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1)讲解
洗钱罪有哪些特点
洗钱罪有哪些特点在现实⽣活中,⾦钱的来源如果是不合法的,这些钱就属于⿊铨,⽽⿊钱的持有⼈是不能随便使⽤的,如果使⽤流⿊钱就有可能被公安机关发现,⽽有些⼈会将⿊钱洗⽩,⽽这种⾏为就可能构成洗钱罪,那么洗钱罪有哪些特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洗钱罪有哪些特点(⼀)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
洗钱犯罪不同于⼀般的街头犯罪,犯罪结果或犯罪危害能为⼈直观感知。
洗钱犯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为本⾝也没有引⼈注⽬的可谴责性,所以难以引起⼈们的注意。
⼀般说来,警⽅想要直接发现犯罪的发⽣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间接的申报资料或者⼀些其它的数据分析。
即使这样,发现的犯罪数同实际犯罪数之⽐也是很低的。
例如,美国虽然拥有⽐较完善的现⾦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但还是不得不借助“眼线”和告密者来发现犯罪。
(⼆)复杂性。
洗钱的⼿段众多,⼏乎银⾏提供的所有服务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
另外,⼀项洗钱阴谋可以使⿊钱在到达最终的⽬的地之前,通过众多的国内外的商业公司和⾦融机构。
洗钱阴谋是如此的复杂,有时甚⾄于参与其中的专业⼈⼠,如银⾏家、律师、会计都⽆法觉察。
(四)国际性。
由于不同国家在洗钱的管制和制裁上存在差异。
有的⾮常严格,如美国,它在⾦融⽅⾯有⼀套严格的反洗钱申报制度,⽽且对洗钱犯罪的刑事处罚⾮常严厉,最⾼刑可监禁20年;⽽有的国家根本没把洗钱活动犯罪化,更有甚者,还存在有利于洗钱的严格的银⾏保密制度,这些国家被认为是洗钱的天堂。
**集团可以把⿊钱转移到这种管制不严或者没有管制的洗钱天堂进⾏清洗。
另外,为了逃避司法官员的追查和罚没,洗钱者⼀般都利⽤各国主权管辖范围的限制,将⿊钱在数个国家间进⾏转移,给⽴案追查设置障碍。
当今,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其他⽅⾯原因,跨国间的反洗钱协作⾮常困难。
另外,洗钱的国际性,不仅仅指洗钱犯罪涉及的地域⾮常⼴泛,还包括犯罪技术的国际化。
先进的犯罪⼿段会迅速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开。
洗钱案的法律定义
洗钱案的法律定义一、引言在当今复杂的经济与金融环境中,洗钱活动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健康与稳定,还为各类犯罪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与经济秩序。
因此,明确洗钱案的法律定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法律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基石。
二、我国法律对洗钱案的定义(一)洗钱罪的行为界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一系列特定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
例如,犯罪者将非法所得资金存入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而提供者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予以协助。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行为。
比如,将走私所得的贵重物品通过复杂的交易手段转化为可流通的金融票据,以模糊其非法来源。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行为。
在一些跨国洗钱案件中,利用电子转账等便捷方式,迅速将资金在不同账户和地区间转移,增加追查难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
将国内的非法资金转移到监管相对薄弱的境外地区,试图逃避国内法律制裁。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各种新型或隐蔽的洗钱手段,如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复杂的信托结构等方式进行洗钱活动。
(二)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单位在洗钱活动中承担着与个人犯罪同等重要的法律责任,防止单位成为洗钱犯罪的庇护所。
三、国际上对洗钱案的定义及相关标准(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定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论我国洗钱犯罪的特征以及发展趋势
论我国洗钱犯罪的特征以及发展趋势作者:王志劼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与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我国出现了大量的洗钱犯罪的现象,且数额不断增多,手段不断先进,甚至洗钱活动呈国际化趋势发展。
为了更好地遏制这种不法行径,我国应当充分掌握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进而建立相应地法律机构,对犯罪分子予以严肃打击。
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洗钱犯罪的特征,结合当前国内的发展情况,探讨了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
为我国的反洗钱行为提供参考。
关键词:洗钱犯罪;特征;发展趋势洗钱,是指把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经过银行等正常地中转,掩盖钱财的真实来源,达到合法化。
这一词汇最初来自毒品的交易活动,据调查,全球每年毒品交易的额度超过5000亿美元,成为与军火相当的大型交易。
另外,洗钱还通常隐藏于绑票、走私、偷税等违法活动中。
近年来,我国与世界各国逐渐扩大了交流与商业往来,一定程度上给洗钱活动带来了可乘之机,有些洗钱分子以更加快速、高超的手段展开复杂性的跨国洗钱活动,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社会治安。
一、我国洗钱犯罪的特征(一)规模逐渐扩大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刑事案件有所增加,尤其洗钱犯罪的现象日趋增多,其规模也在逐渐扩大。
我国近年来因洗钱促使资金外流的现象比较多。
不但降低了税收,而且给外汇储备造成影响。
全球每年的洗钱金额超过四千亿美元,约占我国贸易总数的10%。
这表明了,现阶段,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洗钱的问题十分严重,非法获得的数额巨大。
此外,我国的洗钱分子将赃款进行境外转移,导致国有资产大量外流,给国内反洗钱的工作增添了难度。
(二)洗钱手段丰富多样第一,现金、实物等走私现象日益增多。
近来,洗钱者大量地走私现金,又非法转移贵金属、艺术品等获取收益。
其程序通常为:洗钱分子先拿犯罪所获的收益购买珠宝、贵金属等,再将其运转出境,在别的国家与区域进行出售,进而取得“合法性”的收入。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洗钱罪概述洗钱犯罪的特征洗钱犯罪的危害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
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
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
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 银行反洗钱法律问题对策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
“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
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
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
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一)洗钱犯罪的含义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
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赌博、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
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
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法律知识讲解洗钱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洗钱,是指将非法所得通过一系列复杂、隐蔽的金融交易,掩盖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日益猖獗的趋势。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洗钱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对洗钱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
二、洗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1. 洗钱犯罪的概念洗钱犯罪,是指将犯罪所得通过金融系统进行转移、转换、掩饰、隐瞒等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犯罪不仅侵害了金融秩序,还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
2. 洗钱犯罪的特征(1)犯罪手段隐蔽、复杂。
洗钱犯罪涉及多个环节,如资金转移、账户管理、虚假交易等,犯罪手段隐蔽、复杂,难以追踪。
(2)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洗钱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跨国洗钱案件较为常见。
(3)犯罪所得多样化。
洗钱犯罪所得包括毒品、走私、贪污贿赂、恐怖融资等多种非法所得。
(4)犯罪主体多元化。
洗钱犯罪主体包括犯罪分子、洗钱中介、金融机构等。
三、我国洗钱犯罪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规定了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对洗钱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反洗钱工作的法律,明确了反洗钱工作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反洗钱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和法律责任。
法律科普:什么是洗钱?洗钱案的法律定义(附案例分析)
什么是洗钱?洗钱案的法律定义(附案例分析)1.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或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例如,将贩毒、走私、贪污受贿、恐怖活动等犯罪获取的资金,通过各种看似合法的途径进行转移、转换、隐匿,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 常见的洗钱方式包括利用金融机构进行复杂的账户操作,如通过多个银行账户之间频繁转账,让资金来源变得模糊不清;利用非正规金融体系,像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投资合法生意,如用非法资金购买房产、企业等资产,再通过资产的经营和销售,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的资金流中。
2.洗钱案的法律定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案例分析-案例背景- 某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客户李某的账户在短时间内有大量资金流入,资金来源复杂,涉及多个外地账户。
这些资金随后又被迅速转出到一些看似与李某毫无关联的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
李某还频繁进行跨境转账操作,转账金额巨大且交易时间间隔较短。
银行工作人员怀疑李某涉嫌洗钱,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调查过程-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李某是一个跨国走私犯罪团伙的成员。
该团伙通过走私珍贵文物和稀有金属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李某的主要任务是对这些非法所得进行洗钱操作。
他利用自己控制的多个空壳公司账户和他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的分散和汇集。
- 李某先将走私所得资金存入多个个人账户,然后通过虚构贸易合同等方式,将这些资金以货款的名义转移到空壳公司账户。
洗钱罪有什么特征
洗钱罪有什么特征
洗钱已发展成为⼀个有着⾼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
洗钱犯罪的巨⼤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
那么洗钱罪有什么特征呢?店铺⼩编为您答疑解惑。
洗钱罪有什么特征
洗钱罪的特征具体如下:
1、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体,包括年满⼗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为对象为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3、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融秩序,⼜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4、在主观⽅⾯的表现为故意,即⾏为⼈明知⾃⼰的⾏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的认知能⼒,接触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式以及被告⼈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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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特征识别方法
洗钱通常包含与现金交易有关、与账户有关、与贷款有关等方面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还请各位学员认真学习,学会判断何种行为属于洗钱行为。
一、与现金交易有关的特征1、客户频繁或大量存取现金,与其身份或经营活动不相符;2、短期内现金交易金额突然快速增长或频率突然加快3、客户拥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现金交易频繁,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4、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突然存取大量现金;5、频繁接受境外汇入资金,并在短期内要求现金解付;6、大量现金交易通过ATM等方式进行,以避免与银行职员面对面接触;7、现金存款出现不明原因的显著增长,特别是这类存款在短期内被迅速转往与客户无日常联系的目的地。
8、客户在异地频繁存取现金,单笔或累计金额很大;9、客户在境内将大量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10、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
11、企业用于境外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汇出利润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12、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13、客户频繁使用大量人民币现钞购汇。
二、与账户有关的特征1、客户的开户信息与银行核实不相符2、多头开户,且这些账户间的资金往来非常活跃;3、长期闲置或者很少使用的账户,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交易;4、客户频繁开户销户,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5、同一账户接受多人存款,且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很大;6、有意化整为零,逃避交易检测;7、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分散转出,且与客户的身份或经营性质不相符;8、发生大量资金交易,且与客户的经营活动不相符;9、频繁发生大量资金交易,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交易;10、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11、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单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三、异常的资金收付1、在与客户或经营业务无关的国家(地区)之间转移资金;2、客户办理实盘买卖业务时,频繁转换币种,明显不谋求盈利。
洗钱案件法律讲坛(3篇)
第1篇一、前言洗钱,作为一种非法的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金融安全,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我国金融体系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提高社会各界对洗钱案件的认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本讲坛将围绕洗钱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洗钱案件的法律定义及特征1. 洗钱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以下手段之一的行为:(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 洗钱案件的特征(1)犯罪手段隐蔽性强;(2)犯罪主体多样化;(3)犯罪领域广泛;(4)犯罪金额巨大;(5)跨国犯罪趋势明显。
三、洗钱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4)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洗钱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目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使其在合法渠道中流通。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金融市场的复杂化,洗钱手段也日益多样化。
其中,“自洗钱”型洗钱罪,作为犯罪主体为本人通过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财物的形式,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将就“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概述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犯罪人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手段和资源,将非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转移、转换、伪装或以其他方式掩盖其来源,以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个人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也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一)认定标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一方面,如何界定“非法所得”以及“转移、转换、伪装”等行为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对于犯罪主体是否需要具备特定的主观故意,以及这种主观故意如何认定等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二)法律适用问题由于自洗钱型洗钱罪涉及金融、法律等多个领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适用的难度较大。
例如,对于跨境自洗钱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如何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冲突问题也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三)证据收集与认定问题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因此,如何有效地收集和认定证据,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策略和建议(一)完善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所得”的范围以及“转移、转换、伪装”等行为的具体表现。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明确其需要具备的特定心理状态。
(二)加强法律适用研究针对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跨境自洗钱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洗钱罪相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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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
• 《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
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 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 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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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洗钱罪的处罚
• 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 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 以下罚金。
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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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
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
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
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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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 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洗钱罪经验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洗钱罪的经验。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作为金融战线的从业者,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共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以下是我对洗钱罪的一些理解和实践经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洗钱罪的定义与危害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隐瞒、掩饰非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其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财产,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洗钱罪不仅侵害了金融秩序,还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
洗钱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蚀金融体系:洗钱行为使得非法资金进入金融市场,破坏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增加了金融风险。
2. 扰乱经济秩序:洗钱行为掩盖了非法所得的来源,使得经济秩序受到干扰,影响国家经济发展。
3. 增加犯罪成本:洗钱行为使得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降低了犯罪成本,助长了犯罪行为。
4. 威胁国家安全:洗钱行为可能涉及恐怖主义、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二、洗钱罪的特点与手段了解洗钱罪的特点与手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
以下是洗钱罪的一些特点与手段:1. 特点(1)匿名性:洗钱犯罪分子通过多种手段,将非法所得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财产,实现匿名化。
(2)复杂性:洗钱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转移、兑换、投资等,使得洗钱行为具有复杂性。
(3)隐蔽性: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金融工具、技术手段等,使得洗钱行为具有隐蔽性。
(4)跨国性:洗钱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具有跨国性。
2. 手段(1)现金交易:利用现金交易进行洗钱,逃避监管。
(2)虚构交易:通过虚构贸易、投资等交易,将非法所得合法化。
(3)利用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调拨等手段,实现非法所得的转移。
(4)利用虚拟货币: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洗钱,逃避监管。
三、防范与打击洗钱罪的实践针对洗钱罪的特点与手段,以下是我总结的一些防范与打击洗钱罪的实践经验:1. 提高认识,加强宣传(1)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洗钱罪的认识。
洗钱是什么,洗钱罪如何判定
洗钱是什么,洗钱罪如何判定洗钱是一个金融行业专业术语,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那么在法律上,对于此种行为该如何判定呢?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看。
相关案例原赣州市某区城管局长胡某某要求陈某提供其本人银行账号帮胡某某接收一笔100万元的款项,陈某在明知此款系贿赂款的情况下,仍使用其本人银行账户接受此款转账。
后胡某某将自己收受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陈某也依然帮其保管,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
陈某应胡某某安排,先后将其为胡某某保管在自己银行账户里的贿赂款转给多人,以掩饰该犯罪所得的非法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广义的洗钱除了狭义的洗钱含义外,还包括: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即把白钱洗黑,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而用于走私;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达到占用的目的,即把白钱洗白,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3、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相关法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浅议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
浅议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摘要:洗钱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所有各种犯罪活动的总称。
洗钱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
通过洗钱,犯罪收益得以逃避银行监管并可自由使用,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者得以逃避法律制裁,控制和使用犯罪收益的犯罪者得以使用犯罪收益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在当前“打黑”的专项斗争中,对洗钱犯罪活动特别注意,不能让洗钱犯罪活动得逞。
关键词:洗钱;洗钱罪;上世纪50、60年代以来,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犯罪日益猖獗。
由于来自犯罪活动的大量非法收益容易引起警方和税务官员的注意,所以需要通过洗钱技术来隐藏这些非法收益,或者将其混入合法收入中,使之呈现出合法的可消费形式,以便割断它与犯罪的,逃避追查并享受犯罪成果。
目前,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
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他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
如果没有洗钱技术的帮助,犯罪分子无法享受其巨额的非法收益的话,那么犯罪规模就会比现在小的多,而且远不及现在的犯罪实施起来那样得心应手。
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控制。
一、国内外有关洗钱犯罪的立法状况鉴于洗钱犯罪的危害性,各国甚而国际组织都已积极行动,防范、制裁洗钱活动。
许多国家都在国内立法中对洗钱犯罪作了规定。
通过国内立法来对付洗钱活动是各国采取的最初措施,也是洗钱活动一开始仅是国内化这一特征在立法上的反映。
当然,随着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犯罪活动的跨国化,许多国内立法都具有了国际性的特征。
例如:一些国家将“把资金汇往境外”规定为洗钱的一种方式。
通观各国立法,具体情况如下:美国国会在1986年通过了《控制洗钱法》,该法案首次界定了一类洗钱活动,并予以禁止。
它不仅及于象贩毒及某些触犯州罪这样一些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收益,而且也包括更大范围内的刑事犯罪活动:如间谍犯罪活动、与敌方进行贸易等。
法律知识洗钱知识点总结
法律知识洗钱知识点总结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取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合法的行为进行转移和掩盖其来源,使之看起来像是合法的资金流动。
在现代社会,洗钱已成为许多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
为了打击洗钱行为,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下面就让我们来总结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点。
一、洗钱的定义与种类洗钱是指将非法来源的资金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转移和掩盖其来源,并伪装成合法资金的行为。
洗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投资阶段、利用阶段和回流阶段。
投资阶段是指将非法资金投资到合法经济活动中,利用阶段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来隐藏非法资金的流动路径,回流阶段则是将非法资金重新投入到合法经济活动中,形成看似合法的资金来源。
二、洗钱的手段与特点洗钱的手段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洗钱手段:1. 虚构交易:通过虚假的交易合同来掩盖非法资金的流动,例如虚构购买合同、虚构借贷合同等。
2. 走私贸易:通过走私和贸易欺诈等手段来进行非法资金的转移和掩藏。
3. 假冒企业:通过注册假冒企业来进行资金的洗钱,使非法资金流入合法经济活动中。
4. 虚构债务:通过虚构借贷关系来进行非法资金的洗钱,使其变得合法。
洗钱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隐秘性:洗钱行为通常会采取各种隐蔽手段,使之难以被发现。
2. 复杂性:洗钱行为通常需要进行多次转账,涉及多个账户和地区,难以追溯。
3. 法律性:洗钱行为是违法的,各国对洗钱行为都有相关的法律制度。
三、全球反洗钱金融体系为了打击洗钱行为,各国纷纷加强了反洗钱的法律和监管措施,并建立了全球反洗钱金融体系。
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各国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
2. 信息交流与合作:各国之间通过信息交流和合作来加强反洗钱工作,包括互相通报可疑交易和共享情报。
3. 国际组织的角色: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引导各国加强反洗钱合作。
洗钱罪判定标准
洗钱罪判定标准洗钱是指利用不正当手段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转移、转换,以蒙蔽其挣得来源,进行正常操作使其成为合法财产(或伪装成合法财产)的违法活动。
洗钱是一种财务洗白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和跨国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
对于洗钱行为,判决应给予相应的判决,以强化中国的反洗钱管理。
一、洗钱犯罪的法定定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是指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转移、转换,以蒙蔽其挣得来源,进行正常操作使其成为合法财产(或伪装成合法财产)的行为。
《刑法》规定,洗钱是有组织犯罪和跨国犯罪的特殊表现,应以重刑监禁,并处罚金。
二、洗钱犯罪的识别洗钱的实施是多种形态的,考虑到洗钱行为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犯罪应当包括以下因素:1.资金来源:该活动的财务来源是否可以合法解释,包括交易的实际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以及货币洗钱是否存在;2.交易类型:洗钱活动是否涉及交易,以及交易金额是否比该业务所适用的常规标准高出较多;3.交易方:交易方的识别类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任何可疑的交易角色;4.资金流转状况:资金的流向情况是否与客户的正常业务流程一致,或者是否存在异常情况;5.交易状况:交易详细情况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任何可疑的交易行为;6.监控结果:是否存在符合反洗钱监控项目的可疑结果;7.账户:账户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符合账户开立方式,账户是否存在任何可疑情况。
以上要素仅为判断是否是洗钱行为的参考,只有综合因素考虑,了解背景的情况,才能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犯罪。
三、洗钱犯罪的法律处理(一)刑事处罚对洗钱行为,判决应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案件的情况,给予重刑或者从重处罚。
(二)民事处罚洗钱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收回非法财产,支付赔偿金,给予民事处罚等。
(三)行政处罚根据《银行帐户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对从事洗钱行为的银行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以及指定其他相关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的特征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定义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犯罪从产生到现在已发展了数十年。
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洗钱犯罪呈现出有别于其他犯罪的特征:(一)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
洗钱犯罪不同于一般的街头犯罪,犯罪结果或犯罪危害能为人直观感知。
洗钱犯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也没有引人注目的可谴责性,所以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一般说来,警方想要直接发现犯罪的发生是很困难的,只能依靠间接的申报资料或者一些其它的数据分析。
即使这样,发现的犯罪数同实际犯罪数之比也是很低的。
例如,美国虽然拥有比较完善的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但还是不得不借助“眼线”和告密者来发现犯罪。
(二)复杂性。
洗钱的手段众多,几乎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都有可能被洗钱者利用。
另外,一项洗钱阴谋可以使黑钱在到达最终的目的地之前,通过众多的国内外的商业公司和金融机构。
洗钱阴谋是如此的复杂,有时甚至于参与其中的专业人士,如银行家、律师、会计都无法觉察。
下面是一个美国联邦调查局在 1989年查获的每月洗钱达2500万美元的洗钱团伙,该团伙的复杂洗钱过程如下:1.毒贩用箱子和袋子装好贩毒赃款运往纽约、休斯敦和洛杉矶的“屏幕珠宝店”。
2.在哈里伍德、佛罗里达、罗纳尔、瑞芳英,炼金商开办“屏幕金店”并假装和洛杉矶珠宝商做买卖,以制造一个表面上合法的商业经营假象。
3.将现金装入卡车,运到洛杉矶市区的珠宝批发处。
4.洛杉矶的珠宝商将钱存入银行,利用伪造的交易证明用以解释巨额现金的来源,这样就躲过了现金申报。
5.洛杉矶珠宝商随后以电汇的方式将赃款转移到纽约,又通过电汇转移到乌拉圭的蒙得维亚。
6.在蒙得维亚,掩护毒赃的货币兑换者又把钱转移到哥伦比亚麦德林·卡特尔的帐户上。
(三)专业性。
当今,洗钱已发展成为高度复杂的、国际性的专门行业。
由于洗钱要涉及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制度和法律制度,绝非一般的犯罪分子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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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1)[内容提要]: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新型犯罪活动,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刑法》及其修正案为依据,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既未遂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洗钱罪的处罚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洗钱罪概念特征认定处罚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源于美国。
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黑手党一个金融专家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
每天晚上结算当天洗衣收入时,他将非法所得的赃款加入其中,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后条款就全部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来历。
目前洗钱犯罪已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应该主要打击的犯罪对象之一。
洗钱行为通过把“脏钱”在金融机构来回转入转出,使大量的黑色收入流入正常的社会资本金融市场,不但破坏我国的金融法制体系,而且直接危害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发展,甚至可能激化矛盾导致社会动荡。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中披露,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上百亿元。
报告称,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通过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及其它来源信息进行分析和甄别,共移交可疑交易线索533份,涉及人民币793.51亿元,外币折合美元8.32亿元,涉及交易6万余笔,账户3906个。
在上述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向执法部门移送可疑交易线索共41份,涉及人民币259.59亿元,外币0.49亿美元,涉及交易1万余笔,账户582个。
近几年来随着洗钱犯罪分子广泛利用现代新型金融工具,拉拢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跨国性质的洗钱活动,洗钱的国际性趋势的加强,遏制和严惩洗钱犯罪活动已刻不容缓。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没有规定洗钱罪,为了弥补刑法的不足,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作了类似规定。
该决定第四条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1997年3月修订后的《刑法》在此基础上正式增设了洗钱罪,并在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其后短短几年间,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又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两次拓展。
经过两次修订之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已经由最初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扩充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从而加大了反洗钱、反腐败力度,以及时有效地阻止资金外流。
同时,我国也加快了反洗钱的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法将贪污贿赂犯罪及金融犯罪的违法所得首次确定为反洗钱的重点监控对象,反洗钱法的施行将使得贪官的洗钱活动将不再游离反洗钱机构监控的视野,这也有利于我国在反贪官洗钱上与国际衔接和合作。
刑法的修正和反洗钱法的实施,对强化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遏制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而正确认识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定刑,对于打击洗钱犯罪也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拟对洗钱犯罪的特征及认定作些探讨,就教于大方之家。
一、洗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情形(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之一的行为。
洗钱罪的主要特征和构成要件是:(一)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活动是近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其主要危害在于刺激、促进以攫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发生,破坏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国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金融业日益崛起的今天,如何加强金融管理,形成稳定良好的金融秩序已成各国政府的一个重要任务,对于正在着力于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的中国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下,以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对于吸收存款、设立帐户等,中国人民银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中力行之。
但由于种种原因,如金融机构自身管理、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犯罪分子洗钱有机可乘。
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介入,使得正常的金融活动受到了干扰,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发生了某些变化,甚至有些金融机构明目张胆地干起了洗钱这一类违法活动。
这就破坏了中国人民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降低了有关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资信,从而将引起资金的不正常流动。
对于一个为洗钱提供便利的银行,客户会时刻担心它有可能被予以停业整顿甚至刑事处罚之类的惩罚,这样一来,他们还愿意把资金存入此银行吗?即使已存入,或许他们也会迅速地将资金调出,或进行投资或选择其他的银行。
在一定时间内,这笔资金将为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而资金所有者现实地持有资金对社会,尤其是金融市场,金融秩序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倘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波动。
同时,洗钱犯罪也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因为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如贩毒、买卖军火、走私、贿赂等)的继续。
洗钱犯罪也严重地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隐藏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这无疑为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工作设置了障碍,主要表现在:一是调查难。
把“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和洗白需要经过很多刑事环节,涉及方方面面,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全面的知识,而且需要有更加敏锐的洞察力,能够拨开迷雾,发现真相,查处的代价十分高昂。
二是取证难。
很多洗钱活动是通过犯罪分子自己或家族的私营企业来进行的,这类“企业”管理的家庭化、经营活动的不规范,财务帐目和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以及大量的现金交易和帐外交易,很容易成为腐败分子洗钱的防空洞,也成为取证工作的难点。
三是追赃难。
由于腐败分子急于把赃款(“黑钱、脏钱”)转移到境外,而且用违法犯罪手段侵占的财产不存在“成本”问题,他们往往为此不惜代价,而一些中介机构也往往看准这一点,狠狠斩一刀。
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把钱“洗白”,要在当地设立空壳公司,编造假的财务报表,虚报营业额和利润,在没有任何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不断缴纳各种税收和保险,造成赃款的流失。
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高达40%以上,企业所得税也达25%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转移到那里的赃款仅纳税方面的损失就十分可观,即使通过种种途径最终追回了赃款,也所剩无几了。
四是定罪难。
一些已经案发的腐败分子有很大一部分赃款被其利用洗钱行为隐藏起来,造成重罪轻判。
检察机关立案后从职务犯罪嫌疑人家中收出与合法收入明显不符的巨额现金、存折、贵重物品,是能够证明其贪污贿赂行为的重要犯罪证据,即使难以一一查实,至少也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随着洗钱“水平”的提高,那种家藏金山银山的贪官越来越少了,即使发现了巨额财产,但能拿出“说法”的情况越来越多了,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无法指控。
可见,洗钱犯罪也严重妨害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得有案难破、有罪不判、重罪轻判、漏罪等司法非正常现象具备了现实的可能性。
(二)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提供资金帐户。
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帐户,然后才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
行为人将“上游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存入自己在金融机构拥有的帐户,或者将自己的帐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或者是为有关的犯罪分子开立新的帐户,让其将赃款存入金融机构。
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
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极其联社;邮政储蓄机构;非银行类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外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
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
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
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