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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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完善

略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完善

内容摘要: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期间许多专家、学者纷纷进言要求加大打击洗钱行为的力度。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局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大大削弱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得洗钱行为一度泛滥。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现状、比较世界各国的立法,认为我国应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大一、引言“洗钱”一词是从英文“Moneylaundering”直译过来,通俗的讲就是将赃钱洗干净的行为。

究其来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用碱液清洗沾满油污的硬币的典故。

后来,美国芝加哥一个以阿里为头目的犯罪组织,为使其犯罪收益合法化,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对外承揽洗衣业务,并将犯罪所得混入洗衣服务收入向税务部门申报,使犯罪收入变成了合法收入。

此后,人们把这种通过各种手段将犯罪所得的黑色收入合法化的行为称之为洗钱。

洗钱的正式定义最早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治疗精神病药品公约》上。

该公约规定:“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以,而将该财产转移或转移者”即是洗钱。

很显然,打击洗钱行为之初,界定洗钱行为的范围较窄。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国际社会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立法体例在法学理论上,人们习惯将具有洗钱性质的基础犯罪称之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先行犯罪”和“前置犯罪”,而洗钱罪称为基础犯罪的“下游犯罪”或“后发性犯罪”。

而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在我国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局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四类犯罪。

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纷纷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反洗钱法,以加大打击洗钱行为的力度。

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犯罪构成论文

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犯罪构成论文

浅论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洗钱犯罪已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我国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2001年12月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对其予以修改、补充,2oo6年6月29日又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其加以完善。

这为我国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洗钱罪的概念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之一的行为。

二、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

就洗钱犯罪而言,新修订的《刑法》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即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和隐瞒的个人或单位。

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并未包括洗钱罪,故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罪过,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持的心理态度。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一般认为应是故意,即行为人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主观上明知清洗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并且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为目的。

(三)犯罪客体任何犯罪行为,都指向一定的客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犯罪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它的本质特征是通过金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直接后果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

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

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

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 银行反洗钱法律问题对策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

“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

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

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

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一)洗钱犯罪的含义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

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

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中国洗钱犯罪的基本逻辑及其立法调整

中国洗钱犯罪的基本逻辑及其立法调整
关 键 词 洗钱犯罪 事后行为 类型化 法条 竞合 立法调整
问题 的提 出
在刑 法理论 上 ,洗 钱犯 罪有狭 义和 广义之 分 。 狭义上 的洗 钱犯 罪仅 指一 国刑法规 定 的并 以洗钱 命名 的犯 罪 ,如 中 国刑法 典第 191条 的洗 钱 罪 、德 国刑 法典 第 261条 的 洗钱 罪 等 ;广 义 上 的洗 钱犯 罪 除 了刑 法上 专 门 以洗 钱 罪命 名 的犯 罪 ,还包 括 传统 意义 上带 有 洗钱 性 质 的赃物 犯 罪 ,如 中国 刑 法典第 312条 的掩 饰 、隐瞒犯 罪所得 、犯 罪所 得 收 益罪 和第 349条 的窝藏 、转 移 、隐瞒毒 品 、毒 赃 罪 , 德 国刑法 典第 259条 的窝赃 罪 。刑 法理 论上 所 称 的洗钱犯 罪一 般是 指广 义上 的洗 钱犯 罪 。
中 国洗 钱犯罪 的基 本逻辑 及其 立法 调整
赵 秉 志 袁 彬
内容提 要 中国刑法 中的洗钱 犯罪包括刑法典第 191条的洗钱 罪、第 312条 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 所 得 收 益 罪 和 第 349条 的 窝藏 、转 移 、隐 瞒 毒 品、毒 赃 罪 。 中 国刑 法 立 法 对 洗 钱 犯 罪 坚 持 “事 后行 为 ”和 “类 型 化 ”思维 ,不 处 罚 上 游 犯 罪人 的 自洗钱 行 为 并 以上 游 犯 罪 的 范 围 区分 三 种 不 同的 洗 钱 犯 罪 。但 这 一 立 法 逻 辑 在 司法 实践和理论研 究中发生 了异化,导致其范 围和分类标准的不确定 性。中国应 当从扩大化和独立化 的角 度 ,对洗钱 犯罪的立法作统 一化调整 ,在 立法上 明确将 洗钱 犯罪 的上 游“犯 罪”调 整为上 游“犯 罪事实”,扩大 洗钱 犯 罪 的适 用 范 围和 自洗钱 行 为 入 罪 的 空 间 ,同时 综 合 采 取 上 游 犯 罪 范 围和 金 融 法 益 的标 准 ,对 不 同 的 洗 钱 犯 罪进 行 分 类 。

2021年司考《刑法》重要考点:洗钱罪

2021年司考《刑法》重要考点:洗钱罪

2021年司考《刑法》重要考点:洗钱罪【相关法条】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1.洗钱罪(第191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理应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犯罪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能够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犯罪认定。

2.“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具体表现:(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从数据来看,我国洗钱罪涉案多,但以洗钱罪定罪较少,这与我国当前严峻的洗钱形势不相适应。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反洗钱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做法,可以为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有益借鉴。

一、我国洗钱犯罪成罪难点一是立法体系不健全,导致洗钱主体认定难。

我国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主要针对的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其本身并未对洗钱犯罪做出法律处罚规定,《刑法》又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七类犯罪之中,导致其他形式的洗钱犯罪无法以洗钱罪加以追究。

二是反洗钱情报组织独立调查能力不足,导致洗钱犯罪调查取证难。

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主要由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承担,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欠缺。

三是各部门间的信息有效交流难,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可以联合多部门的反洗钱信息联络机构,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难以掌握足够的证明资料。

四是洗钱犯罪国际化倾向加剧,单个国家难以单方面对洗钱犯罪行为实现全面掌控,因此难以洗钱罪成罪。

二、国外在洗钱犯罪定罪方面的典型做法(一)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机制。

美国反洗钱立法相当完善,其构成主要由国家法律、部门法律、监管部门指引三个方面共同构成,2001年之后美国又颁布了《爱国者法案》,确定了美国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政策,对外国犯罪将非法所得转入美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以洗钱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没收非法所得。

英国的反洗钱法包括了三个层次,一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单行法律,包括《刑法》、《毒品犯罪法》;二是财政部制定的《反洗钱条例》;三是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为准则。

澳大利亚反洗钱法律体系也是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澳大利亚联邦制定的反洗钱法律,如《犯罪收益法》、《刑事事务协调法》;第二层立法对具体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如《金融交易报告法》;第三层次是由澳大利亚金融联合会和其他金融组织制定的一些行为规范。

表1:国外反洗钱立法情况统计表(二)完善的反洗洗钱情报组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一系列金融手段进行掩饰、隐瞒,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其中,“自洗钱”型洗钱罪,即犯罪嫌疑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是洗钱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文旨在探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其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本人。

这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上游犯罪和洗钱行为的双重身份,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能力。

(二)主观要件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洗钱的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采取手段进行掩饰、隐瞒。

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上,自洗钱型洗钱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通过洗钱行为,犯罪所得的赃款得以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自洗钱型洗钱罪表现为实施了一系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金融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转换、投资、掩饰等。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及疑难问题(一)认定标准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一是上游犯罪的存在;二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洗钱行为;三是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关联性。

在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因素。

(二)疑难问题1. 洗钱行为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洗钱行为”是一个难题。

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洗钱手段不断翻新;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对于“洗钱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较为宽泛,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界定。

2. 证明责任分配: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使得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面临较大困难。

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

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

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洗钱罪在刑法中被定义为通过特定手段,以掩盖、隐瞒其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而使其变为合法的资金。

对于这种罪行的惩罚力度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其中,确定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的问题也成为探讨的焦点。

1.判罚的考虑因素在确定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的时候,法官一般会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犯罪所得的金额、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犯罪动机、犯罪所导致的影响等。

其中,犯罪所得数额往往被认为是判处刑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2.目前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洗钱罪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可以看出,在刑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的具体范围,而是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裁量。

3.不同案例的判决结果在实际审判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的大小。

比如,2019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洗钱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套现”等手段,将27万元非法所得变为合法资金,法院判处此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而另外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洗钱手段将3亿元非法所得变为合法资金,法院判处此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未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对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洗钱罪的案件数量也可能会逐渐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更为具体的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也变得更加必要。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判刑力度过大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因此,法律部门需要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立法措施,为量刑提供更为明确和可行的标准。

综上所述,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是一个复杂而又严峻的问题,在实际裁判中,法院应该充分考虑案件的情况,结合具体数额确定量刑大小,并制定更为具体化的量刑标准,从而对洗钱犯罪形成更加严密的打击体系,保护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

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一、本文概述洗钱罪,作为现代金融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法益的多维度性质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洗钱罪不仅侵害了金融秩序,也触及了社会经济安全、国家法治权威及公民个人权益等多个层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内涵与外延,分析其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并评估现有法律框架在保护这些法益方面的成效与挑战。

本文将首先概述洗钱罪的基本定义和特征,揭示其作为金融犯罪的本质属性。

随后,我们将从金融秩序、社会经济安全、国家法治权威和公民个人权益等角度,逐一分析洗钱罪所侵害的法益类型。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洗钱罪保护法益的重要性,阐述其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

接下来,本文将重点分析不同法律体系下洗钱罪保护法益的立法与实践。

我们将比较国际公约、各国国内法以及区域性法律文件在洗钱罪保护法益方面的规定与差异,探讨其背后的法律理念与价值取向。

我们还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保护洗钱罪的法益,揭示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提出完善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建议与措施。

我们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公众教育等多个层面,探讨如何加强洗钱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提升法律保护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期待能够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公正、透明的金融环境,为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洗钱罪保护法益的概念洗钱罪保护法益,即洗钱罪所要保护的法律利益,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个核心而复杂的问题。

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其本质在于通过一系列金融操作,掩盖、隐瞒非法所得的来源、性质、收益或者处置,使之看似合法,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洗钱罪保护法益的核心在于维护金融市场的诚信和秩序,防止非法所得进入合法渠道,破坏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具体来说,洗钱罪保护法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是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金融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其公平和透明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

试论我国刑法中若干新型犯罪的定罪问题
一、洗钱罪
(一)洗钱犯罪对象的认定
洗钱犯罪虽然是一种单独的犯罪,但它是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既然是派生物,就得溯其根源——洗钱犯罪的对象,即其“上游犯罪”的范围。关于“上游犯罪”的认定,在《联合国禁毒公约》中,仅限定为毒品犯罪。而《欧洲反洗钱公约》为弥补《联合国禁毒公约》打击范围过窄的弊端,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展为所有犯罪的非法收益,特别是毒品犯罪、军火交易犯罪、恐怖犯罪、买卖儿童与妇女等能够产生收益的犯罪。各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于洗钱犯罪对象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可概括为三种模式:(1)只规定了毒品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2)规定了某些特定犯罪行为所得的洗钱行为;(3 )对所有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或者超过一定犯罪危害性的洗钱行为。(注:参见高铭暄、[法]戴尔玛斯·马蒂主编:《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2.严格掌握洗钱犯罪与其滋生罪之间的关系。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依附性,其本质是为了掩盖赃款的性质,将“上游犯罪”中大量非法所得及收益,通过金融机构转变为“合法收入”的行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洗钱行为与其“上游犯罪”之间具有时间上的间隔性,是在其“上游犯罪”既遂状态完成之后而实施的另一种犯罪行为。如果洗钱行为在事前与其“上游犯罪”有通谋,则这种时间上的间隔可视为其“上游犯罪”行为中断后的继续,洗钱行为属于为了最终实现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的其中之一,应以“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如《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不是前罪行为的继续,即事前没有通谋,两罪虽然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也应视为两个单独的犯罪,分别予以定罪量刑。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跨境交易的增加,洗钱犯罪日益猖獗,成为严重威胁金融稳定和社会公正的犯罪活动之一。

洗钱犯罪通常涉及到许多犯罪行为,如贪污、走私、诈骗等。

在洗钱犯罪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将探讨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并列举一些案例进行说明。

一、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交易、投资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使其在法律上变得合法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其犯罪所得藏匿或掩盖起来,使其不易被发现或追回。

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然接受、转移、隐匿或代为保管等行为,达到获利的目的。

这三类罪名都与洗钱有着紧密的关系,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案例分析1. 丹麦大银行洗钱丑闻去年,丹麦大银行因涉嫌没有充分有效地防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而被美国纽约州银行部门罚款1.5亿美元。

该银行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该银行被指掩盖数百亿美元非法流动资金,涉及到来自俄罗斯、阿塞拜疆和其他国家的资金。

此案例揭示了银行洗钱罪的典型特征,也凸显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重要性。

2. 澳大利亚毒贩洗钱案2018年,澳大利亚一名毒枭因涉嫌洗钱被拘留。

此人通过一个虚构的投资公司向英国的外汇交易公司洗钱,产生了数百万澳元的犯罪所得。

该毒枭被指控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案例充分说明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紧密联系。

毒枭为了将其犯罪所得合法化,采用了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同时还进行了掩饰犯罪所得和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3. 假发加工厂非法洗钱案2017年,广东省公安厅破获一起涉嫌洗钱的假发加工厂案。

该加工厂涉嫌通过“口袋公司”、“代签代理行”、“不合规交易”等手段大量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

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

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

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内容提要]: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新型犯罪活动,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刑法》及其修正案为依据,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既未遂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洗钱罪的处罚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洗钱罪概念特征认定处罚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源于美国。

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

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条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来历。

目前洗钱犯罪已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应该主要打击的犯罪对象之一。

洗钱行为通过把“脏钱”在金融机构来回转入转出,使大量的黑色收入流入正常的社会资本金融市场,不但破坏我国的金融法制体系,而且直接危害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发展,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导致社会动荡。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中披露,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报告称,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及其它来源信息进行分析和甄别,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涉及人民币793.51亿元,外币折合美元8.32亿元,涉及交易6万余笔,账户3906个。

在上述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向执法部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41份,涉及人民币259.59亿元,外币0.49亿美元,涉及交易1万余笔,账户582个。

近几年来随着洗钱犯罪分子广泛利用现代新型金融工具,拉拢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跨国性质的洗钱活动,洗钱的国际性趋势的加强,遏制和严惩洗钱犯罪活动已刻不容缓。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没有规定洗钱罪,为了弥补刑法的不足,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作了类似规定。

一、什么是洗钱

一、什么是洗钱

一、什么是洗钱?洗钱,是英文Money Laudering的直译。

洗钱一词来自十九世纪二十年代美国芝加哥的一名黑手党将其非法收入混入到自营的洗衣店变成合法收入而得名。

由于通常将违法收益称为“脏钱”、“黑钱”,隐瞒或掩饰违法收益就被形象地称为洗钱。

洗钱活动最早是为了清洗毒品犯罪收入,走私、贪污受贿、诈骗和黑社会犯罪等也普遍存在洗钱活动,于是在反洗钱立法中开始逐渐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的犯罪行为。

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二、洗钱活动主要通过哪些途径或方式?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2、通过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实现犯罪所得的转移;3、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4、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5、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6、通过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进行洗钱;7、设立空壳公司,虚拟贸易,转移非法资金;8、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9、通过购买彩票和不记名有价证券进行洗钱;10、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11、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12、通过虚假进出口贸易洗钱;13、通过直接的现金走私进行洗钱。

三、洗钱的危害有哪些?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活动。

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交织在一起,对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国家安全等各方面造成了严重危害。

对政治的危害:滋生腐败、影响政府声誉,对执政者构成严重的信任危机;对经济的危害:扭曲了资源的分配,严重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对社会的危害:影响了社会公平与稳定,助长了上游犯罪;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威胁到国家安全。

许多犯罪集团、恐怖组织和民族极端分子直接参与洗钱,对一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对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威信,反洗钱工作的不利会使国家陷入孤立的境地。

浅谈我国反洗钱刑事法规体系的完善

浅谈我国反洗钱刑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反洗钱刑事法规体系的完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扩大,洗钱行为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关注焦点。

为了打击和预防这种犯罪行为,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反洗钱刑事法规体系。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我国反洗钱刑事法规体系的完善。

一、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建立于2006年。

同年通过《反洗钱法》正式在我国实施。

该法是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明确规定了反洗钱的目标、原则、范围和具体措施。

该法明确规定了洗钱罪的认定、定罪和惩罚标准,以及定义了洗钱罪中的关键概念和专业用语。

除此之外,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还出台了《反洗钱监管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规定》等一系列细化的法律法规。

二、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完善1. 扩大刑事责任人范围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首先明确了洗钱犯罪构成的要件,确保了对于洗钱犯罪的有效打击。

但是,现实中,洗钱犯罪往往涉及到较多的非责任人群,例如过去许多没有意识到自己产生的资金涉嫌洗钱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人员。

在新修订的《刑法》中,扩大刑事责任人的范围,确保对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具有更加广泛的覆盖面,也更加符合反洗钱领导小组日寻求权益平衡的努力。

2. 完善刑法关于洗钱的明确度洗钱罪已经在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并明确划分了洗钱罪与协助洗钱罪。

在新修订的《刑法》中修改完善了相关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洗钱犯罪的标准,从而使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更加清晰、有力。

3. 完善有关证据的认定有关证据在刑法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反洗钱案件中,案卷中的有关证据,都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洗钱犯罪的重要证明。

从此角度出发,新修订的《刑法》对有关证据的认定,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从而使我们可以有更加明确的证据来证明洗钱的事实。

三、反洗钱法律体系在未来的发展1. 完善防范机制我们在反洗钱的工作中,需要从政策层面一系列措施的规范和落实上,进一步完善防范机制,增强监管部门,高度紧密地结合起现实面临的问题,建立起机制,预防、打击洗钱犯罪的发生。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3篇)

法律科普洗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隐蔽的金融交易手段,转换为看似合法的资金,以掩饰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洗钱犯罪进行法律科普。

二、案例背景某年,我国某城市警方在打击一起跨境贩毒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团伙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该团伙通过一系列金融交易手段,将贩毒所得资金洗白的具体过程。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基本情况(1)犯罪团伙:该团伙以贩毒为主业,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大量毒资。

(2)洗钱手段:该团伙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洗钱:①虚假交易:利用虚假的交易合同、发票等手段,将贩毒所得资金转入公司账户。

②虚构业务:通过虚构的业务,将贩毒所得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③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贩毒所得资金分散转入多个账户。

④跨境交易:通过跨境交易,将贩毒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

2. 案例分析(1)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②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③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犯罪团伙明知是贩毒所得,仍然通过一系列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符合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

(2)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下:①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犯洗钱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洗钱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②多次洗钱,或者洗钱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的;③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提供洗钱帮助的;④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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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作者:刘怡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摘要在经济贸易繁盛的现代社会,洗钱罪这一新兴的经济犯罪逐渐引起人们普遍关注。

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并且趋向于更专业、严密、国际化,成为一个复杂,隐蔽的犯罪领域,使得对洗钱罪的预防、控制和打击更加困难。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经济往来更加频繁的同时也增大了洗钱罪的规控难度。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活动,我国不仅加入了多个国际性反洗钱公约,国内立法上也将洗钱罪纳入刑法中。

这一系列措施表明了我国打击洗钱罪的决心和所做的努力。

关键词刑法洗钱罪规控作者简介:刘怡乐,河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315洗钱这一词起源于美国,最初之意是清洗钱币上的污物,保持钱币干净。

随着一些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日益严重,由这些犯罪活动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越发引起注意,使得其使用受到限制。

犯罪分子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犯罪收益合法化并且与上游犯罪断开,也就是现在意义上的洗钱活动,由此以便其再次将收益投入到犯罪活动中,形成恶性循环。

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市场更加自由化,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金融制度也存在差异,在国际交往增多的同时也加大了洗钱活动成功的几率。

洗钱活动愈演愈烈,对各国的经济发展,金融秩序造成破坏。

因此,联合国将洗钱活动犯罪化,制定了多个反洗钱公约。

我国不仅加入公约,也于1997年刑法中增加了洗钱罪这一罪名。

但是我国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对洗钱罪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较多关注的是法律制度层面怎样认识洗钱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少有成立,使得刑事立法有时形同虚设,大大降低了我国打击洗钱罪的力度。

因此,我们需要认清我国洗钱罪的现状,了解其构成,从而思考如何完善立法和配套措施的缺陷,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罪。

一、我国内陆地区洗钱罪的立法概况在中国,由于历史原因而使经济长期滞后,建国后实行的计划经济对整个金融以及经济发展监管严格,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规模、有组织的经济犯罪,洗钱活动最初在我国很少见。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并且与世界其他国家对接,洗钱罪分子利用这一机会将犯罪活动转移到我国,而我国内部毒品、黑社会犯罪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也在这一时期有所增多,这两方面都使我国的洗钱活动逐渐发展起来,其危害不容忽视,因此我国采取多项立法措施进行反洗钱行动。

我国内陆地区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极大地带动了社会的进步,但由于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很多经济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并不完善,并且走私,贪污贿赂之风日渐严重,这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市场,给了他们可趁之机。

为了打击洗钱活动,抑制经济犯罪,我国在1989年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要求在1990年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

虽然该决定并没有明确使用洗钱这一概念,只是对处理毒赃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是该决定是我国进行反洗钱行动的开端,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是洗钱罪刑事立法的雏形。

由于该决定仅仅将对毒品犯罪的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之内,对处罚洗钱行为涵盖的范围限制太多,并没有包括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收益,也正是由于这样打击的范围太小而使大多数实质上的洗钱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得洗钱活动越来越频繁,犯案数量增多,因此我国于1997年刑法中明确增设了洗钱罪这一罪名,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上游犯罪,在2001年的修正案(三)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在2006年的修正案(六)中又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即现行的刑法规定了七种上游犯罪。

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上游犯罪的种类,而且列举了几种洗钱手段并用“其他方式”涵盖了复杂多变的洗钱方式。

为了更具体专业地打击洗钱罪,我国于2006年通过并于次年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标志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我国洗钱罪的缺陷及其完善(一)我国港澳台地区洗钱罪的立法状况及其启示香港地区因优越的地理位置和长期的殖民统治使其经济较于内地更早开始发展,外汇管制的取消,黄金市场的开放,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更加大了其与国外的经济交流,洗钱活动的萌生和发展就不可避免。

香港回归后与内地交流更加频繁,资金流向多元化,对洗钱罪加大打击力度已经刻不容缓。

香港政府认识到洗钱的危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洗钱体系。

最主要的是1989 年制定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1994年制定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前者是为了对毒赃进行追查、冻结和收缴,防止利用香港金融系统进行洗钱,通过增强国际合作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

后者主要是针对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犯罪收益。

这两个法律制度奠定了香港反洗钱的基础。

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对洗钱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可公诉犯罪的收益”,这使上游犯罪范围较之于内地法律上有所扩大,更有利于打击洗钱罪。

而在量刑上则与适用的诉讼程序紧密相关,根据适用的是公诉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量刑轻重不同。

除了制定法律规范,构建反洗钱的法律体系,从宏观上进行打击,香港还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条例对相关的具体行业进行引导。

例如在银行方面,金融管理局制定了《银行业条例》和《防止清洗黑钱指引》,可以说,香港所采取的反洗钱措施是比较完善的,是值得我国内陆地区借鉴的。

澳门地区的博彩业是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

但博彩业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结合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却造成了严重冲击,通过赌场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已成为主要方式。

同时,不实行外汇管制和典当行宽松的资本管制也使其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典当品兑换现金没有限额,这无疑给洗钱罪提供了环境。

澳门政府针对这一现象也采取立法措施,主要有1995年制定并于次年生效的《澳门刑法典》和1997年的《有组织犯罪法》。

但由于澳门特殊的经济构成,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始终不足。

这也给我国内陆的反洗钱措施提供借鉴。

台湾地区的经济发展受制于其地理位置不得不注重与外界的经济合作,因此台湾地区很早就开放其金融市场,资金可以自由流动。

不可避免的因为各种经济犯罪的严重而使洗钱活动也日益猖獗,于是台湾地区在1996年通过了《洗钱防制法》,并根据形势的发展,为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方式,在200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

(二)我国内陆地区洗钱罪的缺陷及其完善虽然我国针对洗钱罪采取了各种立法措施,对其犯罪构成也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该罪的成立却很少见。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立法上将洗钱罪的认定限制在七种上游犯罪的框架之下并且将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排除在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之外,这使洗钱罪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独立性,很多实质上的洗钱行为被上游犯罪所吸收,按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不再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

第二,对于上游犯罪的认定存在异议,一些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这七种犯罪很难界定,从而就无法对这些洗钱行为认定为洗钱罪。

第三,作为洗钱罪高发区同样也是反洗钱行动主力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十分重视洗钱现象,对疑似洗钱的行为不严加防范,不提供线索,使司法机关很难发现洗钱罪,更不能进行侦查和认定。

洗钱罪作为我国一个比较新的犯罪,实践经验的缺乏和理论制度的不完善使其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各种困难,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地区和国家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程度,例如在立法上可以适当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并且将上游犯罪的主体也纳入到洗钱罪的主体中,这样不仅可以加大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黑钱的流通,加大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有力地预防和制裁上游犯罪,同时可以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相适应,与当今世界性反洗钱罪的立法潮流相适应。

同时可以适当增加具体的客观行为,使其适用上更具体方便,增强可操作性,扩大打击范围,进而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罪。

作为反洗钱主力的金融机构应提高自觉性,加强监管,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对流动资金的监管。

司法机关加强交流合作,重视洗钱行为的危害,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提高洗钱罪的破案率。

针对我国洗钱罪的现状而进行的反洗钱行动涵盖了法律、金融、司法、政治、外交等各个方面,是一个牵涉领域甚广的复杂的过程。

随着洗钱罪的专业化、智能化、国际化,其隐蔽性和多变性增强,打击洗钱罪已然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

因此,我们必须对洗钱罪的危害有足够的认识,在完善自身法律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司法机关在打击行动中的作用,加强区际、国际合作,并且在犯罪行为之前、之中、之后相对应地进行预防、侦查、定罪,通过空间和时间的配合有效打击洗钱罪。

只有在相关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才能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反洗钱体系,才能对洗钱罪进行有力打击,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注释:何萍.香港地区反洗钱立法及其运作.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参考文献[1]刘飞.洗钱罪研究.吉林大学.2004(10).[2]赵金成.洗钱罪研究.吉林大学.2005(7).[3]黄启贤.澳门反洗钱现况及其经济学探讨.暨南大学.2007(2).[4]周卫平、何萍.我国台湾地区的反洗钱“立法”及其运作.政法论丛.2008(4).[5]李宝才.新形势下洗钱罪的问题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2005(2).[6]袁晓河.洗钱罪构成要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3).[7]马克昌.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8]林安民.洗钱罪面临的困境与立法完善.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9]李智良、李阳春.浅析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湘潭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3(1).[10]卢勤忠.我国洗钱罪立法完善之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11]杨岚.国际反洗钱治理的概念辨析.法制与社会.2015(2).[12]张菁华.我国特定洗钱罪刑事立法发展路径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1).[13]阳雁.中国刑法中洗钱犯罪概念之透析.法制博览.2015(1).[14]杨开琴.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及其立法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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