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为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2)以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4)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及债权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二、以投资者投入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本准则第四条(三)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确认对第三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该项出资形成的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一定的估价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一)企业对子公司投资,日常会计实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的转换
变动原因
个别财务报表CAS2.14
初始投资成本
原股 新增 权 投资
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
合并财务报表 CAS33.48
原股 权
损益/ 其他综合收
益
5%→20% 金融工具模式→权益法
公允 价值
原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
新增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 N/A 投资 差额,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成本 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一)长期股权投资定义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 规定进行判断。
被投资单位是合营企业的,适用权益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适用范围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
对子公司的投资转为对联营、合营的投资: 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
对子公司的投资转为金融资产:由成本法转 为公允价值计量
(五)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
2、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
(一)长期股权投资定义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 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 单位为其子公司(适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属 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 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 情况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准则第四条(三)所称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一)投资损益的处理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
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变化解读
Finance & Accounting2014 11·财务与会计37财政部曾于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此后又有若干文件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CAS2﹤2006﹥)在内的具体准则进行完善和修订。
为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以下简称CAS2﹤2014﹥)。
本文就CAS2(2014)的主要变化作一解读。
本文分析只基于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不涉及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一、明确长期股权投资定义,修订适用范围不同于CAS2(2006),CAS2(2014)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即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CAS2(2006)中,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也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鉴于此类投资已不符合CAS2(2014)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因此对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2006﹥)进行核算。
根据CAS22(2006),此类权益性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而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并按照成本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由于CAS2(2014)要求此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此前已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此类投资还应作追溯调整。
此外,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CAS22(2006)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均应适用CAS22(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学习笔记视野ID:henry204618新浪微博:@岁月哥特目录一、修订背景财政部自2006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06))及其应用指南以后,又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相关变动,通过准则解释等文件陆续修订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内容。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IAS27(201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2011))。
为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并对2006年后发布的相关修订进行整合完善,财政部于2012年11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3年2月16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完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二、主要变动CAS2(2014)的主要变动包括:(一)适用范围CAS2(2014)明确规范权益性投资,即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
(二)基本概念由于修订后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以及新发布的合营安排准则,对“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因此,CAS2(2014)明确,在判断“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33(2014))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CAS40(2014))进行判断,CAS2(2014)仅对“重大影响”的判断进行了规范。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解读(一)主讲老师周春利与之前的长期股权投资内容相比,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和转换核算,共涉及五章,二十条内容。
一、企业合并的基本概念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控股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控股合并是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中获益。
而将被合并方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
二、合并报表的概念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关键点)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控制标准的具体判断(一般情况):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大于50%,不含50%)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一般认为能够实现控制权。
三、企业合并(控股合并)类型的判断企业合并按照在合并前是否归属于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前述三种合并仅仅控股合并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其他合并均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所以之后重点提及控股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提示】涉及到集团内部的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否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本章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关键点)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2014-10-15一、总体要求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
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等。
权益性投资按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营企业投资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类金融资产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一般而言,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形式要件都体现了其实质的投资意图和性质。
然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模式日趋多元化除传统的纯粹债权或者纯粹权益投资外,不少企业的投资模式同时具备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特点,增大了识别和判断的难度。
例如,A公司于2011年1月出资12亿元对B合伙企业进行增资,增资后A公司持有B合伙企业30%的权益同时约定B合伙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两个时点分别以固定价格6000万元和1.2亿元向A公司赎回10%、20%的权益。
上述交易从表面形式看为权益性投资,A公司办理了正常的出资手续,符合法律上出资的形式要件。
然而,从投资的性质而言,该投资并不具备权益性投资的普遍特征。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以下简称"准则2号")是财政部制定的一项规范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和披露的会计准则。
它规定了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如何核算和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信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份的投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重要影响力。
准则2号要求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按权益法核算还是按成本法核算。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按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并通过核算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反映对被投资企业的重要影响。
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按投资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以后按成本调整。
准则2号还要求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定期评估,以确认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如果发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企业需要及时计提减值准备,并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除了核算和减值方面的要求,准则2号还规定了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告中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权益法核算的关联企业名称和金额、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成本和相关信息等,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全面的信息。
准则2号的实施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它使企业能够准确核算和报告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和变动情况,帮助管理者了解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状况和影响力。
同时,它也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全面的信息,增强了对企业的理解和评估能力。
准则2号还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些具体指导。
首先,当企业无法获取可靠的公允价值数据时,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
其次,对于关联方交易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此外,准则2号还规定了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
在披露方面,准则2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所属行业、所持股份比例、投资成本、公允价值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的解释和补充,以帮助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并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部门的要求。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进行详细分析,重点介绍其内容和应用。
一、适用范围:指南适用于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范围内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
根据不同的投资情况,指南对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相应的解释和指导。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指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其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指南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等几类,并对不同类别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三、合并财务报表:指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指南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其实际成本计量,同时,应按照其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程度进行相应的合并处理。
四、非货币性资产收购:指南详细解释了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会计处理方法。
指南要求,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收购时,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计量,并将其计入投资成本。
同时,指南还对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五、交易性股权投资:指南对于交易性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的解释。
指南要求,交易性股权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应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损益确认。
六、关联方交易:指南对于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指南要求,在关联方交易中,应按照交易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对相关交易进行合理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的出台,对于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详细的解释和补充,帮助企业理解和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准确计量和披露长期股权投资,提高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对于企业正确应用该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长期股权投资最全版
(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壹)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初始计量第三条企业合且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壹)同壹控制下的企业合且,合且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且对价的,应当在合且日按照取得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和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且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且对价的,应当在合且日按照取得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和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壹控制下的企业合且,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且》确定的合且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除企业合且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壹)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 财会[2014]14号
2 0 1 4年 3月 1 3日
够对被投资单 位施加 重大 影响 的 ,被投 资单 位为 其
联 营企业 。
在确定被投 资单位 是 否为合 营企 业 时 ,应 当按
照 《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0号— —合营安排》 的有关规
第二章 初始计量
计准则第 4 1 号——在其他主体 中权益 的披露》 。 第五条 企业合 并形 成 的长期 股权 投资 ,应 当
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 在确定能否对 被投 资单位 实施 控制 时 ,投 资方
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其初 始投资成本 : ( 一 )同一控制 下 的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方 以支 付
— —
附件 :
企 业会 计 准 则 第 2号
— —
金融 工具确认 和计 量》 的规定 以公 允价 值计 量
且 其变动计 入 当期 损益 的金融 资产 ,投 资性 主体 对 不纳入合并财务 报表 的子 公 司的权 益性 投资 ,以及
长 期 股权 投 资
第一章 总 则
本 准则未 予规范的其他 权益 性投 资 ,适用 《 企业 会
2 0 1 4 年 第6 期
●政 策 法 规
关 于 印发 修 订 《 企业会 计 准则 第 2号
长 期股权 投资 》 的通 知
。财会 [ 2 0 1 4 ]1 4号
国务院有 关部 委、有关 直属 机构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计 划单 列 市财 政 厅 ( 局) ,新 疆 生 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驻各 省、 自治 区、直辖 市 、 计划单列 市 财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有 关 中 央管 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
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等。权 益性投资按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和对联 营企业投资等。《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一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符合 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的确认和计量。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 (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准则。
(五)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 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 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
四、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应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投资所发生的成本和损益。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一般 需要设置以下科目: (一)“长期股权投资”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 2.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权益法的,应当分 别“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 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 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 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或借记有关资产、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日,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 配利润”科目。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 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宁的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按照发 行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如 为借方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 价)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初始计量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解析一、新准则的主要规定新准则分为“总则”、“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披露”四章。
1.总则。
该章明确了新准则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2.初始计量。
新准则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方式, 分别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方法。
具体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非企业合并情况下: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后续计量。
(1)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对能够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 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核算。
(2)权益法核算的有关规定。
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取得投资后, 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 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 先要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调整;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净资产的其他变动, 投资企业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解读
第一节准则概述一、修订背景我国在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号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之后又陆续发布了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自2号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在实务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例如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分散于准则的应用指南、讲解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准则的理解和实施。
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
此次国际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将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纳入了IAS28。
为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开展了2号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之后,2012年11月15日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对CAS2(2006)进行了整体修订。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原CAS2(2006)同时废止。
二、定义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第二条给出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即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从上面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内容包括三部分: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比如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长期股权投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解读鲁阳《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要求,属于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
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27号- 合并报表和在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在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 号- 在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等准则中的相关内容。
一、内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1、制定目的——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适用范围——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注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不明确:(1)“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言中之义是“本准则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本准则”,简直是多余;(2)《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未定义何为“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未规定到资产的分类,更无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不知准备在何处定义;(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了六种取得方式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合并、支付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除了可能是准则制定者疏漏的企业分立、“债转股”取得方式外,可以说是当前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取得方式。
所以,可以理解成所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而制定者的本意并非排除《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也并非企业分立、“债转股”及今后产生的所有新投资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都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适用的范围应当包括两类长期股权投资: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权益性投资。
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解读(一)主讲老师周春利与之前的长期股权投资内容相比,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和转换核算,共涉及五章,二十条内容。
一、企业合并的基本概念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控股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控股合并是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中获益。
而将被合并方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
二、合并报表的概念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关键点)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控制标准的具体判断(一般情况):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大于50%,不含50%)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一般认为能够实现控制权。
三、企业合并(控股合并)类型的判断企业合并按照在合并前是否归属于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前述三种合并仅仅控股合并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其他合并均不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所以之后重点提及控股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提示】涉及到集团内部的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否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概念本章所指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关键点)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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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颁布时间:2014-03-1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政部2014年3月13日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初始计量第五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后续计量第七条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九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投资方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
第十二条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三条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的有关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第十四条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