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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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29•【字号】粤府办[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1〕27号)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是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监管的一项探索性措施,省在实施时先选择若干企业进行试点研究,再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开,具体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派驻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省财政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委派及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委派采用委任和公开选拔两种方式。

委任是指省财政厅从本厅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

公开选拔是指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

200701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1.doc

200701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1.doc

200701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1200701广东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说明(在职职工)一、主要政策依据1、《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2、《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87号)二、政策要点1、实施对象: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按工作人员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进行套改。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变动了岗位的人员,先按2006年6月30日的岗位进行套改,再按岗位变动的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调出人员,由医院按规定套改工资。

2006年7月1日起至本次工资改革实施前调入人员,不参加医院的工资改革,由医院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水平确定。

2、新的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份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工勤岗位分技工岗位和普工岗位,技工岗位设5个等级。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岗位,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员级对应十三级岗位。

因医院未完成岗位设置,暂按以下办法执行:正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副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中级执行十级岗位工资,助理级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员级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为:一级2800元,四级1420元,七级930元,十级680元,十二级590元,十三级550元。

管理岗位:正局级执行三级职员工资,副局级执行四级职员工资,正处级执行五级职员工资,副处级执行六级职员工资,正科级执行七级职员工资,副科级执行八级职员工资,科员执行九级职员工资,办事员执行十级职员工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6]1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

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日
——结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61号),强化实际操作指导,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功环境以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工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

各地要积极主动联合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主动送《指引》上门,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

要按照《指引》的规定,加强具体操作性的指导,帮助、指导企业和工会(职工)发挥协商主体作用,依法开展协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全方位、广覆盖推进协商工作。

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已组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度,超额完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同时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健全、协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另一方面,要通过排查对工资分配矛盾比较突出的企业,主动出击,及早介入,正确引导双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的途径寻求工资分配的共识,避免矛盾升级,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粤劳社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1985年7月23日)为了适应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拟定了《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及其说明.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在企业工资改革中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时参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研究执行.一、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要与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密切结合起来,要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职工队伍素质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使工资分配同职工个人的责任轻重、技术高低、劳动繁简、劳绩大小密切联系起来,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差别.二、企业的工资制度,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企业制宜,可以采取不同的工资形式和制度,但不宜照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结构工资制模式.要通过工资改革,合理调整工资总额的结构,改变目前奖金所占比重过大的状况,现行奖金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应当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和理顺工资关系.要建立正常的升级增资制度,改进奖励、津贴制度.三、各企业工资改革的增资水平,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用于调整工资标准的部分,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的限度之内,用于其他工资改革方面的部分,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资金来源,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资中支付,其他企业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支付.附:关于新拟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说明一、新拟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时参考.国营小型企业的工资标准,由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二、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一般要在执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实行等级工资制,工资等级要同技术等级相对应,一个技术等级可以对应一个或几个工资等级.提升工资等级要考核技术等级.自动化程度高、生产连续性大的工作和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工人,也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实行岗位工资制,要明确规定岗位责任和上岗工人必须具备的技术业务水平、操作能力,新工人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他们的工资要分几年逐步过渡到岗位工资标准.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可按三类产业或工种交叉使用五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使用第2种至第6种工资标准.其中,一类产业(工种)包括钢铁冶炼、煤矿井下、石油钻井、森林采伐、海洋捕捞等,可以使用第4、5、6三种工资标准;二类产业(工种)包括机械、建筑、铁路、交通、纺织、电力、石油采油、化工等,可以使用第3、4、5三种工资标准;三类产业(工种)包括农业、商业、碾米、面粉加工等,可以使用第2、3、4三种工资标准.三、企业的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每个职务划分若干工资等级.行政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同一工资标准.企业干部的工资标准(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按现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划分,每类工资区一般设三种工资标准.以六类工资区为例,一般可以使用第2种至第4种工资标准.企业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大型联合企业为一至六级,大型企业为三至八级,中型企业为五至十级.企业干部其他职务的最高、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实行大型联合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经过劳动人事部审查同意.实行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由各地区、各部门研究确定.县级企业不得使用大型企业工资标准.四、实行岗位工资、结构工资和其他各种不同形式工资制度的企业,除奖金外的其他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合计的总水平,均不得超过全国统一规定的改革工资制度的总水平.五、企业实行新拟的工人、干部工资标准,由企业自费解决.因此,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好差、自费负担能力的大小和现行工资标准的高低来确定.现行工资标准较高、经济效益好、自有资金充足、有长期负担能力的企业,可以实行较高的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较低或经济效益和自费负担有困难的,其新定工资标准,还可以低于参考标准,以后经济效益上升,再逐步提高.六、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实行新拟工资标准时,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应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以内.用于改革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由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励基金和随经济效益提高而增长的工资中解决;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从留利的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得进入成本.七、实行新拟工资标准的企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均按规定执行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六类工资区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研究生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0元,大专毕业生45元,中专毕业生40元.一年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研究生一般定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三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十三级副,大专毕业生定十四级,中专毕业生定十五级.少数优秀的,可以高定,比较差的可以低定.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在见习期间、学徒期间和熟练期间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八、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企业改革工资制度建立新的工资标准,应按《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附: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略)附:国营大中型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略)——结束——。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9.04.01•【字号】粤人薪[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9]3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

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

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

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粤府办〔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3〕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9日广东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精神,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因地制宜、激励相容,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趋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广东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1.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快推进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划分改革,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与市县各级财政事权,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05.08•【文号】人社厅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所管理国有企业做好内部薪酬分配工作。

请你们高度重视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企业薪酬分配的分类指导服务,抓好《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的宣传培训,总结推广企业好的做法和经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更好地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适应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提供可借鉴参考的原则、规范、流程和方法。

第三条企业内部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薪酬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政府宏观指导调控要求,实现企业薪酬策略、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市场薪酬价位相适应,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通知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biāozhǔn)调整通知第一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第二档适用区域为武汉市6个新城区,襄阳市、宜昌市中心城区。

第三(dì sān)档适用区域为其他10个市(州)市区、3个直管市、全省县域经济开展(kāizhǎn)综合(zōnghé)指数居前22名的县(市、区)及局部(júbù)经济开展较快的县(市、区)。

第四档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市)。

据悉,这是1995年湖北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全省第九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市人力资源市场主任李永洪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对支付劳动者工资本就高于最低工资线的企业影响不大,对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影响比拟大。

就我市具体行业来说,从事社区效劳、家政效劳、小型餐饮局部工种工资会涨,而从事制造业一线蓝领的底薪和加班工资也会“水涨船高〞。

“最低工资上调了,家政阿姨是不是也要涨钱了〞对于读者的询问,记者了解到,严格来说,家庭不属于用人单位,所以住家保姆和钟点工等家政工的报酬,暂未纳入最低工资标准约束范围。

但一般家政公司会把最低工资线作为小时工的时薪的计算标准,因此也会相应提高。

各省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300元、1020元、900元。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三、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4元、11元、9.5元。

四、湖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一)1300元/月、14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1020元/月、11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襄阳市市区、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市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荆州市市区;十堰市市区;孝感市市区、汉川市;荆门市市区、钟祥市、京山县;鄂州市;黄冈市市区;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嘉鱼县;随州市市区;恩施市区;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3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四条最低工资率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最低工资率确定和发布第六条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五)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用工行为,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用工管理水平,体现人文关怀,加快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各地。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指导,引导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条款,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和谐共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制度第三章薪酬制度第四章考勤与休假制度第五章培训制度第六章保密制度第七章奖惩制度第八章离职制度第九章职工申诉与调处制度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

二、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单位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单位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国资委)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

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广东省国资委坚持政资分离、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全省国资情况2004年末,广东省经营性国有资产总额约14174亿元(包括省国资委在南方电网、中广核、中国电信、华强集团4户持股企业中的资产)。

其中,资产总额超过千亿元的有省直属(5945亿元,占全省的43%)和广州(3277亿元,占全省的23%)、深圳(1888亿元,占全省的13%),三者资产总额占全省的79%;超过百亿元的有佛山市、惠州市、江门市、珠海市、肇庆市、汕头市、湛江市、中山市。

这10个市加上省直属、广州、深圳,资产总额占了全省的96.6 %。

2004年末,全省8547户国有企业(不含4户持股企业)资产总额11891亿元,所有者权益3561亿元,营业收入5288亿元,利润总额312亿元。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情况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20户(未包含新组建的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持股企业4户,覆盖了钢铁、电力、物流、贸易、交通运输、建筑工程、对外经贸合作、旅游酒店等多个行业。

2004年末,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总额为5691亿元。

2004年末,20户省属企业资产总额340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521亿元,年所有者权益1121亿元。

2004年末,省国资委4户持股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资产总额为2283亿元,所有者权益878亿元,销售收入1273亿元。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邮编:510075传真:38306202 值班电话:38306200 38306201省国有企业广东省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广东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新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丝绸(集团)公司广东省粤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省盐业总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白天鹅宾馆省持股企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代管企业广东省二轻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设立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5.22•【字号】粤府[1995]39号•【施行日期】199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1995]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颁布后,各市人民政府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制定了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从1995年起,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和颁布。

一、各市(地级市,下同)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五类:一类为每月320元;二类每月280元;三类为每月250元;四类为每月220元;五类为每月190元。

实行小时工资制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折算。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上述标准中选择一个适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施行。

个别地区性经济差异较大的市,可多选一个标准,但一个市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标准。

二、各市人民政府选择的最低工资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劳动厅。

三、深圳市和珠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四、各市原来颁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与本通知颁布的标准有矛盾的,改按本通知颁布的标准执行。

五、省属企业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选择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本通知颁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市在执行省统一制订的标准时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9.07•【字号】粤人薪[1994]19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9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或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原职务工资和执行的工资标准可不变。

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经考核,确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应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较低职务的,按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其考核晋级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起算。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较低职务,其考核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算起。

其他安排较低职务的,其考核年限从安排新职务时起算。

二、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升级规定的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其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工资不变,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应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6•【字号】粤府办[1995]31号•【施行日期】1995.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财政厅。

一、职能转变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和税政职能,协调制订地方税收分配政策,强化财政在组织收入和平衡预算方面的作用。

二是理顺分配关系,加强省级调控能力,执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三是拓宽理财领域,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强化财政监督,对社会经济活动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行法制化管理,做到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

二、主要职责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预算草案,执行省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组织和监督预算的执行,编制年度决算。

(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商业、经贸、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参与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调控。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11.23•【文号】•【施行日期】198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企业正文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1989年11月23日)为了贯彻和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现将我们制定的《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对地区、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改进和完善挂钩办法,是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制定和报送地区、部门总挂钩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改革,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按照国营企业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家对地区和部门实行全地区、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

1.实行范围:地区(部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一九八八年以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包括在地区(部门)的总挂钩范围之内。

2.挂钩的经济指标:国家对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以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国家对部门以上缴税利、实现税利作为挂钩指标。

也可以将上缴税利或实现税利与实物(工作)量复合作为挂钩指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1•【字号】粤府办[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根据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经贸委与公司董事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并按各自职能对资产经营责任书的执行实施监督。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省财政厅、经贸委按《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代表省政府将相应的国有资产授权公司经营。

公司享有《公司法》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省财政厅、经贸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资产经营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做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二)协调公司在资产营运中需由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三)及时审批公司的报批事项,除需报请省人民政府或中央审批的事项外,在资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要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实施监督、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五)省财政厅、经贸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侵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干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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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颁布日期】:1993-10-25
【法律文号】:粤劳薪[1993]87号【执行日期】:1993-7-1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工资分配,现将我们制订的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供企业选择使用。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订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办法。

1.参考工资标准的设立。

以省政府粤府[1985]166号文件所附的企业工资标准表确定的工资等级和等级系数为基础,将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物价补贴,每人每月43.44元(为方便操作,按43元计)合并到工资标准中去,并适当延伸工资等级。

补贴的一部分(27元)按原工资等级系数计算并入工资标准;一部分(16元)按绝对数并入工资标准。

在此基础上,一级工工资标准适当调整,即起点工资高档为100元,中档为95元,低档为90元。

2.参考工资标准不再划分工资区类别和产业,不再对应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划分企业类型;干部和工人执行同一工资标准。

选择参考工资标准应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而定,即经济效益好的可选择高标准,经济效益一般的选择中标准,经济效益较差的选择低标准。

3.执行参考工资标准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不强行统一。

在实际工作中,具体的分配形式由企业自主确定。

4.执行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其新增加的工资,在不影响上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经济效益好,负担能力大的,可一次进入生产成本,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不太好,负担能力小的企业,可逐步进入成本,并逐步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其新增工资已进入生产成本(挂钩企业已调整基数,下同)的企业,其新进成本的工资高于执行本标准所增加的工资的,这次不再进入成本,低于执行本标准所增加工资的差额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

二、实施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范围
1.企业范围:执行国营企业工资制度和企业干部、工人工资标准的国有企业。

2.人员范围: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已执行企业统一工资标准的临时工)。

三、实施参考工资标准的具体办法
1.企业职工实施参考工资标准,均以基本人原标准(档案)工资等级对应套入参考工资标准表的相应等级。

企业职工原标准(档案)工资等级均以一九九一年按照粤劳薪[1991]104号文核定的工资等级为基础,加上一九九二、一九九三年按照粤劳[1989]93号、粤劳薪[1992]25号、粤劳薪[1993]12号三个文件规定的升级面办理升级后的等级为准。

工人按原标准工资等级套入参考工资标准表的相应等级时,原工资等级已高于八级的,按延伸后的级别套级。

即:原工人工资等级一至八级分别对应参考标准的一至八级,原工资等级已超过八级的,按规定延伸的一、二、三级分别套入参考标准的九、十、十一级。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七级至一级分别对应参考工资标准的一级至十七级。

即:原干
部工资标准十七级对应参考工资标准的一级,十六级副对应二级副,十五级对应三级,往上如此类推。

原工资等级已超过一级的,按其倒级差增资级数,分别对应套入参考工资标准的十八、十九、二十级。

2.企业领导干部最低职务等级线,按大、中、小型企业划分。

实施参考工资标准时,可参考国家经委、计委、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发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经企[1988]240号)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等六个单位《关于公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补充标准的通知》(国经贸企[1992]176号)的规定确定本企业领导干部执行哪一类型企业的最低职务等级线。

已制订了企业类型标准的市,可以按市政府明确的企业类型分别对应执行大中小型企业的最低职务等级线。

未按大中小型分类的企业,可暂按下述办法对应套改:原相当于正厅级企业对应大型企业、原相当于正处级企业对应中型企业、原相当于科级企业对应小型企业。

原相当于副厅、副处级企业,可分别按比大、中型企业低一级的工资套入。

待企业划分类型后,再按新划分的类型确定工资。

3.执行参考工资标准的企业,从实施之月起,国家和省原规定的物价补贴、粮差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不再发放。

四、审批办法
企业实施参考工资标准的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省直属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省劳动局备案。

各市企业的实施方案审批办法,由各市劳动部门决定。

五、企业可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企业参考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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