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之法律效力考察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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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2019-08-29【摘要】抵押权的效⼒是抵押权制度的核⼼问题,本⽂从被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关系当事⼈三⽅⾯⽅⾯论述抵押权的效⼒,研究抵押权的效⼒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权⼈;抵押⼈抵押权的核⼼是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在实现其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必然与抵押⼈之间发⽣⼀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抵押权的效⼒涉及三个⽅⾯的内容,即抵押权对主债权、抵押物以及抵押权关系当事⼈的效⼒。

⼀、抵押权对被担保债权的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时,得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

⼀般⽽⾔,抵押权效⼒所及的范围遵从当事⼈意思⾃治,以其约定确定。

但是在当事⼈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及实现抵押权的费⽤。

其中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由此,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不包括保管担保财产的费⽤。

(⼀)主债权主债权,也称为原债权、本债权,因为主债权是抵押权设定和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其为抵押权效⼒所及⾃不待论。

(⼆)利息此处所指利息仅为约定利息,因为法定利息属迟延利息之范围,适⽤法定范围,它属于违约责任的⼀种形式,应当归⼊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明⽂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利息,因此,不论债权⼈是否就债权利息予以抵押登记,利息债权应当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由抵押物受优先清偿。

(三)违约⾦违约⾦并⾮是抵押权当然的担保范围,需要抵押关系当事⼈对违约⾦做出明确的约定,且在抵押必须登记时加以登记⽅可⽣效作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对此,各国民法⼀般要求,违约⾦作为主债权的附随性债权也属抵押权效⼒所及,但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的违约⾦,不得就抵押物优先受清偿。

(四)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种合同责任。

其本质是交换的反映。

对此,国外民法尚⽆明⽂规定,我国担保法则明确列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抵押物处置是指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将抵押物转让或变现的过程。

在抵押物处置中,既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又要遵守相关约定。

本文将就抵押物处置的法律要求与约定进行探讨。

一、法律要求1. 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在抵押物处置前,抵押权人有通知抵押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1条,抵押权人需提前通知抵押人抵押物的处置时间、方式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这是为了确保抵押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和参与处置程序。

2. 公平交易原则抵押物处置须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即在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应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不得利用抵押权对抵押人不当地索取利益,损害抵押人的权益。

3. 抵押物处置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抵押物处置,不得超出担保范围。

这意味着在抵押物处置中,抵押权人不能随意超越抵押物的范围进行处置。

4. 抵押物价值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应力求使抵押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并避免对抵押物产生不必要的损害。

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保证抵押物的价值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价值。

二、约定要求1. 处置方式的约定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处置的方式,如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双方明确处置的具体方式,减少争议的发生。

2. 处置价款的分配抵押物处置后所得的价款,应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约定进行分配。

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先行收取其债权,剩余部分再返还给抵押人。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确保抵押人能够及时获得剩余部分的价款。

3. 处置通知的约定除法律规定的通知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处置通知的形式和内容。

例如,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通过特定方式传达通知等。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保证通知的准确、及时和可追溯性。

4. 违约责任的约定在抵押物处置的约定中,双方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关于借款人把抵押物多次转租后的法律裁决问题探究

关于借款人把抵押物多次转租后的法律裁决问题探究

关于借款人把抵押物多次转租后的法律裁决问题探究关于借款人把抵押物多次转租后的法律裁决问题探究投融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一加盟分站的客服经理向投融贷总部讲了这样一个信贷纠纷案例。

他在银行信贷部上班的一位朋友最近遇到了一件棘手的山东贷款事件,由他担保的一笔信贷业务因抵押物多次转租,现在借贷人到期还不上款,银行多次想执行,但因最终的承租人多次阻挠,无法执行拍卖,他快被逼上梁上了,特给他的朋友——投融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姚秘书长打电话诉苦,咨询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下面,我就详细给大家介绍一下这笔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吧。

首选,这笔信贷业务中牵扯到了四个角色:银行、借款人(出租人)、承租人。

借款人(出租人)有一套房子,将其出租给甲(承租人),后来又转租给乙(承租人),与双方都签订租赁合同且存在备案,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租房抵押的有关事项。

借款人将房子出租给甲(承租人)期间,向银行申请贷款,此时借款人与承租人甲存在租赁关系,银行贷款时跟承租人甲签订了补充协议,承租人甲同意银行在执行借款人的房产时不会以租赁该房产为由阻碍银行行使权利,同时银行又与借款人书面约定若更换承租人,借款人有义务主动告知银行以便银行与新的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

贷款生效一段时间后,借款人将房屋收回又租给了乙(承租人),且乙已经将未来几年的房租一次付清,本次转租,借款人未主动告知银行,一段时间后,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现银行要拍卖借款人的房产,此时,承租人乙认为银行拍卖借款人的房产使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阻碍拍卖顺利进行。

这位信贷部主任想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银行和承租人乙到底谁是善意的第三方?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带着这样的问题,与投融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法务人员进行了认真沟通,认为上述信贷纠纷案牵扯到了“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我国颁布布的《物权法》第190条有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也就是“买卖不破租赁”,但亦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最高法民法典抵押物追及力案例

最高法民法典抵押物追及力案例

最高法民法典抵押物追及力案例最高法民法典抵押物追及力案例参考内容案例一:小张租房抵押房产产生纠纷小张是一名租客,他在租房过程中,发现房屋所有权人将房产进行抵押。

小张认为这违反了租赁合同,并对房产的安全性表示担忧。

因此,他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追回抵押的房产。

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一般不得对抵押物进行具体占有,即租赁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权。

根据最高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张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追回抵押的房产。

在判决结果出来后,根据最高法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法院支持小张的请求,房产的所有权将返还给房产所有权人,而房产上的抵押将被取消。

小张可以依法要求返还付款,并终止租赁合同。

案例二:借款人将抵押物转移产生争议小王借款100万元给小李,并以房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小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抵押的房产转移给了他人,而未经小王同意。

小王认为这违反了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追回抵押物。

根据最高法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

小王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借款合同,追回抵押物,并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调查抵押物的转移情况,并确认小李的违规行为。

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小王可以依法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终止借款合同。

抵押权将被实现,并可以用于清偿借款。

案例三:借款人拖欠借款抵押物追回争议小明向小红借款50万元,并以汽车作为抵押物。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小明没有按时偿还借款。

小红起诉小明要求追回抵押物,用于清偿借款。

根据最高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拖欠借款超过期限,债权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抵押物以清偿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借款欠款行为进行调查,并结合合同约定对小明的违约行为进行判断。

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小红可以依法追回抵押物,并用于清偿借款。

总结:最高法民法典关于抵押物追及力的规定,保护了抵押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借款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物的变更与法律规范

抵押物的变更与法律规范

抵押物的变更与法律规范抵押物的变更是指当原先确定的抵押物无法继续履行其抵押责任时,出借人和借款人协商达成一致,通过变更抵押物的方式,将原有的抵押物替换为其他物品或者增加抵押物。

抵押物的变更涉及到法律规范,下面将从法律角度来探讨抵押物变更所需要遵守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履行担保债务以外的事项上变更担保责任,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该法规定,抵押物的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协商一致:变更抵押物必须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能单方面变更。

双方应明确变更的原因和具体的变更内容,以避免引发纠纷。

2.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变更抵押物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变更后的抵押物应能够有相当价值,以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

3. 符合法律规定:抵押物的变更必须符合我国《担保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禁止的事项。

二、抵押物变更的程序抵押物的变更需要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原抵押物无法继续担保债务的情况。

出借人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并协商确定变更的抵押物,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尽快办理变更手续。

1. 提出申请:借款人应书面向出借人提出变更抵押物的申请,并注明变更原因、具体内容以及所提供的担保物。

2. 审查材料:出借人将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抵押物无法继续履行抵押责任的事实。

3. 协商一致:出借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变更的抵押物,明确变更的内容、条款以及履行方式,以达成一致意见。

4. 办理手续:在达成一致后,双方应办理变更手续,包括签订变更协议、公证或者进行登记等。

三、注意事项在抵押物变更的过程中,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变更的及时性:当原抵押物无法继续履行抵押责任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变更的事宜,避免拖延导致债务无法妥善解决。

2. 合法合规性:变更抵押物的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禁止的事项。

抵押物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抵押物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抵押物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认定的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抵押物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认定的?(一)是否及于从属物从物为依附于主物之物,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性作用的物为从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上条款强调的则是”房地一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可见,抵押权效力及于从物系常态,但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⑴、从物在抵押权设定前从属于抵押物;⑵、从物与抵押物属于同一个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设定抵押权前因添附行为使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效力只及于代位物。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包括混合、附和和加工。

这一点也体现了抵押权的物权属性。

为共有所有权的则及于共有份额。

(二)是否及于孳息孳息为原物之对称,其概念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抵押物的变更与替代约定法律要求梳理

抵押物的变更与替代约定法律要求梳理

抵押物的变更与替代约定法律要求梳理抵押合同是指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权益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保障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的抵押物可能会出现变更的情况,或者需要替代抵押物。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对于抵押物的变更与替代约定有着一定的要求和规定。

一、抵押物的变更约定抵押合同在约定抵押物时,可以根据协商自由来确定抵押的财产或者权益。

但在借款人的财产或权益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双方需要重新约定抵押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物的变更需符合以下法律要求:1. 变更协议书的书面形式:借款人与债权人需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变更协议书,明确约定变更的抵押物、变更的范围以及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

2. 变更手续的合法性: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他的财产或权益发生了变更。

债权人应核实这些材料,并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第三人的知情权利:如果抵押物发生变更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在签订变更协议书之前,应当告知并取得第三人的同意。

4. 变更后的效力:变更协议书的签订并不影响债权的效力,变更后的抵押物仍然有效。

借款人需要将变更协议书及相关的手续提交给相关的审批机关备案。

二、抵押物的替代约定除了抵押物的变更外,抵押合同还允许借款人与债权人约定抵押物的替代情况。

替代约定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1. 抵押物丧失或毁损:如果抵押物在还债期限内丧失或毁损,借款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替代物来代替原先的抵押物。

2. 债务履行优先权:借款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当抵押物无法履行债务或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以其他财产或权益来代替抵押物,以确保债权的履行优先权。

抵押物的替代约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 替代物的合法性:债权人需要核实替代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益是否合法,并明确约定替代物的性质、数量等相关信息。

2. 变更协议书的签订和备案:借款人与债权人需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替代协议书,并依法将协议书和相关手续提交给相关的审批机关备案。

抵押物转让制度中的价值判断

抵押物转让制度中的价值判断
( ) 国 民 法 典 二 德
其制 度体现 。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抵 押 物 转 让 立 法 考 察
在德 国 , 抵押 权 只能设 定 于土地 、 与土地相同
的 权 利 和 观 念 上 的 共 有 权 的 份 额 之 上 口 。 对 于 。 土 地 所 有 权 人 转 让 已 设 立 抵 押 权 的 土 地 , 国 民 德
21 0 0年 5月 第 2 卷 第 5期 9
安 庆 师 范 学 院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n l f n i e cesC lg ( o i c neE i n o ra o qn T a hr ol e S ca S i c dt ) A g e l e i o
现代 市场经 济 环境 下 . 资是 资本 运作 的重 融
要 环 节 。将 所 有 物 特 别 是 不 动 产 设 定 抵 押 担 保 取 得 资 金 是 融 资 的 重 要 手 段 。 所 有 物 设 定 抵 押 权 后 . 有 权 人 基 于 种 种 原 因 将 所 有 权 流 转 的 情 况 所
追 及的权 利 , 担保 的债权 届 满 没有 得 到实 现 而抵
押 物 又 为 第 三 人 所 有 或 占 有 时 , 以 追 及 该 物 行 可
济条件 下的价 值判断 。本文对 我 国关 于抵押 物转
让 制 度 中 应 当 遵 从 的 价 值 取 向 进 行 探 讨 , 探 究 并
使抵 押权 。
和 国末年 和帝政 初 年逐 渐 形成 体 系 , 在大 法 官 塞
尔 乌斯对抵 押权 制 度 的补 充 与修 改 中达 到 完善 。
塞尔乌斯授 予地 主 以物 权 , 其可 以对佃 农 或 第 使 三人提起 “ 塞尔 维亚 那诉 ” 追 及该 设 定 担保 的 物 ,

【法】调查报告中抵押物模块如何分析(附实例)?

【法】调查报告中抵押物模块如何分析(附实例)?

抵押担保作为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在银行授信中成为常见的风险缓释措施,补充作为第二还款来源。

一般而言,对抵押担保应调查和审查如下事项:(一)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二)抵押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争议;(三)抵押财产是否有其他抵押权或质权设立在先;(四)抵押财产是否已出租;(五)抵押财产的价格波动幅度、变现能力、储存难度;(六)判定抵押担保是否为合格担保。

(七)其他需要调查和审查的事项。

其中:1)对于以土地及建筑物抵押的,应查看土地和/或建筑物购买合同或其他合同,了解是否设置了转让限制条件等。

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文件;并注意与施工方确认应付工程款情况。

3)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财产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如要求其他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确有难度的,可以不要求出具。

4)以海关进口货物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货物原始产地证明、货物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货物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和海关审批单据,以海关监管货物抵押的应事先取得海关的批准抵押的书面文件。

5)对于抵押物存在出租情况的,应调查和审查租赁合同情况,防范抵押物难以处置和价值大幅缩减等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租赁权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租赁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等。

须详细了解抵押物出租情况,包括租赁合同的金额、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调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以及租赁合同中可能影响以后抵押物处置的条款,如承租人是否已经一次性向借款人支付了长期租金,或者是将租金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的其他债务进行了抵销等,对抵押权实现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而设立的一种权利。

在实际交易和借贷过程中,有时候债权人需要将抵押权进行转让或者转移给其他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就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进行探讨,并重点阐述其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

一、抵押权的转让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抵押权进行转让,将其所持有的抵押债权向他人转交。

抵押权的转让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书面协议,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进行。

债权人将其抵押债权转让给他人后,转让的抵押权将由新的抵押权人享有,债务人在此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不会改变。

抵押权的转让需要特定的文书形式和程序,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债权人和新的抵押权人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并且将转让事项登记在相关的权益登记机关。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转让后依然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行使相关的权力。

抵押权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转让的债权种类、数额以及债务人的相关信息等。

合同还应详细说明转让的条件和限制,并阐述转让后的抵押权人应承担的权益和义务。

在转让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应该共同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转让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进行公证。

二、抵押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转移指的是债权人将其持有的抵押权移交给其他人,以完成债权的转让或抵押品的处置。

与抵押权的转让不同,抵押权的转移可能导致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权益改变。

抵押权的转移一般需要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新的抵押权人之间的三方协议,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抵押权的转移涉及到抵押物的处置,因此需要明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和处置方式,并确保转移后的所有权和责任得到清晰规定。

转移协议还应明确债务人在转移后是否继续为新的抵押权人履行债务,并明确相关的保证和违约责任。

在抵押权的转移过程中,各方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和登记,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任何一方在转移过程中的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转移无效,并对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论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重构

论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重构

卖 的权利 ;为保障第三人 ( 抵押物的买受人 )的利益,赋予其涤除权 ,通过支付价金的方式解除
收稿 日期 :2 0 1 2 . 0 5 . 1 6
作 者简 介:孙皓 ( 1 9 8 7 -) ,女,湖南 岳阳人 ,硕 士研究 生,研 究方向:民商法 ① 囿于篇幅,在本文中仅讨论抵押人为债 务人的情形.
有 不让与 土地 或者 不再继续 设定 负担 于土地 上 的义 务 的,该协议 无效 。 ” 【 2 ] 该条 明确否 定对抵 押物
限制处分 的规 定是无 效 的,立场 鲜 明地规 定 了抵押 物转 让为 所有人 的 自由权 利 。此规 定并不 是对 抵押 权人 利益 就不 予考虑 ,而 是借 助于完 善 的不 动产 抵押权 登记 制度和物 权追 及效力 对抵押 权人
我 国立法应 当允许抵押 物 自由转 让,赋 予抵押 权人 追及 权、受让人涤除权 ,以完善该制度 。 关键 词:抵押物 ;限制转让 ; 自由转 让;追及 力;涤除权
中图分类号:DF 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 号:1 6 7 4 — 3 5 5 5 ( 2 0 1 3 ) 0 3 . 0 0 3 3 . 0 6 本文的 P D F文件可以从 x u e b a o . WZ U . e d u . c n获得
② 参见: 《 法 国民法典》第 2 4 7 8 —2 4 8 1 条 的规定.
3 4
温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 0 1 3 ) 第2 6 卷第 3 期
所 有权上 的 负担 。在 《 德 国民法典 》上 ,其 第 1 1 3 6条规 定:“ 根据 某一 协议 ,所 有人对 债权 人 负
笔者 将对 此 略抒 己见 。


大陆法 系立法之考察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为转让合同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判决合同有效,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析】1、转让合同是债权文书,是物权变动的依据,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在不动产抵押状态下,法律并不限制抵押物的合理流转,目的也是发挥物的效益;3、《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的“不得转让”,是指物权变动,而不是指不能签到合同。

如果甲公司不解押的话,将无法办理土地的过户。

4、如果债权人银行同意的话,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然后将土地以乙公司的名义重新办理抵押。

【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评估要点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评估要点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评估要点一、抵押物评估概述抵押物评估是抵押合同中的重要环节,它是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为抵押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依据。

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物评估的要点包括评估方法、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等方面。

二、抵押物评估方法抵押物评估的方法有很多种,常见的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专家判断法等。

其中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具有市场交易的抵押物,收益法适用于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抵押物,成本法适用于具有较大重置价值的抵押物,专家判断法则是基于专家的经验和知识进行评估。

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应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和评估目的进行综合考虑。

三、抵押物评估依据抵押物评估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合同协议、权属证明、市场信息等。

其中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评估工作的基本遵循,合同协议和权属证明是评估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市场信息则是评估抵押物价值的重要参考。

在评估过程中,应认真核实各项依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抵押物评估结果抵押物评估结果是对抵押物价值的一个量化表现,它反映了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和潜在风险。

评估结果通常包括价值类型(如市场价值、清算价值等)和价值结论(如抵押物价值、可贷额度等)。

在评估结果中,应充分考虑抵押物的市场环境、交易条件、时间因素等外部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要点1.权属状况:权属状况是抵押物评估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评估前,应核实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和权利瑕疵。

2.实物状况:实物状况是指抵押物的实际状况,包括抵押物的外观、结构、功能等。

在评估时,应实地勘察抵押物,了解其实际状况,排除潜在的风险因素。

3.交易条件:交易条件是指交易环境、交易时间、交易双方等因素对抵押物价值的影响。

在评估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评估价值进行合理折价。

4.市场环境:市场环境是指抵押物所处的市场背景和趋势。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

论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人们资产管理意识的日益提升,抵押贷款成为了许多人财富增值和资金周转的选择。

在抵押贷款中,借款人需要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此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银行便有权利以抵押物作为抵押权实现债权。

但是,当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如何实现呢?一、抵押贷款流程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抵押贷款的流程。

一般情况下,抵押贷款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借款人申请贷款。

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2. 审核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审核借款人的申请,对其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评估。

3. 签订抵押合同。

如果贷款申请获得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等条件,并约定抵押物及其价值。

4. 抵押物评估。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对借款人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 放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约定的贷款金额上进行放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6. 偿还贷款。

借款人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贷款期限偿还贷款。

7. 实现抵押权。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便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来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这便是抵押贷款的一般流程。

二、抵押物转让后的抵押权实现在抵押贷款的过程中,抵押物是借款人作为抵押和担保的财产,其价值对于保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至关重要。

但是,当借款人将抵押物转让给其他人之后,抵押权如何实现呢?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物的处置方式。

一般情况下,抵押物转让后,其价值仍然归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有,因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仍然拥有实现抵押权的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1. 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索债务,直接向借款人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解读《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

解读《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

解读《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通知抵押权人或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即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

《民法典》虽然顾及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但却使得抵押权人尤其是银行大幅增加了监管抵押物的成本,风险显著提升。

那么,应如何准确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则?由此产生的缺陷该如何弥补?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一文中,对本条规则进行解读,通过解释论的方法消除抵押物任意转让的立法弊端,发挥该款应有的效益。

01抵押物任意转让的弊端《民法典》将转让抵押物的合同规定为有效合同,允许抵押物转让。

此规定优点有二:一是放开抵押物的转让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二是可以提升交易的便捷程度,节约交易成本。

但是这一规定也可能会导致如下问题:第一,对于未登记的动产难以追及。

未登记的动产适用《民法典》403条,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买受人恶意时,转让合同有效,买受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即使动产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也不得对抗正产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且抵押权人不得追及该抵押财产。

不过,对于动产而言,由于《民法典》第403条的存在,《民法典》的修改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较小。

第二,对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可能会遇到抵押权实现的障碍。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无法产生应有效果。

例如,在抵押物未转让的情形下,基于原抵押人的诚实信用,抵押物的变价可以顺畅地进行。

抵押物转让后,由于新的买受人可能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拒不清退,会严重威胁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

此外,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时常受到阻碍。

根据司法解释,承包人的优先权不得对抗作为消费者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那么,举重以明轻,不能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抵押权,更不能对抗业主的权利。

第三,增加了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的风险。

在动产抵押的情形下,由于动产未经登记就可以设立抵押权,会产生因缺乏公示效果而使第三人并不知道抵押权已设定的情况。

抵押物调查要点

抵押物调查要点

抵押物调查要点
以下是 6 条关于“抵押物调查要点”:
1. 哎呀,你知道抵押物的价值有多重要不?就好比你去买东西,肯定得知道它值不值那个价呀!调查抵押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评估它的现在和未来价值。

比如说,有一套房子做抵押,那咱就得看看这房子在市场上好不好卖,未来会不会升职啥的。

可不能马马虎虎,不然到时候出问题咋办呀。

2. 嘿,别忘了调查抵押物的权属呀!这就像找对象得知道人家是不是单身一样关键。

你想啊,如果抵押物的权属都不清不楚,那岂不是乱套啦!比如说一辆车,你得搞清楚到底是谁的,有没有纠纷啥的,不然可就麻烦大了。

3. 哇塞,抵押物的状态可不能小瞧啊!这就跟人的身体状况一样。

如果抵押物破破烂烂,那还能值几个钱呀!像调查一块土地,就得去实地看看有没有被破坏,土壤质量咋样。

可别等到最后发现是个“病秧子”,那不就傻眼啦。

4. 哟呵,你得特别关注抵押物的流动性呀!就像水一样,能不能顺畅地流起来。

比如一些冷门的机器设备做抵押,到时候变现都难,那不就糟糕啦!所以调查的时候要想好能不能快速地把它变成钱。

5. 嘿呀,抵押物的安全性也超级重要呀!这就好比你的宝贝放在一个安全的地方才放心。

像调查一处房产,周围环境安不安全,有没有潜在风险,可不能掉以轻心哟!不然出点啥事,那可不得了。

6. 天哪,对抵押物的相关政策法规一定要清楚啊!这就像走路得知道交通规则一样。

不了解的话,可能就会踩坑呀!比如某些抵押物在政策上有限制,要是没搞清楚就接手,那不就等着倒霉啦。

总之,抵押物调查可得瞪大眼,每一个要点都不能马虎,不然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2024年抵押物转让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抵押物转让规则研究》范文

《抵押物转让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抵押物转让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在金融、房地产等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涉及法律、金融等多方面因素,抵押物转让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变得异常复杂。

本文将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旨在为相关领域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抵押物转让概述抵押物转让是指债务人或抵押人将抵押物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在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公平性和自愿性原则。

抵押物转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同时,抵押物转让也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三、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一)基本规则1. 合法性原则:抵押物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公平性原则:抵押物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自愿性原则:抵押物转让应当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达成协议。

(二)具体规则1. 抵押物所有权转移:在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应办理相关手续,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

2. 通知义务:债务人或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有关抵押物转让的情况,并告知债权人受让人的情况。

3. 债权债务处理:在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价值评估:在抵押物转让前,应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能够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5. 登记备案:在办理抵押物转让手续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四、抵押物转让的注意事项(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二)评估抵押物价值:在转让前,应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能够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三)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在办理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纠纷。

(四)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抵押物转让手续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解析

民法典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解析
收稿日期:2021 -03 -08 基金项目:《〈民法典〉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问题研究》基金项目(项目号:HY-20139). 作者简介:武思远(1997—),女,福建福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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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限制抵押物处分权利到肯定抵押权追及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以抵押权人同意与否可以分为两种转让抵押物的情况。在抵押人获得 抵押权人同意后,抵押人得以转让抵押物且抵押权人不得追及第三人行使抵押权,但所得价款需向抵 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倘若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物,受让人只能代为清偿以消灭抵押关系从 而脱离抵押权人的束缚。不难看出,对于抵押权人的保护存在着抵押人同意和以抵押动产的转让价款 为“担保”两种主要方式。具体至少存在以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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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而与《物权法》相区别的是抵押权都未登记的情况下不再以抵押权成立先后以及债权比例作为顺 位判断标准,而是直接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即未登记抵押权之间不发生对抗问题,有效防止当事 人为取得优先受偿恶意篡改合同成立时间的可能。
从主观条件上看,竞存的抵押权上并不适用善意的判断标准。抵押物以其背后的交换价值作为主 债权的担保,倘若只允许一物一抵押权的话会使得超出担保价值之外的抵押物价值不能充分利用,即 便多个抵押权担保的价值超过了抵押物的价值,设定了抵押权也不意味着已抵押物偿还价款进入清算 阶段,仍有主债务人偿还主债权之可能,抵押人的偿还能力不终局的决定债务是否能够被清偿,故抵 押权竞存本身并无不妥。而既然抵押人有权在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抵押权人是否知悉抵押物上 已经存在的合法抵押权也不影响之后抵押权的设立,如果以是否善意作为判断竞存抵押权之间的优先 顺序的例外则没有法理上的依据。
竞存的抵押权之间也同样是适用登记对抗规则 ,主要体现在抵押权顺位规则,按照《民法典》 414条、415条所确立的清偿顺位规则可以对竞存抵押权之间的实现顺序进行判断。《民法典》首先是 按照抵押权是否登记以及登记先后顺序对优先顺序进行判断,登记在前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登记在后的 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可以对抗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这是登记对抗规则在竞存抵押权内部的具体体

《2024年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研究》范文

《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抵押财产转让已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交易方式。

然而,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问题在法律上却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实践情况,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概念及法律基础抵押财产转让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在此后将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即该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法律上,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基础主要源于《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抵押财产转让的合法性、转让方式、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为研究抵押财产转让效力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影响因素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转让合同的合法性是决定转让效力的关键因素。

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合法利益。

其次,抵押物的权属问题也是影响转让效力的重要因素。

如果抵押物的权属存在争议,将直接影响其转让的效力。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也对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产生影响。

四、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实践分析在实践中,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可能导致转让合同存在瑕疵,影响其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抵押财产转让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也可能导致其效力存在争议。

因此,在处理抵押财产转让的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当事人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等因素,以确定其效力。

五、完善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障抵押财产转让的效力,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抵押财产转让的合法性和转让方式,为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对转让合同的影响。

再次,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确保对抵押财产转让效力的认定具有一致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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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抵押物转让之法律效力考察及分析滕威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及其引发的问题2002年春,周某向银行做了几万元的抵押贷款,而抵押物正是用该贷款购得的面包车,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周某将面包车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某,转让协议中载明“周某所借银行贷款与张某无关”。

双方履行了交接手续后,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产权变动过户登记手续。

2004年7月25日,张某以3.07万元的价格又将该面包车转让给了王某,但张某并未告知王某该面包车上已经设定了抵押。

由于周某没有按约定清偿银行贷款,2005年初,银行起诉周某,要求偿还尚欠的银行贷款本息16237.26元,法院判决周某败诉。

法院在下执行过程中,由于无法找到周某,从而令其直接履行义务,遂于2005年2月28日到王某处将面包车扣押,准备拍卖还债。

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起诉,以张某隐瞒车辆抵押贷款情况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购车协议,判令张某返还购车款2.7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某明知面包车设有抵押权,仍将汽车转让给王某,致王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了购车协议,王某并没有购买设有抵押权的车辆的意思,现王某要求撤销车辆转让协议,应当予以支持。

因该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

但鉴于面包车已被法院扣押,客观上无法返还,对此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张某可以向周某主张。

故法院判决:一、撤销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卖车协议”;二、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王某返还购车款2.78万元;张某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从上述发案的过程进行分析。

银行在起诉周某偿还贷款胜诉的情况下,即以抵押物具有追及效力为由,向法院申请扣押面包车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法院则根据车辆抵押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情况,将已经被王某购买的面包车扣押。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王某在向张某支付了2.78万元的购车款后,面包车却被法院扣押准备拍卖还债,此时的王某是“两手空空”。

而其若想获得面包车,只有再付出一份代价,即代替周某清偿债务以去除面包车上的抵押权取回面包车。

从理论上说,王某行使涤除权后可以取得向周某追偿的权利,而事实上,周某若有能力清偿银行贷款,还需要法院扣押面包车吗?对于王某来说,这样的结果是极其不公平的。

于是,王某选择了申请法院撤销车辆转让协议的办法,其诉讼理由是自己并不知道车辆上设有抵押权,购买面包车行为应属重大误解,通过这一路径,便可从张某手中讨回2.78万元购车款。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这样,原本由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王某负担的不公平的风险,就转移到了张某的身上,即张某已经向周某支付了3.07万元,现在还要向王某返还2.78万元,自己却仍不能取得面包车,①而仅仅是获得了可向周某行使的追偿权。

正如法院判决书所言:“张某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向周某主张。

”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出发,张某就该负担这一不公平的结果吗?因此,我们理所当然地要追问:赋予抵押物以追及效力合理吗?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抵押物转让的立法例关于抵押物转让效力及其法律后果方面的法律,世界上出现了多种立法模式,如以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立法例,有以法国为代表的立法例,还有以日本为代表的立法例等。

现简要介绍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大陆法国家的立法。

(一)德国法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4条的规定,出卖人负有使第三人对买受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而使买受人取得出卖的标的物的义务。

同时,德国是允许抵押权转让的,如该法典的第1136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债权人约定承担土地不转让或不再设定义务负担的,其协议无效。

可见,抵押物的转让不仅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而有效进行,而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约定排除抵押人的这一权利。

②在德国,抵押期间内抵押物转让的,在债务人同时是抵押人的场合,当买受人的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权处于抵押权追及力的威胁下时,买受人的权利保障完全寄希望于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履行不完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买受人就会从所有人的地位论为普通债权人。

③也就是说,当抵押权人向受让人主张实现债权时,受让人在满足其权利实现的要求之后,可依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向抵押人主张赔偿。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无专门针对抵押物受让人的保护制度,这样对抵押物受让人的保护就明显相对薄弱,在实体法上便会表现为显失公平。

显然,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抵押物的转让人可以受让人知道抵押物上有负担作为抗辩理由。

因为,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抵押权是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受让人完全可以通过查阅登记档案来了解标的物上是否存在负担。

另外,由于债务人本身履行债务能力有限才以抵押的方式向债权人贷款,所以抵押物转让之前,买受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除去抵押权负担的请求没有实现的可能。

同样道理,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其财产已经不能满足清偿债务的需要,即其已经不能清偿抵押担保债权,抵押人才会追及买受人行使抵押权,所以买受人在抵押权实行后,再依据买卖合同而向没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主张瑕疵担保,往往得到的会是一纸空文。

(二)法国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法国,立法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规定的较为明确。

《法国民法典》第2114条第三款规定,不管作为抵押物的不动产归谁所有,抵押权随不动产而存在。

④第2168条规定:“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不问担保债权的多寡,应偿还一切到期的利息及原本,否则,须不作任何保留,抛弃其负担抵押权的不动产。

”第2169条规定:“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时,抵押权人在送达支付命令于原债务人并送达清偿到期债务或抛弃不动产的催告于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三十日后,得请求扣押及出卖该不动产。

”根据法国民法的规定,受让人若想保有抵押物,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来实现这一目的。

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买受人在受让抵押物时全部支付了抵押物的价金;二是买受人在受让抵押物时没有全部支付了抵押物的价金。

对于全部支付抵押物价金的,若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抵押担保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买受人或者清偿债务以消除抵押权,或者放弃抵押物所有权。

这样的规定,使得受让人处于债务人的连带保证人的地位,似乎受让人也成了抵押人,即受让人能否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债务人能否及时清偿备抵押担保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那么,受让人将会为实现享有抵押物所有权的目的,而不得不付出购买抵押物和代为清偿债务的双重代价。

当然,在理论上,这双重代价中有一个代价可通过追偿权的行使而向债务人主张,但真正实现起来毕竟是非常困难的。

对于未全部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付抵押物价金的,若抵押物价值较债务数额小,则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不但不能获得价金,反而丧失了抵押物的使用权,那么,抵押人一般不会选择转让抵押物;若抵押物价值较债务数额大,则受让人可能会选择代为清偿一部分债务而消除抵押权。

因此,笔者认为,法国民法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让受让人具有了更多选择的机会,而实际上仅仅是确保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的实现,让抵押权人又多了一层债权保护。

由于抵押权追及力的存在,使得本已处于不利地位的受让人,又徒增一层担保责任。

该制度在实体法上的不公正应是显而易见的,其明显具有让受让人付出双重代价的风险之虞。

(三)日本法《日本民法典》第377条规定:“就抵押不动产买受所有权或地上权的第三人,应抵押权人的请求,对其清偿了代价后,抵押权为该第三人而消灭。

”,第378条规定:“就抵押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地上权或永佃权的第三人,……向抵押权人支付或提存其提供的得到抵押权人承诺得金额,而涤除抵押权。

”日本民法典在主张抵押物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可以与抵押权追及力并存,抵押物转让后,只要抵押担保债权还有余额未清偿,抵押权追及力继续存在于抵押物之上,买受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可以行使涤除权消灭抵押权,抵押权人享有增加拍卖请求权以保证抵押物估价公平。

⑤在抵押物转让之后,赋予受让人以涤除权,由受让人决定是否涤除抵押权,这一规定似乎与法国民法规定相同,其实不然,《日本民法典》第372条规定,先取特权之物上代位也适用于抵押权制度。

可见,日本法上抵押权之物上代位范围包括抵押物的转让价金。

因此,在日本,对受让人的追及权与对抵押人的物上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

日本将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扩及至转让价金,而抵押权却并不因抵押物转让价金具有物上代位而消灭。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买受人,不仅要承担债务,而且要继承抵押人的地位,承担物的责任,他与物上保证人有类似的共同性,使用保证的法理。

”⑥抵押物转让之后,若抵押物具有可追及性,那么,抵押权人就应当追随抵押物所有人并向其主张权利,此时原抵押人就应当不负担保责任而应由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而如果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主张抵押物的转让价金,则说明原抵押人并未免除担保责任,那么受让人就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从而不应当追及抵押物。

这里似乎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冲突,正如学者所言,“抵押追及权与抵押物转让价金之物上代位请求权在民法体系上不能并存。

⑦依笔者看来,日本民法关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与法国民法规定相比,日本民法对抵押权人实行了更为有力的保护。

这样的立法例并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算科学,因为它总是向着一方当事人即向着抵押权人而疏忽对受让人的权利保护,显然,作为一部应当惠及所有民事主体的民法典,却在保护和规范机制上有失平衡,实在是一件遗憾的事情。

考察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可以发现,关于抵押物上追及力问题,各国都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肯定,即在不动产转让及抛弃方面几乎均持肯定的观点,而在其它情况下,其追及力可以被切断。

在动产领域,许多国家虽然原则上切断追及力,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是例外地承认动产具有追及力的。

这也同时昭示了一个现象,即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出现了对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受让人保护失衡的现象。

三、对我国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的基本分析我国于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面地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对可以进行抵押的动产不加任何限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但是,该担保法是限制抵押标的物的转让的,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却作出了与担保法典内容相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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