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罪中的“明知”
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作者:任丽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洗钱罪作为一个理论研究问题一直为学者们所关注,近些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洗钱活动日益猖獗,这给我国目前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然而,打击洗钱犯罪最主要的是要明确上游犯罪的范围,从而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作者简介:任丽丽,吉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92-02一、洗钱犯罪概述(一)洗钱罪的定义我国刑法分则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豍(二)洗钱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由于洗钱活动需要涉及到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和法律制度,一般的犯罪分子很难完成,因此,犯罪分子愿意支付高额的费用聘请证券经纪人、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才来对违法资金进行清洗,这些人员的介入,使洗钱犯罪主体呈现出特殊性。
2.犯罪过程具有复杂性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要经过放置、培植、融合三个步骤,这三个步骤有时相继出现,有时重复循环。
过程越复杂,钱也就“洗”的越干净。
3.犯罪手段的高科技性科技的进步,新的洗钱技术已经出现,例如利用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网上赌场进行洗钱。
洗钱手段的高科技型加大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4.犯罪领域具有跨国性犯罪领域具有跨国性是指洗钱犯罪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和活动需要在两个以上的国家、利用多种手段才能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
二、洗钱罪上游犯罪存在的问题(一)犯罪行为方式规定有限我国刑法将洗钱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仅仅规定为5种,前四种行为方式明显可以看出其与金融机构存在着联系,而在实践中,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洗钱的行为方式更加复杂多样,利用其它媒介进行洗钱的案例比比皆是。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九⼗⼀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为之⼀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提供资⾦帐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付结算⽅式转移资⾦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洗钱罪洗钱罪按《刑法》原第191条规定,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为。
2001年12⽉29⽇全国⼈⼤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为。
在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
2006年6⽉29⽇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在其上游犯罪中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涉及罪名达数⼗种。
2020年12⽉26⽇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191条进⾏第三次修改。
不难看出,刑法规定的上游犯罪都是近些年来发案较多、危害性较严重,在国际上受到普遍关注的犯罪。
虽然洗钱者并不直接实施上游犯罪,但是,其采⽤各种⽅法隐瞒、掩饰上游犯罪⾮法所得的性质、来源,为犯罪者逃避打击创造有利条件,是对犯罪者的有⼒⽀持,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为此,在国际上产⽣了⼀系列反洗钱的法律规范,如《联合国禁毒署反洗钱⽰范法》、《联合国禁毒公约》,以及《国际反洗钱公约》、《美洲反洗钱⽰范法》、《欧盟反洗钱指令》等。
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与适用
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与适用一、本文概述洗钱罪,作为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行为,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
在打击洗钱罪的司法实践中,“明知”要件作为判定洗钱罪的重要标准,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复杂化,洗钱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隐蔽化,这使得对洗钱罪的认定面临更大的挑战。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始探索删除“明知”要件,以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罪。
本文旨在探讨在删除“明知”要件后,对洗钱罪的理解与适用。
我们将回顾洗钱罪的定义及其历史发展,明确“明知”要件在洗钱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然后,我们将分析删除“明知”要件的原因和背景,包括金融市场的发展、洗钱手段的变化以及国际社会的趋势等。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删除“明知”要件后,如何理解和适用洗钱罪,包括如何确定洗钱行为、如何证明洗钱罪的成立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我们将对删除“明知”要件后的洗钱罪进行前瞻性的思考,探讨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罪。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希望能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打击洗钱罪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们也期待与各界人士共同探讨和研究洗钱罪的防治问题,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法律解读洗钱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其核心在于通过一系列金融操作,将非法所得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资金。
传统的洗钱罪定义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在进行洗钱行为时“明知”资金来源的非法性。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化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对于洗钱罪的认定和打击逐渐呈现出更为严格的趋势。
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对洗钱罪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明知”要件。
这一修改意味着,即便行为人在进行金融操作时并不知道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只要其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洗钱的效果,就可能构成洗钱罪。
这一修改的背后,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于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刑事实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理解与认定
【刑事实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理解与认定【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前沿,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法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理解与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什么是洗钱罪
什么是洗钱罪在很多时候我们可能会涉嫌⼀些洗钱罪,在很多时候洗钱罪是⽐较严重的,⼀般情况会根据洗钱的⾦额进⾏判刑,那么什么是洗钱罪?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洗钱罪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段使⾮法所得收合法化的⾏为。
洗钱,顾名思义是把⿊钱、脏钱洗⽩、洗⼲净。
所谓的⿊钱、脏钱、⼴义地讲就是指来路不明或者违法所得的钱,如犯毒、⾛私、恐怖、⿊社会性质、贪污、受贿等得来的钱。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为⼜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为掩盖其不法⾏为,将赃款通过⾦融活动将“⿊钱变⽩”,从⽽达到可以公开使⽤的⽬的。
换⾔之,即犯罪分⼦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种犯罪⾏为,使其合法化。
据世界银⾏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钱达到惊⼈的7500亿美元,⽽同年中国的国内⽣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
这些⿊钱绝⼤多数都将由犯罪分⼦“洗⽩”,堂⽽皇之地进⼊正常的经济⽣活中。
例如,1993年澳⼤利亚就曾查获⼀特⼤洗钱案,涉及⾦额达5100万美元。
当警⽅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
贩毒猖獗的哥伦⽐亚,每年可因洗钱⽽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
⽬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哥伦⽐亚、委内瑞拉、⾹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警察、海关、⾦融、⼯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周的制⽌银⾏系统洗钱研讨会。
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提⾼辨别洗钱犯罪的能⼒,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
洗钱犯法的侦查思路策略
洗钱犯法的侦查思路策略一、洗钱犯法的一样途径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法、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法、恐怖活动犯法和走私犯法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以下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不管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仍是贪污、诈骗,犯法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非法钱财来源,以幸免在利用赃款的进程中被发觉而落入法网。
简单的说,洗钱确实是罪犯“合法”其犯法活动收益的手腕和进程。
尽管洗钱犯法的表现形式花腔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进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以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时期:一、培植时期(placementstage),或称为入账时期。
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非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二、处置时期(layeringstage)也称为分账时期。
即通过量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法活动得来的钱财离开其来源。
3、融合时期(integration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非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
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必然程度的经营,以达到慢慢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冲击的目的。
可是在我国现时期,洗钱犯法随着时期的进步、科技手腕的进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
咱们能够依照洗钱犯法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法那个地址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若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誉社、农村信誉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
这些机构、组织的一起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方法制度。
关于犯法分子来讲,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尽管有着被监控、揭露、冲击的风险,可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讲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势,因此在我国现时期,部份赃款仍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刑法论文中美洗钱罪立法比较研究
刑法论文中美洗钱罪立法比较研究中美洗钱罪立法比较研究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国际金融交流的增加,洗钱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洗钱犯罪不仅对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构成威胁,还与恐怖主义、贩毒和其他犯罪活动密切相关。
因此,各国都在努力制定和完善洗钱犯罪的立法体系,以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
本文将以中美两国的洗钱罪立法为例,进行比较研究,探讨两国在洗钱犯罪防控方面的异同。
一、洗钱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中美洗钱罪的定义中美两国在洗钱罪的定义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刑法对洗钱罪的定义较为简洁明确,将其定义为“明知是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转移、处置、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变换其来源、性质、去向的行为。
”而美国则将洗钱罪定义为“故意参与任何交易或交易行为,目的是掩盖或伪装非法活动的来源、性质、所有权、支持或者其他特征。
”2.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方面,中美两国的洗钱罪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首先,都要求洗钱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犯罪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洗钱目的。
其次,都要求洗钱行为必须涉及非法活动所得,即洗钱的资金必须来自于犯罪活动。
最后,都要求洗钱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方式,如转移、隐瞒、变换等手段。
然而,中美两国在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相对简单,没有明确规定洗钱行为必须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
而美国则明确规定洗钱行为必须涉及到金融交易或交易行为,这意味着在美国,只有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二、洗钱罪的刑事责任与量刑标准1. 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方面,中美两国的洗钱罪存在一些差异。
中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个人犯罪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组织犯罪的最高刑罚则为罚金、没收财产,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则将洗钱罪的主体限定为个人,最高刑罚为重罪,最高可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款。
2. 量刑标准在量刑标准方面,中美两国的洗钱罪也存在一些不同。
反洗钱培训,重点掌握
反洗钱培训,重点掌握一、反洗钱基础知识掌握:洗钱的危害、主要方式、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重点了解: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我国反洗钱组织体系、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制度要求洗钱罪的认定4要素:1、行为主体:在中国,法人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上游犯罪行为人不能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2、行为方式:中国等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3、主观要件:中国过失洗钱不构成洗钱犯罪;4、上游犯罪:(一)洗钱的危害:1、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2、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3、助长和滋生腐败;4、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大量的资金跨境流入流出也容易引起市场的动荡和汇率波动。
5、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6、破坏境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
(二)洗钱的主要方式:1、原始方式:隐匿在家中、购买奢侈消费品、存入银行生息;2、利用金融机构:(1)银行(柜面业务、现金交易、票据业务、银行贷款、网银等);(2)证券市场;(3)保险市场;(4)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5)离岸金融中心(原因:自由风人公司法、严格的公司保密法、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
3、产业投资(洗钱的最好掩护?)(1)成立空壳公司(匿名公司制度使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无从追查);(2)向先进密集行业投资(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报税纳税后非法收入成为正当收入);(3)利用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4)商品交易(最快速安全的洗钱?):贵金属、古玩、珍贵艺术品: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交易时有使用大量现金的习惯;更易走私不被查获。
4、其他洗钱方式:(1)铤而走险:货币走私;(2)暗度陈仓: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3)化整为零:利用马仔洗钱。
(三)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详见刑法191、312、349条)概括说:洗钱通常是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四)FATF:1、成立:1989年,西方七国(美、日、德、法、英、意、加)、欧盟委员会、其他他八个国家发起成立。
论洗钱罪刑事立法完善
论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摘要:本文在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并以贪污贿赂为例,在我国已出台有关刑事立法及反洗钱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完善对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制,使之更具可操控性,有效的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同时达到有效打击其上游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洗钱刑事立法完善贪污贿赂一、洗钱罪的概念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二、从贪污贿赂的角度分析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一)部分贪污贿赂洗钱行为未被犯罪化。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洗钱行为包括三大类,一是“转换、转移犯罪所得”;二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三是“获取、占有、使用犯罪所得”。
但我国刑事立法一直未对国际公认的“获取、占有、使用犯罪所得”这一大类洗钱行为予以规定,大大缩小了打击贪污贿赂洗钱的范围,使得对贪污贿赂犯罪所得进行“获取、占有、使用”的洗钱行为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自然不会受到刑罚的处分,不利于对贪污贿赂犯罪和洗钱犯罪的打击。
(二)贪污贿赂犯罪本犯是否构成洗钱罪主体对此问题,理论界尚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自我洗钱不构成洗钱罪主体。
因为,第一,据刑法规定,协助、提供等行为只能有他人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本犯不能构成洗钱罪。
第二,按照我国刑法吸收犯的相关理论,只追究其贪污贿赂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自我洗钱构成洗钱罪主体。
笔者也支持这一观点,理由是:其一,贪污贿赂犯罪和洗钱犯罪侵犯的是不同的客体,他们是分别独立的性质完全不同的罪名,如简单的以吸收犯的理论放弃对贪污贿赂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的刑事追究,不符合平等适用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其二,无论贪污贿赂犯罪行为人或是第三人实施的洗钱行为侵犯的客体并没有不同,两种主体实施的洗钱行为都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他们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是相同的;其三,将实施上游犯罪的主体也视为可以承担洗钱罪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是国际上关于洗钱罪立法的趋势。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
论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跨境交易的增加,洗钱犯罪日益猖獗,成为严重威胁金融稳定和社会公正的犯罪活动之一。
洗钱犯罪通常涉及到许多犯罪行为,如贪污、走私、诈骗等。
在洗钱犯罪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将探讨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并列举一些案例进行说明。
一、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交易、投资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使其在法律上变得合法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将其犯罪所得藏匿或掩盖起来,使其不易被发现或追回。
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仍然接受、转移、隐匿或代为保管等行为,达到获利的目的。
这三类罪名都与洗钱有着紧密的关系,是洗钱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案例分析1. 丹麦大银行洗钱丑闻去年,丹麦大银行因涉嫌没有充分有效地防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而被美国纽约州银行部门罚款1.5亿美元。
该银行通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等手段,帮助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该银行被指掩盖数百亿美元非法流动资金,涉及到来自俄罗斯、阿塞拜疆和其他国家的资金。
此案例揭示了银行洗钱罪的典型特征,也凸显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重要性。
2. 澳大利亚毒贩洗钱案2018年,澳大利亚一名毒枭因涉嫌洗钱被拘留。
此人通过一个虚构的投资公司向英国的外汇交易公司洗钱,产生了数百万澳元的犯罪所得。
该毒枭被指控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案例充分说明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紧密联系。
毒枭为了将其犯罪所得合法化,采用了各种手段进行洗钱活动,同时还进行了掩饰犯罪所得和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3. 假发加工厂非法洗钱案2017年,广东省公安厅破获一起涉嫌洗钱的假发加工厂案。
该加工厂涉嫌通过“口袋公司”、“代签代理行”、“不合规交易”等手段大量转移和隐匿犯罪所得,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
洗钱罪教学提纲
• (5)其他方法隐瞒、掩饰违法所得及收益 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理解
• (1)任何形式的财产,包括现金、外汇、证 券、贵重金属、债权、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等。
• (2)既包括犯罪产生的直接违法所得,也包 括产生的间接性收益,这种间接性收益既可以 是合法手段所得, 也可以是非法手段获得。
• 现金走私:
• 利用现金密集型行业洗钱:赌场、酒吧、金银 首饰店等
• (2)培植阶段:洗钱者为了消除黑钱痕迹, 改变黑钱性质,通过多种复杂的金融交易 以分散其非法收益的过程。
• 利用电子通汇系统转移脏钱 • 利用银行联合账户 • 利用保险经纪人 • 利用期货经纪人
• (3)整合阶段:犯罪所得已经和合法资金 混合到合法的金融和经济体制中,犯罪收益 以一种新的面目重新回到犯罪人手中,成为 自由使用的合法收益。
• (3)”违法所得”是否仅指“犯罪所得”?
• 如果上游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该所得是否 还是违法所得?
• 是否必须等到确定上游犯罪行为构成犯罪 才能审理洗钱犯罪?
• 结论:违法所得以及产生的收益不要求上 游犯罪行为一定构成犯罪
• 3、犯罪主体
• (1)自然人:上游犯罪人以外的人,通常 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洗钱 是上游犯罪分子犯罪后必然的逻辑延伸行 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上游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包含七种: • 毒品犯罪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 • 走私犯罪 • 贪污贿赂犯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 金融诈骗犯罪
• 洗钱的典型模式
• (1)放置阶段:把黑钱投入到清洗系统,将 犯罪所得到的财产改变成便于控制以及减少怀 疑的形式。
法律知识洗钱知识点总结
法律知识洗钱知识点总结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取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合法的行为进行转移和掩盖其来源,使之看起来像是合法的资金流动。
在现代社会,洗钱已成为许多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
为了打击洗钱行为,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下面就让我们来总结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点。
一、洗钱的定义与种类洗钱是指将非法来源的资金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转移和掩盖其来源,并伪装成合法资金的行为。
洗钱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投资阶段、利用阶段和回流阶段。
投资阶段是指将非法资金投资到合法经济活动中,利用阶段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来隐藏非法资金的流动路径,回流阶段则是将非法资金重新投入到合法经济活动中,形成看似合法的资金来源。
二、洗钱的手段与特点洗钱的手段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洗钱手段:1. 虚构交易:通过虚假的交易合同来掩盖非法资金的流动,例如虚构购买合同、虚构借贷合同等。
2. 走私贸易:通过走私和贸易欺诈等手段来进行非法资金的转移和掩藏。
3. 假冒企业:通过注册假冒企业来进行资金的洗钱,使非法资金流入合法经济活动中。
4. 虚构债务:通过虚构借贷关系来进行非法资金的洗钱,使其变得合法。
洗钱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隐秘性:洗钱行为通常会采取各种隐蔽手段,使之难以被发现。
2. 复杂性:洗钱行为通常需要进行多次转账,涉及多个账户和地区,难以追溯。
3. 法律性:洗钱行为是违法的,各国对洗钱行为都有相关的法律制度。
三、全球反洗钱金融体系为了打击洗钱行为,各国纷纷加强了反洗钱的法律和监管措施,并建立了全球反洗钱金融体系。
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各国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制度。
2. 信息交流与合作:各国之间通过信息交流和合作来加强反洗钱工作,包括互相通报可疑交易和共享情报。
3. 国际组织的角色: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制定规范和标准,引导各国加强反洗钱合作。
洗钱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洗钱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1⽉11⽇正式实施。
该《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
下⾯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洗钱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解释》明确:刑法第⼀百九⼗⼀条、第三百⼀⼗⼆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的认知能⼒,接触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式以及被告⼈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认定。
《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
即:
1,知道他⼈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于市场的“⼿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将巨额现⾦散存于多个银⾏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以上就是关于洗钱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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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是多少?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是多少?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没有特定的数额标准,只要是与法律规定的情况相符就会被认定是该罪行并且要被处罚的,而处罚的力度最低也有五年的徒刑刑罚,但是如果有更加严重的情形,比如洗钱的数额特别大而且严重危害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就要加重刑罚。
一、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是多少?洗钱罪最低认定金额没有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二、洗钱罪主客观表现是什么?(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提供资金帐户;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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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罪中的“明知”
论洗钱罪中白刍”明矢口”
赵金成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政府,牡丹江157000)
[摘要】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大多刑法理论均要求洗钱罪的实施在主观方
面需要特定的”明知”为前提,然而在洗钱罪罪状的表述中是否规定”明知”在刑事立法中却
形成相异的两种模式.本文在吸收以往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中国洗钱罪刑事立法中”明知”
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洗钱罪:主观要素;明知
我国反洗钱法之法典化已曙光
初现,刑事立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
亦必经广泛的比较选择,以更富实效
的惩治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并实现
与国际反洗钱法的有效对接.
考察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
理论,大多刑法理论均要求洗钱罪的
实施在主观方面需要特定的”明知”
为前提,然而在洗钱罪罪状的表述中是否规定”明知”在刑事立法中却形成相异的两种模式.
本文在吸收以往理论成果I的基
础上,对”明知”的内容加以探讨,认为洗钱罪的成立需要”明知”这一特定的主观要素,是行为人实施洗钱罪的前提条件,但不宜直接规定在该罪224活力20056
的罪状中.
一
,以往的学说
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关于洗
钱罪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
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围绕这一规定,刑法学界就这里的”明知”如何理解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首先,就”明知”的内容.学界存
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只要行为人具有认识其经手的资产是犯罪所得这种可能性,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可能是犯罪所得就足以成立”明知”.即这种观点认为洗钱罪主观上的”明知”并不要求其内容限定为特定种类犯罪,只要行为人”明知”的是犯罪所得就足够了;另一种观点认为,”明知”内容仅限于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若行为人只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并不明知系上述三种特定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赃或代为销售,则构成窝赃,销赃罪,不够成洗钱罪.即这种观点认为,”明知”的内容不应是犯罪所得,而应是上述三种犯罪所
得.其中后一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
其次,”明知”的程度.关于这一
问题,有如下几种主张:
(1)确定说.该说认为行为人明
确知道上述四种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法律含义上, 只能表现为行为人的确定性认识,而不能是不确定认识.
(2)可能说.该说则强调不要求
确知,即不要求确切地,确实地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只要有这种认识的可能性就足以成为本罪的”明知”.
(3)知道和应当知道说.该说认
为,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他人从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而予以洗钱,并进一步指出,”知道”是”确切,
明白知道之意”,”应当知道”则指有充足的理由和根据怀疑是犯罪所得.
(4)充足理由怀疑说.该说认为
所谓”明知”,”只要有充足理由怀疑就可以构成”.
本文认为,上述观点都从各个方
面揭示了明知可能具有的含义,相对来讲,第二种观点较为可取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该说认为达到明知可能性的程度便可认定为”明知”,这种观点将第一种观点的”确切的知道”包括其中,较为可取.
二,本文的立场
本文认为,现行刑法在洗钱罪主
观方面的规定方式不仅从根本上排除了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可以成立犯罪的可能性,而且也排除了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站在解释论的立场,行为人必须是”明知”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
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才能成立本罪,即这里的“明知”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上述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所以,上述关于明知内容的主张中后一种观点,更符合立法意旨.
然而对司法机关而言,要证明行
为人”明知”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能做到的话,如像传统的赃物犯罪的”明知”,如要求其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上述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在不太现实.也许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有关司法解释对何谓”明知”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明知”包括已经知道与应当知道.显然这一司法解释是存在疑问的,因为,”应当知道”包括了过失的情形.如果将”应当知道”是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认定为洗钱犯罪,则意味着处罚过失洗
钱,这显然不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 就刑法理论而言,本文认为关于
洗钱罪中”明知”的含义,合理的解释应当包括明知肯定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就是说,这里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明确地知道这些罪中的哪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根据现行刑法是不能得出这一结论的,或者说如果得出这一结论是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
众所周知,罪行法定原则的实质
的侧面内容之一就是要求刑法规范具有明确性原则.所谓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们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要求刑法规范具有明确性,就是避免含混的刑法导致司法机关扩大处罚范围.贯彻罪行法
定原则,就要求公诉机关如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确的知道这些罪中的哪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提起公诉;法官如不确定行为人明确的知道这些罪中的哪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不能宣告行为人成立洗钱罪.因此,洗钱罪现行罪状设定模式决定了只要将明知明文规定在罪状中,就必然出现司法机关要么甘冒违反罪行法定原则的危险认定行为人成立洗钱罪,要么就因为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眼睁睁放任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而束手无策.显然,上述两种局面都是我们不愿看到,并应该采取措施避免的.
此外,立法者设立洗钱罪的意旨
是因为上述四类原生犯罪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其犯罪后实施洗钱行为对原生犯罪发生所起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就是说,列举上述四类犯罪的意图是为了限制惩罚的对象,而不是确立行为方面”明知”的内容,至
于理论上的争议,与语言引起的歧义有很大关系.
基于以上论述,本文认为,在未
来修订刑法法典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时,可以考虑取消”明知”的规定,并不是说本罪不需要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一
特定的构成要素.而是将”明知”作为成立本罪的前提.这种立法方式并不鲜见,例如在刑法第171条出售, 购买假币罪中,刑法条文也没有规定“明知”,但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界均认为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以”明知”为前提.这是因为,刑法分则中的“明知”是一种注意规定,即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规定.但立法者考虑到无需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例如出售,购买假币罪;或是如果规定”明知”,会不可避免产生歧义而在技术上又不能解决的情形,就不会再特别规定“明知”,而委由刑法理论去解决.如
前所述,洗钱罪罪状设定模式决定了只要将”明知”明文规定在罪状中,就必然得出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这些罪中的哪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结论,如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这一点就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人权的嫌疑.显然,在立法技术上取消”明知”的规定是比较合理,简便的解决方案.
在取消”明知”的规定后,构成洗
钱罪仍须以行为人”明知”为前提,至于明知的含义,顺理成章地包括明知肯定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与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具体的判断上,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即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及相关事实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推定不是主观臆断,不能取代调查研究,推定也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且对于推定的结论应允许行为人提出辩解.
【作者简介]赵金成(1963一),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从事法理学及刑法研究.口
(编辑/2;言)
活力2005.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