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
洗钱罪的量刑标准
洗钱罪的量刑标准对于钱没有⼈不喜欢吧,正式由于⼤家都太喜欢钱了,所以才会有⼀些⼈进⾏洗钱。
我们要知道洗钱是⼀种犯罪⾏为,那么在法律上对于洗钱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洗钱罪的量刑标准1、⾃然⼈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以下罚⾦。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为之⼀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提供资⾦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转移的;(四)协助将资⾦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完本⽂的内容介绍之后,⼤家就要知道洗钱罪在刑法上的量刑标准,这是⽐较重要的⼀点。
特别是对于那些想要进⾏洗钱⾏为的⼈,就要知道其中的后果。
凡是犯罪的⾏为必将受到严惩,⼤家要仔细进⾏了解。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洗钱罪法条
洗钱罪法条洗钱是指试图将非法获取的财产或资金变成合法状态,使其在现金或化身为有形资产,以便被法律所承认的方式流转的行为。
洗钱是一种非法的活动,可以被衡量为一种犯罪,其中包括恐怖融资、私人贿赂、腐败等。
国家对洗钱行为毫不容忍,强烈要求实施反洗钱政策,并对违反者提出法律责任。
在抵制洗钱行为的过程中,《洗钱罪法条》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洗钱罪法条的内容、特点、影响和分析进行全面介绍。
一、洗钱罪法条的内容《洗钱罪法条》的核心内容紧密结合洗钱的定义,包括以下几点: 1.对非法活动的清楚认定:强调任何可能用于洗钱的活动都将被认定为非法活动。
2.对法律有效反洗钱措施的实施:《洗钱罪法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反洗钱措施,以阻止洗钱活动发生。
3.对不报告非法活动的处罚:实施有效反洗钱措施的当事人如果未对可能用于洗钱的活动进行及时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对洗钱实施者的在线处罚:《洗钱罪法条》明确规定,对实施非法洗钱活动的人,以及向他们提供帮助的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洗钱罪法条的特点《洗钱罪法条》的精神体现了中国政府在改进反洗钱技术、实施有效反洗钱措施方面的顽强信心。
与此同时,也表明了中国政府毫不姑息、严厉惩治洗钱活动实施者的坚定决心。
首先,《洗钱罪法条》明确了洗钱的定义,并对洗钱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次,它进一步对反洗钱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真正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包括客户开户时的审查、客户交易记录,以及帐务活动的审核等。
此外,《洗钱罪法条》还将实施者的法律责任逐一列出,以实施有效的反洗钱政策,抑制洗钱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三、洗钱罪法条的影响《洗钱罪法条》的出台,对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审查实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从而促进了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活动的效果。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仅要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目的进行审查,还要定期对客户的交易记录进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可疑的洗钱行为,一旦发现相关信息,就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有几种?洗钱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有几种?洗钱罪可以取保候审吗大家都知道,洗钱罪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性质比较恶劣,那么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有几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有几种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一共有7种: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7、金融诈骗犯罪。
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洗钱活动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为。
洗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相关问题洗钱罪可以取保候审吗?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办理。
具体条件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条件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什么是洗钱罪
什么是洗钱罪在很多时候我们可能会涉嫌⼀些洗钱罪,在很多时候洗钱罪是⽐较严重的,⼀般情况会根据洗钱的⾦额进⾏判刑,那么什么是洗钱罪?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段使⾮法所得收合法化的⾏为。
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钱、脏钱洗⽩、洗⼲净。
所谓的⿊钱、脏钱、⼴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私、恐怖、⿊社会性质、贪污、受贿等得来的钱。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为⼜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为掩盖其不法⾏为,将赃款通过⾦融活动将“⿊钱变⽩”,从⽽达到可以公开使⽤的⽬的。
换⾔之,即犯罪分⼦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种犯罪⾏为,使其合法化。
据世界银⾏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钱达到惊⼈的7500亿美元,⽽同年中国的国内⽣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
这些⿊钱绝⼤多数都将由犯罪分⼦“洗⽩”,堂⽽皇之地进⼊正常的经济⽣活中。
例如,1993年澳⼤利亚就曾查获⼀特⼤洗钱案,涉及⾦额达5100万美元。
当警⽅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
贩毒猖獗的哥伦⽐亚,每年可因洗钱⽽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
⽬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哥伦⽐亚、委内瑞拉、⾹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警察、海关、⾦融、⼯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周的制⽌银⾏系统洗钱研讨会。
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提⾼辨别洗钱犯罪的能⼒,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一系列金融手段进行掩饰、隐瞒,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其中,“自洗钱”型洗钱罪,即犯罪嫌疑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是洗钱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文旨在探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其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本人。
这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实施上游犯罪和洗钱行为的双重身份,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能力。
(二)主观要件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洗钱的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采取手段进行掩饰、隐瞒。
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上,自洗钱型洗钱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通过洗钱行为,犯罪所得的赃款得以在形式上合法化,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四)客观要件客观上,自洗钱型洗钱罪表现为实施了一系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金融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移、转换、投资、掩饰等。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及疑难问题(一)认定标准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一是上游犯罪的存在;二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洗钱行为;三是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关联性。
在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充分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因素。
(二)疑难问题1. 洗钱行为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洗钱行为”是一个难题。
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洗钱手段不断翻新;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对于“洗钱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较为宽泛,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界定。
2. 证明责任分配: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使得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面临较大困难。
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
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洗钱罪在刑法中被定义为通过特定手段,以掩盖、隐瞒其犯罪所得的非法收益而使其变为合法的资金。
对于这种罪行的惩罚力度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其中,确定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的问题也成为探讨的焦点。
1.判罚的考虑因素在确定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的时候,法官一般会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犯罪所得的金额、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犯罪动机、犯罪所导致的影响等。
其中,犯罪所得数额往往被认为是判处刑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2.目前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洗钱罪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可以看出,在刑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的具体范围,而是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裁量。
3.不同案例的判决结果在实际审判中,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的大小。
比如,2019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洗钱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套现”等手段,将27万元非法所得变为合法资金,法院判处此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而另外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洗钱手段将3亿元非法所得变为合法资金,法院判处此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未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对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洗钱罪的案件数量也可能会逐渐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更为具体的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也变得更加必要。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判刑力度过大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因此,法律部门需要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立法措施,为量刑提供更为明确和可行的标准。
综上所述,洗钱罪量刑标准数额是一个复杂而又严峻的问题,在实际裁判中,法院应该充分考虑案件的情况,结合具体数额确定量刑大小,并制定更为具体化的量刑标准,从而对洗钱犯罪形成更加严密的打击体系,保护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反洗钱基础知识
反洗钱基础知识1、什么是洗钱?洗钱,通常是指运用各种手法掩饰或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
2、什么是洗钱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3、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7类?● 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4、洗钱行为和洗钱罪有什么区别?● 有无上游犯罪的限制不同。
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7类,犯罪分子只有清洗7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才构成洗钱罪。
洗钱行为则没有上游犯罪的限制,只要是对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都构成洗钱行为。
●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洗钱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洗钱行为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能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5、洗钱一般包括哪几个阶段?洗钱一般包括处置、离析、归并三个阶段。
● 处置是洗钱过程的起始环节。
在处置阶段,洗钱者对非法收入进行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使非法收入与其他合法收入混合。
● 离析是洗钱过程的核心环节。
在离析阶段,洗钱者利用错综复杂的交易使非法收益披上合法外衣,模糊非法收益与合法收入之间的界限。
● 归并是洗钱过程的最后环节。
在归并阶段,洗钱者将非法来源和性质的财产以合法财产的名义转移到与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合法机构或个人的名下,投放到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去。
6、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下,洗钱活动有何新特点?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资金流动更为自由,金融环境日益宽松,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洗钱活动出现了以下一些新特点:● 洗钱方式不断翻新,如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洗钱;● 洗钱组织越来越专业化;● 洗钱活动日益复杂;● 洗钱的隐蔽性越来越强。
7、洗钱的危害有哪些?● 洗钱会使违法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自洗钱型洗钱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洗钱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目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所得的来源,使其在合法渠道中流通。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金融市场的复杂化,洗钱手段也日益多样化。
其中,“自洗钱”型洗钱罪,作为犯罪主体为本人通过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财物的形式,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将就“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自洗钱型洗钱罪概述自洗钱型洗钱罪是指犯罪人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手段和资源,将非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转移、转换、伪装或以其他方式掩盖其来源,以达到合法化的目的。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对个人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也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自洗钱型洗钱罪的疑难问题(一)认定标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洗钱型洗钱罪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一方面,如何界定“非法所得”以及“转移、转换、伪装”等行为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对于犯罪主体是否需要具备特定的主观故意,以及这种主观故意如何认定等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二)法律适用问题由于自洗钱型洗钱罪涉及金融、法律等多个领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适用的难度较大。
例如,对于跨境自洗钱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如何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对于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差异和冲突问题也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三)证据收集与认定问题在自洗钱型洗钱罪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难以获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
因此,如何有效地收集和认定证据,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策略和建议(一)完善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所得”的范围以及“转移、转换、伪装”等行为的具体表现。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明确其需要具备的特定心理状态。
(二)加强法律适用研究针对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研究跨境自洗钱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银行关于洗钱罪的奖励
人民银行关于洗钱罪的奖励
人民银行对于破获重大洗钱案件中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会给予奖励。
具体来说,根据相关规定,对在破获重大洗钱案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会根据案件类别予以奖励。
例如,对于破获一类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奖励金额为10万元;而对于破获二类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奖励金额为5万元。
这些奖励的标准体现了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以及对参与此项工作人员的肯定和激励。
综上所述,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维护金融秩序,预防洗钱活动,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洗钱罪名词解释
洗钱罪名词解释
洗钱罪是指将非法获取的资金转移、隐匿或掩盖其源头、性质、所有人或收益的行为,并将其合法化,使得非法资金变为合法资金的犯罪行为。
洗钱行为常常与其他犯罪行为相结合,如贩毒、走私、诈骗和恐怖主义等,以掩盖其非法性质,追踪和起诉洗钱犯罪行为也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活动。
洗钱行为的常见方式包括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银行账户、进行大额现金交易、使用虚假贸易交易进行资金转移、购买高价值财物以掩盖资金来源等。
这些行为让非法资金在银行系统内流转,难以被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发现和追踪。
为打击洗钱犯罪行为,各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和监管机制,加强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合规检查,强化执法机构的协调合作,提高公众对洗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预防意识等。
同时,对于涉嫌洗钱犯罪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也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社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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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哪部法律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
我国哪部法律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在现实社会中,相信有很多⼈知道什么是灰⾊收⼊和⾮法收⼊,都是通过洗钱将这些钱在形式上转化为合法收⼊,⽽洗钱实际上是⼀种违法⾏为。
既然洗钱是⾮法⾏为,在法律上就有关于洗钱的规定和判刑标准,店铺在下⽂介绍关于明确了洗钱罪法律是哪⼀部我国哪部法律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在我国,《刑法》⾸次系统地规定洗钱罪是在1997年。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是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最初规定。
洗钱罪的相关规定1、《刑法》条⽂第⼀百九⼗⼀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为之⼀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提供资⾦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或者⾦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转移的;(四)协助将资⾦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bu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刑法》第⼀百九⼗⼀条、第三百⼀⼗⼆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的认知能⼒,接触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式以及被告⼈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认定。
洗钱罪量刑标准
洗钱罪量刑标准
洗钱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构成洗钱罪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钱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和金融技术的飞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国际化、隐蔽化和智能化的特点。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加强了对洗钱行为的法律监管。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某跨国公司涉嫌洗钱案件,探讨洗钱的法律问题。
二、案件概述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
近年来,该公司因涉嫌利用海外账户进行洗钱活动被我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涉嫌洗钱:1. 利用海外子公司账户转移资金,将非法所得资金从我国转移到海外;2. 通过虚假贸易、虚开发票等手段,掩盖资金来源;3. 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资产转移和投资,将非法所得资金合法化。
三、法律分析1. 洗钱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条,洗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资金转移、交易、投资等行为。
2. 涉嫌洗钱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定义,本案中,该公司通过以下方式涉嫌洗钱:(1)利用海外子公司账户转移资金,将非法所得资金从我国转移到海外,属于“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资金转移”的行为。
(2)通过虚假贸易、虚开发票等手段,掩盖资金来源,属于“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交易”的行为。
(3)利用金融工具进行资产转移和投资,将非法所得资金合法化,属于“通过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进行投资”的行为。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涉嫌洗钱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涉嫌洗钱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涉嫌洗钱,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二条,该公司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非法所得的5倍以下。
(2)涉嫌洗钱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洗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洗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洗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你了解什么是洗钱罪?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洗钱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依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8、28法释〔1998〕20号)⾮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条海关、银⾏、外汇管理机关⼯作⼈员与骗购外汇的⾏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为,同时触犯⼆个以上罪名的,择⼀重罪从重处罚。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四条规定,骗购外汇、⾮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于骗购外汇、⾮法买卖外汇的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四条骗购、⾮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购外汇、⾮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998.8.28法释〔1998320号〕第五条海关、银⾏、外汇管理机关⼯作⼈员与骗购外汇的⾏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四⼗、洗钱案(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或者⾦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转移的;4、协助将资⾦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定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为。
法律法规洗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涉嫌洗钱案为例,分析法律法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二、案情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业务。
2018年,该公司被我国公安机关怀疑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以下方式涉嫌洗钱:1. 虚假交易:该公司与境外公司进行虚假交易,将大量资金从境内转移到境外。
2. 利用第三方账户:该公司通过境内外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转移,逃避监管。
3. 跨境资金转移:该公司利用跨境汇款、跨境电汇等方式,将境内非法所得转移到境外。
三、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涉嫌洗钱的行为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以下将分别进行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配合反洗钱调查。
该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其交易可能涉及洗钱的情况下,仍进行虚假交易和跨境资金转移,违反了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利用第三方账户和跨境资金转移等方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构成要件。
四、案件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犯洗钱罪,并处以罚金。
同时,法院还判决该公司积极配合反洗钱调查,退赔非法所得。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洗钱犯罪,充分暴露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形势。
美国法律洗钱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洗钱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
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而且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美国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更是洗钱犯罪的重灾区。
本文将以美国一起典型的洗钱罪案例为切入点,对美国法律洗钱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6年,美国纽约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对一家名为“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的德国银行及其前首席风险官阿克塞尔·魏德曼(Axel Weidmann)提起公诉。
指控其涉嫌通过非法手段帮助俄罗斯商人洗钱,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
此案引起了全球金融界的广泛关注。
三、案件经过1. 犯罪行为根据起诉书,德意志银行在2006年至2012年间,与俄罗斯商人亚历山大·波格丹诺夫(Alexander Potanin)及其关联企业合作,通过虚构交易、伪造文件等手段,将数十亿美元的资金从俄罗斯转移到海外账户,并最终洗白。
阿克塞尔·魏德曼作为德意志银行首席风险官,在案件过程中负有管理责任。
2. 案件调查2014年,美国纽约联邦检察官办公室接到匿名举报,开始对德意志银行进行调查。
经过两年多的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银行内部文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等,最终确定了德意志银行的犯罪事实。
3. 法院审理2016年,美国纽约联邦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德意志银行承认其犯罪事实,并同意支付罚款。
阿克塞尔·魏德曼也承认其在案件中的责任,并同意接受刑事处罚。
四、法律分析1. 美国洗钱罪法律规定美国《反洗钱法》(Bank Secrecy Act,简称BSA)于1970年颁布,旨在打击洗钱犯罪。
BSA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反洗钱制度,包括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
此外,美国《洗钱控制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也对洗钱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反洗钱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警方在侦查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涉嫌洗钱犯罪。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掌握了张某洗钱的证据,并对其进行了逮捕。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判决。
二、法院判决(一)张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张某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张某用于洗钱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予以销户。
三、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无业。
2. 2018年,张某因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 2019年,警方在侦查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发现张某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资金往来,涉嫌洗钱犯罪。
4. 经调查,警方发现张某在2018年至2019年间,通过以下方式洗钱:(1)将贩毒所得的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然后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将资金分散到多个账户。
(2)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这些账户。
(3)通过虚假交易、虚假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5. 警方根据调查结果,对张某进行了逮捕,并对其进行了审判。
四、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资金转移的;(三)协助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财产的;(四)协助将资金投资或者购买的;(五)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法对涉嫌洗钱如何处罚
刑法对涉嫌洗钱如何处罚钱代表着购买⼒,如果要买东西的话,是需要⽀付钱的。
⿊钱是指不⼲净的钱,有的⼈为了从事不法⾏为,可能会洗⿊钱,毫⽆疑问,这是⼀种犯罪⾏为,⾏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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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对象是什么洗钱的⼈,会被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
刑法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从这⼀表述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因为上⾯的规定中含有“⽬的”,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然⽽,从司法实践看,《刑法》及修正案对洗钱罪的“明知”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另⼀⽅⾯也增加了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从彻底打击洗钱活动的⽴场出发,《刑法》应当把那些“应知⽽不知”和“因重⼤过失”⽽实施的洗钱⾏为犯罪化,以避免犯罪分⼦借⼝不知其所接受的财产是犯罪收益⽽逃避法律的惩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百九⼗⼀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为之⼀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提供资⾦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式协助资⾦转移的;(四)协助将资⾦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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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洗钱罪(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什么是洗钱罪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
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
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
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
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
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
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
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
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
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
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
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
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
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
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
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
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入藏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第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三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
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例如,经过事先通谋,事后帮助走私分子洗钱的,应视为走私罪的共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
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误认为是合法来源的财物,不构成犯罪。
洗钱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
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洗钱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