.本文研究的是反垄断法在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定价权时如何实现对价格竞争的维护和对消费者福利的保障.。

试谈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制度创新

试谈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制度创新

试谈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制度创新——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十期文字实录上传时间:2010-1-28内容提要: 11月1日晚,“独墅湖畔人大法学论坛”第十期在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修远楼225教室举行,主题为“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制度创新”,我院经济法教研室宋彪副教授和孟雁北副教授担任主讲人,徐阳光老师担任主持人。

我院驻苏州教师李立众副教授以及全体在苏就读的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

讲座开始前,宋彪老师播放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实验、实践教学中心”的宣传片,并与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一起分享了我院在法学教学中的成果和未来的规划。

接着,宋老师以“科学技术已把人与人的时空拉近”这一时代特征切入今天的主题,他认为既然科技能够把人与人的距离和思想拉近,那么,科学技术就一样能把组织机构之间例如政府之间的关系拉近。

宋老师通过公交车跑长途线路引发争议案、“东北三省合作立法”等具体的事例,描述了政府之间竞争与合作的状态。

在详细分析府际间合作关系的原因和依据之后,宋老师提出协调政府间竞争和合作关系的具体建议:一是进行全国性的区域合作规划;二是进一步界定地方权利;三是实现经济区划和行政区划的合一;四是建构一个高一级的区域问题协调机构。

然后,孟雁北老师从反垄断法的视角进行了解读。

她指出政府间竞争与合作不仅存在于国内政府间,国际间政府在反垄断过程中的竞争和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各国政府也只有在合作过程中才能实现各国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随后孟雁北老师给大家介绍了美国、英国和欧盟在处理此类问题上的做法。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抓住机会,和孟老师、宋老师就财政法、竞争法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涉及如何进行政府间关系的立法、如何确定政府间争议协调机构的性质和定位,以及网通和联通申报合并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

随后,主持人徐阳光老师也从财税法的角度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做了简单的介绍,并提供了相关的案例引导大家就此进行学习与研究,最后代表全体同学对两位主讲人不辞辛劳赴苏州看望同学们及作精彩演讲表示感谢。

北方工业大学举办“网络环境反垄断法律问题研讨会”

北方工业大学举办“网络环境反垄断法律问题研讨会”

北方工业大学举办
“网络环境反垄断法律问题研讨会”
2017年12月17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主办、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承办 的“网络环境反垄断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我校举行。

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会长、国务 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张建华司长,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钟真真巡视员,国务院法制办工 交商事法制司方军副司长、安宁处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朱理法官,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孔祥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孟雁北教授,中国行 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副会长、中央党校政法部王伟教授,京东集团副总裁曲越川、京东集团 公共事务部冯词童,阿里巴巴集团公共事务部、阿里研究院资深专家杨建辉,我校文法学院法 律系主任王海桥及法律系部分老师和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分会会长张建华司长主持。

我校文法学院法律系主任 王海桥致欢迎辞并介绍了我校法学学科的发展历史和未来规划方向,表达了谋求更深层次合 作的期望。

与会嘉宾就大会主题做了精彩的演讲,并与我校师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贯彻落实,为新时期 我国网络环境反垄断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理论和新依据,为未来反垄断立法完善提供了 智力支持。

同时,也有助于凝聚我校法学学科的发展特色,拓宽师生研究视野,进一步扩大学 校对外交流,深化产学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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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教案
孟雁北
上传时间:2003-12-4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拥有某种经济优势,然后想滥用;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想通过联合达到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获得某种经济优势;而企业合并行为是想通过合并达到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获得经济优势。

从这个角度讲,反垄断法规制的所有行为都具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竞争者对利益的追求是这些行为的基础和动机。

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一般是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控制企业结合制度这三个最基本的方面组成,其他的一些具体制度都是附属于由这些基本制度或由这些基本制度派生出来的,例如豁免与例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它们往往是分别附属于前面三个制度的,构成它们各自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一般可不作为独立的基本制度存在。

(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属于行为规制的范畴,但又是与结构有关的行为规制,即结构性行为规制。

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具有滥用这种地位的可能性,其相对于其他企业更容易从事违法行为,因而反垄断法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关照”——监督、控制。

1、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或市场控制地位,是指企业的一种状态,一般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即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

尽管各国反垄断法中不一定都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而分别有垄断状态、独占、垄断力以及占有经济优势等不同的称谓,但它们所指的经济现象却是大致相同的。

2、反垄断法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
正是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因此在确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需要在合法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合法的合同自由)和违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的合同自由)之间划一条界限。

而这又往往是很不容易的,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一般只是根据本国的情况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典型表现,而没有关于“滥用”的一般性定义,司法判例中对此也少有明确的和概括性的表述,一般也只是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的。

根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性质和特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这种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二)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合同、决议、默契或其他形式,共同决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就产品的销售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品的销售地区、销售对象进行限定,从而排斥、限制或妨碍特定市场的竞争的行为。

例如,有些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行为来限制竞争,以行业协会决议的形式限制价格竞争,也属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相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多数情况下由单个企业所实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则总是由双方或多方所实施,因此它又被称为共同行为或联合行为。

由于这种行为以企业之间的协议为典型形式,因此又被称为协议限制竞争或者协议垄断行为。

(三)控制企业合并的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合并控制制度中的合并包括上列民法或者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但又不限于这种合并。

这种合并主要有三种情况:(1)狭义的合并,即民法或者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英语“Merger”通常指这种含义。

(2)通过收购股份获取对其他企业的控制,即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目标企业)在不改变各自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前提下,通过改变股权的方式取得对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成为事实上(而不是法律上)的同一主体。

英文中常用“acquisition”。

一项收购即使发生了控制权的完全转移,可能仍然使有关企业继续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从事经营。

但是,共同控制意味着共同利润最大化,是反托拉斯机关的潜在的案源。

(3)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在保留各自独立法律人格的前提下,通过协议、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不是所有的合并都是需要法律进行控制的,但有些对竞争构成威胁或不利影响的竞争却又是法律必须监管的。

反垄断法规定合并制度的目的是对合并进行控制,也即通过控制合并而防止出现市场力量。

因此,不论采取什么方式产生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只要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市场力量或者损害竞争,其结果都是相同或者类似的,需要纳入一视同仁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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