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洁生产条例

合集下载

清洁生产规章制度范文(5篇)

清洁生产规章制度范文(5篇)

清洁生产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清洁生产责任制第二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生产工艺优化第三条公司应加强生产工艺的研发与优化,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

第四章低碳能源使用第四条公司应优先使用低碳能源,减少对高污染能源的依赖。

第五章节能环保设备第五条公司应安装和使用节能环保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排放水平。

第六章废水处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完善废水处理系统,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

第七章废气处理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废气处理系统,合理布局和使用排放设备,减少空气污染。

第八章固体废物处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垃圾分类和回收制度,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九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九条公司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章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第十条公司应制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及时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一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一条依据公司的清洁生产绩效,对达到或超过规定要求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清洁生产监督与管理制度,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清洁生产规章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1.1为切实搞好清洁生产,从源头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产生,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相关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

1.3此管理制度适用本公司各部门,各部门人员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4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在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遵守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者,公司将酌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清洁生产规章制度范例(四篇)

清洁生产规章制度范例(四篇)

清洁生产规章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1.1为切实搞好清洁生产,从源头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物的产生,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遵守《____环境保____》、《____清洁生产促进法》及相关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

1.3此管理制度适用本公司各部门,各部门人员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4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在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遵守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者,公司将酌情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清洁生产培训制度2.1新进员工的培训考核的方法为闭卷答卷。

主要内容有清洁生产审核流程、清洁生产方案的确定以及可行性分析。

第三章零部件、材料管理及质量控制3.1对于生产需要的零部件、材料由各制造的调度部门根据生产计划,____零部件、材料的购入;要合理确定库存,防止资金积压;采购过程中必须订立合同,合同要求应符合国家、部颁、行业及本企业的有关质量及环保管理规定,凭合同要求验收入库,无合同不得验收入库。

3.2采购部门采购零部件、材料应按产品或本公司的质量要求进行采购,除辅助材料以外的部品、材料需要供应商提供出货验单。

3.3所有购入的零部件、材料,在进仓库前,必须由仓库管理部门通知品质环境部的进料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在检查合格后才能入库。

3.4检查人员对购入的零部件、材料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有合格、不适合、特采,并且在现品票上加盖印章,将结果反馈到仓库。

3.5零部件、材料的检查由具备进料检查资格的人员执行,负责每个批号的合格与否的判定。

3.6零部件、材料经过检查合格后,依据要求,在仓库内分区域摆放,零部件、材料的存储高度、温湿度由生产管理部统一规划。

3.7现物抽取检查按《抽样计划》以及有关文件要求实施。

3.8检查项目、规格依据有关标准类文件实施,并将检查结果逐项记录。

3.9进料检查是对于发现的品质异常需快速处理,且追查发生不适合的原因,为促进改善,根据必要使用适当的统计手法进行分析。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篇一: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7日第九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20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20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20年)正文:----------------------------------------------------------------------------------------------------------------------------------------------------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推行第三章清洁生产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第五章鼓励措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单位实施、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山东2020)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山东2020)
国家国家法律
2015.01.01
4
综合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12月14日第八届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2019年1月1日
5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国家主席令72号
国家国家法律
2012.7.1
6
综合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 15562.1-1995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
行政法规
2015/5/1
24
综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 第352号
行政法规
2002/5/12
25
综合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91号
行政法规
2013/4/10
26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行政法规
规范标准
2009/3/1
42
综合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规范标准
2009/3/1
43
综合
山东省消防条例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
地方法规
2011/3/1
44
综合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地方法规
1991.8.23
45
综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国家国家法律
2018.12.29
水体
1
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颁布日期:20040816实施日期:20041001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释义

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释义

减量原则(Reduce)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端,要求减少 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和能量的 输入。 换句话说,对废弃物的产生,是通过预 防的方式而不是末端治理的方式来加以 避免。 在生产中,制造商可以通过减少每个产 品的原料使用量、通过重新设计制造工 艺流程来节约资源能源和减少废物的产 生。 在消费中,人们选择包装物较少的物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 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 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 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释义: 本条是对颁布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颁布山东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促进清洁生产。 (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四)保护和改善环境。 (五)保障人体健康。 (六)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LOGO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内容
1.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内容 2.山东省
《促进条例》于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 行。分总则、清洁生产推行、清洁生产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措施、监督 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五十三 条。
1. 循环经济的定义和本质内涵
循环经济的本质内涵和理论基础:
按照自然生态系统中物资循环共生的 生态规律来设计生产、消费和废物处理 体系。 为了谋求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共存,唯 一的解决途径,就是使人类的经济活动 在一定程度上仿效生态系统的结构原则 和运行规律进行运行。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介绍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介绍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清洁生产的方针政策,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和服务业单位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章清洁生产的内容和要求第三条清洁生产的内容清洁生产是指预防污染、减少资源消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以达到减少和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影响的生产方式。

第四条清洁生产的原则清洁生产应当依据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过程控制、多措并举、循环利用等原则进行。

第五条清洁生产的要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管理体系,加强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能减排水平。

第三章政府的职责和支持措施第六条政府的职责山东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体系,推动清洁生产相关立法、标准、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政府的支持措施政府应当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大对清洁生产的财政支持。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八条监管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清洁生产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九条处罚对违反清洁生产规定的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条例解释权归山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所有。

以上为《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的相关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共同促进清洁生产的发展。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

济结 构调 整 、 企业 技术进 步 、 资源综 合利用 和生 态环 境保 护相结 合 。 第 五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应 当加强 对清 洁生
状 分析 、 实施 清洁生 产 的 目标任 务 、 点 内容 以及 保 重 障措施 等 。
第 十一条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清洁生 产行政 主 管 部 门应 当会 同有关 部 门 .按 照 国家 发布 的清 洁生 产 技术 、 艺 、 备和 产 品导 向 目录 , 织 推广 和 使 工 设 组
洁生产 监督 管理 、清洁生 产技 术研究 开发 以及 推广 应 用 中作 出显 著成绩 的单 位和 个人 ,由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或者 有关部 门按 照规定 给予 表彰 和奖励 。 第二章 第 九条 清洁 生产 推行 省人 民政府 应 当根据 国家产业 政 策以
率 , 少 和避免 污 染物 的产 生 , 护 和改 善 环境 , 减 保 保
动 的单位 以及从 事相关 管理 活动 的部 门 , 照法律 、 依 行政 法规 和本条 例 的规 定 , 织 、 组 实施清 洁生产 。
第三 条 本 条例所 称清 洁生 产 ,是 指不 断采取 改进设 计 、 使用 清洁 的能源 和原料 、 采用先 进 的工艺 技 术与 设备 、 善 管理 、 合利 用 等措 施 . 源 头 削 改 综 从 减 污染 , 高 资源 利用 效率 , 少 或者 避 免 生产 、 提 减 服
及 清洁 生产知 识 , 广清 洁生产 技术 。 推
境影 响评价 和节 能评 估 ,环 境影 响评 价文件 和节能 评估 报告应 当对 清洁生 产进 行专题 分析 ;不符 合清
山 东 农药 信 息
洁生 产 要求 的 , 予办 理 环 境影 响评 价 文 件 和节 能 不 评估报 告 的审批 手续 。 第 十 四条 县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在政 府 采 购 中 , 同等条 件下 应 当优先 采购 政府 采 购清单 中有 国家节 能标 志和环 境保 护标 志 的产 品 。 第 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 民政府 农业 、 牧兽 医 、 畜 渔业等行 政 主管部 门应 当组织 开展 清 洁生产 技术 研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时修订。

2023年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2023年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

(2023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实施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持续推进。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实施细则第八条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能源、污染物减排的目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其中,第(三)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以及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我们对《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予以发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5月16日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规章

有关清洁生产的法律、规章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 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 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 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 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 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持续开 展;
● 要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 鼓励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自愿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 建立企业清洁生产责任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清洁生产 意识和技能。
2020/4/10
Corporate Culture
第12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发展 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 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按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 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17条: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第 十六 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2020/4/10
Corporate Culture
2处“自愿” :
●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 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 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 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 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 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 生产水平。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清洁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与管理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与管理第七条省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法规和规章、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九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清洁生产的推进规划。

市、县(市、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的推进规划。

第十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市、县(市、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情况的验收工作。

各市、县(市、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进行督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清洁生产认定制度。

企业具备清洁生产认定条件的,可以自愿向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申报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清洁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企业通过省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审核,省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名单以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和省经贸委、环保局公布为准。

3、企业建立健全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者及有关人员参加了清洁生产培训,并应具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员,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

4、企业通过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洁生产实施情况验收。

第十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级清洁生产专家库,组织编制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市、县(市、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开展清洁生产。

第十五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市、县(市、区)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推广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第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要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第二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二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二十四条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饲料、肥料或者造田。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推行中水回用和使用清洁能源。

医疗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化工、电力、冶金、建材、医药、印染、造纸、酿造等资源消耗及排污量大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排放。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第二十八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和具体回收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该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三十二条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实行企业申请、设区市初审、省审定的程序。

具体办法由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三十三条省政府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建立清洁生产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

对在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企业通过清洁生产认定,两年内财政部门按企业当年所得税增长部分的50%,通过财政支出奖励企业,用于清洁生产。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开发和示范,实施省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三十六条排污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三十七条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八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