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促进津台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津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1日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为加快补齐本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十一届历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本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划、集约发展。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通过城市更新,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
——以人为本、共建共享。
聚焦群众关切,始终做到停车设施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停车设施发展新格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7•【字号】津政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2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推动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增加就业空间,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强化平台引育、场景牵引、政策支持、创新驱动,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体系,营造活跃规范的平台经济生态,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7年,围绕重点领域,引进生产性服务领域国内外头部平台企业不少于2家,培育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平台企业不少于2家,汇聚超过200家知名平台企业,打造5个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聚集区,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发展环境和产业生态不断优化,金融、科技、数据、信用等配套体系进一步健全,本市生产性服务领域平台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达到全国领先。
二、重点领域(一)工业互联网平台。
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围绕本市重点产业链需求,打造2个以上具有跨行业、跨领域能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各类生产设备与信息系统广泛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京津冀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深化工业互联网在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行业应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3•【字号】津政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3日天津市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环境,建设制造强市和质量强市,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示范应用为突破口,推动重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现制定如下措施:一、优化采购环节(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政策。
招标单位不得对参与投标的首台套产品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消除招标环节的歧视性指标。
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首台套产品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扩大招标投标范围。
鼓励招标单位提出使用首台套产品需求,积极使用首台套产品。
鼓励全国其他地区的首台套产品来津参与投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大采购支持力度。
鼓励将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环节的赋分项或加分因素。
加大对首台套产品的采购力度,使用单位可依法采取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实施“试用+提升+采购”应用机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天津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天津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津政办发[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天津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天津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天津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2号)及建设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基地)建设,推动我市汽车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扩大出口,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思路和目标(一)发展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津政发〔2006〕7号)的总体要求,发挥区域优势,以建设自主创新体系为核心,以加快先进技术产业化为先导,以推动产业聚集为重点,在借鉴中求创新,在创新中求发展,全面提升天津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
推动汽车及零部件企业集聚,培育汽车产业集群,壮大产业规模;依托汽车行业专业机构,基本建成具备试验检测及认证、公共信息、培训等服务功能的汽车产品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共性技术研发取得明显进展;自主品牌乘用车、轻型车、特种车出口形成一定规模,一批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进入跨国公司全球采购体系,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出口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落实国务院政策措施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落实国务院政策措施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津政办函〔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落实国务院政策措施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函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国办函〔2014〕68号)要求,我市认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汇总的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需要整改的50个方面问题,结合自查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存在的问题。
为确保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制定了我市落实国务院政策措施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梳理了我市存在的五个方面26个问题,逐个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明确了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完成时限。
经过努力,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部分整改任务已经初步完成,一些存在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有力推动了国务院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具体落实情况如下:一、稳增长方面(一)关于“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周期长、前期工作推进慢”问题。
依法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对国务院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现行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凡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加强管理的要求、没有明确为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能减则减;对于适宜下放区县自行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将权限下放给区县。
全市各区县年底前将成立行政审批局,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
加强项目审批协调机制建设,依托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管理模式,加强项目信息在各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对重大项目加强前期指导和服务。
为切实提高重大项目审批效率,促进项目早开工、早落地,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实施办法。
(二)关于“吸引民间投资配套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2020〕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规
〔2020〕8号)
无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国务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59号)。
二、《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69号)。
特此通知。
【总页数】1页(P5-5)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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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举办中国·天津第十五届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举办中国·天津第十五届投资贸易洽谈会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1.14【实施日期】2008.0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举办中国·天津第十五届投资贸易洽谈会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商务委《关于举办中国·天津第十五届投资贸易洽谈会的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举办中国·天津第十五届投资贸易洽谈会的安排意见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举办2008年“中国·天津第十五届投资贸易洽谈会”,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立足于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面向世界、服务全国、扩大合作、共同发展为宗旨,紧紧依托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优势、天津的产业优势、环渤海地区的区域优势、东北亚地区的合作优势,进一步强化展示、交易、投资洽谈、智力引进四大功能,努力将津洽会打造成为环渤海地区肩并肩、手拉手、大合作、共发展的区域盛会,与中东西部地区经济互补、市场对接的最佳平台,面向东北亚和世界开放的重要窗口,提升天津国际影响力、推进环渤海经济振兴、促进中东西互动的国际品牌展会。
本届展会的主题是:加强区域合作,促进经贸交流,搭建开放平台,实现共赢发展。
进一步提高展会国际化程度,积极邀请世界500强企业参展参会,吸引更多国外投资商参展参会,外国组团不少于20个国家,国外展位比重达到25%以上;进一步提高展会规格层次和规模,邀请中央大企业、大集团,知名品牌企业参展参会,国内各省市展位比重达到35%以上;进一步提高展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作用,吸引更多的高新技术、循环经济、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业项目和产品参展;进一步提高展会服务功能和实际效果,组织更多投资商、采购商到会,搞好洽谈采购、项目对接、项目配对;进一步提高展会整体影响力,加大展会宣传力度,高标准搞好布展和展示;进一步提高展会组织接待服务水平,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让客人满意在天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津政办规〔202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31日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部署要求,做大做强做优港口经济,构建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新格局,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做大港口航运规模1.鼓励开通国际集装箱航线。
对在天津港新开通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航运企业,新开通远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5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新开通近洋航线年集装箱装卸量超过6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2.鼓励发展外贸集装箱运输。
对在天津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外贸箱量年度排名进入前十且同比增长5%以上的,分档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3.鼓励开通国际滚装航线。
对在天津港新开通滚装出口航线(含国际中转航线)的航运企业,单航次出口作业总量超过1000标准车辆的,按照不超过25万元/航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港集团)4.鼓励强化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
对以天津港为中转港开展公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的航运企业,年重箱装卸量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万标准箱的,按照全年重箱装卸量和增量规模分档给予奖励。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1•【字号】津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1日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服务和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加强重点领域国家标准推广应用。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推动企业开展对标达标,促进重点领域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看齐,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加强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智能网联汽车、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标准外文版宣传推广,强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做好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和监管衔接服务。
加强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咨询解答,做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做好短缺药品通关及供应保障工作,协调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稳定生产。
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畅通政府部门、企业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沟通渠道,推动机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5•【字号】津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关于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外贸易(一)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确定100家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围绕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在品牌建设、产品认证、商标注册、广告宣传、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方面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对中小企业参加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场开拓活动予以政策支持,对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业务而发生的出口信用险投保给予资助。
(三)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科技研发和创新,以多种方式实施科工贸一体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品牌产品给予政策扶持。
(四)支持、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利用人才、渠道、商誉等优势与中小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对带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取得业绩的予以奖励。
(五)充分运用天津国际贸易摩擦信息预警机制,加大中小企业应对“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各种贸易壁垒知识的培训,在中小企业应对贸易纠纷和满足国际市场准入要求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六)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以电子商务形式开展进出口贸易,对其租用第三方平台的相关费用予以一定资助。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津政办规〔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支持政策第三章新型产业用地规划支持政策第四章土地利用支持政策第五章其他管理要求第六章产业发展监管第七章附则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本市“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和“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激发本市产业发展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瞄准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提升规划引导作用,实现本市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的高质量规划利用。
第三条坚持规划引导和市场配置相结合。
依据天津市国土空间发展战略和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保障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打造高质量产业空间。
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以产业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配套服务,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
坚持集约高效和产业需求相结合。
以市场为主导,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按需确定规划性质、用地指标和配套设施比例,鼓励混合产业用地复合利用,提高产业用地利用效率。
坚持政策支持和规范监管相结合。
发挥区人民政府主体作用,组织规划资源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全过程管理,强化产业准入、土地供应和产业监管全过程管控,建立动态考核和达产验收机制,促进产业用地健康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政发〔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4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9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通知如下:一、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1.对《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5号)作出修改。
(1)第二条修改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政府对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2)删除第十条。
2.对《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作出修改。
(1)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网络传输即时交换有关数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
”(2)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传递的用人单位登记信息,以及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提供的批准成立单位信息,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核对。
”3.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40号)作出修改。
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开放办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度直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开放办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和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32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08【实施日期】2008.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开放办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和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对外开放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和《天津市2008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八日天津市2008年度直接利用外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精神,充分调动全市各区县、各部门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抓住和利用好我市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我市直接利用外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价及奖励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严格评价制度,确保2008年全市利用外资目标的完成。
实行激励机制,奖优奖强,充分挖掘调动各区域的招商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施综合考评,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水平,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
三、评价办法(一)评价对象及内容。
1.直接利用外资评价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
评价内容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我市境内以现金、实物等形式的全部投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津政办发〔2015〕39 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0日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为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契机,紧紧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资产证券化率,特制定如下政策: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原则注册地为滨海新区以外的本市企业,执行统一的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滨海新区以外的其他各区县应按照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配套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企业,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按照鼓励企业上市和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的原则,制定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滨海新区扶持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拨付,市财政不再负担。
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推进放心早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推进放心早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3]4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8.20【实施日期】2003.08.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推进放心早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商委《关于推进放心早点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在全市商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我市早点供应状况有了一定改善,人民群众吃早点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但是,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新建居民区的不断涌现,社区商业服务网点仍不适应实际需求。
同时,由于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对卫生、营养、快捷、方便早点的需求日益迫切。
为此,对推进我市以市内六区为重点的放心早点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推进放心早点工程,要以全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为指导,坚持面向社区多层次的消费群体,着眼于满足居民方便、快捷、营养、卫牛的多方面消费需求,以培育早点(含快餐,下同)龙头企业。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为重点,加快建设布局合理、运作规范、品种多样、质优价廉、卫生达标、环境优美的早点服务网络体系。
根据市内六区现有早餐网点(2033个)的布局状况,按照每500户或1500人左右建设1-2家放心早点店(部)的规划构想,经过三年的努力,市区要新建早点网点1000家,总量突破3000家;早点龙头企业发展到15-20家,连锁化程度达50%以上;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占全。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津工商办字[2011]6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01.25【实施日期】2011.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津工商办字〔2011〕6号)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台办:为抓住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机遇,进一步推进津台经贸交流合作,本着“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现就支持台商投资企业在津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营造宽松优惠的政策环境(一)实施“非禁即入”准入政策。
对台商投资适应经济发展和公众需求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予以办理审批登记注册。
(二)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条件。
允许坐落在滨海新区的台商投资企业名称直接冠以“天津滨海新区”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作为行政区划。
依台商投资企业申请,允许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成形式之前。
(三)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字号使用限制。
允许台商投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地方方言用语或投资者名称的英文字母缩写作为字号。
(四)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名称行业用语限制。
台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的,允许其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允许台商投资服务业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行业用语。
(五)放宽台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应邀赴台参加交流和经贸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应邀赴台参加交流和经贸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津政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应邀赴台参加交流和经贸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应邀赴台参加交流和经贸活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五月八日天津市应邀赴台参加交流和经贸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涉台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有关赴台事项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要遵循以我为主、发挥优势、注重实效、扩大影响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
未经国台办批准,不得擅自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台办)是我市归口管理赴台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申请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受理和报批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国台办负责赴台审批工作。
第四条凡在津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及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人员赴台,赴台从事交流和经贸活动的15人以上团组,我市人员参加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赴台团组,以及台方以分散方式邀请我方人员赴台的,由市台办受理后报国台办立项。
其他赴台项目由市台办立项。
第五条我市单位或个人接到台湾民间机构发出的赴台邀请函后,由归口的局级主管部门向市台办申请立项;非公职人员赴台从事经贸活动由所在单位直接向市台办提出申请,由市台办报国台办立项。
市台办负责办理的立项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条我市有关单位报请国家归口管理部门申办赴台审批手续的,由局级主管部门征求市台办意见后再向国家归口管理部门呈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津政办发[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3〕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认识几年来,通过对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和管理,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乱批成品油经营企业和滥建加油站之风得到有效遏制,成品油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建立。
为防止盲目建设油库、加油站现象反弹以及在经营中掺杂使假等问题,规范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行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贯彻国务院、商务部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和加油站的监管及经营资格的审核,对批发企业一证多用和仓储设施、加油站违规建设以及违规经营等要严肃处理,努力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
二、切实搞好成品油经营设施行业规划加快修订加油站发展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依据规划对加油站(包括水上加油站)布局进行合理调整。
对新建道路和新设经济发展区域确需新建站的,原则上由加油站密集地区调整建设。
抓紧研究制定成品油仓储设施布局规划,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三、积极推进成品油流通方式现代化要大力发展成品油集中配送经营方式,稳步实施加油站特许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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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促
进津台产业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16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5
【实施日期】200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促进津台产业合作政策措施的
通知
(津政办发〔2008〕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台办、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促进津台产业合作的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天津市促进津台产业合作的政策措施
为发挥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优势,努力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着眼于天津和台湾共同应对金融危机,支持台资企业在津发展,促进津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台资参与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
为促进滨海新区建设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构建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对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台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支持、融资扩展、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促进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二、鼓励台资在津投资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对台资先进制造业企业,实施建设、经营、增资扶持,给予新增业务、协作配套、财政贡献奖励和厂房租用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
对台资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和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电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台资高新技术研发机构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和经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以财政返还的方式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